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源管理 » 上海市再生资源协会是什么单位
扩展阅读
怎么下载一点石油公众号 2025-05-16 11:05:20
石油和黄金油有什么区别 2025-05-16 10:55:27

上海市再生资源协会是什么单位

发布时间: 2022-08-05 11:09:22

‘壹’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译名: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CR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办会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收集、传递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进行行业分析;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行业信息网站。
(二)组织和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规划重大项目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行业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以及行业统计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相关竞赛评比。
(四)参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的评价、交流,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人才、技术交流。
(六)组织全国再生资源国际交流、专题研讨、技术推广、会员间合作等活动,不断拓展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培育大市场,开创新业态,发展新产业,建设新体系。
(七)实施品牌战略推进,促进企业创新、产学研贸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八)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守法经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检查,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市场不断规范化。
(九)在政府的指导下,代表行业或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再生资源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诚信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
(二)经调查核实、履行登记后,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并根据章程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表决,予以相应处罚;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报告及经费管理办法;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变更及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见;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在再生资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热心行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入选,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搞好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向理事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工作任务的费用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8年4月28日第四届五次理事会建议修改,并提交第五届会员大会于2008年 10 月27 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贰’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行业合法权益;
(二)负责再生资源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再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再生资源行业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市场预测;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政策、规划和法规的建议;
(五)承担国家课题研究,推广再生资源产业新技术、新工艺;参与组织科技成果评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组织再生资源行业专业人才、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再生资源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组织专家对回收利用工作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七)促进同行间、国内外企业间横向联系,组织会员之间、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出版再生资源刊物,编印参考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会办有《再生资源工作通讯》,建有“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叁’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这样的国企可以去吗

可以,好单位,做再生资源前景可观,也是国家现在的战略。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再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1989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投资控股的我国最大的专业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经营、生产加工、科研、管理为一体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具有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理权。本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一亿元,总资产十亿多元。 在天津设有再生资源研究所、全国再生资源科技信息中心站、全国再生资源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站,是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会长单位。

‘肆’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介绍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隶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协会现有会员500余家,涵盖全国再生资源行业10,000多家企业;办有《再生资源工作通讯》、《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杂志和“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三大信息平台;设有10个专门委员会,由国内外业内30多位顶级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伍’ 再生资源办公室属于哪个单位

每个地方都有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专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管。有的地方主管部门是供销联社,有的地方是商务局

‘陆’ 什么属于再生资源

可再生资源也称可更新资源,它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的含义是:“其更新、或者说是再生速度大于或等于我们开发利用速度的资源。”煤是比较典型的非可再生资源,它之所以是非可再生资源就是因为它的形成需要漫长的地质历史年代,而我们人的生命周期比它短许多,我们等不到它再形成了才利用----它的形成速度远远大于我们对它的开采利用速度。

所以,不仅非可再生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在一定的时间跟空间尺度内,可再生资源的数量也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可再生资源也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可再生资源只有在我们控制了量的情况下,权衡了开采量及该资源的再生量,使我们的开发利用速率小于其形成速率的条件下,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所以说 水是非可再生资源 因为人类消耗它的量是非常大的,远大于人类重新获得淡水的量(只有淡水才对于我们是有意义的)人类只能利用到地下水和经过净化的水而其量实在是太少了,所以现在大多城市缺水,提倡节约用水.或许等科学发达了,人类能高效,快速的把海水转化为淡水的时候,水就会归纳为可再生资源了.

‘柒’ 上海交投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交投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是2009-11-05在上海市宝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宝山区蕴川路2828号。
上海交投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36972047158,企业法人滕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交投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专业收集、分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在资源再生、环保专业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环保产品及设备、办公用品、金属材料及制品销售;家电维修;家用电器的批兼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定回收行业经营规范,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国有资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兼容共享。四、删去第八条、第九条。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技术和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

引导相关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促进绿色消费和再生资源回收。六、删去第十二条。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备案。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九、删去第二十二条。十、将第二十八条条标修改为“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删去第三款。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修改:

在第二条第一款“生产”之后增加“经营”,将第二款中的“报废汽车”修改为“报废机动车”。

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行业组织”,删去第一款中的“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录”之后增加“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删去第四项。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经备案的”、在“数量”之后增加“去向”。

在第二十七条“绿化市容”之后增加“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商务部门”。

将条款中的“环保”均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均修改为“市场监管”、“建设交通”均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区县”均修改为“区”、“市再生资源协会”均修改为“再生资源行业组织”。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玖’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经营备案

相关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精神,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受理备案登记事项,由各区(县)工作处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凭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到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领取《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叁份)和《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半年报信息表》(一式叁份),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复印或复写。
(二)经营者将上述填好的列表及下列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一并交至所在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1、单位介绍信或备案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还需提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5、是本会会员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进行核对,并在《备案申请登记表》上“派驻地工作处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行业协会工作处送达的《备案申请登记表》后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交还给行业协会工作处。
(五)各区(县)行业协会工作处将经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备案登记申请表》及申请备案登记经营者的申请材料一并送至行业协会秘书处。
(六)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统一编号,并将经营者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备案,统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续)”,并通过工作处向备案申请经营者统一发放,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由工作处统一收回送至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七)本市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是负责备案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对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各区(县)工作处同样要对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汇总,并将《上海市××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统计表》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