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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医疗资源哪些地方未完善

发布时间: 2022-08-30 18:37:06

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三条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和福利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以及残疾人较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省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八条残疾人分类分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评定。符合规定的,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放残疾人证。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全国助残日开展扶残助残主题活动。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订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控制残疾的发展,减轻残疾程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地方病等方面的致残因素,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对可能造成出生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家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新生残疾儿应当建档立卡,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残疾人状况和致残原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确定残疾人康复项目,制订实施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培训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康复技术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指导专科医院、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建立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资源共享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个人设立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康复治疗机构的,给予补贴。第十五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给予补助;免费为贫困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免费为残疾人实施白内障手术。

⑵ 求残疾人社会保障及农村医疗救助相关资料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⑶ 2021年的残疾人政策

2021年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残疾人社会救助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2、残疾人福利补贴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4、基本住房
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5、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6、康复辅具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7、无障碍和服务设施
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8、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⑷ 2021年残疾人最新政策

2021年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残疾人社会救助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2、残疾人福利补贴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4、基本住房
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5、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6、康复辅具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7、无障碍和服务设施
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8、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三条〔特别保障〕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和福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以及残疾人较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第五条〔残工委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第六条〔残联职责〕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省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八条〔残疾评定〕残疾人分类分级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评定。符合规定的,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放残疾人证。第九条〔助残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全国助残日开展扶残助残主题活动。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十条〔残疾预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各类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控制残疾的发展,减轻残疾程度。第十一条〔残疾预防措施〕县级以上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针对遗传、地方病等方面的致残因素,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
对可能造成出生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家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新生残疾儿应当建档立卡,并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第十二条〔调查与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残疾人状况和致残原因。第十三条〔康复项目和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确定残疾人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第十四条〔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培训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康复技术指导。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指导专科医院、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建立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资源共享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个人设立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康复治疗机构的,给予补贴。第十五条〔人员培训〕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⑹ 我国对残疾人的政策与补助

关于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解决的基础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群体之一。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有效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 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涉及近三亿人口。残疾人虽然是个庞大的群体,但是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生活差距越来越大。据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中的资料显示,通过对7140个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96,中国的贫富差距约18倍。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3倍,农村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2倍。据调查显示,200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692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1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0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906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3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2006年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71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2850元。不仅如此,在日常生活方面残疾人往往还有许多特殊需求,除了与健全人相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外,他们还要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比如精神残疾人的日常治疗费用,下肢残疾人出行的代步车辆的购买和日常维修费用等。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这些特殊需求,对残疾人和健全人采取相同的保障措施,实行相同的保障标准,也势必会导致残疾人的实际生活质量低于健全人。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比如制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和扶助办法;在医疗保险中扩大残疾人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病种范围,提高残疾人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比例等。
2�完善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论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应当实行“分类施保”政策,根据残疾程度、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的不同,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水平;按照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而不是其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低保的评估依据,切实减轻残疾家庭负担。
3�建立残疾人定额补贴制度。建议国家吸纳一些地方的成熟经验,对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残疾人相应定额补贴,作为对残疾人的一项普遍福利制度。
4�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特别是严重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往往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国家和社会不应把这种供养责任完全转嫁给家庭承担。因此建议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对于供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集中供养残疾人的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5�建立多种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由政府提供残疾人医疗、教育专项救助经费、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补贴经费等,逐步形成完善的残疾人救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教育、康复、生活等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医疗难问题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

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成为我国居民继家庭食品、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与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是,我国医疗保障覆盖水平不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只有1亿多人,不到全部城镇人口的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仅为19�94%,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农民看病完全要靠自己支付费用。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 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他们的平均收入普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浙江为例,2005年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残疾人家庭人均仅为1800元;河南驻马店市2006年农民年收入为2906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面对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措施的缺失,许多残疾人只能小病熬、大病拖,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堪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有限,许多残疾人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使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许多残疾人也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费用,并且许多残疾人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即使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也普遍偏低。
城市残疾人的医疗状况也不容乐观。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残疾人难以就业,他们的医疗得不到任何形式的保障;即使就业的残疾人,很多人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医疗保险。据调查显示,武汉市硚口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
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优惠和救助办法,如减免贫困群体的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等;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困难的,减免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局或民政局列支补贴;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但是,国家和地方在医疗方面普遍缺乏对残疾人的优惠和扶助政策,没有形成相应的医疗和优惠制度。对贫困群体提供的医疗救助,因为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致使享受优惠和救助的残疾人都十分有限。有的地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还不到十种;有的地方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有的地方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800元。对于很多极度贫困的残疾人,即使可以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的扶助,在医疗上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且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不仅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而且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特需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医疗问题又是残疾人面临的现实问题,残疾人医疗问题的解决必将极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建议国家在医疗方面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医疗难问题。
2.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对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列支补贴,确保残疾人的参合率;与残疾有关的重大疾病,应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大残疾人报销医疗费用项目、提高比例。
3.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问题。
4.残疾人医疗特殊项目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降低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的门槛,不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应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经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需要采取特别的扶助措施。
在执行农业税时,各地政府普遍出台减免残疾人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分别予以减免农业税的100%、50%、30%。农村残疾人还普遍享受“三提五统”减免,积累工、义务工、水利工等劳务和替代费减免。同时,村集体根据规定可以从农业税中提取6%的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并普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全人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我们在武汉市调研时发现,农村健全人在获得农业税减免后,再加上政府的生产性补贴,年平均收入可以增加400多元。黄冈市在取消农业税后,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人均相对收入减少400-500元。在其他地方,调研组也得到基本一致的结果。
针对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减少的情况,湖北、湖南两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在推行农村低保试点的地方,将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在没有推行农村低保的地方,将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二是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部分市、县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湖南省衡阳市规定,农村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一事一议费,免除“两工”负担,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两工”负担。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为每名残疾人多划拨1-2亩承包地,用于转租经营,以此增加残疾人的收入。
湖北省在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吃”、“住”问题上的做法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湖北省对全省农村特困户普遍进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年120元,全省13万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对象,在定补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新增补助60元,所需780万元经费由省财政、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负担一半。武汉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元,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湖北省争取“中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1万户,省里每户配套1500元,由省发改委负责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将另外3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分别列入“农村特困户安居工程”和“搬迁扶贫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受到残疾人和广大群众的一致赞誉。湖北省洪湖市残疾人李茂盛入住项目房后,其亲友在恭贺新房落成的牌匾上赫然写着“李府大厦落成”,尽管在邻居楼房的掩映下,李家的新房显得非常寒碜,但他仍然喜不自禁,对政府的感激之情洋溢于表。
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专门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少数地方尽管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优惠内容太少,优惠力度太小,不能充分弥补农业税取消后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两省推行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对残疾人的优惠因制度限制也未能充分体现;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这个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湖南省122个县(市、区)中,36个县(市、区)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占29�5%。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实行农村特困救助,救助标准月人均只有8�5元。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低保金标准也普遍偏低。不符合低保标准或者社会救助条件,徘徊在贫困线上的残疾人数量很多,但无法获得任何优惠和扶助。此外,虽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虽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不能进入“五保”供养范围。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统一扶助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定额补贴,经费来源应当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
三、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提高低保金标准,并对残疾人有制度性的照顾和政策上的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针对残疾人专门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
四、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五、对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当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关于应解决残疾人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较多困难,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据武汉市叫硚口区调查显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湖南省华容县农村残疾人基本都已进入农村合作医疗,就医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该县城镇残疾人就医难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主要原因是城镇残疾人绝大部分无工作单位或已下岗,该县又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很多地方针对贫困群体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湖南省2006年由财政厅配合民政厅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目前已有105个县(市区)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湖南岳阳等地还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但是,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洪湖市仅有8种疾病列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如岳阳市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由于各区县财政匹配资金普遍不足,受助金额标准较低,有的县区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才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仅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也才800元。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很多残疾人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10-15元费用,地方相应采取了一些扶助残疾人的措施。湖北省4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均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解决。湖南省长沙县、望城县、湘潭县、衡阳县、耒阳市、长宁市等地都对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局和民政局列支补贴。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许多地方还没有开展,这些地方的残疾人仍然缺少制度上的保障。二是虽然部分地区有减免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政策并没有覆盖所有贫困残疾人,很多贫困残疾人仍然无力缴纳相关费用,武汉市目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仅占农村残疾人口的29�72%。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范围和比例有待提高,很多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而且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普遍偏低。四是重病门诊费用没有纳入报销范围。
为此,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特别是本地方的高发疾病、流行病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较高的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也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比如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等。不断提高救助资金补助标准,能切实减轻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在农村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免除贫困残疾人应当承担的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将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报销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将重病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各地应当规范康复经费的使用,提高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紧迫康复需求。

关于重视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问题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应受到重视,需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各地针对残疾人教育问题主要采取的优惠措施有:一、保证残疾学生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湖北省优先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武汉市规定低保户子女可以享受教育定额补贴,小学100元、初中200元、高中350-600元不等,残疾学生被纳入其中。二、对考取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贴,湖北对本科生奖励1000元,专科生奖励800元。武汉市对残疾人学生给予学费补贴,考入中专8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三、部分地方优先将特教学校的贫困学生纳入低保范围。
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外界障碍等多种原因,导致残疾人总体教育程度偏低。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残疾人中文盲112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9%。小学文化程度的613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2�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50人。绝大多数残疾人未接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没有一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盲、聋、哑三类适龄儿童少年教育状况更为堪忧,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与义务教育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的有两到三成。特殊教育学校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武汉市6个远城区只有3个区分别有一所特教学校。现有特教学校无论是结构、布局、规模和门类,还是办学条件、经费和师资力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求,而多数农村家庭又没有能力将适龄残疾子女送到其他区或者中心城区的特教学校寄宿的经济能力。与武汉市相比,湖北省其它地区残疾人面临的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残疾人教育权利很难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
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十分突出,由于家庭贫困,许多残疾人子女没有读完小学就不得不辍学,不少残疾人子女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普遍遭受歧视的现象还很严重。
建议:
一、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根据其特殊需求,在生活费、学习用品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
二、国家应当科学发展特殊教育,在特教学校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课程设置等方面制定相应优惠措施,确保特教学校的良性发展,满足残疾人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
三、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开展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四、国家应当出台相应优惠措施,确保残疾人子女可以接受相关教育。

⑺ 农村残疾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什么

第十五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由拆迁人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鼓励网络经营单位对残疾人使用网络给予优惠。

⑻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近20年社会急剧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弱势群体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就存在,估计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有八千万之多,对它们的制度保护和法律救济非常急切和重要。我国的社会保障目前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优抚等内容。

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覆盖面窄,差异大,与发达国家的统一国民待遇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

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它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地位的人等。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

解决对策

1、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

把再就业问题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就业扶持要向贫困群体倾斜,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向贫困者倾斜。

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都覆盖在安全网内。

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3、建立城镇扶贫的监测体系。

把解决失业问题和城镇扶贫纳入宏观调控之内,应准确掌握失业率、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有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以便及时调控和采取对策。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牵头形成统一的城镇扶贫管理体系,使扶贫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8)残疾人医疗资源哪些地方未完善扩展阅读: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2、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⑼ 国家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法律分析: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