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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县如何利用林业资源办企业

发布时间: 2022-05-17 02:10:57

⑴ 如何解决林业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上,缺乏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林木少批多采、林地逆转呈扩张之势,森林资源在不断地遭到破坏,可采资源锐减,森林质量不断下降。不仅影响到林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将影响到林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标志。森林在发展过程中因受人为经营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森林资源始终处于消长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必需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要将森林资源监管过程划分为经营、生长状况、利用与流通安全等三个阶段,把管理平台建在县一级,监管建在市一级,服务延伸到乡镇,同时兼顾地级、省级森林资源监管的需求。要结合电子政务管理,基于数据共享与信息联动,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管理系统、森林经营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森林资源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森林防火联动监管系统、生态公益林管理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系统、古树名木管理系统、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监测系统、林权信息管理系统、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林产品流通管理系统、林地征占用管理系统、森林资源流转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森林资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强化稽查监督机构,规范森林管理制度,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及各项项目造林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廉洁而又公正执法。

三、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切实加大林地林权管理力度,依法保护好林地资源进一步严格林地林权管理,坚决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认真组织开展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一批久拖不决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四、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落实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在执行采伐限额中的责任制度;切实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超限额采伐行为。组织开展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核查,重点加大对天然林阔叶林保护力度,绝对不允许再出现超限额采伐问题。

五、依法整顿木材流通秩序,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审查其木材来源,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认真落实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稽查管理队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保持森林资源稽查管理和执法队伍的稳定

七、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⑵ 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7.3.1 森林资源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展森林资源的有利条件

(1)气候条件有利于林木的生长

湖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其中北部的洞庭湖区属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的过渡地带,是北方冷空气频繁入境的“风口”所在;南部的郴州市一带,接近北回归线,属中亚热带向南亚热带地过渡地带。

湖南气候温和,四季分明,热量充沛,雨量集中,水热基本同步。年平均气温14.5℃~18.5℃,最高月气温(7月)24.0℃~30.0℃,极端最高气温35.0℃~43.0℃。最低月气温(1月)4.0℃~7.0℃,极端最低气温-3.0℃~-17.0℃。平均气温≥10℃,积温4850℃~5650℃,日照时数1238~1800 h,≤-5℃气温0.2~1.8 d/a,≥35℃气温0~45 d/a。年降水量约1200~1800 mm,多集中在4~6月,占当年降水量的50%~60%;日降水量≥25 mm的日数为10.9~18.3 d,≥50 mm的2~5 d;干旱出现频率0.05~0.08次/a。降水量与蒸发量差值200~150 mm。≥15℃适宜林木生长的日数达180~200 d,无霜期270~310 d。

湖南省气候背景受控于副热带高压、西风带环流、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等环流体系的复合影响。副热带高压的北跳南移,西风带环流的南侵北退,以及东南季风与西南季风的复合交汇,形成了不稳定的气候特征。在此不稳定的气候特征的作用下,降水分配不均,年际变率大,温度的季节变化显着,年际波动明显。具体是:春暖夏热多雨,秋凉冬寒少雨,四季分明,东西差异大;日照充足,热、水、光同步性良好,但时空分布不均;在降水分布上,各地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200~1800 mm之间,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多集中于4~9月,其中4~6月降水量占全年的50%~60%。在地域分布上形成了四个多雨区和五个少雨区。多雨区为湘西北的八大公山,雪峰山北端的安化、桃源,湘东南的桂东以及湘东北的幕阜山、连云山一带;少雨区集中在湘中衡邵盆地、湘北滨湖地区和湘西的新晃、芷江一带。

湖南省的气候特征,为森林资源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气候条件。特别是,四个多雨区的分布,形成了四个典型林区。

(2)地理条件适宜于森林资源的发展

湖南省南北跨5个多纬度,东西横跨近5个经度,山、丘、平、湖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地理条件的多样性。

湖南省地处长江中游南岸,南岭山脉北缘。地理位置上地跨东亚大陆新华夏系第二复式沉降地带与新华夏系第三复式隆起地带的南段,位于南岭纬向带之北缘,地势受地理位置控制,属于我国第三梯级中南丘陵区的一部分,西部与第二梯级高原区过渡,总体呈东南西三面山地环绕,中部北部地势低平,呈马蹄型的丘陵型盆地。西北有武陵山脉;西南面有雪峰山脉;南部是五岭山脉,即南岭山脉;东面为湘赣交界诸山;湘中部分,大都是丘陵盆地和河谷冲积平原,除衡山高达1000 m以上外,一般海拔均在500 m以下;湘北为洞庭湖及四水尾闾的河湖冲积平原,地势很低,海拔多在50 m以下。我省山地主要有:

武陵山脉盘距湖南省的西北角,属湘鄂山原的一部分,海拔在1000 m左右,峰顶保持着一定平坦面的荒山地形。武陵山地石灰岩分布甚广,岩溶地貌发育。山地地势大致西北高耸,渐向东南降低。

西部雪峰山脉,山体庞大,伸延300余公里,南自城步起,北延至益阳附近,没于洞庭湖平原。雪峰山脉地势高峻,其南段高达1500 m左右,主峰苏宝顶海拔1934 m,北段约在500~1000 m之间。雪峰山脉纵贯湖南西部,成为东西交通的屏障和经济、文化、社会的分水岭。雪峰山脉是我省主要的林业基地。

湖南省南部的边缘山地是南岭的一部分,一般海拔1000~1500 m左右。山间盆地较多,谷地发育。南岭山地,山体大,延伸长,山势高。

东部湘赣边境诸山,如幕阜山、连云山、九岭山、万洋山、诸广山等,一般海拔500~1000 m,山间低平的谷地为重要的农业区。

湘中丘陵、台地广布,海拔多在200~500 m,红岩盆地众多,主要有衡阳盆地、株洲盆地、湘潭盆地、长沙盆地、永兴茶陵盆地、攸县盆地等,这些红岩盆地,常为居民集中区和重要农业区,但森林覆盖稀少。

湘北是湖南省地势最低的洞庭湖湖积冲积平原,海拔大多在50 m以下。平原中点缀着的蚀余残山和孤丘,是湖区主要的林业区。

根据湖南省地形地貌形态,共划分为中山、低山、丘陵、岗地、平原、河湖水面等6种地貌类型。据统计,湖南有山丘面积14.9万 km2 ,占总面积的70.2%。其中海拔800 m以上的山地有5.2 万 km2 ,占全省总面积的 24.6%;海拔 500~800 m的低山 4.6 万 km2 ,占21.7%;海拔500 m以下的丘陵岗地5.1万 km2,占23.9%。这70.2%的山丘地(14.9万 km2 ),林业用地面积11.94 万 km2 ,占80.27%。湖南省各地貌面积如表7-5。

表7-5 湖南省地貌分类面积统计表

湖南省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表7-5 的统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说明。湖南广阔的山丘地,为发展湖南林业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地理条件。

(3)近年来的林业建设成就为发展森林资源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林业部门致力于林业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主要有:

①1997年7月完成了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提出的“五年消灭宜林荒山,10年绿化湖南”的奋斗目标,成为全国基本消灭宜林荒山第三省,累积人工造林140万公顷,封山育林约200万公顷,使目前森林覆盖率达到52.89%,被国务院授予“全国荒山造林绿化先进省”。

②启动了一系列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首先是2000年1月湖南省政府批准的湖南省“一湖四水”地区造林绿化工程,将在全省117个县市实施生态林管护660万公顷,飞播造林30万公顷,封山育林68万公顷,退耕还林20万公顷,与退耕还林匹配荒山造林20万公顷。该工程将新增森林面积138万公顷,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治理,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长江中下游(湖南段)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将31个县纳入工程范围,面积达100万公顷;其次是油茶低改工程,前后改造老残、低产油茶林3.5万公顷,茶油产量由10年前的15~35 kg/公顷上升到45~70 kg/公顷,试验示范区产量达到225~450 kg/公顷;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工程,营造各类速生丰产林11.968万公顷;洞庭湖区防护林建设德国援助项目已正式启动,营造各类防护林4.5万公顷;毛竹低产林改造工程和洞庭湖区兴林抑螺工程均取得较大进展。

③森林资源保护上了新台阶。近10年来,基本杜绝了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明显降低,防治率达到70%;林业立法普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先后发布了《湖南省林业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林政管理办法》等七个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森林法》为主体,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具有湖南地方特色的林业法规体系。现已发展为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资源监测、自然保护、林业公检法、森林防火等综合性保护网络。

④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全省建立自然保护区31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6个,基层林业工作站394个,基层林业公安局、派出所5个,森工企业达170家,国营林场176个,全省共有林业职工队伍113376人。

⑤林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全省林业系统产业总值已由1990年的27.46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77.77亿元,林业已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包含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综合性产业体系。

⑥森工企业不断壮大。全省森工企业由20世纪70年代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170家,其产品由单一的原木生产发展到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修造四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的生产能力。

⑦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全省县以上林业科研(含推广)机构106个,近10年来,已鉴定科研成果近1000多项,已推广应用400多项,营林、森工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二)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

利用TM卫星图像呈现的有关控制林木生长的因素,参考气象、社会生产状况等资料,划分森林资源评价单元。采用模糊数学综合评判法对各评价单元进行评价,是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进行定量评价的有效方法之一。

(1)评价单元的确定

森林资源的发育潜力,主要受地形地貌条件、森林资源覆盖现状、土壤类型及气候条件、社会生产状况等因素控制。其中,前三个因素可以从遥感图像上直接解译获取,后两个因素主要根据已有资料分析获得。由于森林的发育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因此评价单元的确定未考虑行政区划因素。

根据控制森林资源发育的五大因素,将全省划分为21 个区域,其空间分布见图 7-1,具体是:①洞庭湖冲积平原区;②湘西北岩溶山原区;③雪峰山脉与武陵山脉山地区;④九嶷山山地区;⑤都庞岭、阳明山至大义山山地区;⑥南岳山地区;⑦双峰九峰山山地区;⑧关帝庙山地区;⑨五峰铺山地区;⑩挂榜山山地区;⑪幕阜山山地区;⑫连云山山地区;⑬诸广山至八面山山地区;⑭武功山山地区;⑮临澧山间盆地区;⑯麻阳山间盆地区;⑰环洞庭湖丘陵区;⑱湘中岩溶低山区;⑲湘中红层盆地区;⑳湘南岩溶低山区;莽山山地区。

(2)评价因子及其取值

第一层次因子 5 个,分别为地形地貌条件(A)、森林覆盖现状(B)、土壤类型(C)、气候条件(D)及社会生产状况(E)。第二层因子为第一层因子下的具体影响条件。为了便于分析和统计,评价因子的标准取值分为4个等级,分别代表森林资源发展潜力大小。其中“1”代表潜力不好,“3”代表潜力较好,“6”代表潜力良好,“10”代表潜力特好。第一层次因子的评分由第二层次因子的标准取值采用模糊数学综合分析后给出。各评价因子的标准取值如表7-6。

(3)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数学模式

利用模糊数学中权重向量数学模型进行评价。根据第一层次评价因子地形地貌条件

图7-1 湖南省森林类型分布图

表7-6 森林资源发展潜力控制因素判别表

(A)、森林覆盖利用现状(B)、土壤类型(C)、气候条件(D)及社会生产状况(E)的权重向量及其评分值,建立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向量集,其数学模式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P——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向量集,为1×5阶向量;

WA——地形地貌条件(A)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B——森林覆盖现状(B)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C——土壤类型(C)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D——气候条件(D)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E——社会生产状况(E)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YA——地形地貌条件的评分值;

YB——森林覆盖现状评分值;

YC——土壤条件的评分值;

YD——气候条件的评分值;

YE——社会生产状况的评分值。

每一评价单元中森林资源发展潜力所对应的权重向量及模糊关系矩阵得出如下评判结果: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C——综合评价结果,为1×5阶的向量集;

A——某评价单元所对应的权重向量。

设z为C向量集中各种影响条件(评判因子)权重之和,则: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4)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数学模型计算,各种控制条件(评价因子)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作用权重为:①地形地貌条件:A=0.27;②森林资源覆盖现状:B=0.24;③土壤类型:C=0.22;④气候条件:D=0.11;⑤社会生产状况:E=0.16。

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结果见表7-7;各评价区域森林资源发展潜力具体见表7-8。

表7-7 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结果表

表7-8 各评价区域森林资源发展潜力

7.3.2 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

湖南省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但在森林结构、质量及生态环境领域等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林业系统根据我省森林资源现状,制定了《林业生态发展2010年及长远规划》等一系列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本课题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研究,主要根据遥感调查结果反映的我省森林资源现状,并参考林业系统已制定的有关规划方案进行。

(一)森林资源中存在的问题

湖南省森林资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森林资源危机,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结构不合理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

(1)人均资源不足:根据本课题遥感调查的森林覆盖面积及1999年湖南省森林资源统计资料中提供的活立木蓄积量,我省森林资源的覆盖面积和蓄积在全国31个省(区)中均排在较前的位置。但湖南省人口排在全国第六位,人口密度达306人/km2,人均占有资源量低,仅3.73 m3/人,为全国人均蓄积量9.5 m3/人的33.26%,为世界人均蓄积量83 m3/人的4.49%。湖南省人均林业用地面积0.18公顷/人,接近全国水平,为世界人均1公顷/人的18%。人均占有资源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全国水平。根据国外林业专家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达到林木自给自足的条件是人均森林面积0.33公顷,我国林业专家进一步认为,人均3亩用材林和1亩经济林比较合理。根据本课题调查结果,我省人均森林面积2.7亩,其中人均用材林2.31亩,经济林0.38亩。上述数据表明,湖南省林木现状远没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且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有限(4.96亩/人),从扩大森林面积的角度考虑是难以达到自给自足的。

(2)森林资源质量较低,结构不合理:湖南省森林资源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单位面积蓄积量较小。目前,共有活立木蓄积量24504.48 m3,单位面积蓄积量为20.53 m3/公顷,是全国单位面积蓄积量55.33 m3/公顷的37.3%,为世界109.95 m3/公顷的18.7%。从森林结构看,首先是灌木林面积偏大,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11.77%,特别是张家界、湘西自治州两市(州),分别达到了39.1%和30.4%;其次是森林种类上,幼林地面积偏大,近成熟林地面积偏小,由此使得我省近期可资利用的资源缺乏;再次是经济林比例偏小,我省经济林面积仅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4.41%,远低于林业专家认为的25%的理论标准。

(3)森林资源地区分布不均:湖南省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三个地区:①湘西南林区。主要分布在雪峰山脉,这里集中了全省林木蓄积量的二分之一。②湘南林区。主要分布在九嶷山、都庞岭、阳明山、大义山、骑田岭等,这里集中了全省林木蓄积量的三分之一。③湘东林区。主要分布在湘东诸山,如幕阜山、连云山、九岭山、万洋山、诸广山等,这里的森林成片出现,集中了全省林木蓄积量的十分之一左右。

湘中盆地及湘西北山地丘陵区,以人工林、经济林为主,而在湘北的洞庭湖区,森林资源极少。

由于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在湘中、湘西北等林木覆盖率低的地区,常导致水土流失,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

(4)造林困难地段较多,面积较大:本课题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共有无林地29.38 万公顷。无林地是指荒山、荒草地、裸岩、石砾地、迹地、丢荒地等,是造林困难地段。如衡邵盆地,气候上属于干旱走廊,土壤为红岩盆地土壤;湘西碳酸盐岩质残积土壤区,岩溶发育,持水性差,地表水多渗滤进入地下水,大多处于干旱状态;海拔在1000 m以上的荒山,交通不便,栽种困难。如此种种,均因自然条件制约难以进行有效的森林开发利用。

(5)生态环境问题严重:近年来,湖南省洪涝、干旱及地质灾害严重。究其原因,除了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外,生态环境问题是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在生态环境问题中,水土流失现象是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水土流失与森林植被的覆盖情况关系密切。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南省水土流失面积450万公顷,其中强度流失100万公顷,中度流失165万公顷,轻度流失185万公顷。土壤年侵蚀总量约1.5~1.7亿吨。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全省浅土层土地面积达200多万公顷,岩石裸露面积达35万公顷。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主要是:①对土地的无限度索取。在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民在陡峭的山坡上毁林开垦,开荒丢荒,致使目前本应用于森林种植的在册旱土耕地有40%在25度以上的坡地上。②经济林的不合理垦殖。据统计,全省需要翻耕的经济林地大多位于高坡角度地带,如湘西自治州的油桐,便有5.33万公顷分布在30°~40°的坡地上,占全州油桐总面积的40%以上。经济林在翻耕过程中极易导致水土流失现象。③森林质量低劣。前已述及我省森林质量问题,这里需要再次提出的是,目前我省林分的郁闭度较小,郁闭度一般在0.3~0.7,如衡阳县1996年统计表明,郁闭度小于0.7的林分面积占林地面积的58.71%。据林业部门科研成果,森林类型的防护能力随着森林成熟发育程度的提高而提高,质量高的林分防护能力强,质量低的林分防护能力低。湖南省森林质量的低劣,减弱了森林生态系统调节自然生态环境的能力。

(二)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规。森林资源不仅为社会提供木材经济价值,还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等作用,森林资源的好坏,是国家富裕、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识之一。对湖南省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森林保护法规,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制定适应湖南森林状况的管理规定并开展广泛宣传,以省林业厅及各级林业机构为主体,保证各项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

(2)提高人们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湖南省国土总面积21.1839万k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2.1806 km2,占国土总面积57.73%。因此,有效地、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林业用地,是搞好国土整治和管理的最主要环节。另一方面,湖南省有山丘面积14.9万km2,而山丘地区的主要种植业为林业,从这一方面来说,保护森林资源也是保护土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主体。

前已述及,森林资源是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最主要因素。近年来,洪涝灾害与地质灾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与解放以来几个“大办”(1958年的大办钢铁、之后的向山上大要粮、70年代大搞人造平原、80年代以来大搞经济林垦植等),使森林资源遭受几次大的破坏息息相关。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任何经济的发展都将是本末倒置,治标伤本,得不偿失的事情。

森林资源是山区经济发展的支柱,其可再生性是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俗语说“靠山吃山”。“吃山”,就是发展森林资源,这是山区人民必须明白的道理。

(3)切实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精神。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并制定了防灾减灾的“二十四字方针”。“二十四字方针”中,第一句便是“退耕还林”。退耕,主要是指将原有不宜于耕作而人为进行耕作的土地进行森林种植,尊重自然规则,免遭自然惩罚。湖南省坡度大于25度的坡地约占山丘总面积(14.9万km2)的45%,而目前这种高坡度的坡地,仍有大量为农业耕作,这是湖南“退耕还林”的主要目标。

(4)全面认识森林资源价值,实行科学经营。森林的直接经济价值在木材和经济林,传统的森林经营中主要的是木材经营和多资源经营。但是,森林的价值更体现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在现代森林资源经营中,应形成森林生态系统经营体系,即在考虑直接经济价值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其生态环境效益,追求森林生态经营系统整体所提供的全部利益和价值。

(5)系统查明湖南省森林资源现状,针对森林资源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湖南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用地面积大,自然地理条件优越,近年来的森林资源发展工作成效突出。但是,森林资源质量较低及结构不合理,是湖南省森林资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这种现状和突出问题,在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继续扩大森林资源的覆盖面积,而是在退耕还林的同时,应将提高森林质量、调整森林结构放在首位。具体措施是:①通过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林地郁闭度,使之大部分在0.7以上;②在衡邵干旱走廊(红岩土壤区)、湘南碳酸盐岩山地等造林困难地段,通过选择合适的造林树种、造林方式,采取特殊的措施进行森林垦殖;③开展果木林、油茶等经济林建设改造,调整林种比例,掌握合适的翻耕方法,抑制水土流失;④从长远考虑,规划近期森林采伐速度,解决中幼林面积偏大这一森林结构不合理现象;⑤搞好防护林建设工程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⑥加强用材林建设,提高用材林质量和数量。

(6)加大科技投入比例,改进森林资源调查方法,达到及时、有效地了解森林资源状况,为经济建设服务。以林业部门1979年设置的、已通过多次复查的全省6615个样地为训练区,采用遥感监督分类方法对全省森林资源进行系统调查和动态监测,这将极大地提高我省森林资源调查的时效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⑶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宏观模式有哪些

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政策等各项1.适度放开采伐限额改革的深人推进,不同类型森林主导功能日益明确,产权主体口对于商品林,应该在总量控制、限期更新的原则下,取消采伐趋落实,为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许可制度,让投资人感觉到种树有利可图,在土地条件好的地区,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已基木成熟。各级林业主管部可以让投资人根据市场经济,自主经营林地,采伐林木,以获取最门要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大化收益。对于公益林。没有纳人采伐限额的部分。采取政府补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贴(从社会和生态方面考虑,对在规定的时间和面积上不允许采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实现在经营中利伐森林的补贴),但经过补贴的森林,如果需要采伐,应严格审批。
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这样,在全额控制的基础上,在分类经营原则指导下制定的采伐供有力保障。限额政策,可以确保森林资源存量增长的同时,调动投资人的造一、发展复合林业经营理念林积极性,以满足需求。
2.正确认识复合林业的扩散效应复合林业不仅可以提高原有林地的经营效果,而且还能够为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能源业、手工业、加工业提供廉价的经营场所,并大幅度地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具有‘。引爆”的作用。所以,为了保护耕地、实现多产业的共生、发展循环经济,从政府到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投资人都应该认识到复合林业这个新生事物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必将对周边地区的关联产业产生良性冲击效果。
3.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出现了林权分散、经营单位变小等新情况,出现了投资人分散经营与复合林业生产规模效益的矛盾。如何提高投资人组织化程度,实现复合林业经济的规模化生产成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克服林权到户后小农化经营倾向,提高投资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复合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各级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复合林业经济合作组织。
二、发展林业分类经营理念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未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人”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应建立与公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人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人其管理范围,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木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体育场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开展林权抵押业务资金投人是复合林业发展的保障。要建立复合林业建设公共鱼垂墓l持体系和金融信贷支持体系,各级财政要将复合林业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复合林业科技推广等建设资金列人预算。要妥善解决复合林业重点项目规定的配套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复合林业生产的扶持力度。由各级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加快开展林权抵押业务,解决投资人从事复合林业生产的资金问题。
简化金融部门贷款手续和减少贷款中的收费项目。降低利息和收费标准。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覆盖范围适当增加,贷款抵押率要适当提高,贷款条件适当放宽,对那些乐意投资复合林业的投资人给予最大限度的贴息和财政支持。真正使投资人的活树变成活钱,盘活林木资产,从而打破复合林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瓶颈。在降低投资人抵押贷款门槛的同时,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投资人用林权证抵押来的资金挪做它用。
三、发展林业可持续经营理念1.林业永续经营林业永续经营理论和模式始于17世纪中叶,目的是为了永续提供木材产品而经营林业资源,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是长期指导世界各国经营林业的模式和途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其概念在不断演变,经营目标从木材生产永续到林业多资源永续利用。
2.林业生态系统经营林业生态系统经营生态系统经营作为一种新的资源管理模式,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的定义,郑小贤教授(1999)认为:第一,生态系统经营不仅涉及资源管理模式的改革,还涉及思想和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改革;第二,超越传统的时空尺度和专业分工,实行综合资源管理;第三,以社会需要为基础,根据政策法规等制定管理目标;第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第五,在实践中首先重视公众参与和协作把生态系统经营与社会改革相结合,认为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协作及共同参与决策的管理是不可少的;第六,现阶段的资源管理是在对复杂生态系统及其社会现状与未来不十分了解,缺乏充分知识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对计划的制定实行监测评价和计划的修订不断重复这样一个过程是必不可少的这个过程被称为适应性经营。是生态系统经营的一个关键概念。

⑷ 林业部门有人,但是不知道怎么利用关系去干点事情,请问赚哪些钱合法合算,比方开个小厂等等

开厂可能会难点,像木材加工厂什么的基本都饱和,而且现在资源也少,比较麻烦点。直接一点就是林业项目上操作一下,弄些指标,比如造林、抚育、毛竹低改等,如果关系硬的话,弄些采伐指标去变卖或是自己买山去弄都可以。

⑸ 如何发挥林业在县域经济突破中的作用

1、把林业建设作为主导项目,是我市实现县域经济突破的客观要求
(1)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认真分析我市市情,在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着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水、旱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等脆弱之处,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实施省确定的新世纪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这个基本思路的一大制约因素。改变这种现状的客观要求,自然将以森林培育为主要任务的林业推上突出位置,因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发展林业、培育森林:
一是可以筑起保卫县域经济安全的“生物长城”。从全国来看,党中央、国务院吸取1991年和1998年严重洪涝灾害的教训,把保护森林、植树种草提上了根治水患的治本地位。
二是能够为县域大农业提供生态屏障。
三是可以为人们现代生活的新需要提供服务,促进县域游憩保健等多种产业的发展。因为森林除了可以提供多姿多彩的森林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文化遗产之外,还能够发挥净化空气、防止环境污染的作用。空气中60%的氧气由森林产生,1 hm2森林制造的氧气可供1 000人呼吸;1 hm2柳杉林每年可吸收掉720 kg的二氧化硫(毒气);1 hm2松林每年可吸附36 t灰尘;1 hm2柏林一昼夜可分泌30 g抗菌素,能杀死空气中的肺结核、白喉、伤寒、痢疾等病原菌;森林可以减少空气中25%以上的放射性物质;成片的森林能够降低噪音26~43 dB。森林为我们提供了比较理想的旅游、休憩、疗养等场所。
(2)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发展依附于林业的多种产业,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实现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
2、增强中心意识,林业部门应千方百计地为县域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1)继续推进思想解放,增强为中心和大局服务的意识
林业系统,一是要进一步增强中心意识和大局意识,确立林业自身发展与林业为县域经济服务这两大块任务都重要、都必须完成,以实现整体升位的工作方针;二是要树立“创新”思想,防止和消除“林业部门为中心工作搞得差不多了”的不正确想法,不恋旧帐,不吃老本,不断从新的起跑线上开始,在为县域经济服务上办实事,争位次,多做贡献。
(2)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服务措施到位

⑹ 如何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在全面考虑苗木正常生长的周期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保证苗木生产的正常周期及稳定,强化营林、育林等相关工作。

1.2提升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林业发展与林业单位的指导管理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不断强化林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保证资金得到高效的利用,才能确保林业的发展,最终实现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1.3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林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有效促进林业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实现林业经济发展的保障。

2林业经济管理的现状

2.1思想观念落后

由于很多的林业工作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所以,其思想观念落后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落后的管理理念导致了行业发展的滞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致使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更为狂热,人们的思想理念不够先进,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一些更为重要的东西,这对于林业的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2.2技术落后

林业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林业育苗技术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林业育苗技术普遍低下,技术的落后导致了林业育苗行业的整体水平不高。在对林业育苗技术进行管理方案制定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持,管理方案也就缺乏了相应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不合理的开发森林资源

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对于各种资源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加,尤其对森林的索取更是不断加大。森林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都会涉及森林资源,导致人们对其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因此出现了森林资源遭受过度利用的问题。森林中苗木的生长是需要一定周期的,而目前人们苗木生产的速度赶不上人们对其利用的速度,这就造成了森林资源被破坏严重的现状,并且这种现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2.4林业产业化的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整体状况是许多地区都没有一个健全的生产系统,还在使用传统的分散经营的模式。整体的、系统的、完善的经营体系以及完备的产业链是目前林业发展所欠缺的。一些林业单位的管理机构还不成熟,没有对林业产业化起到有效的推进作用。

3加强林业管理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策略

3.1先进的管理理念

管理行为直接受到管理理念的影响。只有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认识到林业育苗管理理念对于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才能真正提高林业育苗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的效率。在林业育苗技术管理上,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方案,严密规划和监督育苗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有效实施林业育苗方案,使方案的预期效果最大化。先进的管理理念有利于提高各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其不断提升自身要求,不断学习、充电,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水平[1]。现代林业的发展对于资金投入、科学技术、机械设备等的要求都比较高,所以,加快林业发展的速度,需要相关的行业建设者投入大量的资金,不断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先进的机械设备,紧跟时代的步伐,利用电子信息进行操控与管理,全面提升林业管理的水平。首先要选出一批优秀的管理者以及育苗工作人员到国外去接受先进技术与经验的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经验;其次要聘用专业的技术人员,在国内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提高我国林业育苗工作的专业水平;最后要充分认识到林业的发展不仅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具有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提升社会效益的作用,政府及相关行业都应该为林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与帮助。

3.2改革完善林业产业结构与生产模式

林业管理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其产业结构进行管理,林业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对于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与林业整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优化产业结构,促使其不断完善与升级,有利于林业资源优势向科技资源优势的转变。利用政府提供的政策以及经济上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林业经济向森林经济的转变的步伐。我国的林业发展表现出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在产业结构上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形态,所以,我们要在不断改革完善其产业结构的同时还要把握好其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保证林业生产循环的前提下,建立节约型生产模式,使林业生产用地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源都能被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使用,合理的配置与林业生产有关的资源,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持续、和谐发展[2]。

3.3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利用一些森林生产基地作为试点,提供出更多的可以被供参考的发展方式。此外,拓宽资金输入的方式,加强金融方面的帮助与支持。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筹集资金等方式来加强林业经济的管理。利用多样化的参与方式,鼓励全社会都参与到林业产业的发展之中,创建科学合理的林业投资机制,不断提高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对林业经济的管理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

3.4利用科学技术改革创新促进林业发展

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促进林业的发展。落后生产方式,不仅无法提升经济效益,还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这也是促进林业经济的关键。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改革优化生产模式以及经营策略。

3.5促进生态产业的发展

人们对林业资源的大量需求及不计后果的开发,使现阶段的林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其中,森林资源的缺乏为林业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人口增长与资源之间的矛盾是很难实现的。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管理调控政策,但是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口的数量还在不断的上涨。即便是我国拥有的地理面积广大,资源总数不少,但人均资源占有率还是非常低的,在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3]。因此,我们必须要建设发展生态产业。

⑺ 怎样发挥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林业既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作为林业的主体——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既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又是一个最大的循环经济体。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占首要地位,在山区开发中占基础地位,在面对气候变化占特殊地位,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占重要地位。
1林业所肩负的双重使命
林业肩负着改善生态和发展产业的双重使命。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我们林业人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将更加突出,发挥的作用之重要,肩负的重任之重大是前所未有的;林业在维护生态和能源安全蕴藏潜力之大,比较优势之明显,发展的空间之广阔前所未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新农村建设产生的影响之深刻,产生社会效应之巨大,为我乡林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林业是承担物质、生态和文化产品供给,发挥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的重要部门。加快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林业发展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今年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更是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2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资源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等的多种功效,在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中具有其它任何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加强生态建设,建立完善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满足社会对良好生态的需求,形成丰富的森林和足够的资源,林业产业发展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发展空间。
3林业在产业发展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把森林的权和利还予民,在体现森林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要加大林产业的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林业,既是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举措,也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重点工程为契机,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和生物质能源产业,因为贫困山区脱贫致富,归根结底要依靠产业进行支撑。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只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建立起发达的产业体系,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多种需求,积累资金,生态建设才有坚实的资金保障和持久的发展动力。
4林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滩面乡山区面积占全乡土地面积的80%,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5%以上,其中80%以上的农村人口居住在山区,因此,我乡农民的经济收入与林业息息相关,靠山吃山是我们滩面乡的传统致富路。近年来,乡党委政府因地制宜,大力引进木材加工企业,如三力木业有限公司在滩面落户,不紧安排了本地区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大大促进了农民上山种树的积极性,农民上山植树造林的热情空前高涨。我们林业站的技术人员及时引进、培育好优质的种苗,及时向广大农民供应,同时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引导农民要砍一批种一批,注意林木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认真落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种林无后顾之忧。林业还是滩面乡农村发展的潜在优势。滩面乡可持续发展的希望在山,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潜在优势在林。因此,林业经济已经成为滩面乡人的龙头产业。在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5林业工作者在林业双重使命中将承担重要作用
联系实际,作为一名林业工作者,要实现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产业发展的双赢目标,既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又要重视林业产业发展,所以说,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重视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是林业人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滩面乡把发展种植速生丰产桉作为群众增收致富的首选树种,把速生丰产桉作为全乡扶贫攻坚的“先锋树”,新农村建设的“致富树”,建设美好家园的“生态树”来种好、管好,实现农民人均30株速生丰产桉树。从而加快林业产业建设步伐,最终实现人民群众的脱贫致富。
要实现以上奋斗目标,林业人必须坚持把生态建设作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按照“身边增绿,山上治本”的工作思路。(1)坚持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具体的施工设计;(2)认真地组织实施,从预整地、打塘、定植、施肥、管理等各个技术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3)严把苗木出圃质量关,带有病虫害、达不到苗木要求规格质量的劣质苗特别是假苗严禁出圃上山造林;(4)严加管护,林业产业的周期性决定了林业工作必须加大管护的力度。最终走出一条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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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国家对林业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我们公司是一家新的林业公司想多了解点国家政策,请各位高手多多指教!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