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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8-20 14:43:34

⑴ 医疗废物管理思路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二、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

1、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3、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5、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6、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三、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

1、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2、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4、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5、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⑵ 医废如何分类及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5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处理:

1、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2、废物盛放不能过满,大于3/4时就应封口,封口紧实严密,注明科室和数量。

3、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4、运送时防止流失、泄露、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透、放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各种包装和运送工具应有专用医疗废物标识。

5、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6、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7、对垃圾暂存处、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8、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土壤的污染

医疗废物伴随医疗服务过程而发生,如处置不当,任意露天堆放,不仅占用大量的土地,导致可利用土地资源的减少,而且大量的有毒废渣或废液在自然界到处流放,很容易就接触到土壤,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甚至将医疗废物简单掩埋,这对土壤的污染则是非常大的。

而医疗废物的有毒物质一旦进入土壤,会被土壤所吸附,对土壤造成污染,杀死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原生动物,破坏土壤中的微生态,反过来又会降低土壤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其中的酸、碱和盐类等物质会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导致土质酸化、碱化、硬化,影响植物根系的发育和生长,破坏生态环境。

⑶ 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置方法是什么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

1.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品。

2.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如手术刀、备皮刀等;玻片、试管、安瓿等。

3.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一般性药品、免疫抑制剂,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化学性废物:影像、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5.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

二.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流程

1.医疗废物由产生部门的医务人员分类入袋,感染性废物→专用黄色包装袋;损伤性废物→防渗漏、耐刺的利器盒,盛装至2/3时严密封口→贴上标签,检查完好,登记、签名→保洁员从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沿指定的线路或专用电梯,采用专用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暂存间。

凡病理性废物中有血性或液体样,且易于泄漏的废物,务必单独严格包装好,如采用小袋包装,加用两层包装袋,扎紧,帖上标志,注明产地、时间、名称(用红笔写上病理性或血性废物),单独存放一处,便于运送人员的运送。

2.每天由大地维康处理中心专车运送,并做好记录。

3.垃圾房在医疗废物送离后每次均要进行消毒、清洗。

⑷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以委托转运吗

最好不能
1、各科室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分为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分别用锐器盒、黄色胶袋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物外面注明类别、科室和日斯病区生活垃圾用黑色胶袋包装收集,不得与医疗废物混合收集。2、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放。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に破损、泄漏和其它缺陷。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的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正本科室应先进行浸泡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5、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6、盛装的医疗废8.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地点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9、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在院内运送时应避免穿越人员活动区、办公区等。10、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1、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

⑸ 医疗废物打结方法有几种

医疗废物三种打结方法:单手打结、双手打结、器械打结。

单手(右手):右手母、食指捏住线左端、在下,其余三指并拢放于线上方,另一只手母、食指捏住另一端线、在上,右手掌心转向自己(此时3、4、5指垂直压于线上),左手持线,将左手的线放于右手中指附近。

双手:第一个结同单手;第二个结时,左右手完全调换,最后收紧时,手的向与第一个结相同。

器械打结(右手持止血钳):线一端游离,另一端以左手轻提,让止血钳头部在左手线中部以顺时针绕一圈,使线缠绕于止血钳头部一圈,保持线圈,夹住线的游离的另一端,收紧,逆时针绕左边线一圈,夹住线头,收紧,即完成。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细节:

1、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2、废物盛放不能过满,大于3/4时就应封口,封口紧实严密,注明科室和数量。

3、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4、运送时防止流失、泄露、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透、放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各种包装和运送工具应有专用医疗废物标识。

5、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6、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⑹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医疗废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负责监控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下列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制度;

(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三)分类收集、进行特殊处置制度;

(四)收集时间、内部和外部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制度;

(五)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管理制度;

(六)内部和外部交接、转移管理制度;

(七)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达到卫生、环境保护要求保障制度;

(八)防止流失、泄漏、扩散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九)登记、评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依法应当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其中对直接接触医疗废物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有关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的监管、登记、交接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的医疗废物裸露的;

(二)丢失医疗废物的;

(三)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医疗废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医疗废物的;

(六)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进一步扩散危险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第十三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须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志,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不得运送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