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疫情下医疗资源如何分配
1.在疫情流行期间,将稀缺资源分配给第一线的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和基本社会服务人员(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不但将使人员个体受益,而且使病人、其他社会成员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大为受益。否则就没有人去做疫情引起的治疗、护理...
2.目前还没有针对新冠病毒肺炎安全而有效的特效药,大多数治疗用药仅是支持性和缓解症状的,但呼吸器是抢救危重病人的重要设备,往往在疫情暴发时特别稀缺。有时也会产生肺移植手术的需要,对这些药物和疗法的分配和使用,则必须根据该病人...
② 5到10年之后,深圳户口会不会像上海北京一样非常难落户了
我认为会。因为深圳是一线城市,不断有外地居民涌入该城市打工生活,人口会越来越多。
③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验收应当有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划国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不低于原有标准予以重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④ 中国医疗资源该如何优化配置
第一个方面是,医疗资源的分配在城乡之间差距极大。城乡居民在保健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方面存在的差距。据调查,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享有80%的卫生资源配置,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享有20%的卫生资源配置,87%的农民是完全靠自费医疗的。据卫生部基层卫生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农村36%的患病农民应就诊而未去就诊,65%的患病农民应住院而未去住院,这种情况比往年都有所增加。在农民陷于贫困的几种原因中,生病是很重要的一条。如果一个农民得了重病,则不但使全家债台高筑,沦为绝对贫困,甚至连累相关的亲戚都受到影响。因此,有不少农民一旦有病,就只有听天由命,自生自灭。原因不用说,一是农民没有医疗保障,全靠自费,二是农村没有像样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三是药费和治疗费用太高。
第二个方面是,医疗资源的分配,在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15%,85%的人没有医疗卫生保障。这85%没有保障的人群中,主要就是处于社会贫困阶层的人。国家公务人员都有公费医疗,尤其是,国家还有一个庞大的高干特殊保健群体。这个高干医疗保健,更是耗费是社会巨大的医疗资源。公费医疗制度对各类职工拨款标准不一,差异巨大,全国政协委员郑楚光2000年在两会提案中以湖北的例子说,湖北省公费医疗拨款省市机关部600元/人·年,正厅以上干部8000元/人·年。而据监察部,审计署、卫生部于去年3月中旬的统计报告披露:地厅级干部年公费医疗保健开支中,整容、美容、保健仪容,占65%以上。目前,享有省部级医疗保健的高干及其配偶也利用便利条件享受高干医疗保健。这样又造成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而有些地方如甘肃和江苏,为了表示对优秀私人企业家的关怀,把一些私人企业家也纳入享受高干医疗保健的行列。
⑤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八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验收应当有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不低于原有标准予以重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修订)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1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1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三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第四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至申请日止,2年内未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第五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
(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六条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
(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
(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七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第八条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第九条《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三级医院为5年;
(二)二级医院为3年;
(三)一级医院为1年;
(四)门诊部为1年;
(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1年。
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第十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30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第十三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校验制度。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1个月,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负责人名单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⑦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
(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
(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九条申请开办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拟设医疗机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诊疗科目;
(三)拟设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医院床位编制;
(四)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专业卫生人员状况;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六)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第十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开办医疗机构的申请及其他应提供的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时,参加评议的委员的人数必须超过专家评议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评议通过,方为合格。第十一条对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者。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一)三级医院为五年;
(二)二级医院为三年;
(三)一级医院为一年;
(四)门诊部为一年;
(五)诊所为半年。
申请筹建医院的,在《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核准后,可延期半年至一年。
未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持失效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第十三条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申请者应按《规定》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申请者,应限期改正。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等,应向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但对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先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根据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⑧ 如何进行需求侧改革,来优化现有医疗资源的配置与利用
第一个方面是,医疗资源的分配在城乡之间差距极大。城乡居民在保健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方面存在的差距。据调查,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享有80%的卫生资源配置,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享有20%的卫生资源配置,87%的农民是完全靠自费医疗的。据卫生部基层卫生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农村36%的患病农民应就诊而未去就诊,65%的患病农民应住院而未去住院,这种情况比往年都有所增加。在农民陷于贫困的几种原因中,生病是很重要的一条。如果一个农民得了重病,则不但使全家债台高筑,沦为绝对贫困,甚至连累相关的亲戚都受到影响。因此,有不少农民一旦有病,就只有听天由命,自生自灭。原因不用说,一是农民没有医疗保障,全靠自费,二是农村没有像样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三是药费和治疗费用太高。
第二个方面是,医疗资源的分配,在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15%,85%的人没有医疗卫生保障。这85%没有保障的人群中,主要就是处于社会贫困阶层的人。国家公务人员都有公费医疗,尤其是,国家还有一个庞大的高干特殊保健群体。这个高干医疗保健,更是耗费是社会巨大的医疗资源。
⑨ 如何解决医疗资源分配问题
医疗资源分配问题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本身的都是以追逐利益为主呀,那相对来说那利益高的地方计算资源当然好呀,利润低的地方医疗资源就比较差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