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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法工具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10-01 00:00:56

㈠ 古代的家规家法中打人的木条叫什么

古代的家规家法中打人的木条叫戒尺,就是用来惩戒警尤的尺子。

㈡ 古代纺织工具有什么

古代纺织工具有纺轮、纺锤、纺坠、原始腰机等。1、纺轮:纺轮是由陶质、石质制成的圆饼状,也叫纺专、专盘。中间有一个孔,可插一根杆。纺纱时先把要纺的麻或其他纤维捻一段缠在专杆上,垂下,一手提杆,一手转动圆盘,向左或向右旋转。并不断添加纤维,就可促使纤维牵伸和加拈。待纺到一定长度,把已纺的纱缠绕到专杆上。

古代纺织工具有纺轮、纺锤、纺坠、原始腰机等。

1、纺轮:纺轮是由陶质、石质制成的圆饼状,也叫纺专、专盘。中间有一个孔,可插一根杆。纺纱时先把要纺的麻或其他纤维捻一段缠在专杆上,垂下,一手提杆,一手转动圆盘,向左或向右旋转。并不断添加纤维,就可促使纤维牵伸和加拈。待纺到一定长度,把已纺的纱缠绕到专杆上。

2、纺锤:纺轮是纺锤的主要部件。在纺轮中心小孔插一根两头尖的木质直杆,即是纺锤。纺锤是纺轮与直杆结合后的产物。纺锤也称“专杆”,将野生麻等剥出的一层层纤维连续不断地添续到正在转动的纺锤上,一根根植物纤维纱条便产生了,这种纱条合并捻制成的线可以编织渔网、套索、篮子、系罐、制衣乃至建房。纺锤是纺织手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纺坠:纺坠是纺锤的发展形式。早期的纺锤比较厚重,适合纺粗的纱线,新石器时代晚期纺轮变得轻薄而精细,可以纺更纤细的纱。纺坠的形状也由单一的圆形变为多种形状,如圆形、齿轮形、球形、锥形、台形、蘑菇形和四边形等。纺坠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纺织生产,对后世纺纱工具的发展也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4、原始腰机:原始腰机是世界上最古老、构造最简单的织机之一,早在新石器中晚期已出现。浙江河姆渡遗址、良渚文化遗址、江西贵溪春秋战国墓群中都出土了一些腰机的零部件,如打纬刀、分经棍、综杆等。陕西西安半坡遗址出土了许多纺线用的陶纺轮,用陶纺轮纺好一定量的线后即可织布。

㈢ 古代家法竟用什么

你问的问题可要难倒一批专业级的人物了,因为家法是并没有一定的规定,每个家族都有不同的家规,也有不同的惩罚方法。这个你通过电视应该有所了解啊。下边是一篇关于家法族规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本文是中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汉族的家法族规研究》的一项中间成果。在进行此项研究之际,作者曾查阅了各地图书馆和美、日等国图书馆收藏的4000余种家谱、族谱,从中发现大批罕见的家法族规,从而为写好本文奠定了坚实的资料基础。

本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鸣告”,阐述了如何控告、检举违反家法族规的行为。“鸣告”,大体可分为公诉似的举告,及自诉似的投诉这两大类。在较小的宗族里,房长、支长及其他尊长都有举告违反家法族规行为的职责。在一些强宗大族中,还设有“通纠”、“监视”之类的监察人员。在小族中,对各种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长等人投诉。在一些大族中,则以房长等人为受理鸣告的第一层次,族长等人为第二层次。为了防止近亲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规形同虚设,大多数家法族规都严禁“亲属容隐”,并将一并惩罚“容隐”者。同时,绝大多数宗族都强调,族中发生钱债之类的民事纠纷,直至杀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纷争,禀祠为必经程序,严禁族人越过宗族,径自告官。对于违反者,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严惩。

第二部分“裁断”,阐述了如何对违反家法族规的家人、族人进行裁断。在家庭中,家长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惩罚家人及奴仆的决定。在宗族中,裁断的主要场所是称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长,对于较轻的过失,即可自行作出决断,而对于较重的过失,通常须族众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特别是擅自处死族人的宗族,几乎还都要强迫被处死者的直系血亲具结、画押,以防他们事后向官府报案,使族长等人受到官府的惩罚。在量“罪”定罪之际,多数宗族还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许类推等原则,并且在妇女、子弟、奴仆等人违反家法族规之时要兼罚尊长、夫男和家长等人。

第三部分“执罚”,阐述了如何实施对违反家法者的惩罚。家法族规的执罚者,包括家长、族中尊长,祠壮、祠丁以及宗族的执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执罚的场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过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处。而以活埋、溺毙、丢开等方式来处死族人的宗族,还选择僻远之处及深潭、江河等处来作为杀人的刑场。因此,执罚舞台的广阔和执罚队伍的群众性,便构成了家法族规的又一特点。

㈣ 古代有哪些生产工具

1.风车。吹去稻谷麦类粮食的草屑瘪粒等杂质的工具。上方朝一边的出口的出杂质,下方的朝下的出口的出粮食。
2.石磨。石制的磨干粉、水糊的工具。下盘固定,上盘旋转,上盘的圆洞添原料,下盘的周围出干粉、水糊。
3.木犁。耕地的农具。用畜力、人力或机器等牵引。因主部件为木材,故称木犁或土犁,以别于后来铁制的双铧犁等。
4.耙。有钉齿耙和圆盘耙等。用于碎土、平地和消灭杂草的整地农具。
5.蓑衣和连枷。蓑衣用竹叶或草、棕编成的雨披。连枷是农具,由一个长柄和一组平排的竹条或木条构成,用来拍打谷物,使子粒掉下来。也作梿枷。
6.纺车。手摇或脚踏的有轮子的纺纱或纺线工具。此图是手摇的。
7.草鞋器。用稻秆或草茎等编制的鞋用的工具。
8.轧籽机。轧出棉花籽的工具。
9.碓。舂米的工具。用脚连续踏动木杠后端,前端石头一起一落,舂砸下面石臼中的米粮(使谷成米或使米成粉)。此图是简单的碓。只是一个石臼,外加一根杵或木槌。
10.水车。利用带刮板的链带(条)或系汲筒的水轮,将水从低处提升到高处的一种提水工具。通常由人力、畜力、水力、风力或电力带动旋转。有龙骨水车、风力水车、管链水车等。此图是龙骨水车的车槽、刮板部分。龙骨水车一种由车槽、刮板、木链、木齿轮等组成的水车。公元168-189年逐渐应用,流传至今。用人力、畜力或风力带动,能连续提水,提水高度一般为1~2米。
11.箪和笼。箪是古代盛饭用的圆形竹器。白居易《观刈麦》诗“妇姑荷箪食,童稚携壶桨”。笼是用竹片编成的盛物的器具。
12.油篓和木桶。油篓是盛东西的器具,用竹或荆条等编成。木桶是盛东西的器具,多为圆形,大多有提梁。
13.石臼和舂米杵。石臼用石凿成的舂米谷等物的器具。舂米杵都在一米左右长,两头粗中间把手处较细,每个重约三公斤。把东西放在石臼或钵里捣去皮壳或捣碎压米粉的动作叫舂。是黎族人特有的一种劳动方式。
14.打谷板。打谷子用的农具。
15.畚箕。用柳条、蒲草或竹篾编织的盛物器具。也可作簸箕用。盛粮食等上下颠动,扬去糠粃尘土等物的器具。

㈤ 古代家法有什么

在一些古装剧中,少爷们犯了错,老爷总是要“请家法”。这个“家法”通常是棍棒或者鞭子,“请家法”也就是要打少爷,那么在中国古代,“家法”到底都指的是什么?中国的古人家族中,又为何如此重视家法的地位?

古代家法有什么

家法,即家族法规,是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它是中国宗法社会的特殊现象,是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强调群体利益的中国社会里,齐家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齐家之后才能治国平天下。各家族对族人子弟的教育相当重视,劝诫子弟要敦学、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内子弟上进的措施便是通过家法族规来实现。每个家族几乎都有家法与族规,存在于各地各姓的家谱与宗谱中,构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内容。

家法作为一种家族自治的规范,其产生与法律应该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后来作为“大家”的国家出现后,二者才开始逐渐分离,各自发展。然而,中国的第一部家法究竟发端于何时,现在已经无法确切考证。宋人王谠《唐语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开元天宝(713~756)间传家法者,崔沔之家学,崔均之家法。”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顺元年(890),九江郡清阳县(今江西德安)义门陈氏家长陈崇创立的《义门家法》33条。从其问世经过一千多年,家法族规走过了由盛而衰的历程。

其实,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就已经有了“族规”,只不过那时的族规还不是一个家族的规矩,而是一个氏族公社的规矩,图腾禁忌就是一种族规,是一种氏族内部的约束力量。

历代都有“家诫”、“家训”问世,先秦时期数量极少,汉朝时略有发展,两汉时期,东方朔、郑玄、诸葛亮、嵇康等许多名人,或撰有“诫子”,或撰有“家诫”、“女诫”、“清诫”、“诫盈”、“起居诫”等等,皆有家诫家训传世。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形成一个高潮,此时世族、士族的势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

南北朝时期,处于乱世中的士大夫热衷于撰写家训,家法逐渐演化为礼法,教条化为家规。北齐颜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写的《颜氏家训》最为典型,“古今家训,以此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导,兼含规范约束,目的在于“整齐门内,提斯子孙”,内容则涉及家族生活的各个层面。

《颜氏家训》书影

南北朝时期开始的撰写家训的热潮,在此后的年代里并未降温。在大量撰写家训时,有些家长扩充了其内容,除了告诫子孙,为他们指明为人之道,同时还对于不按家训行事的不孝子孙规定了惩罚的具体办法。

因此,“正面教育”式的家训开始分流,一类沿着传统的体例,继续作为纯粹的家训,如宋代袁采、陆游等人所着的“家训”、“世范”等;另一类则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家规,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增入了惩罚规定。

《苏氏家语》载:北宋范纯仁娶妇,传说新妇以绫罗为帷帐,其父范仲淹说:“吾家素清俭,安得乱吾家法?敢持至吾家,当火(烧毁)于庭。”范仲淹说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无从考证了。

北宋开封府尹包拯的家训十分简约,但其中明确规定,“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这既是家训,又是家法。

作于唐昭宗时的江州陈氏《义门家法》是较早的关于家法的书。陈氏是陈后主的弟弟,唐朝前期迁居江州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在这里建书堂,撰家规,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即1062年。奉旨分家时,已同居十余代,历时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唐代时其六代传人江州长史陈崇,认为:

治家不可不立纲纪,夫纲纪不举,则条目不纲纪一振,则条理秩然矣。

在这种思想下,陈崇订立了《义门家法》。它订立于唐代昭宗大顺年间(公元890-891年)。家法内容35个条文,其中有12个条文是关于家族机构设置的内容。

由于陈氏家族自南朝陈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到宋代仁宗时期,合家人丁达3700余口,所以需要建立这样一套比较适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机构:如设立掌握赏罚的库司、掌家内外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开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厅和掌教育的书堂、学院等等。其他条文规定了家族内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家法的规则,对违反家法的行为应处的刑罚,包括杖刑、剥落衣装、归役等。

由唐至宋,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家法、族规成为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这个时期,儒学复兴,理学盛行,不仅国家法律继续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家族法的伦理性也进一步得以加强。理学家们极力主张:

“管摄天下之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

并且还主张建祠堂、修家谱和设族田相结合。因此,家族建祠修谱,订立家法族规、义庄规范十分普遍,特别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欧阳修、苏洵重修家谱成为当时社会的榜样,家谱中的“谱例”则成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朱熹的《家礼》等。

朱熹订立《朱子家礼》时,将《居家杂仪》内容尽收其内,内容多以训诫、规劝的形式要求子孙家人敬老爱幼,家人和睦、为人忠信仁义等等。同时,又用四个条文规定了家内仆人违反行为规则要处以刑罚:男仆人对主人要忠信,能干家事,不能有欺诈、背公、徇私、盗窃的行为,做得好者“重其禄”,违反者“杖之”、“逐之”;女仆人不能“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订于元代中期的《盘古高氏新七公家训》,多处提到“家法”、“家规”,而作者的本意是将其与“家训”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可见在家训向家法族规转化的初期,家训、家法、家规在时人心目中并无根本性的区别。高氏家训中既有正面教育的开导训诫,又有强制性的惩罚。如在“重祭典”条中,对于卖祭田、祭器,伐坟木,毁墓石,废时祭等行为,“皆重惩之,毋得容隐”。在“戒淫盗”条中,则“少有干犯,即当痛责”,“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这几份家训的内容中,显示出了家训向家法族规演化的轨迹。

古代家族实行家法的设施

具有标本意义的浦江郑氏订立的家法族规。郑氏同居之初,由于人丁尚少,家长们以“孝”齐家,尚未订立家规。到同居的第五代,主持家政的郑德璋开始“以法齐其家”。接着,其子郑大和在名儒的帮助下,制定了《家范》58则。随后,其子郑钦等作《后录》,增70则。从子郑铉又作《续录》,增92则。后经损益,定为168则。内容包括家人族众忠于国家、孝敬家长;乐于助人,造福乡里;维护家族秩序、不乱男女之别;禁止奢侈淫佚、欺压乡邻。如有其犯,以责罚、鞭挞、削名、重菙、告官等手段惩处之。

《郑氏家范》是一份比较完备的“家法”,有一万余字,是中华传统家法族规的代表作,对中国家法族规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作用,后世各家族、宗族订立的家法族规,多依此作参考。

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对浦江郑氏大加褒美,给予种种殊恩,并亲自订立了六条规范子民日常行为的“圣训”。

由于《郑氏家范》的示范,很多高官显贵和社会名流都模仿订立本家庭、本家族的家法族规。当时的名儒曹端以《郑氏家范》为底本,编写了约束本宗族的《家规辑要》。《家规辑要》分若干章,每章先引用《郑氏家范》的相关条款,省略少量作者不加认可的内容。同时,在每章中作者又订立一些新的条款。直到明朝中后期,制订此类规范的达官贵人仍比比皆是。其中,传诸后世的有曾任吏部尚书的霍韬所订立的《霍渭厓家训》,曾任福建巡抚的庞尚鹏所订立的《庞氏家训》,等等。

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的普及时期。在宋元家法族规趋于成熟的基础上,社会普遍认识到:

“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

因此,家法族规进入寻常百姓家,特别在明代中期嘉靖、万历年间以后。

此时已经度过了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发展成数十口直至数百口的宗族。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谱等,因而有了订立家族规范的需要。如湖州王氏在明朝中期还没有编纂族谱,也未订立家法族规,随着人丁的逐步兴旺,到万历(1573~1620)年间,族中便有人“修订”族谱。天启(1621~1627)年间,科场落第的王元春在完成族谱编辑的同时,写成了该族的第一份族规。不少宗族与湖州王氏有相似的情况。现存的出自民间的明朝家法族规,大多制订于明朝后期。

明朝以前订立的家法族规,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子孙的惩罚,相对较轻。进入明朝后,随着家法族规的严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多,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已经有了加重的趋势。明初的家法族规,诸如曹端的《家规辑要》等,已经将处死列入家法族规之中。如,犯有淫乱行为的妇女,要逼令自尽。到明朝后期,家法族规中的惩罚办法逐渐增多,惩罚力度逐渐增强。有些家族甚至对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动干戈,加以重惩。如撰写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的广东五华缪氏《家训》规定,对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妇”,须“重治而禁绝之”。

清朝很重视和学习汉文化,特别重视家法族规的齐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因此,清初顺治皇帝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圣谕”六条,为家法族规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紧接着康熙皇帝在“圣谕”六条的基础上,又颁影响更大的“圣谕”十六条。由于最高统治阶级的提倡和重视,因此,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规制订的又一个高潮。无论旺族大宗或是寒门小姓,都制订自己的家法族规。

这一时期的民间家法不仅更严密,而且系列化,出现了大量单一性的规范,有《族祭项条例》《义田总例》《敦亲项条例》《恤族项条例》《应试项条例》《垂裕岁修项条例》等十多种单项规范。

到清朝中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人口急剧增长、宗族扩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长发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产并未相应的发展,无论城乡都出现了众多的无业游民,又使尊长们为族众“良莠不齐”而忧虑。许多家庭和宗族将制定和强化家法族规作为防止家族衰败的良方。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规于此时进入全盛时期。

《教子图》 清·黄慎

与之相对应的是,家法族规中的惩罚方式也大大增加。诸如涉及财产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罚钱、罚戏、罚祭、罚香烛、罚锡箔,等等。同时,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强度也明显加重。在此之前,所能见到的要被家法族规处死的,只有淫乱妇女,且以逼迫她们自尽为主。而在此时,不孝、偷窃、抢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为僧、为尼,都会被宗族处死。处死的办法也增加了较逼令自尽更为残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种。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家国一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家法族规的作用自然被社会和统治阶级所认识和利用。“立宗法实伸国法”,因为“国与家无二理也,治国与治家无二法也,有国法而后家法之准以立,有家法而后国法之用以通”。(《桐城麻溪北氏族谱》)国家允许家长“尽可以家法处治”子孙,赋予族长“奉有官法,以纠察家族内之子弟”。(陈宏谋:《增远堂偶存稿》卷四十。)

当家法族规的发展进入宋元以后,逐渐成文化,作为社会普遍制订的家法、家规、家训、族规、族约、宗规、宗约,在体例上很多都模仿或接近于国家制定法,包括正文、注疏、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等,它的法律效力也越来越大。

晚清特别是民国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对于“家法”的秉承越来越松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立法上对个人权力进行维护,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家法”的法律地位。“家法”这个词渐渐地,也只有在电视屏幕上才能看到了。

古代法律有什么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古代法律形式

中国 古代的 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 法规、 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 刑、 法、 律、 令、 典、 式、 格、 诏、 诰、 科、 比、 例。在一个 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在 夏、 商、 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 刑律,不指 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 肉刑或 刑罚。

这是 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 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 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 魏国的《法经》, 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 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 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 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 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 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 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 罪叫做 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 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 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 汉、 唐、 宋、 明、 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 廷行事”,即 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 《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是古代 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 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 敕、 诰、 命、 制、 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古代司法机关 改法为律

古代诉讼制度古代监狱制度

古代审判制度特点古代审刑院

古代翻异别推制 竹刑

秋审 秋决

禹刑 礼与刑

热审汉文帝废肉刑

汉律古代死刑

杀和戮 朝审

春秋决狱 明大诰

教民榜文 拟律

干名犯义 官当

大审 重法地

周公制礼古代监狱

古代离婚方式 古代特权法

古代十恶 务限法

刑讯 凌迟刑

六礼公罪与私罪

八议 《元典章》

亲亲尊尊 五服制罪

五听五刑和肉刑

云梦秦简中国古代法的含义

中华法系 七出三不去

《洗冤集录》 《法经》

《晋律》 《开皇律》

《宋刑统》《大清律例》

《大札撒》 《大明律》

《大周刑统》 《大元通制》

《唐律疏议》 《北齐律》

㈥ 古代女人宫刑都用什么工具啊

其一,缝阴术。缝阴术,也叫做锁阴术,即用针线绳索将女子外阴缝闭起来。这种宫刑术,因其极其卑鄙、下流,官场上一般不用,但在民间却非常盛行。丈夫对付红杏出墙的妻子,妒妇对付与丈夫有染的奴婢,都乐衷于此法。清朝人褚人获所着的《坚瓠集》中,就有“捣蒜纳婢阴内,而以绳闭之”、“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的类似记载。据说,安徽毫州有座古建筑“缝阴楼”,此怪名大概就源于这种民间刑罚。

其二,幽闭术。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提到了此法的操作:“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幽闭”。至于是什么器官坠落,有人认为是子宫,有人认为是阴道前壁,但这两种脱垂并不能从根本上断绝性交。对此,清人吴芗见解独特,他说,妇女阴道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阴道,无法性交,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其三,骑木驴。木驴不是一种玩具,而是一种比缝阴和幽闭更具杀伤力的宫刑。缝闭和堵住阴道,不会使其丧命,而骑上木驴,则小命难保。一具横放的鞍马样的小车,上面凸立一根长度尺余、直径寸许的木笋(象征驴毬),受刑女子坐在鞍马上,小车推动时,下面的器械发力,联动木笋上下伸缩,受刑的女犯被坚硬的木笋捣烂子宫和内脏,多半气息奄奄。《水浒传》中的王婆被判剐刑后,就有过骑木驴游街示众的经历。

其四,挖阴术。挖阴,顾名思义就是挖去生殖器。男子割去生殖器,在“蚕室”里待上个把月,也就能痊愈了;而女子被挖生殖器,涉及体内多处重大器官,在古代比较落后的医学条件下,这种刑罚显得异常残酷,受刑的女子往往因为血流不止,而死于非命。另外,王夫之在《识小录》里还有“于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的说法,此法破坏程度较小,操作起来较复杂,没有“庖丁解牛”那两下子,恐怕是做不到的。

其五,椓窍法。椓窍,也称椓或椓杙,“椓”和“杙”的原意是指拴牲畜的木撅子,另据《说文》解释为“以棍击伐”之意。“窍”,应该是指女性下体。椓窍,就是用这种木撅子摧残女性阴部,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和他的王后阳城昭信残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不解恨,又叫人把她的尸体捞出来,“椓杙其阴中”。对死人尚且如此,如果用在活人身上,其残酷程度决不亚于对男子的阉割。

㈦ 古代木匠的工具有哪些

1、锯子

锯子是传统木工工具之一,用于木材的横向切断及纵向分解,手动锯历史久远。条形锯片又称“锯条”,锯凿角度一般呈带倾斜的45°角,锯牙逐个相隔向左右岔开,便于锯条在锯缝中往复运行。

其中框架锯,锯条装于一侧,另一侧装一绳框缠绕绞紧,插竹别子固定,可以调节锯条松紧与角度,十分合理方便。

框架锯按锯条长度及齿距不同可分为粗、中、细三种。粗锯锯条长650—750mm,齿距4—5mm,主要用于锯割较厚的木料;中锯锯条长550—650mm,齿距3—4mm,主要用于锯割薄木料或开榫头;细锯锯条长450—500mm,齿距2—3mm,主要用于锯割较细的的木材和开榫拉肩。

2、刨子

刨子是传统古典家具制作的一种常用工具,由刨刃和刨床两部分构成。刨刃是金属锻制而成的,刨床是木制的,即将一段钢质刀刃斜向插入一只带方形孔的台座之中,上用压铁压紧,台座长条形,左右有手柄,便于手持。

手工刨削的过程,就是刨刃在刨床的向前运动中不断地切削木材的过程。把木材表面刨光或加工方正叫刨料。木料画线、凿榫、锯榫后再进行刨削叫净料。家具结构组合后,全面刨削平整叫净光。台刨历史最少可上溯到明代。

3、斧子

斧头是传统的木工工具。利用杠杆原理和冲量等于动量的改变量原理来运作的分为两个部分:斧头和斧柄。斧头为金属所制,斧柄为木质。刀口形状一般为弧形(有时也为直线形)或扁形。用斧子“砍削”是传统木工的基本功,“一世斧头三年刨。”要掌握刨子不容易,用斧比用刨更难。

斧子是凿榫眼的最佳敲击工具,比锤子好使的多,斧子横过来,底面积比锤子大得多,不容易敲偏打到手,重量也比锤子重得多。 用斧子砍边,木料纹理较直时,三两下就可砍好,比锯子快得多。斧子削木楔也很好用。 在没有电动工具的时代,斧子是木工的利器,木匠是很看重自己的斧子的。

4、墨斗

墨斗是中国传统木工行业中极为常见工具,古人有“设规矩、陈绳墨”之称。民间墨斗木工自制,墨仓常被雕作桃形、鱼形、龙形等,既为自娱,也是木工手艺的一种炫耀。

墨斗多用于木材下料,从事家具制作的木工墨斗可做的较小些,从事建筑木结构制作木工可做的大些。一方面可以用墨斗作圆木锯材的弹线,或调直木板边棱的弹线,还可以用于选材拼板的打号弹线等其他方面。如木板打号或弹线中,墨斗有时还用作吊垂线,衡量放线是否垂直与平整。

5、钻子

钻子是由握、钻杆、拉杆和牵绳等组成的,内有圆孔,竹片与钻杆相接,可以自由转动,是用来钻孔的。常用的钻子有牵钻和弓摇钻两种,弓摇钻适用于钻较大的孔。这两种钻子都可以通过更换钻头来改变钻孔大小。

㈧ 古代家法用的荆条是什么样的

笞刑,古代的刑罚。使用刑具表现为用竹板或荆条击打犯人的脊背,臀部或腿部。早在奴隶社会就已有这种刑罚,即用荆条击打违犯教令者。笞刑虽然不是毁伤肢体的肉刑,但也触及皮肉,往往笞未毕而人已死,幸而不死,也不可为人,因而也是一种酷刑。/////////////////////

㈨ 古代的农具有哪些(附图)

古代的农具有:耒耜、犁、锄、石斧和耧(lóu)车:

1、耒耜(lěi sì)

最原始农具是木质的耒耜。耒是最古老的挖土工具,它是从采集经济时期挖掘植物的尖木棍发展而来的。在尖木棍下端安一横木便于脚踏,使之容易入土,这便是单尖耒。后来衍生出双尖耒,提高了挖土的功效。

㈩ 古代家法都怎样打板子

通常有这么几种打法:
一、让人爬在凳子上或者炕边,用板子打屁股。
二、古时的家法和先生最常见的有打手掌心的习惯,其实是家长跟先生学来的。
三、也有爬在地上用板子打屁股的,官老爷喜欢这样的打法,两个差馆一个打右屁股,一个打左屁股,一五一十的能打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