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公平
立足于统筹城乡、区域教育,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统筹教育发展的规模、结构、质量,将下功夫着力从四个方面解决教育发展中不公平、不公正等重大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
一是实现教师配备和校长选配的公平公正。由县人事部门牵头,教体部门配合,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定编定员,确定各个学校的领导职数、教师人数(含各科教师)和后勤人员,并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选配好学校领导和科任教师。
二是实现教育经费分配的公平公正。财政、教育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教育经费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费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各类经费的使用建立制度,并进行有效地监督,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使用公正、用途公开,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实现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平公正。对义务教育长效机制项目、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帮建等各类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开定点、公开招标等制度,并向边远山区贫困乡村的薄弱学校倾斜,确保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定点准确、使用得当,建设项目的规模、方式等适度、科学。
四是实现教育管理的公平公正。建立教师科学合理流动的机制,使教师流动正常化、公开化、公正化,真正使教师的流动体现能者向上流、庸者向下沉的导向,确保优秀教师有不断进步和进入条件较好学校任教的机会。加强教师职称管理,使职称的评定公开、公平、公正。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使教育的考核评价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化,更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贰’ 如何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关系的
如何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关系的
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的观念是不同的。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公平又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平的内涵不同。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平的理解不同,但公平具有客观的内容。公平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具有客观性。
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人类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效率问题,人作为智慧动物,其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有的人投入少,但实现的目的多,即我们所说的事半功倍,而有的人投入很大,但实现的目的少,或者实现不了其目标,即我们所说的事倍功半,前者是高效率,后者是低效率。所以效率就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值,或者叫效益与成本之比值,如果比值大,效率就高,也就是效率与产出或者收益的大小成正比,而与成本或投入成反比例,也就是说,如果想提高效率,必须降低成本投入,提高效益或产出。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对立的,有人认为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从大的趋势来讲,总的说来,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进效率。政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过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生产效率的促进。政策的公平合理促进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则导致低效率。
人类的任何活动也都有效率问题。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各个方面。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效率与公平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结果,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因此,强调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显得非常重要。
“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一切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服务的。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注重经济效率,又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坚决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因此,任何只顾公平而忽视效率和只顾效率而损害公平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只有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和协调,在全社会树立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坚持公平的原则,保障人们利益和分配的合理化,使每个社会成员既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可以说,“注重效率、维护公平”,既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公平,亦即公正、平等。当年搞计划经济,一切围绕“计划”转。表面上看,计划最具“公平”特性。所以,计划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平均主义、平分秋色,就是“均贫富”,就是“你有我有全都有”。那时的公平,是具有普遍、普及、普惠意义的。这看似公平,但实际上是一种伤害了不少人积极性的“公平”,是一种“大锅饭”式的“公平”。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比过去活了,环境比过去宽松了,人的潜能、智能、积极性比过去高了。那种貌似“公平”的公平在这种体制中站不住脚了,那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所谓“公平”,受到了以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为内涵的按绩效论公平的新式公平的挑战。实施这种公平的初始,不免让人觉得有些陌生,有些不适应。因为能力强者与能力弱者、勤奋努力者与不思进取者所获得的回报拉开了距离。昔日的所谓“公平”日趋没落,尽管有人心存疑虑,但却不得不面对这一无法逆转的趋势。
传统的公平受到了现代公平的挑战,懒散的公平受到了竞争公平的挑战,且后者“力大无比”,最终战胜了前者。因为,公平与效率挂上了钩,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相辅相成,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得益彰,此时的公平更具时代性、知识性、竞争性、世界性。而这种市场公平,虽然也有其负面作用,弄得不好,将导致两极分化,但只要利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行合理宏观调控,扬其有利因素,克服其负面影响,就能利用其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铺平道路。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核心是解决发展生产力过程中的竞争和效率问题。由于市场是自由的、开放的,它本身不考虑社会公平问题。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来弥补这个“真空”?各级党委和政府理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市场竞争中弱者利益的责任。
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存在着社会资源、家庭背景、人际关系等先天性的不公平。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社会公平似乎可以分为“效益公平”和“道义公平”。前者释放社会能量,后者保障社会稳定,都不能偏废。为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失公平现象的发生,关键要制定一系列公开、透明、维护社会公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让公平问题变得有章可循。
一件被一个团体、单位看来算不了有失公平的事,对一个小单位、小家庭来说,却可能“重如泰山”。贫困人口、残疾人口、无依无靠人口、失业下岗人口等,都是社会的弱者,他们心中对公平的敏感度自然要高于其他人群。维护这些人的权益,是维护社会的“道义公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
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但人民的公仆应该有怜悯之心、恻隐之心、同情之心、爱民之心。不仅要维护“效益公平”,同时也要兼顾“道义公平”。我们理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大内容。
在分配政策上,把公平放在“兼顾”的位置上,是有历史原因的。我国改革开放前,是一个绝对平均主义的国家,“大锅饭”的分配体制,使效率大受影响。二十多年前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逐渐讲求效率,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农村到城市,经济活跃起来,非常见效。于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就把“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验总结,写进了十四大的决议。但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提法上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把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这两者关系,由效率、公平处于同等重要地位,改变为效率处于“优先”的第一位,公平虽然也很重要,但处于“兼顾”即次要地位。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提法,是适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经济理论界也出现代表不同利益的声音。有些人借“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单纯为一切敛聚财富的过程辩护,这就不符合改革的精神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一定时期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而不是整个市场经济历史时期不变的法则。随着总量发展、经济效率问题逐步得到相对的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会逐步上升为突出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从现时起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调整效率与公平关系,加大社会公平的分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现在就可以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过渡。
从道德角度看,公平和效率是一致的,公平的道德也就是对个人努力才能的认同,会激发人的积极性,产生巨大的效率。
我们与世界其他国家在各方面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是人才资源使用效率的竞争,而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关键是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是否公平合理。以道德为依据,公平会调动人的积极性,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效率。
当个人被认同,在心理上会产生知遇之心,使其想尽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公平与效率相协调,使社会保持稳定的秩序和稳定的发展"注重效率,维护公平既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辨证统一。
我们强调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的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一切剥削阶级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服务的。
树立公平与效率一致的道德体系有助于社会发展,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能忽视道德的培养,在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也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
从管理看,管理公平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管理的职能是维护公平秩序,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实现公平以提高效率。也就是说,管理越公平,越能调动人们的积极因素,产生正向的积极作用,提高效率,否则,管理不公平,就会出现反向的消极破坏力量,降低效率。因此,管理对公平与效率至关重要,具有极其深远重要的意义,对管理而言,公平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激励功能,二是合力功能。
所谓激励功能,就是激发人的热情,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开发人的潜能和创造性,使其能向着组织所期望的目标而奋发努力。
因为激励的根本原理是发展,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发展人们的智慧和潜能。发展对组织所期望的价值目标和追求。也就是说激励能使人产生追求,有了追求就有了奋发向上的力量,有了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决心,有了实现目标的方法,有了胜不骄败不馁的勇往直前的精神。因此,也就有了更大更好的效率。
所谓合力功能,就是公平在管理中产生的另一大功能,它是极为珍贵的无价之宝。我们讲的合力是一个国家或单位的向心力,凝聚力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力量。它不是由单个力量简单的相加而成,它是可以成倍增长的集体力量。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
1、效率优先原则
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该是效率优先。因为公平与效率总的来说是一致的,所以,实行效率优先原则就意味着是公平的,合理的所谓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率为首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必须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
效率优先原则意味着人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实现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这样,效率提高了,生产上去了,社会财富增多了,人们享有的社会公平就更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切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由于效率属于现实生产力范畴,而公平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范畴,因而从效率与公平在社会发展因素的序列中的一般关系来看,效率优先是必然的,兼顾公平是必要的,因而是合理的。人类社会进步的因素中,生产力的作用是巨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随着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公平实现的越来越充分。宏观地看,生产效率越低下,社会公平实现的就越不充分,人们就越缺少自由、民主、公平;反之,生产效率越高,社会财富越丰富,在社会物质文明增强的基础上构建的人类社会秩序就越完善,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公平就越充分,能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就越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产生的效率就越大,所以,在二者的关系中要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必然的。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目的实现共同富裕,生产力的发展必须通过效率的提高,只有生产发展了,效率提高了,才能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真正的公平。所以,把效率优先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率,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而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公平能够实现的物质基础,只有社会物质丰富,才能增进社会公平,如果效率低下,物质财富严重缺乏,怎样才能实现真正公平呢?
我们曾经过分重视公平而忽视了效率,误以为公平就是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因而在分配上实行了公平的平均,这种公平的薪酬体系造成了什么后果呢?那就是妨碍了效率,结果使人民长期处于贫穷状态,生活在困窘的状态中。没有生产的发展,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赖以实现的物质基础。要以效率为先,只有以效率为先才能提供公平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公平只是一句空话。
当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要改变的是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中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国家的行政部门用计划调节的,它导致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低效率,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经济运行以市场为轴心,实行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的法则使生产效率得以提高。如果一个企业效率好,就会发展壮大,如果效率不好,就会日益衰落乃至被淘汰出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效率有限原则是符合这一市场经济规律的。
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重要原因就是在竞争中机会公平,效率优先,对于企业来说,在竞争中,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效率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以应以效率为先,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战略,在企业内部,要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充分挖掘人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效率。企业的效率好,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
兼顾公平的原则
我们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并不否认公平,更不能牺牲公平只顾效率,正确的做法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只有坚持公平才能够调动效率的创造者,即主体参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主体的努力被社会所认同就能够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反之,不公平会使主体失去工作热情,降低公平效率,所以,只有兼顾公平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而且,公平所反映的秩序的合理性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个体被认同和肯定,个体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而整个社会整体才能够处在一种有序的状态下发展,个体间相互协调形成很好的团队精神,能够提高社会整体效率,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高效率。
总之,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叁’ 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一、利益多元化背景下的社会公平正义
据考证,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时期就已出现。古埃及的公正神是教人稼穑的俄塞里斯神,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可见,公平正义的概念在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着的特点:一是它同劳动紧密相连;二是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平正义”同“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是具体的、历史的。他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不可能是永恒的,任何类型的公平正义都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诚如马克思在谈论法律时曾指出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肆意横行。……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同样,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路径的探求也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受限于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早期古代社会中的人们还只是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局限于伦理学层面,依赖于社会成员的道德修养和品质塑造。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就是知道在特定的环境中“如何行动”;柏拉图则把正义视为心灵的德行,不正义视为心灵的邪恶。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等观念引起普遍重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研究也发展到了对于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制度设计阶段,其中不乏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的、实用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论公正观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公正观的批判中,指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他们认为,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不能从公正的原则出发,而应从现实的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出发去寻找实现社会公正的正确可行的途径。马克思曾经指出:“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 因此,实现现阶段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转型涉及方方面面,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人们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都在随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陆学艺在其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2004年版)中指出,中国社会已形成了由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等十个阶层。由于每一个阶层都正在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主体多元化便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
生于18世纪初期的思想家休谟在论及社会所以需要公平正义时曾说,“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 然而,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还远不能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社会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人类面对的是一个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这便意味着社会资源不可能在所有人中实现均等分配。同时,人类自身又有着天然的自利性。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大多数人首先关注的还是自身的利益,“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 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他人的利益需求。由此可见,利益冲突是我们现阶段的社会生活所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的社会是由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共同体,每一个利益群体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需要更多的是他们之间的和谐相处与合作。因此,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仅是我们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谐社会,应该具有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来合理调节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科学配置,避免个人、群体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度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不难看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还是某种利益矛盾,它的解决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个任务只能交给制度安排来完成。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故而,我们有理由说,现阶段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能够保证:生活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们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以人为本。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坚持以“我”的力量捍卫公正、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单就概念分析我们就能发现,公平正义的主体核心是“人”,体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位,就要首先维护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正是由无数个个人才组成了人类社会,离开了个人,社会便无从谈起。以人为本,还要保障人的平等和自由。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是这样解释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公正的制度安排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若干原则。罗尔斯主张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着一种词典式的序列,即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我国学者王海明、孙英认为,公正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但归结起来,根本意义上的公正原则只有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和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 笔者比较赞同中共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的观点:公正实际上是由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予以保证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共同组成的一个原则及理念的体系。公正的保证规则旨在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底线的确保,使社会成员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能力;公正的机会平等规则旨在在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财富之前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分配的规则旨在形成社会财富之后能够进行公平的分配;公正的社会调剂规则旨在限制人们占有资源状况过大的差距和提升整个社会的质量。公正的任何一项规则都不能脱离其它规则而单独地发生作用。在现实操作中,还必须注意公正规则的优先次序,否则就会使公正原则体系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从操作层面看,公正应大致按照基本权利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调剂原则的次序进行实施,即公正原则体系的前一项规则优先于其后的规则,前一项规则是后面规则的前提。
公正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多层面、全方位、搭配科学的制度体系。由于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领域性,制度是否连贯,制度间的配合是否脱节或相悖,就成为制度设计者必须周密考虑的问题,否则,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破坏。以笔者感受颇深的我国大学扩招制度为例: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中国高校开始扩招。1998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为180万人,1999年扩招比例高达47%。到了2005年,高校招生人数已达到530万人。从2002年开始,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就逐渐显现, “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考研热”、“公务员热”等社会现象得到催生。据统计,2006年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人数达到创纪录的100万人,较2005年的54万上升近100%。又据教育部门公布的数字,2006年的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27.5万,同比增长9%。而2001年,这个数字还只是 46万。短短四年时间,研究生考试报名人数竟然激增了80多万。事实证明,大学扩招制度的设计者并没有考虑到,至少是没有预先考虑到扩招后需要及时跟进的相关制度(如就业制度等),以致造成大学毕业生质量下滑、大学生就业心理不平衡等诸多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此外在现阶段,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一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所处特殊地位和特殊关系非法牟取利益,导致国家制度体系中的许多重要环节不能正常衔接,在损害国家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是要覆盖困难群众全部生活的,每个单项救助制度解决的只是困难群众生活的某一方面问题,因此,必须衔接整合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使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同时这些单项社会救助制度还要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等相关制度衔接好、配合好,还要与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积极启动中央和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使社会救助在制度层面上从部门规章、专项条例向国家法律层次发展,逐步建立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优越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三、立足现实,完善我国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
恩格斯曾经指出,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包含着对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启示。根据
上述分析,加强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在于立足现实,完善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进而引导和推动多元化利益群体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发挥其在社会转型中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第一,完善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理性的制度运行环境。
一个社会主导的价值追求构成它所特有的文化的精神实质和显着标志,是这个国家和社会赖以维系的精神支柱,也是社会制度设计的动机和目的所在。哈贝马斯曾说,“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而用这些知识来支撑自己的解释。社会是由合法的知识构成的,它促使交往参与者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确保他们之间能够协同起来。……对于交往行为而言,文化构成了一束光环,在它的照耀下,不同的实体相遇到了一起,并且被当作了实体。” 人的信仰和理念具有一大特殊功能,即它们总是能够成为人们心目中价值判断的尺度和标准,用以评量好坏得失。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系中没有类似西方“自然法”、“天赋人权”和“契约论”的说教,人们已经长久地习惯于对“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向往,因此,端正社会成员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认知,有助于克服社会成员在做制度评价时受传统观念和其自身意识领域的非理性因素干扰,从而为我们的社会肌体注入长效的稳定剂,以致每一个人在相关制度面前都能理性地确定自己的态度以及行为的方向和方式。因此营造一种有利于制度良性运行的社会环境,不但会使社会成员自觉地认可和遵守制度,而且还会与他人共同形成一种捍卫制度公正的集体力量。
第二,健全多层次、多领域、连贯的制度链条,确保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举世瞩目,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诱因。据中共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2006年调查,我国现阶段排在首位的突出矛盾是“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51%),其次是“城乡矛盾”(45.5%);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的占被调查者的51%,其次是“腐败问题”(35%)、“城乡差距问题”(32.5%)、“贫困问题”(31.1%)、“居民收入差距”(26.9%)、“三农问题”(26.6%)、“地区发展差距问题”(25.2%)、“失业问题”(24.5%)和“社会风气问题”(19.6%)。这组数据客观地呈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也生动地暴露出现阶段我们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仔细分析,上述每一项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一连串相关制度的配合。例如“居民收入差距”问题,适度的收入差距是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动力,但过度的收入差距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人心不稳,有碍团结。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家,个体之间存在个人综合能力和拥有社会资源程度上的差别是必然的,但在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里,在不同社会坐标上生活着的人们都应该有机会和可能增进自己生活的幸福。可以说,基本权利保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按贡献分配和社会调剂共同构成了确保居民收入差距适度的制度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破坏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享有。可见,制度体系的结构配合直接影响制度体系运行的功能,制度链条越科学、越健全,制度体系运行的可持续性越强,制度价值的体现就越真实。
第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实效。对制度的监督可以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层面来进行。制度内监督主要依靠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根本依据。在此,笔者着重讨论一下制度外监督,因为这个环节在我国相对薄弱,也容易被忽视。制度外监督主要指的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很多,其中,新闻媒体监督是最直观的。西方从启蒙时代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开始,便强调民众应有自由地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该理论后来渐渐由约翰•穆勒发展为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基石,并认为传媒报道未向公众公开的事项是它们对社会的责任。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公开和透明,鼓励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内容,既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是确保制度运行实效的必需。马克思曾经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着,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报刊,广播、电视,更为快捷的互联网也应得到充分利用。此外,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人民能否作为一个基本主题,对国家制度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在传统专制制度下,人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做工作报告、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既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也是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正如列宁所说,“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当然,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不仅同他们的参与意识有关,也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肆’ 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实现条件是什么(微观西方经济学简答题。)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资源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合理配置和享用。当前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根源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公正配置。社会公正是实现社会资源公正配置的必要条件,它有助于维护城乡、区域的平衡协调,促进社会阶层结构的开放合理,保证社会流动的顺畅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选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必须普及国民待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高
‘伍’ 公平开放竞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如何才能做到社会资源公平共享
经济学家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模型,理想情况、社会由一个个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人构成的情况下,消费者、采购商,会作出最佳判断、去买物美价廉的商品、货物;
如此一来,就能帮助达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将资源逐渐更多配置给更为合适的生产者。
更高效配置资源,我们的最终目标,除了生产力增长、让产能尽可能达到最大之外,其实还考虑到各行其道各得其所、而让彼此间免于各类冲突。
这两者,构成人类自由不可分割两部分。
‘陆’ 什么是经济学所认为的资源配置有效性和公平,能否兼得理由
一般均衡分析会得一个核,和一条契约曲线.
有效性就是帕累托最优,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帕累托改进是指在不损害其他人效用或利益的前提下至少可以使一个人的效用或利益得到提高.在一般均衡分析的框架中,核区域内任何一点资源配置或达成的交易都是有效率的或者说帕累托最优的.
公平是指交易或资源分配达成时,交易双方或多方彼此无嫉妒的.即彼此交换他们资源或交易成果,他们都接受.在一般分析的框架中,在契约曲线上的点是彼此都可以接受的交易,即公平交易.
因此有效性和公平是可以兼得的,只要在交易发生在一般均衡分析核区域的契约曲线上.(在核区域内的契约曲线上取那一点取决于彼此的资源优势以及谈判能力,也会涉及公平问题,这是另一种公平)
‘柒’ 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保证原则。保证原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坚持使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从最低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作为个体的人对社会的贡献,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保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
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只有摒弃了这些不公正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但是从现实社会上看,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差别角度说。如果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存在差别机会有助于激发社会集体的活力,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并推动社会在不断的追求中向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三,效率效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所要实现的公平是以效率为基础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社会资源形成过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属性,这种天然属性对社会往往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使用,为社会高效率地创造财富,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二是市场经济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种自发行为,如果不对此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那么,必将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两极分化又会反过来制约和破坏效率效应。因此,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必定要与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质量、数量以及投入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使得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联系,实现效率效应。只有这样才能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第四,社会调剂的原则。社会调剂的原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我国正处在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时期,为了避免社会风险,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就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其一,从相对宏观的方面来看,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其二,从相对微观的角度来看,为了实现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各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及时地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等。
‘捌’ 怎样从现实角度理解和看待我国的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玖’ 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1、通过民主科学立法把公平正义的道德诉求法律化
立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和法定程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力与责任等实体性利益安排,通过立法规定相关程序、制定行为规则、划定行为界限、明确行为方式等等,实现通过立法分配正义的目的。
2、通过实施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全面有效实施法律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工作。
实施法律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立法公平正义宗旨和目的的具体体现,重点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自觉守法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