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你认为在选择婚姻上会受到哪些社会制度的制约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违律婚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婚姻的缔结 主要是家长包办婚姻。《诗·齐风·南山》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须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纳吉是男家根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以后,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也叫纳币,是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历代法典都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结婚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这实际上是买卖婚姻,即所谓“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封建法律确认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唐律疏议》]]说:“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
媵妾制 中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因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政治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也有差别。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只能有一个,而媵、妾则可以有几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婚姻的离异 七出 封建法律规定的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七去”或“七弃”。《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所指“七出”就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封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户婚)。
三不去 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种规定固然是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出发,但在稳定封建婚姻关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义绝 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但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并不平等。如“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但却无“欲害妻”的规定。妻对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为义绝外,即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而夫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如仅有詈、伤等则不构成义绝。
总之,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婚姻制度,是从婚姻关系方面维护封建的宗法制、等级制和家长制,维护男尊女卑、夫权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二)对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Ⅱ 婚姻制度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为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不仅渐渐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有关婚姻法律的出现,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个巨大进步。
Ⅲ 我国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的婚姻制度包括: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出于自愿,并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Ⅳ 西周婚姻制度有哪些影响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大。西周时期,缔结婚姻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周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婚姻即为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而且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中处于较低的地位。“同姓不婚”是西周时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天两点:首先,长期经验证明,同姓通婚会影响整个家庭、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婚通婚,多与异姓结好,可以“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自己的统治。“父母之命,媒说之言”是西周缔结婚姻的又一原则。《诗经》即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在宗教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并通过媒氏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煽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承认。
Ⅳ 现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和目的是什么
婚姻制度,是不断改变的,从部落时期的母系氏族中,女人占主导,可以同时拥有几个男人,到封建社会的父系氏族,一夫多妻的制度产生,经过了社会的变迁,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演化。
到如今,一夫一妻在全世界大多数范围内都是存在普遍的认可的。
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婚姻的有效和持续,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努力是现代婚姻制度深入到每个人心中,成为这个时代人所共知的默认规则之一。
所以,婚姻制度是不断的延变的,最后在当前的经济和制度下,成为了如今的形式,并且固定下来。所以,说现代的婚姻制度是0起源的,便是指这个,说它没有源头是自然延变的。
而这样的婚姻制度的产生和社会性质的发展有很多关系。
在封建社会,男性占据着极大的地位,很多时候,在重要的场合中都不会见到女性的存在,女性只是作为一个附庸,只有依附着男人才能生存。
但是随着文化普及程度的扩大,很多有能力有知识的女性还是呼吁女性权利,最后发起了一次次活动。这就导致了女性地位的逐渐提高,最后逐渐接近传统的男性地位,这样社会背景下,一夫多妻就是典型的践踏女性尊严的行为。
因为女性不需要作为男性的附庸存在,每个女性都可以自由的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中生存,所以,为了社会的平稳发展,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便应运而生。
它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女性的地位提高,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平稳定。
所以,国家才以暴力机构强行保障这婚姻的可靠性和合法性,让这种制度成为人心中的唯一婚姻制度。
Ⅵ 婚姻与金钱的关系
您好,这个问题挺好的。首先,婚姻是男女双方经过法定登记手续所结成的一种自然状态,婚姻与生活是紧密联系的,离开生活谈婚姻便无任何意义。由此,婚姻与金钱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说金钱是婚姻生活的基础。这只是从生活的物质条件来说的。
但是,金钱的多少并不能衡量婚姻生活的好坏。因为婚姻维系的决定因素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如果缺少了感情,金钱再多,婚姻生活也是不会幸福的。
Ⅶ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1、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2、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4、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国古代婚姻经过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7)婚姻制度受资源的什么和什么影响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无自主性,无自主性指的是毫无自主选择权;
2、承嗣性,古代男女双方结为婚姻关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
3、抑女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束缚力较强;
4、买卖性,父母把儿女的婚姻当成买卖来做,婚后妻子可任由丈夫买卖
5、繁缛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时婚后礼节十分繁重。
Ⅷ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诉求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双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的结合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两性结合是基础,血缘联系为纽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生理——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
婚姻上的两性特征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表示着婚姻当事人在生理学上的两性差别。而作为社会关系,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繁衍功能。
生物——有生命的物体。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
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实现人类种的繁衍。种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学繁衍功能。
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自然联系特征。
家庭关系除婚姻关系外还有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是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生物学上的血亲关系。
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前提条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规律所制约。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生理学、生物学领域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多次指出,人类通过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认识,逐步限制、排斥了近亲结婚,使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渐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自然选择规律对创造体质、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种,推动社会的进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论及普那路亚家庭时说:“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马恩选集》4卷33页)在论及对偶婚制时又说:“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马恩选集》4卷42页)
可见,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这种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家庭这种社会关系,也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亲属之间。婚姻法调整这种关系,也不能忽视其自然属性,它是这种社会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些自然属性。例如,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对近亲结婚、恶疾结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或准予离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等等,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因素的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生理规律、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违背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贻害无穷。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但并不能说自然属性就是其唯一属性,更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自然属性中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家庭关系以人为主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
什么是社会?社会就是以共同物质条件为纽带的人群。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卷》第五,王制篇第九)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恩全集》,人民72年版,3卷5页。)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只能属于社会关系中的内容。
人作为社会成员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在这两种生产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关系。
既然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所在,那么,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当然也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社会性就成了人的根本属性。不论是两性中的男女,还是血缘相联的亲属,首先都是社会中的人,都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然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们都是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人类的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可见,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主要是受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所以,婚姻家庭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自然因素。
(二)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
人类社会婚姻家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尤其是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婚姻家庭关系的演进,仅仅以生理学、生物学上的自然规律无法解释。人类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家庭形态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这种情况只能从婚姻家庭的社会性中才能寻找到答案。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要求人类两性的结合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它并不是人类性本能方面的要求。
(三)婚姻家庭关系以社会属性中的生产关系为基础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既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思想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人们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同样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产生出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是以生产关系为转移。这就是说,婚姻家庭关系也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产生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什么样的男女两性间的结合被认为是婚姻,什么样的婚姻和血缘上的共同体被认为是家庭等,这一切远非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只有从社会制度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是由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各种因素,也都对家庭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或影响作用。
至于家庭中的思想关系(感情的、伦理的,在阶级社会中还有政治的、法律的等关系),则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正因为如此,一定的婚姻家庭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只有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才能科学地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仅用生理学、生物学中起作用的某些自然因素,去解释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在科学和事实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四)婚姻家庭关系受社会属性中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存在和发展不仅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舍此便无婚姻家庭。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我们既不能抹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也不能扩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更不能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置于同等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由自然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过渡到社会进化,是人类以社会属性抑制自然属性、战胜自然属性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卓尔不群的根本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