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具五金 » 工具价值有哪些
扩展阅读
物流企业成本构成有哪些 2025-05-18 04:16:36
直接人工费用怎么分配 2025-05-18 04:12:06

工具价值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3-04 11:57:37

‘壹’ 工具的价值与意义

什么是工具?工具的价值是什么?其意义又从那里来?看到这三个问题不知道你会有什么样的认识,可能会有不以为然的反应,也可能会给你带来一些反思。不管有什么样的认识,都需要你沉下心来把这一篇文章仔细的阅读下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不浪费你的宝贵时间,从中获得一点对工具价值与意义的认识。

反过来说,你的收获,也正是我写这一篇文章的初心。现在来看一下什么是工具,从网络搜索中可以看到工具的解释,工具就是①可以生产劳动用的器具。②用来达到某种目的的东西或手段:语言是交流思想的~。看到这样的解释,相信每一个人都知道工具不仅是一种具器,而且还是一种帮助达到目的的事物或手段。

从例句中可以看到,语言是一种交流思想的工具,由此可以再推演出其他更多工具,比如说,交通工具是可以帮助人们抵达更多的地方;强大的手机功能可以帮助人们完成很多事情,如今已经是人们无法离开的工具。如此类推下来,可以罗列出各种各样的工具对人们的影响和改变。

某个层面上来看,工具所具备的价值,是使用的人赋予的,正是那些工具具备了那些可以帮助劳动和抵达目的的性能,才会被人们重视,由此才会被使用的人赋予意义。也可以说,只有人在使用工具之后,在互动中产生了价值感,从而对工具的价值属性进一步的确定,进而才确定了其工具的价值。

现在回头来看一下文章开始提出来的三个问题,已经给出了完全的解释,①工具是可以劳动生产的器具;②用来达到目的的东西或手段。在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价值,其价值是使用的人为赋予的。由此可以看到,工具的价值属性,是在帮助人们完成劳动,并且达到了某种目的,才呈现出来了工具的价值特点。

某个层面来看,工具的价值既有宽泛的,也有具体的所指,宽泛的是那些普遍性的价值认同,具体所指的是那些具有鲜明特点的。前者是指那些具体的工具具有的特点,比如说~钳子、扳手、螺丝刀……这些具有具体功能的价值。后者则是具体所指的事物,比如说~桌、椅、板凳、茶皿器具……。

从诸多工具的特点中不难看出,在我们的生活中工具无处不在,从上天入地到下海登山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无所不包。到了今天,在现代化的都市生活中,离开了工具,人可谓是寸步难行。人不仅创造了工具,乃至于自己本身也成为了工具的化身,在流水线作业中,人好像成为了流水线上的一个节点。

当工具成为了达成目的的手段,很有可能出现角色互换的情景。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这样的事例,有的人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乃至于最后连自己的人生也搭上了。某些方面来看,当价值感与工具发生错配的时候,很容易让身处其中的人不知所措,如果分不清楚工具的价值特点,很有可能自己也沦落为工具的属性。

人生而具有追逐自由的向往,当沦落被工具化之后,很有可能忘记原来的初衷,成为了目的的工具。人生本来是为了幸福生活才努力向上,结果在努力的过程中,却忽略了把握幸福生活的尺度,在过度追逐中,沦陷为欲望的牺牲品。

看到这里,再来看工具的价值和意义,相信在你的心里会对工具的价值和意义有进一步的认识。某个层面上来说,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价值,只有在创造出来了价值之后,才会被使用的人给予某种意义。这也是我当下能够理解到的工具的价值和意义,希望能够帮助读者认识工具的价值和意义,在此基础上更好的使用工具,找到合适的工具辅助我们达到心中的目的的。

‘贰’ 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以诉讼程序以外的实体构成作为价值研究的对象,意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实体目标的实现作为体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标准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实体公正及维护秩序等方面。
1、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就是通常所称的裁判结果公正,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裁判实体公正的标准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争执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首先,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活动,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发现客观真实的又一保障,简言之,法官对争执事实的真实再现,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但是应当注意,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对案件事实的再现并非将其本来状态完全恢复,事实上这也很难做到,并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意义。从诉讼法角度来看,只是通过相关证据发现一些足以对定案产生影响的相对案件事实。(2)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官对法律的正确适用,通常意义上是指根据某一争执案件的事实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对这一事实情境的处理结果。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的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往往与法官任意擅断相关联,软化甚至无视成文法律的严格规定,其弊甚大,这容易使人们失去安全和稳定性,并破坏法制的统一。为此,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最重要的是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而并非独断、专横、随心所欲的个人恣意。当然,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并非意味着对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的绝对排斥,而是要将他们有机结合起来,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在民事诉讼的证据鉴别认定、选择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行使其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有通过司法裁量,才能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
2、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秩序总意味着某种程序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
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季卫东先生曾作过精辟的说明。他认为,程序对于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裁判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至少总有一方当事人的期望要破灭,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裁判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裁判义务感;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做出有强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通过法官与角色分担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过来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此外,法律变革的契机存在于司法过程之中,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间接参与法律秩序形成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