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车位被私人占用怎么办
私占公共停车位属侵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有关规定提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在交管、城管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处罚力度、单靠一个行政部门的人手去处理简直是天方夜谭,可以将各大停车场的资源作为共享,分时停车,同时可以通过限时有偿使用的价格调节机制,收取一定的停车管理费,从而发挥最大的使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有关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2. 小区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
法律分析: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由交警和城管部门管理。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城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占用公共停车位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车辆乱停乱放或者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交警部门管理范畴。投诉举报电话:1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4. 遇到公共车位被私自占用不让停车,怎么办
寄到公共车位被私人私自占用,不让停车的可以拨打。车主留下的临时的挪车电话,可以电话去沟通,让车主停车。四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侵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设置移动占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有关规定提到未经批准上次从事影响交通运输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长,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支持通信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还在交管,还有城管部门加大巡逻力度,处罚力度单靠一行政部门的手去处理,简直是天方夜谭。
可以将各大停车场的资源作为共享,分时,分段进行停车,同时可以通过限时有偿使用的价格调节机制,收取一定的停车管理费,从而发挥最大的实力,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占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是处于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有关规定,道路。画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内只允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能进入专用车道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人行车道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方停放,但是是实施化规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所以说汽车的车辆停车难的问题也日益增,而公共车位一位篮球购买车位,这时候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首选,避免了一引发纠纷。公共停车位作为物理上的空间土地,就要看土地是怎么划分的,具体的一些归属权。
5. 小区内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
法律分析: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由交警和城管部门管理。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城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分工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约,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