⑴ 什么是银行的风险缓释,具体涉及什么样的功能 功能 功能 求大神指导!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通过采取抵押、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净扣协议中冲销头寸的办法等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抵押品作为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债务来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债务人违约时银行的损失,从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风险,担保和信用衍生品则可以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净扣协议允许银行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对冲,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风险头寸暴露。
从1988年以后,信用风险的交易市场流动性提高且日趋复杂,与其相适应,在新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框架中,新协议试图转向更大范围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新协议提出了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一组方法和更广泛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力求平衡简单易行与风险敏感度两者之间的关系。
新协议对风险缓释技术有三种处理方式: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对于标准法下抵押的处理又有简单法和综合法,简单法作为与老协议的衔接,基本与老协议保持一致;在综合法下,银行可以使用监管当局制定的抵押品标准折扣系数,也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自行估算折扣系数。标准法和内部评级初级法对风险缓释技术的处理上很相似,内部评级高级法允许银行估计更大数量的风险指标,更强调银行的内部评估。面对不断出现的新产品,为确保新框架的活力,新协议力求把重点放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和经济本质及风险特性上,而非表现形式。因此,尽管抵押、净扣、信用衍生工具和担保起着同样的作用,但风险权重却是不同的。
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范围方面,新协议一方面首次将信用衍生品作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另一方面,相对于老协议,大大扩充了合格抵押和担保的范围。
⑵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⑶ 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⑷ 风险缓释的信用风险缓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⑸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什么
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每笔均针对单笔特定的标的债务,标的债务类型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贷款,其中针对短期融资券的3笔、中期票据9笔、贷款8笔,涵盖10个不同的标的实体。合约期限以一年期为主,同时也涵盖了从36天到2.21年之间的不同期限类型。此外,合约约定的“信用事件后的结算方式”既有实物结算方式,也包括了现金结算方式。
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件。按照《指引》中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截至11月4日,已有17家机构备案成为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同时,经11月3日召开的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已有14家机构成为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http://www.cbicl.com.cn/active/index.htm
⑹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银行的交易对手方需要买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
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创设机构是需要监管核准的,在国外的创设机构不但不需要监管核准,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未能签署主协议的那些机构,基本上这类交易很少;指引中设计的CRMW,卖掉它则能马上全部转移风险,能够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能降低像金融危机那样的系统性风险发生。
目前已经有17家机构获准称为交易商,包括——
9家中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工商银行 光大银行 民生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5家外资银行:
汇丰银行(中国) 德意志银行(中国) 巴黎银行(中国) 花旗银行(中国) 巴克莱银行(上海分行)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发展情况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确认书,正式达成了以银行贷款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共7笔,合计名义本金5亿元人民币,期限小于等于1年。这是我国第一笔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与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交易对手达成了首批以银行间市场已发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这既是上周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上出现的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也是中债公司继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中债I号)、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号)之后,推出的又一款管理、缓释信用风险的创新产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I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1月19日称,3家创设机构正式发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公告,首批4只CRMW共计名义本金4.8亿元。这是我国第一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⑺ 信用压力测试下的风险缓释措施
摘要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⑻ 如何理解信用风险缓释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
(1)鼓励银行通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2)鼓励银行通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
⑼ 风险缓释措施
法律分析:风险缓释是指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 风险缓释的作用是降低了债项违约时的实际损失,从而可以弥补债务人资信不足的缺点,提高债项的吸引力。
(一) 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 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 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 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 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