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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煤矿资源怎么利用

发布时间: 2022-08-24 10:06:07

① 2015年永久性关闭煤矿产能可以交易或者转让吗

煤矿等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已经关闭相当于没收了你所有经营权限,已经不算你的东西,不存在交易和转让的说法。

② 关闭与整合协同———内蒙古矿业整合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整合走的是一条以矿权为核心的关闭与整合协同发展的路子。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技改和关闭不合格小矿,一是实现了煤矿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资源利用率显着提高。整合后,全自治区地方煤矿全面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最终地方保留煤矿500座,煤矿年产规模将达到30万吨以上,平均资源回采率将提高15%左右,年节约煤炭资源4000万吨,相当新上30多座百万吨矿井。二是明晰了产权,全面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通过资源整合,建立现代企业模式,明确了各煤矿的产权,同时也加大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力度。三是彻底解决了国有矿山内的小矿问题和遗留下来的上下开采安全问题。四是矿山布局日趋合理,煤矿 “多、小、散”的状况得到了全面治理。五是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得到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成功模式有:

3.3.5.1 边整合边关闭———鄂尔多斯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鄂尔多斯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与晋、陕、宁三省 (区)接壤,面积8.73万平方千米,含煤面积约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70%,约占全自治区煤炭储量的60%。2005年全市生产销售原煤1.5亿吨,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煤炭工业已成为全市的支柱产业。该市原有地方煤矿矿井532个,通过整合关闭最终达到300个,其中有135个保留矿井,剩余的397个矿井整合为165个,并按照符合规划、就近整合、实现规模开采的原则合并资源。整合煤矿各方签订的 《煤矿资源整合协议》规定,由其中的一个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其他煤矿在整合后不主张权属利益的,保留煤矿申请扩大范围,其他煤矿申请注销原来的采矿许可证;煤矿整合的各方签订的 《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中以合股形式或者在整合后的煤矿中主张权属利益的,应先设立新的煤炭企业,由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参与整合的各煤矿全部注销现有的采矿许可证。

鄂尔多斯市积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出台相应政策,全力推动煤炭资源整合与技改工作。一是能够主动整合并进行技术改造且回采率达到要求的煤矿,市、旗 (区)两级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二是对整合矿井周边及井田间不宜再设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资源,配置给整合煤矿,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三是对积极参与整合的矿井,政府在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配套。四是对符合整合条件并主动参与整合的煤矿,各有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材料,为其办理采矿权合并手续。五是已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采用多井口生产或到2007年年底没有完成机械化开采改造,其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关闭。六是对具备整合条件但拒不整合的,如果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关闭。七是在开采工艺选择上,优先鼓励露天开采和机械化综合开采;对实行露天开采或机械化综合开采的煤矿,市、旗 (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煤矿专项补贴100万元。对于资本金充足、抵押担保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好的煤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协调解决露天开采煤矿、机械化综合开采煤矿的银行贷款问题。

鄂尔多斯市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坚持五项原则,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坚持煤炭资源整合与促进采煤方法改革和提高回采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煤炭资源整合,为保留矿井设置适合机械化开采的井田面积,要求整合的煤矿必须采用先进的采掘工艺,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正规化开采。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后的联合矿井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按照 “宜大则大、宜中则中、宜小则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井型和采掘方式。三是坚持合理规模、高产高效的原则。整合后的煤矿,只保留一套有效证照,形成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一律关闭。严禁借整合搞多井口生产,防止出现 “假整合”现象。四是坚持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各煤矿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完成整合工作。整合中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和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引导、鼓励、支持重点煤炭企业对地方小煤矿实施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通过资产重组形成区域性的煤炭集团,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整体素质。五是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易于整合和能实现规模开采的煤矿,以及煤炭延伸和加工转化搞得好、有潜力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倾斜。

3.3.5.2 先关闭后整合———乌海市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在内蒙古自治区除鄂尔多斯市以外的各盟 (市)均采用这种整合方式。各盟 (市)先对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再由地方政府对煤矿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关闭中产生的各种矛盾,明确采矿权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备案意见办理采矿权。如乌海市原有矿井100余处,通过关闭保留矿井仅23个,把关闭后的煤矿资源再规划成10多个矿区,引入有实力的企业设置采矿权。

③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煤炭资源整合第五条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第六条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第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十四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④ 什么叫做煤矿资源整合

关闭小煤矿,私人煤矿
让国有大煤矿来进行生产

⑤ 国家关闭的煤矿资源能否买卖

国家关闭的煤矿资源不能买卖。
实际上,所有矿产资源不可以买卖,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它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经过几百万年,甚至几亿年的地质变化才形成的,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80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能全部划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因此,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

⑥ 生态修复的山区型煤矿废弃地的生态修复的内容

修复和改善矿山废弃地生态经济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为五方面:受损农地再利用、废弃矿井资源再开发、合理开发和保护未利用废弃地、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景观建设。
一、受损农地再利用
山区农业用地非常宝贵,受采煤影响损毁和破坏的农业用地重新利用有明显的必要性。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和裂缝给山区梯田地和坡耕地的耕作操作带来严重不便,存在漏水漏肥现象。对其的修复和改造主要是工程措施辅以生物措施和农耕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存土壤养分。受损农地的生态修复应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耕作便道和蓄、引、排、灌等配套工程,坚持山上山下综合治理,治好山上,保护山下;全程规划,分布实施。同时通过施肥改良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多施农家肥、有机肥等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
二、废弃矿业资源再开发
煤矿关闭后留存的废弃矿井、研石堆、机械设备和采矿典型迹地,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废弃资源。这些物质和非物质文化具有极高的市场、历史、社会、建筑和科技、审美价值。因此对这类具有采矿工业历史记录作用的矿山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废弃矿业资源开发利用主要内容包括:矿井水净化作灌溉和景观用水、歼石堆充填塌陷坑和矿业遗迹旅游资源开发等。
三、合理开发和保护未利用废弃地
从土地生态学和生态景观理论的角度分析,还未利用的矿山废弃地土地资源并不是完全处于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保护土地资源不是简单地等同于不开发土地资源,关键在于开发的形式是否有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有利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主要措施包括对矿山废弃地天然林地区的封山育林、荒地的植树造林、部分适宜开发为农业、旅游用途的荒地的适度开发。如结合优越自然、社会和文化资源的缓坡荒地开发具有特色或主题的生态旅游。
四、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是煤矿废弃地的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针对泥石流、滑坡等。多年采煤产出的研石堆积在沟谷内,极易诱发泥石流等。泥石流等防治工程主要措施包括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边坡治理,植被再造等。工程措施是一种直接防御泥石流发生的治理手段,采取排导沟、护坡和挡墙等相结合的治理方案可以稳定沟床和坡面物质,控制泥石流发生发展;生物措施是一种有助于减缓泥石流形成的治理手段,采用科学的方法植树种草。植被覆盖可以有效减少地表径流、保持水土,对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具有显着的效果,从而对缓和泥石流的发生发展、减轻危害,具有工程治理不可取代的作用。同时生态林建设,可以营造良好的山谷景观,极大地改善生态环境。
五、生态景观建设
生态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生态景观的重建。生态景观重建是山区矿区废弃地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之一,即生态景观建设是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景观建设着眼于长远的自然景观保护和生态平衡,引入生态观,包括有关生态环境和景观建设的一切措施和手段,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客观的动态过程。矿区废弃地生态景观建设在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追求生态、经济和社会三者相统一的整体效益。矿山废弃地生态景观建设有以下基本内容和措施:塌陷坑的充填平整、裂缝的修补、研石堆污染治理及其整形和绿化、人文景观的挖掘与修缮、陡荒坡地绿化、坡耕地进行平整、梯田水利建设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从而营造新型农村田园景观,为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假日农业奠定基础;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人民,利用休闲活动享受大自然的田野风光提供场所。
国内外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现状
海岸带(coastal area)是陆地与海洋相互作用的交接地区,是人类社会繁荣发展最具潜力和活力的地区。海岸带既具有重大的生态效益,又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人口不断地向海岸带地区集聚,使海岸带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资源和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世界各国对海岸带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早在1972年10月27日,美国颁布了《海岸带管理法》(CZMA)[2],随之韩国、日本、新加坡、英国等国也先后制定了海岸带管理法律、法规。同时为了减少资源破坏和避免生态进一步恶化,利用人工措施对已受到破坏和退化的海岸带进行生态恢复,由于人类对海岸带生态系统复杂性认识的局限性,对海岸带生态恢复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单个的生态因子上,对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综合系统的恢复技术。

⑦ 施工挖出煤炭资源怎么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销售砂石、粘土等普通矿产资源如何处理的问题,《矿产资源法》未作特别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也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的两份复函对此问题作了解释与说明,1998年08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发文字号 国土资函190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1999年08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404号发文《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根据以上两个《复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综上,结合《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采挖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设而用于销售,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面临被追究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设,而是用于出卖,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⑧ 关闭煤矿闲置土地今后怎么办

是员工还是老板呀?

今后再找其他的事情做吧,
都已经被关闭了。

⑨ 申请关闭的煤矿应解决哪些遗留问题

申请关闭的遗留问题金鹏矿山机械以重庆市为例为您说明,1998年,国家将原中央直管的松藻、南桐、永荣、天府、中梁山等五个矿务局下放到重庆市管理。2000年至2006年,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曾家山矿、天府矿务局杨柳坝煤矿、重庆市东林煤矿、重庆綦江打通二矿及中梁山矿务局等6户国有煤炭企业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先后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共涉及职工近6.5万人,处理了大量债务,移交了公安、学校等社会职能,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许多问题。除中梁山矿务局外,其余五个破产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未能移交地方管理。煤炭企业的破产费用均是按10年计提,大部分煤矿已经到期,目前,发生的费用由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主体企业垫付,近年来,煤炭行业受多重因素影响,全国7成煤炭企业亏损,重庆煤矿资源条件差,开采成本高,受国家环保政策影响,传统火电升级改造,市场份额逐年下降,承担破产遗留问题难度加大,给矿区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政策性破产煤矿遗留的主要问题

以重庆市为例,2000年最早破产的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至今已近15年,2006年破产的永荣矿务局曾家山矿已近9年,随着时间推移,遗留问题日趋加重。

一是破产经费缺口大。重庆市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煤矿,由国家按有关规定测算并拨付破产费用。但由于实际破产经费的支付年限远远大于国家核定破产经费的支付年限,实际破产支出项目多于核定支出项目,实际破产支付标准高于核定支付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用完,破产经费缺口严重。

重庆市6户国有煤矿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三供一业"和离退休管理等社会职能未移交地方管理,所需维持经费每年9400万元,由中央财政预付10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已经用完。自2011年以后,这笔资金一直由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主体企业垫付,到目前为止已累计垫付3亿多元。

另外,随着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的出台,原破产企业又产生出新的费用支出,主要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账户补差1835万元/年;破产企业病亡职工遗属救济费3468万元/年。由于破产企业已经销户,新产生的这两笔费用也一直由存续的国有煤矿承担。

二是破产煤矿社区维护运转费用高。由于破产煤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矿社区,大多远离城市,生产生活系统自成体系,每年都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维护,才能保持社区正常运转。财政补贴到期后,这部分运行经费已无稳定可靠来源。初步测算,重庆市破产煤矿社区每年所需运行经费达到3283万元/年,其中,医院348.6万元/年,供电956.2万元/年,供水、供暖和公用服务1414.2万元/年,离退休管理机构564万元/年。

三是"三供一业"设施历史欠账多。由于大部分破产社区"三供一业"设施历史欠账多,房屋陈旧,管网破旧,计量表具不全,生活区物业管理达不到一般城市居民小区管理标准,地方政府不愿意接收。按"三供一业"移交标准实施改造,亟需大量资金进行升级改造。以重庆市为例,该市国有重点煤矿水电气与公用住房管理,若达到移交条件需要投入改造费用9.19亿元,其中供水设施改造约1.24亿元、供电设施改造约5.3亿元、供气设施改造约2.65亿元。

建议

妥善处理破产煤矿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矿区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彻底解决破产经费缺口问题。建议重新核定原破产煤矿费用,解决年限超限、标准提高、范围变化等引发的缺口。对经常性费用、离退休管理机构经费及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医疗保险、企业办社会等费用缺口,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追加补助;对以后年度的费用,逐年核定,纳入中央、地方财政预算,按年据实支付。

二是适当补助破产煤矿社区运转费用。建议中央财政足额核定破产煤矿社区运转费用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规定,将破产煤矿社区所需运转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年据实支付。

三是支持
"三供一业"移交。因为破产国有煤矿为中央下放企业,且当前国有煤矿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无力承担后勤设施改造费用,建议参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移交的政策,由中央财政足额拨付资金,对破产煤矿"三供一业"等后勤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弥补历史欠账,使其尽快达到移交条件;同时,采取中央财政给予大比例资金支持,地方财政"兜底"方式移交"三供一业"。建议将重庆市为作此项政策的试点城市。

⑩ 煤矿是不可再生资源,如果都用完了人类该怎么办

煤、石油、天然气是常用的能源材料,非常重要。比如现在发电用的主要能源是煤,冬天取暖也是主要能源。石油被称为“工业血液”,也是车辆等交通工具所需的燃料。发动机离不开它,而天然气是每个家庭生火做饭所需的能源,所以这三种能源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不同文明水平的生物可以利用不同范围的资源。比如行星文明层面的生物可以利用星球内部的资源,就像人类可以利用地球的资源一样。而那些生活在恒星文明和星际文明中的人可以利用恒星系统和星际文明中的资源。因此,人类要想利用地球以外的资源,就需要提升自己的文明水平。科学家表示,他们不担心提高人类生活的文明水平。提高文明程度的方法和手段有很多。相比之下,科学家更担心的是如何保护高级文明,如何让高级文明不被其他文明发现。《黑暗森林法》指出,任何暴露的文明都有被其他更高级别的文明杀死的危险,保存文明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其他文明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