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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土采用什么方式计征资源税

发布时间: 2022-08-27 22:47:35

A.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1能源矿产天然气原 矿从价计征6% 2煤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3.75%3.5%3煤成(层)气原 矿从价计征1% 4页岩气原 矿从价计征6% 5地 热原 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 6黑色金属铁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6%3%7锰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2%8钒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9钛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10有色金属铜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1铅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12锌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13镍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4锑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15镁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6汞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7铝土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8%4.8%18钼选 矿从价计征 8%19金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6%4%20银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21轻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 12%22中重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 20%23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4铌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5钽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26有色金属锗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7镓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8镉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9硒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30矿物类高岭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31石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3元/吨3元/吨32磷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7.5%5.3%33萤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34硫铁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5%2.5%35天然石英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6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7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8硅线石(矽线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9长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0砷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1碘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2硅藻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3陶瓷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4耐火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5伊利石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6硅灰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47重晶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5%48方解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49石 膏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50矿物类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51岩石类凝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52大理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53板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54玄武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5辉绿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56白云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7石英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6%6%58砂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9页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4%60泥 炭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61砂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62宝玉石类玉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63水气矿产矿泉水原 矿从价计征1.5% 注:1.对我省资源税税目外新发现的资源,开采生产销售原矿或者选矿时适用税率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法定最低税率执行。2.六盘水市、毕节市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75%,其余市州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5%。3.纳税人销售金锭,按金的选矿税率征收资源税。

B.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一般用途特殊用途回灌量未回灌量税率每立方米1元每立方米3元每立方米9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般用途特殊用途回灌量未回灌量税率(40℃≤T<60℃)每立方米1.2元每立方米9元每立方米30元税率(60℃≤T<80℃)每立方米1.6元每立方米12元税率(T ≥80℃)每立方米2元每立方米15元
注:T指出水温度。

C.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

资源税如何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从量定额——粘土、砂石和部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3.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已税产品的税务处理——一次课征制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D. 资源税采用什么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税率形式如下:
1、税率,黏土、砂石定额税率,其他应税矿产品,比例税率;
2、分别核算;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
5、收购未税矿产品。
资源税的税率如下:
1、原油8.00至30.00元每吨;
2、天然气2.00至15.00元每吨;
3、煤炭0.30至5.00元每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至20.00元每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至30.00元每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至30.00元每吨;
7、盐,固体盐10.00至60.00元每吨液体盐2.00至10.00元每吨。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相关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内的资源税体系,开始征收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 资源税怎么算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F.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G. 资源税其它有粘土的税率

7月1日起全面施行资源税从价计征。
粘土砂石等因为零散且现金交易,仍暂实行从量计征。

H.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地热、石灰岩、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砂石、其他粘土、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