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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汉邦人力资源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2-08-04 13:45:38

① 西安汉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西安汉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主要结合现代科技创新的技术与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宣传、包装服务。公司集策划、创意、摄像、制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影视广告公司,汇集了一批高水平的前、后期专业摄像制作人员,拥有全套的数字影视摄像制作设备和行内领先的制作团队。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专业体现价值,实力彰显卓越”的经营理念。以独特的思维,先进的技术,精准的定位,贴心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服务,扎根西安,服务全国。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高、新技术,整合了陕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等影视传媒行业的优秀人力资源,技术不断更新设备和学习新的技术,已熟练运用AfterEffects、Premiere、Edius、3Dmax、MAYA、ZBrush、AE、PS等行业内制作软件。
法定代表人:赵唯毅
成立时间:2008-01-11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1010010003553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8号楼2单元401室-01号

② 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18-05-31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2411、2412室。

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MA2RR8NA26,企业法人郑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及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管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工商财税咨询;法律信息咨询;财务管理;网站设计及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汉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③ 养老保险基金到账金额1.07万亿元,这笔钱涵盖了多少人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07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2.18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2.67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1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个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1.6万亿元,支出总量1.46万亿元,累计结余6.4万亿元。目前,社会保障基金运行总体稳定,各省启动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累计投入1.07万亿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落实新政策,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继续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④ 61岁农民工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起诉人社局

61岁农民工可以认定为工伤。
你看下这个案例:
61岁职工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赵克王继红刘冬来源:江苏法制报 工伤认定起波澜
黎德寅是徐州市贾汪区的农民,2002年开始在徐州汉邦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上班。2004年10月21日,黎德寅正在上班时,被本单位一辆送料机动三轮车不幸撞伤头部,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不治身亡。
2004年11月25日,黎德寅之子黎紊煊在料理完其父的后事后,鉴于其父的生前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遂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为其父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当天,劳动保障部门即向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称其报来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受理。”
可不久黎紊煊却意外地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一纸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2005年2月16日,劳动保障部门在给黎紊煊的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中称,经审查,因黎德寅出生于1943年5月,“(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现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称“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上一级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只有在“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三种情形下,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并没有说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此,黎紊煊感到百思不得其解,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3月23日,黎紊煊一纸诉状将徐州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黎紊煊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审查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后予以立案,但又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终止对黎德寅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终止对黎德寅工伤认定的决定与法无据、与理不符,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徐劳社伤终字(2004)第0001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重新对黎德寅的工伤予以认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5年3月29日,徐州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诉状副本后辩称:“经查,黎德寅去世时,年龄61周岁,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黎德寅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并强调其“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劳动关系是关键
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不服工伤行政确认案。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尤其是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向法庭分别提交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证明事发时黎德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并称到退休年龄后就应该退休,退休后参加工作,与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
原告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只适用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团体,而第三人汉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而不适用该办法,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便是适用该办法,也仅仅是达到退休年龄后要办理退休手续。但在许多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也并不一定非要办理退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符合该规定,且有保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工人名册鉴证文本,证明黎德寅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第三人汉邦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说明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说,我国也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超过60岁就不是职工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称,职工的概念首先是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从事具体劳动的是职工,超过这个法定年龄的就不属于职工。由于《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国务院1978年制定的,距今历史比较久远,而目前用工形式多样,且又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所以,我们只能按照法定的退休年龄来进行衡量。这就是说,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汉邦公司工作时是59岁,彼此系劳动关系;而到了60岁的时候,即便是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参加工作。至于当时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何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工人名册鉴证文本,也系没有认真审查黎德寅的实际年龄和工作疏忽所致,因而该文本与法不符,属于无效文本。
原告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为第三人汉邦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工人名册鉴证文本中就包括黎德寅,说明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伤,被告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被告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时却断章取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法确认劳动权
2005年6月10日,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负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
被告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性满60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予退休的规定。而黎德寅的身份是农民,其与第三人建立合同期限为1年的用工关系,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关于合法的用工年龄问题,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作出排除性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工的范畴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案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备案。被告以黎德寅为第三人提供劳动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黎德寅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作出的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05年6月16日,泉山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徐州市保障部门于2005年2月16日对原告黎紊煊作出的徐劳社伤终字(2004)第0001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黎紊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保障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