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县级国土资源如何改革
扩展阅读
平果app资源库如何隐藏 2025-07-26 22:03:49

县级国土资源如何改革

发布时间: 2022-08-30 20:39:20

㈠ “两型社会”建设与土地管理改革创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颜学毛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国情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建设“两型社会”实践中,如何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是国土资源部门面前的新课题。我结合湖南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综合配套改革的情况谈一谈。

一、“两型社会”建设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要求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讲,建设“两型社会”,就是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和优化各业用地与布局,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基本要求体现在:

(一)耕地保护目标要落实

解决我国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必须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湖南是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保护任务十分艰巨。湖南省现有耕地面积378.89万公顷,排全国第19位;人均耕地只有0.85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1.5%,排全国第25位,有9个市(州)、56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食组织确定的最低警戒线。随着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一批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兴建,耕地保护压力日增。能否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在严守耕地底线的基础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是衡量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为此,必须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的同时,完善耕地保护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责任体系与机制,确保耕地保护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合理用地需求要保障

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解决经济社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靠发展。保护、管理土地资源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管理而管理,最终还是为了更合理利用,保障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是土地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湖南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中期,其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值。同时,湖南又是中央确定的中部崛起战略核心,她的发展对土地需求十分强劲。在推进和提升湖南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保障与保护的矛盾更加显得突出和要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按照“两型社会”的要求,努力找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结合点,通过土地管理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大胆创新,破解统筹各业用地、统筹城乡难题,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提高

过去我们的用地观念主要着眼于新占地,对增量控制不严,对存量挖潜不够,导致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为低下。据统计,我国城市土地40%以上低效利用,5%处于闲置状态。而湖南的土地利用效率情况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我们开展了一项调查,统计分析全省城市容积率平均不到0.3,40%的土地处于低效利用状态,77个开发园区地均投资和地均GDP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0%。如何围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建立健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的重中之重。

(四)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要维护

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两型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科学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是为了人民群众。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任何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都不能损害、侵害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要以维护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前提。无论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还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统一城乡土地市场,都必须把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改革进程共同参与,改革成果一齐分享。

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设想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获得国家批准,是湖南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促进中部崛起的重大历史机遇,也为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在国土资源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两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借鉴其他试点区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立足湖南和长株潭城市群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一)长株潭城市群基本情况

长株潭城市群地处湖南中北部、湘江下游、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线,是一个以长株潭为中心,1个半小时通勤为半径的区域范围,包括长沙、株洲、湘潭和岳阳、常德、益阳、娄底、衡阳等8个城市。该城市群的核心区是长株潭3市,呈品字形分布,两两相距不到40km,处于我国贯穿东西、连接南北的“大十字”区域。3市土地总面积280.96万公顷,其中农用地236.4万公顷(耕地62.3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84.16%;建设用地29.5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0.53%;未利用地14.9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5.31%。该城市群汇集了4个国家级开发区为代表的18个开发区,工业、交通发达,经济总量达到了全省的38%,城市化率达到51%,年用地量为全省的40%左右,是湖南经济发展水平最高、要素集聚能力最强、最具发展潜力的区域。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长株潭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总体比较规范,已连续8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长沙市新河三角洲节约用地模式在全国得到推广。但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十五”期间以来,长株潭3市建设用地年均增加30km2。随着综合改革试验的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用地需求将保持强劲增长。二是土地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土地产出水平最好的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的土地产出也仅有5亿~8.5亿元/km2,低于发达地区工业园区的地均产出水平。三是土地生态环境退化。四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率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日渐增大。破解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的用地难题,必须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努力构建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二)“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试验改革的初步构想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土地管理配套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主题,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观念,创新土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与利用新体制、新机制,基本形成区域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土地利用监管体系,走出一条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实现土地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创新规划计划管理模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一是开展编制实施国土规划试点。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国土规划,明确未来一段时期该地区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安排产业发展、功能分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二是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打破行政区划,组织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考虑该地区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控制指标,统筹协调长株潭城市群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用地安排,统筹安排土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和时序。三是实施土地利用分区管制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禀赋、自然生态、环境容量、人口状况、开发利用状况和区域发展分工等因素,科学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各区域地块的主体功能,实施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是完善规划实施机制。试行土地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建立与“两型”社会建设发展相适应的规划修改工作机制。五是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长株潭地区土地利用计划由国家单独下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区域规划的实施。

2.创新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底线

一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耕地保护目标体系和责任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偿调剂制度。坚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建立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有偿调剂制度,对部分地区确实无法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时,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充或补划,对补充、补划地区给予经济补偿。三是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承包农户的直接补贴,调动耕地承包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四是完善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实施耕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相统一。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投入机制,通过对补充耕地的社会组织、个人采取补助、奖励等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有机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

3.改革征地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调控能力

一是改革用地审批方式。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由省人民政府分批次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二是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长株潭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先征收后转用”的原则,先行予以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再按照建设时序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通过采取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收益质押贷款等方式,扩大土地储备融资渠道。三是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基础上,对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规划“圈外”工矿废弃地进行整理,在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将整理新增的农用地、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的农用地、耕地指标,直接置换用于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四是创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长株潭城市群的征地补偿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建立征地协议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按照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管理使用办法。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采取公寓式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调整土地收益分配,从土地收益中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一是严格控制流转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流转。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村村民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以外,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但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和城镇居民建住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进行处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转移的,必须在依法征收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办理。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许可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土地交易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三是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民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5.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是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在完善长株潭3市土地有形市场的基础上,建立长株潭地区统一的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体系。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不改变出让方案审批权限、不改变出让金收取渠道的前提下,统一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市场监管。逐步将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城镇划拨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城乡一体的土地有形市场,强化对城乡土地市场的统一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格执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试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二是建立统一的地价体系。结合长株潭三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利用状况,统一确定各地的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形成有梯度的地价体系,做到三市地价相互衔接。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税费政策,利用地价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三是探索节约集约用地发展模式。完善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体系,严格项目用地准入条件。在园区开发、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等方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式试点,试点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并在用地计划指标、税费征缴方面予以支持。四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和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指标,严格组织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与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挂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6.完善土地利用监管机制,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充分运用现代遥感、信息等技术,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每块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完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库,实现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快速更新,对各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闲置等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并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二是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宗地供地备案审查制度、土地利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用地跟踪检查和竣工用地复核制度,加强对批供管用各环节的管理,促进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三要完善执法监察机制。按照“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并重、预防与查处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动态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健全部门协作和联合办案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7.理顺土地管理体制,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一是建立长株潭土地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在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副厅级的长株潭试验区土地管理局,作为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负责起草长株潭地区土地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长株潭三市土地利用工作。二是强化国土整治管理体制。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与农田水利建设、村庄整治的关系,调整充实各地国土整治机构,理顺与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国土整治统一管理体制和集中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省级国土整治机构,强化管理职能,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整治规划,承担耕地、基本农田跨区域统筹和异地补充补划等工作。三是完善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健全土地储备机构,落实工作职能,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增强土地储备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㈡ 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什么时候改自然资源部门

2018年3月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县级国土资源如何改革扩展阅读

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第一类职能是监管;

第二类职能是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第三类职能是测绘和地勘行业管理。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㈢ 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六年,现在是乡镇国土所的副所长,没编没岗。现在机构改革以后会怎么样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4

㈣ 近几年中国推进哪些方面的土地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重大决策。同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对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 2004 ) 22号) ,对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从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调整为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的任免,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

二是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调整市辖区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国土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仍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也仍由行署管理。二是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二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乡(镇)或跨乡镇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是完善和强化行政管理职能。

1.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一是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OIT、(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二)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改革

为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号)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要求。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同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6 ) 5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士资源部行使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上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国务院还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责设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坚持全省级和计划单位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坚持监督与调查研究并重。

二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职仅如下:

1.调查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通过巡回检查、接受举报、调查研究、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方式行使调查权。

2.审核权。为了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文件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等边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这只是一道把关环节,不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3.纠正权。为了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文件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土地督察局向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山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结束整改,要经派驻地区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4.建议权。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通过认真细致的实地调查研究,对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不足的地方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责任如下:

1.时效制度。主要是对审核期限有规定,文件明确规定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问责制度。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土地管理和调控中的主要环节。管好用好上地,离不开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行使土地行政审批权。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用途管制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固有土地,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地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周审批手续。依照现有规定,全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共84个城市建设用地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几年的实践证明,原有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存在审批时间较长、审批程序较为繁锁、一些地方规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等问题。针对目前建设用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 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 ) 320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320号文件),对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报批内容和要求、审查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是国务院31号文件的重要配套文件。这次调整的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和地方: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84个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将按照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

国土资源部主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在对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中,重点审查把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指导、监督地方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过去应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集中到了省级审核。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包括对划拨用地项目和有偿出让土地范围、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在做好用地预测工作基础上,编制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按照省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征地与供地,并做好备案等工作。

各行其权,各负其责,中央和地方共同管好用好土地的积极性将被更好地调动起来。

二是省级政府:由“二传手”变为“负总责”。

与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所谓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

省级政府的作用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二是报批程序上,由现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二是报批内容上,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申报用地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审查责任上,由于报批内容的变化,权重责更重,省级政府的责任随之加大,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在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流程中,省级政府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二传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等独特优势,既能对城市建设报批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又能加强实施监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三是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审批方式,使国土资源部不再埋身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可以进行近距离监管。

国土资源部将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同时要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己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等,对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严加控制,迫使城市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同时对战进土地利用结构,按国家有关产业结构使用土地等提出意见,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国土资源部针对申报用地情况,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政府,以体现和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国土资源部批后核查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遥感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情况:落实备案制度,掌握用地批后实施动态,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开展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对重点城市用地作实地核查,进行工作指导;发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加大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己有两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存在的未经农用地转周审批、“以相代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分别向两个省市发出了《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申核同意后, 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由此可见,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凡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这次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意义重大。由于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主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土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㈤ 国家关于土地改革的措施 是怎样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行政机构增加自律意识,提高执业技师和服务水平,土地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四、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监督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各地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检查,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被抽查的机构和报告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听证,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要向社会布。

对在抽查评议中发现未与行政机关脱钩并改制而从事中介业务、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不按规定备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等处罚。

今后,在我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已报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由我部组织抽查。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应向我部报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的执业素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现有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按照中央关于简化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衔接,按本通知精神加以规定。

国土资源部

㈥ 县级国土资源局事业编制今后如何改革比如到国土所上班的事业编制人员。请不要又把三条改革方案粘贴山来!

要有先进的技术的呀

㈦ 土地制度如何改革

土地的宏观管理最主要的有这样两项: 首先,立法部门制定合乎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管理法,其关键内容为:土地的产权和长期使用产权要确定清楚,土地的产权不能随意被损害,特别是界定清楚国家、集体、农民、企业和城镇居民在土地方面各自所有和使用的权益;并且确定土地交易和出租的规则,不能暗箱操作和暗中出租,从中谋利;还要确定国家对土地的有关管理和收取增值部分的权力。 其次,在土地制度理顺后,土地要重规划和监管,轻土地供给的审批。各级政府先是要规划土地的使用方向,特别是城市的土地要规划功能分区,不能随意乱建;但是,在规划使用的范围内,土地的供给者和需要者,可以对土地自由卖买和出租,长期看国家不再对每一块土地进行用地的审批;然而,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管,主要是防止和纠正土地使用用途不符合国土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交易暗箱操作,土地遭受重大污染等。

㈧ 完善体制 提高素质 全面推进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工作

(2007年7月20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对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通过建立和完善适应新体制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尽快把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任务落实到位。要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加强基层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抓好基层,夯实基础,把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不断深化对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推进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温家宝总理作了“要重视和加强对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和监督”和“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批示。2004年,国务院、中组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50号),对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职能,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案件调查和处理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保证国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层国土资源所担负着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和矿产资源日常管理等基础业务工作,履行着执法监察和化解资源纠纷等重要职责,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神经末梢”,也是国土资源系统形象最直接体现者。如果把国土资源事业比成一座大厦,那么乡(镇)国土资源所就是这座大厦的根基,根基深厚、牢固,大厦才能高大、雄伟。目前,自治区88个县(市)共有乡(镇、场)1125个,现有国土资源所796个,设立国土资源所的乡(镇)占自治区乡(镇)总数的70.75%。现有工作人员2924人,核定编制2867人。无编制人员57人,占现有人员的2%;在现有人员中自收自支人员678人,占核定编制人员的24%;另有聘用和兼职人员283人。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国土资源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2006年,沙湾县城镇国土资源所等5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被授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6位乡(镇)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授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自治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县(市)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截至2007年2月,哈密市的1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拜城县的15个国土资源所还未实现垂直管理;二是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测手段落后,不能完全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四是部分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势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到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硬件”和“软件”建设,保证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行职能;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乡(镇)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测体系,对于加强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抓住机遇,全面完成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任务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02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我们发现乡(镇)土地违法情况比较突出,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明显不足等问题。2003年,厅组织对全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乡(镇)国土资源所办公条件很差,有的由乡政府提供一间办公室,有的和其他单位公用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十分落后,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积极和自治区发改委协商,准备开展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但当时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是很困难的。2004年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后,我们参照自治区环保局实施的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执法能力项目建设规划》,2005年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立项,其中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预计投资额为1.9亿元。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从2006年开始,厅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查清了自治区乡(镇)国土资源所基本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决定对全疆860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场所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同时,按照“两条腿走路”的原则,选择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博尔塔拉州温泉县进行了建设试点,总结了建设经验。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立项批复,项目建设投资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筹为主,申请国土资源部支持,自治区发改委给予适当补助。为了解决建设资金,我们从2006年开始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根据“取之于土地,用之于土地”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1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成部分中全额予以安排。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48号文件下发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失去了依据。从2007年1月开始,我们就建设经费问题多次请示了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努尔兰·阿布都满金副主席,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建设资金基本得到落实,2007年的建设资金已经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从立项到建设资金的落实,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极其不易。我们一定要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真抓实干,切实把建设工作搞好。

1.完善体制,理顺关系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要求,国土资源所由原来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改变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人、财、物的垂直管理。但是,部分县(市)机构改革不够彻底,对乡(镇)国土资源所没有实现垂直管理。同时,对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落实不力,存在“有人没编”和自收自支编制占了相当比例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前提条件,就是机构改革要到位,人员编制要落实到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抓住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这个大好时机,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和当地政府协调沟通,切实理顺各方面关系,进一步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对于自收自支人员的各类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

2.强化职能,提高素质

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要坚持“硬件”、“软件”一起抓的方针,不能硬件设施上去了,人员素质上不去。从自治区的情况来看,由于历史原因,乡(镇)国土资源所普遍存在人员过多、年龄偏大、知识陈旧、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的状况。和发达地区相比,我们在硬件跟不上的同时,人员素质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距。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素质是这次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在“软件”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推动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迈上新台阶。

一是积极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职能的转变。在以往工作中,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职能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当时国土资源所的重要职能就是保护耕地和对农民建房的审批。第二个阶段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职能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基层国土资源所也逐步调整为县级国土资源局的下属单位。从现在看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职能主要是国土资源基础业务、执法监察和化解资源纠纷矛盾。要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变革,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职能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和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维护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着力促进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提高。要引导基层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意识,自觉遵守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分层”的原则,加大基层国土资源干部培训力度。培训要有针对性,对于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同志来说,主要是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不一定要去了解宏观经济学,但必须熟悉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执行法律。还要学习掌握信息技术、科技手段。总之,新形势下,我们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要有明显提高。

三是大力推进服务理念的强化和廉洁自律机制的完善。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个窗口。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服务水平是否提高,廉洁自律机制是否完善,对整个系统影响十分重大。我们处在第一线,一定要把服务放在第一位,要从小处着手,廉洁自律要常抓不懈。要按照标准化国土资源所的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形成互相制约机制,进一步塑造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

3.真抓实干,搞好硬件

要在3年的时间内完成全区860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其中,中心所218个,普通所544个,加强所46个)的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进行建设的前提条件是机构改革到位,人员编制落实到位,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对于那些机构改革不到位,人员编制不落实,自收自支人员未纳入财政的县(市),我们暂不予投资建设。2007年是全面开展建设的第一年,要完成339个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列入建设计划的县(市)要切实做好各项建设工作,力争开个好头。

一是要切实做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关于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厅制定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基本原则,下发了《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对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内容、建设程序、建设标准进行了统一部署。编制了建筑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分年度投资计划,并在3个县进行了试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做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统筹考虑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对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整合,做到布局合理,管理方便。要办好基本建设的手续。列入2007年建设计划的县(市),要提前介入,解决好建设用地,办好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建设用地的“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在试点工作中,我们已经发现部分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选址不合理,用地面积不够等问题,一定要引起各地高度重视,坚决杜绝类似的现象发生。

二是要做好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凡是新建业务用房的乡(镇)国土资源所,都要严格按照厅统一下发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面积,不能随意超面积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有资质、有建设能力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单位的选择,对促进建设工作极其重要。在试点阶段,我们要求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建筑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现在看来,效果不是很理想,以后招投标工作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图纸精确施工。在试点中,我们发现有部分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筑施工单位存在不按建筑施工图施工,偷工减料的行为,在以后的建设中要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在建设好业务用房的同时,要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按照“前有庭,后有院”的要求,做好庭院的建设和绿化工作以及通水、通电、通暖工作,为工作人员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

三是要配置好办公设备。由于历史原因,全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办公设备十分落后,在北疆条件较好的地方,国土资源所办公设备也就是几张桌子、几把椅子,相当一部分办公设备属当地乡(镇)政府所有。根据建设实施方案,配置国土资源所办公设备是这次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标准化办公的要求,我们要给各所配置包括电脑在内的办公设备,目的就是要改善这一落后状况。设备配置到位后,县(市)国土资源局要登记造册,落实到人头,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是要重视信息化建设。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地籍、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量、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做到信息畅通,报告及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顺利进行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加强基层的观念,把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当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程。尤其是列入2007年建设计划的地(州、市)和县(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实行问责制,对建设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二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是牵涉全系统的一件大事,要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厅成立了自治区乡(镇)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年度建设计划的下达、建设资金的下拨和各项协调工作;加强对建设工作的动态监管,做好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州、市)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协调县(市)政府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建设用地等事项;积极与地州市财政部门协调,保证建设资金拨付到位;加强对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地州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建设工作的实施;要对建设质量全面负责,保证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三要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国土资源所建设是经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一定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来运作。要做好基本情况的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建设;要增加项目建设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的要求,对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办公设备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配置;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项目基本建设的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和审计。整个项目建设完成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和检查。我们不能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要坚决杜绝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警惕。

四要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做好具体指导工作,善于发现和总结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好经验,并及时宣传和推广,做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建设经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不走弯路,全面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

[在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7年第4期]

㈨ 如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1. 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分管领导。

  2.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3.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4.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5. 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地方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季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6. 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制止有效,实行“全员监管”。要进一步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发放施工许可证。

  7. 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建设,并向社会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量化考核标准,根据本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即时交换信息、划拨用地审批、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8. 部机关各司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定期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㈩ 国土资源部门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需做哪些工作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握加减增加要素投入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效低端供给扩效高端供给提高全要素产率土经济发展基础资源土制度创新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剩产能、降低用本等面我要坚持优化土资源配置切实发挥土供给侧改革要素作用 着眼稳增、调结构努力实施保控差别化用政策湖南刚刚由欠发达省份跨入等发达省份发展质量效益待进步提高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现阶段任务我要按照全省结构性改革向要求制定、落实产业用差别化政策全力保障经济高速增面围绕扩效投资加快建设用审批供应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中国建设民实事项目等面用需求;重点保障创新驱发展战略众创业、万众创新用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另面煤炭、钢铁等产能剩行业新项目律停止批废除产能剩行业用优惠政策促进落产能淘汰退企业兼并重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着眼降本、补短板积极探索精准化供新机制深入研究降低企业特别实体经济企业用本问题合理确定价水平试行性化供特别新产业新业态用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途供采取期租赁、先租让、租让结合等式让切实降低企业用本全力服务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及重项目扶贫发重点工程纳入土利用总体规划;土利用度计划要向扶贫发重点县倾斜优先保障扶贫发项目用;支持湘西区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发利用试点 着眼优增量、盘存量力推进集约化用实行建设用总量强度双控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计划增加存量用指标倒逼用式发展式转变科划定耕保护红线、态保护红线城市发边界效管控新城新区发区规模序扩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规模展全省存量土专项行加闲置土盘再利用进步引导企业向发园区集鼓励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层工业厂房供企业进行功能复合利用围绕产能加快僵尸企业类序处置盘企业存量土推进低效利用土再发同建设用总量单位GDP建设用降目标作政府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进步强化各级政府节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