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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顿资源

发布时间: 2022-05-18 12:28:41

A.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1)如何整顿资源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B. 某些大胃王吃播被央视批浪费资源,吃播将会迎来怎样的整改

如果要整改吃播,就首先要先确定浪费资源这种行为的定义。要先确定那些大胃王吃播怎么做才算是不铺张浪费。我也看过各种各样的吃播视频,这些吃播不管有没有标榜自己是大胃王,基本上每期视频都吃下去了很多食物。但其实这些吃下很多食物的大胃王吃播,他们的体型都并不像是能吃那么多的样子。

假吃顾名思义,意思就是根本没有真正吃下食物,却通过视频剪辑欺骗观众,让观众以为自己吃下去了。我认为这种做法才算是真正的浪费,更恶劣的是这样的吃播还严重欺骗观众。催吐都吃播起码还真正的完成了食量挑战吃下了食物 假吃却是连吞咽都没有,将食物在嘴里嚼几下就吐出来。这样的假吃行为是应该被严格审查和制止的。

C.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国发 [2005] 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 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 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 “三同时” 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 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 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 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 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 “双轨制” 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 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 “谁破坏、谁恢复” 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 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D. 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三)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四)运用价格机制调控用地。(五)维护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七)大力推进节约和合理用地。(八)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发展的观念,促进国土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有效保护;要正确把握神农架国土资源形势,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面对我区耕地资源不足的严峻形势,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管理办法,切实保护耕地。既要一手抓节约用地,又要抓占补平衡。切实当好土地卫士,确保实现我区耕地总量不减少的目标。
一、向“闲置”要土地。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借鉴浙江绍兴经验,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甚至长期闲置的土地,要通过收取闲置费,协议收回、无偿收回、公开出让等到方式予以处置,从而盘活神农架的闲置土地,做好项目有地可用,老项目集约用地。
二、向空间要土地。引导企业确立立体的用地观,在保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要节约用地空间,真正做到一寸土地一寸金,使神农架土地在保护开发利用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三、向时间要土地。我们要不断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投入速度,加快项目建设周期,使有限的土地在短期内产生可观的效益。加快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缩短土地等各项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和神农架经济发展赢得时间。
四、向管理要土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法制是根本。一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办事制度,增加社会透明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三是要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法制观念,切实巩固宏观调控成果。
五、向科技和规划要土地。首先要从招商源头入手,引进占地少,科技含量商,附加值高的产业和企业,努力提升现有企业用地的集聚度、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土地利用率,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引导城镇和企业通过合理规划集约用地。
六、向机制要土地。我们要建立审查报批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严把用地审批关,要求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必须建立现有闲置土地已充分消化的基础上。既要建立适当准入机制,又要建立土地市场化运作机制,对土地使用设置多道“门槛”,以把有限的土地真正用在刀刃上,积极支持林区重点项目用地,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真正为林区经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E. 整顿与规范:推进小矿有序发展——访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

编者按 当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正在进行。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表示,整顿规范工作开展两年多来“治乱、治散、治本”成效显着,但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矿产资源开采粗放、破坏浪费的情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小矿往往是秩序整顿与资源整合工作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前不久,由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牵头组成、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和中科院地理所部分专家参加的课题研究小组共同完成了《我国小矿有序发展政策研究》。该课题研究成果不仅对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而且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也有参考意义。由此,记者采访了课题项目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请他结合课题成果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与规范工作,介绍加强小矿管理,使之有序发展的理论研究。

去年2月,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委员会决定开展第二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重大专题研究,《我国小矿有序发展政策研究》就是其专题之一。前不久该项目正式结题,专题研究报告新鲜出炉,课题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回顾了我国小矿的历史沿革,评价了小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着力分析了小矿开发利用现状,剖析了我国小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和借鉴了国外小矿管理的经验,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课题研究报告内容也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供了小矿管理及其发展政策的参考依据。

一、小矿界定:小型矿山企业和小矿山企业

问:根据课题研究,我们该怎样定义或者说界定“小矿”?

答:小矿是个世界性概念,国外对小矿的界定与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课题组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小矿的定义综合考虑了多个原则,有以下共同点:大多数国家小矿采矿活动只限于本国国民;不需要技术工人和复杂的技术;劳动密集型;资本投入水平和生产能力通常较低;从单纯的手工活动到采用机械设备和基本技术的先进小矿之间有较大的转换空间。

课题研究报告建议“小矿”的内涵归纳为:小矿是指小型矿山企业和小矿山企业。前者一般是指矿山开采规模达到小型矿山标准,所占有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后者一般是指矿山开采规模为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1/10以下,占有储量为小型矿床以下的矿山企业,包括零星的个体采矿。

问:近年来,我国小矿发展状况如何?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剧增使矿产品市场逐渐旺盛,带动了小矿的快速发展。从全国各省(区、市)非油气矿产资源矿山统计看,在矿山企业中,小矿数量均占绝对优势,此外还存在大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小矿。

近些年来,随着国务院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开发秩序的整顿,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颁布实施以来,“关闭”和“整合”的主要是小矿,小矿数量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而质量和规模将有较大提升。当前“整顿和规范”力度还在加大,各地对矿产资源的整合在继续深入,同时,“矿业热”的带动使新办小矿也在动态中继续发展,小矿的各项指标还将继续变化、提升。

总体来看,我国小矿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二、正确看待小矿:兴其利除其弊

问: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小矿发展?

答:人们对小矿发展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小矿“脏、危险并且破坏性大”,应该被禁止;也有人认为小矿是“有利可图的生产活动”,“是脱贫致富的简单方式”。课题研究报告建议,对于小矿发展,我们应该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看到小矿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及其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认识小矿发展的积极作用。

小矿的发展是由我国大矿少、小矿多的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特点所决定的,小矿是我国矿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小矿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改革而变化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小矿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矿业繁荣等方面依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回顾小矿的发展历史,小矿开发使小型、零散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

今后我国市场经济将持续发展,对能源和矿物原材料的需求将会更强劲,矿产资源对经济建设的约束性将日趋严重,必须以发展矿业来解决这个矛盾。因此,在相当长时期内小矿的存在和发展仍是必要和必然的。

问:当前我国小矿发展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虽然我国小矿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客观事实,功不可没,但调查研究发现小矿发展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有的还比较严重:

首先是“多、小、散、低、乱”的现象比较突出。多是指小矿企业数量众多;小是指其生产规模小;散是指小矿的离散度高,大部分分散在广大山区和农村;低主要是指大部分小矿经营管理粗放,开采技术水平低,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员工素质低,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低;乱是指小矿开发秩序混乱。虽然经过整顿和整合,小矿的数量规模得到压缩,质量有所提高,但“矿山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布局分散,经营粗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其次是小矿开发中矿产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小矿发展没有规划,布局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到位,开发秩序混乱;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主弃副、以采代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蚕食大、中型矿等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现象以及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都对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和浪费。

此外,小矿开发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而且小矿安全事故频发、事故隐患较多已成共识。

问: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究其原因有对小矿认识不全面,观念有待转变的因素,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规范的因素,也有对小矿的开发管理缺乏分区分类管理办法的原因,还有监管不到位与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的原因。另外,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配置机制不完善是小矿开发诸多问题的又一深层原因。

三、整顿、规范与整合:让小矿有序发展

问:针对我国小矿发展现状及其问题,课题组提出了哪些对策建议?

答:课题研究报告提出了小矿有序发展的六项政策建议:

第一,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统一对小矿的认识,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全面认识小矿在矿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正确的小矿发展观。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首先,明确小矿的法律定义,完善对小矿管理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小矿企业的投资者和矿业权申请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制定相关政策,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有偿出让矿业权时,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小矿实行分类分区管理。此外,还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改善矿业整体投资环境,合理征收税费,增强小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矿产资源规划应对大、中、小矿的发展都给予重视,明确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准入条件,明确矿山环境保护和防治、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指标等,统筹规划、协调小矿的开发。

第四,加强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是促进小矿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要积极推进小矿的布局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第五,依法建矿,规范程序,明确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小矿的开采应经过以下程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采矿工程设计;矿山建设投产。此外,要对小矿进行综合改造,明确对所采资源的利用水平的要求,搞好小矿开发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并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加强管理,搞好服务。首先,在各级矿政管理部门内要有机构和专人负责小矿管理,建立由政府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政府部门与相关组织各负其责、协调管理的机制。其次要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对小矿给予协调、指导和扶持,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其次,要规范中介行业自律。此外,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小矿研究。

问:国外小矿管理有哪些可借鉴的经验?

答: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小矿的作用和发展。国家矿业政策、发展目标和战略对大矿和小矿应该同等对待。课题研究通过分析先进国家的小矿管理案例,认为国外有一些基本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制定小矿发展战略;健全完善小矿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小矿发展规划、计划;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服务矿产品销售;建立小矿协会,发挥桥梁作用。

问:课题研究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小矿管理有什么具体建议?

答:当前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合资源的过程中,要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运用市场规则依法处理好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研究报告建议制定小矿管理办法,总结并巩固整顿、规范与整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各省(区、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分别制定小矿勘查、开采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如何积极推进小矿的布局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报告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中关于鼓励、限制、禁止采矿权设置的要求;实施必要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开采,避免新的矿业纠纷产生;要和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严格准入条件要求。

在小矿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面,报告建议各地在落实整顿、整合措施时,应明确相关的规划意见和具体指标,合理规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因地因矿制宜,主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促进大中型矿山与周边小矿的兼并、联合、重组。引导小型矿山企业着力改善经营管理方式,逐步向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坚持企业自身的资本原始积累,预留扩大再生产资金,实行以矿养矿、滚雪球式发展的模式。

关于技术结构调整,虽然小矿情况复杂,有的适于先进工艺机械开采,有的可能只适于手工采掘,但总体上应推进先进采掘技术的应用。因此要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发展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升小矿的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水平。

对于小矿的产品结构调整,研究认为其目标是减少原矿产量比重,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优势、特色及深加工产品比重,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品牌。

此外,研究报告建议按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小矿开发中对尾矿、废石等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其再生利用水平。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4月1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记者毛志红)

F. 如何解决矿山石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一、全国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石材行业要抓好从规范入手,制定规范。国家已经逐渐改变不合理的体制,出售采矿权,招标。有利于规范有经验的开矿企业投资进来进行合理开采。
二、整顿矿产资源,应该是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不打击石材开采企业的积极性。要正确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一要保护资源,这是国家大政方针决定的。二要保护采矿企业的积极性。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发现,在有些地区有些区域,在整顿的过程当中,采取了一种全面停产的办法,也挫伤了采石企业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对石材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了负面影响,整顿应该是保护矿产资源和保护开采企业的积极性相结合,要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
三、政府要纠正畸形发展观,控制总量,科学规划。在加拿大、奥地利等一些石材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政府对“开采哪一座山、怎么开采、开采多长时间”都作了详细的规划。而在我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相对缺失,几乎完全是放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而且我国现行的石材产业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对企业的规模、技术工艺水平、环保投入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很多矿山开发处于“群众运动”的无序状态。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从产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对矿山的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加快石材行业结构调整,科学设置企业行业准入“门槛”,淘汰“小石材”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同时在整顿在过程当中,对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要有区别对待。新建企业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实施准入,准入有能力的,有经验和资金的大企业进行规范开采,不达到标准的不能准入。对原有企业我们建议给他们整顿的时间,要限期整顿达到要求,达不到的就要退出石材开采的市场。

G. 如何进一步整合资源不断提升农村环境长效管护成果

为了尽早改变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落后面貌,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幸福这个根本目标,针对当前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改变农民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持久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一是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早、中、晚时间反复宣传,利用报刊、展板、宣传标语等形式强化宣传,使环卫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二是把农村环境卫生宣传与开展“改陋习、树新风”和健康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着力培养农民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定期组织村民参加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自己动手美化生活环境,努力营造大家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四是建立对环境卫生文明户的奖励机制,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五是在中小学开设环保、健康教育课,加强对青少年环卫意识的培养,通过“小手牵大手”,带动家长去改变落后的生活习惯。

二、结合实际,科学规划。科学的村庄规划是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规划不合理,势必影响农村的后序建设与发展,甚至还有可能破坏农村环境卫生。一是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大盘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真正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二是规划要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不仅要有可行性,而且要有操作性,同时还要有实用性。在新村建设规划时要超前考虑排水、排污、绿化、杂物堆放、家畜饲养等农村实际问题,综合考虑道路、水沟、公厕、公共场所、公益事业设施、绿化美化等多种因素,使村庄建设科学合理,整洁美观。

三、加大投入,完善机制。资金问题是制约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瓶颈,关系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长久和成败,地方政府应该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拿一点,群众集一点,集体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整治资金。一是政府主导。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争取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整治项目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和技术扶持,重点支持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工程。二是财政倾斜。提高财政投入新农村建设、环境建设资金的倾斜比例,安排量化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以物代补等有效形式,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对经济薄弱村,要增加村庄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力度。三是部门帮建。市、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供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为所联系村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四是乡村投资。重视乡镇和行政村在农村环境整治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整合农村各种资源,抓住新农村建设大好机遇,进一步加大项目的申报力度,整合资源,捆绑使用,集中实施,增加整治成效;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壮大乡(镇)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筹集建设资金,逐步改善农村环卫基础设施。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事关农民群众的幸福指数的提高,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务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各地市党委政府应成立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局负责日常事务,安排部署各项工作,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为该项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区县应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指标,使这项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H. 如何解决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上,缺乏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林木少批多采、林地逆转呈扩张之势,森林资源在不断地遭到破坏,可采资源锐减,森林质量不断下降。不仅影响到林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将影响到林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标志。森林在发展过程中因受人为经营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森林资源始终处于消长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必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要将森林资源监管过程划分为经营、生长状况、利用与流通安全等三个阶段,把管理平台建在县一级,监管建在市一级,服务延伸到乡镇,同时兼顾地级、省级森林资源监管的需求。要结合电子政务管理,基于数据共享与信息联动,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管理系统、森林经营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森林资源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森林防火联动监管系统、生态公益林管理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系统、古树名木管理系统、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监测系统、林权信息管理系统、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林产品流通管理系统、林地征占用管理系统、森林资源流转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森林资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强化稽查监督机构,规范森林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及各项项目造林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廉洁而又公正执法。

三、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切实加大林地林权管理力度,依法保护好林地资源进一步严格林地林权管理,坚决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认真组织开展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一批久拖不决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四、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落实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在执行采伐限额中的责任制度;切实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超限额采伐行为。组织开展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核查,重点加大对天然林阔叶林保护力度,绝对不允许再出现超限额采伐问题。

五、依法整顿木材流通秩序,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审查其木材来源,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认真落实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稽查管理队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保持森林资源稽查管理和执法队伍的稳定

七、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I. 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所谓循环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资源循环经济,即将生产所需的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循环经济的特点是物质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低度开采,高度利用,低量排放”。它要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三个原则,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形态和发展模式,是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步伐加快造成了矿产资源消耗大幅增加,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资源开发利用粗放等问题。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继续沿用传统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必然对我国现有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更大的浪费和破坏,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增强资源供给的保障能力。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正是破解资源难题,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矿产品需求旺盛,价格大幅增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矿产资源开发中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出现反复,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而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从严打击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能够缔造良好的资源开发秩序和环境,从而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观念、体制等原因,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上还有很多漏洞。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查处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流失。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上的权属关系、权责关系不明确,造成监管不力。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也是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由于大多数矿山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环境保护意识差,废水、废气、废渣随意排放、堆放,造成水体、大气污染等严重环境污染和大量土地被占用。实践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矿区生态恢复和复垦制度,大量废旧矿山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和恢复,占用和破坏了大量土地且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地面塌陷和沉降等地质灾害。而整顿和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则倡导绿色矿山理念,建立相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能比较好地从机制上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矿山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工艺装备落后,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浪费严重等问题。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要求全面开展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调整矿山布局,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从而促进矿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J. 关于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现象,要如何整改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灾难。如何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地球上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某小区后面有家公司到了晚上就开始排放浓烟,而且还伴有刺鼻的气味,余杭区有几家污染型企业也都存在同样的问题。我在余杭政府网上看到很多人向环保部门投诉了该事件,环保局的同志还是较快的回应了该事件,对大家投诉的几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对发现的污染问题进行责令整改并进行回访,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处罚。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还组织在晚上对几家企业进行突击抽检,提取排污口的污水进行化验,大部分企业已经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也有少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超标,对几家污染最严重的企业在城乡导报上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再度整改。 建议: 1、对立案调查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其整改方案的落实,比如排污超标的企业一直跟踪到达到排污标准为止。 2、加强对一批隐蔽性排放废水废气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定期到各个企业的排污口进行抽检,积极查找非法的排污口并予于取缔。 3、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特别要向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的企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唐亮委员: 您好! “关于加强我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85号政协提案已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专门落实科室、人员进行办理,现将我局近年来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以后的工作重点进行回复: 一、近年来所做的工作 1、创新监管体制。按照“小局强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服务发展、服务基层”为原则,2007年1月29日,我局根据当时的“一副三组团”正式挂牌成立了临平、塘栖、良渚、余杭四个基层环保所。2008年6月28日,又根据组团的调整新增了瓶窑环保所。各环保所主要承担辖区内的执法监督、环境信访、“三同时”跟踪管理、环保宣教、建设项目初审等工作。基层环保所的建立,加强了对污染企业的贴身监管,及早介入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境问题,将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得我局的环保工作更加主动和深入。同时,基层环保所还对新建项目进行现场踏看,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制了污染项目的产生。两年多的实践表明,各环保所充分发挥了“近距监管、真诚服务、快速反映”三大效能,实现了问题发现在基层、事情解决在基层、矛盾调处在基层的目标。我局环保所的工作,还得到了陈加元副省长和区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也得到了中央媒体的肯定,《中国环境报》专程派记者前来采访并刊登了我局环保所的工作经验。 2、加大执法力度。除了各基层环保所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外,2007年起,区环境监察大队还开展了“飞行监测”,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二级监管。2007年,我局对69家区控以上污染企业“飞行监测”422次,其中由局领导带队、全局参与的深夜大规模“飞行监测” 3次;2008年对区控以上和重点监控的159家污染企业“飞行监测”469次,由局领导带队、全局参与的深夜大规模行动4次。两年来,我局对21家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68家排污企业进行关停,关停企业中包括鹏越印染、向阳印染、骏马纸业、长荣纸业、向阳造纸等国控、省控单位,崇贤等地的重点污染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我区境内的大部分企业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得到大幅度提高。2008年,省、市“飞行监测”达标率81.8%,比2007年上升了23.1个百分点。 3、实施综合监管。为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与法院、纪检、新闻媒体、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动。2007年以来,我局对屡查屡犯、严重违法、有偷排等恶意排污行为、欠缴罚款或排污费的326家企业在媒体上给予公开曝光;联合纪检出台了《党员干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传递及处理办法(试行)》,对5名党员老板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联合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严格信贷要求促进污染减排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展“绿色信贷”,将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信息及时通报给金融系统,用经济手段限制违法企业发展,有效遏制了污染企业偷排、漏排等恶性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加强社会力量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我局公开招募了80多名环保义工, 除平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外,还邀请他们参与“飞行监测”、听证会、竣工验收,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 4、严控污染源头。为了加大“治旧控新”力度,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区把好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污染。我局先后建立了专家评估制,敏感项目公众参与制和集体审议制,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总量替代制度。2008年我局共审批项目3230项,其中敏感项目集体审议47项,因不符合产业导向被否决的有47项,召开协调会3次,发放公众调查表、公示36次,在3家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同时,加大“三同时”跟踪管理力度,并将“三同时”跟踪率、验收率列入基层环保所的绩效考核内容,实行项目化管理。2008年环保“三同时”验收率达到77%,比上年提高30个百分点。从源头上进一步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改变环保部门重审批轻管理的薄弱环节,也逐步提高企业主履行“三同时”的主动性。 二、下一步打算 两年来,我局通过重拳出击、铁腕治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成效明显,全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6天,分别比2006年、2007年多17天和5天;优良率分别上升4.8和1.4个百分点。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与2007年相比均有所提升。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的努力。2009年,我局将继续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目标,结合全区工作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水务公司、镇乡加快污水工程和截污纳管步伐,督促纳管红线范围内的企业同步做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在6月底前新增污水量达到5.6万吨/日,其中生活污水量占50%,塘栖污水厂新增1.1万吨/日、良渚污水厂新增0.77万吨/日、余杭污水厂新增1.35万吨/日、崇贤污水厂新增0.8万吨/日、南排工程新增1.58万吨/日。 2、加强对热电企业的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二氧化硫是减排的另一项重要指标,虽然2008年我区二氧化硫减排完成较好,达到21.19%,已完成了“十一五”期间总的削减量,但这主要是因受经济形势影响,全区年耗煤量大幅度下降的贡献。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转暖,二氧化硫减排压力依然很大,热电企业的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任务仍然严峻。我局要加大对热电企业除尘、脱硫设施改造的监管力度,确保在用的13台锅炉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脱硫工程改造并投入运行。 3、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把项目入口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继续打好组合拳,加强与纪委、新闻媒体、法院、人民银行、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联动,采用综合监管的手段,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2009年我区将对民生制胶、永盛纸业、丰源印染、仇山漂土等29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施关停,腾出容量发展新型产业。根据新颁布的太湖流域特别限值要求,对合成革、电镀、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实施“提标工程”,按照新标准要求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4、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西部五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百丈镇竹制品行业专项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力争断面水质提升一个档次。开展超山蜜饯行业、运河镇水产养殖和搪瓷行业专项整治,深化临平副城“禁养”成果,大麻断面尽早消灭劣五类。加大临平西大门、绕城、高速公路沿线整治力度,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开展黄标车专项整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省级生态区创建,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倡导绿色消费、绿色生活,提高企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5、提升干部队伍能力。利用“周末大讲堂”对广大干部集中开展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道德修养、理论水平和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廉洁型、有凝聚力和朝气型”的“五型”机关,为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最后,再一次衷心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能一如既往地为我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