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伐林木罪怎么认定
与盗窃罪区别 1、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2、与盗窃罪的界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盗窃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没有破坏自然资源。二是盗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论。因为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作为林木是涵养生态的重要资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只按盗窃论处。 3、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为了泄愤报复而砍伐他人或者破坏他人经济林木的,通常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一个人谈个女朋友,结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给破坏了。这个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树200多棵一砍而光。这不是盗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毁坏财产,因为破坏的是人生产手段,是水果生产,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2、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4、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分析,依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故是2。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再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传形(有证会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2、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3、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4、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2. 论述宪法总纲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一、宪法总纲中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
1、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为何上述二条款要规定国家所有?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理想状态上说,公有制的本质就是确保物质生产资料必须在劳动者手中——而当全体人民都是“劳动者”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消除了剥削——因为没有人(包括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不劳而获。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实现和巩固公有制的一种法律工具,它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拟制为“国家”这个人格,要求将一部分自然资源由这个人格通过整体的所有来保证全民的共享,并由民主立法程序来决定对自然资源的处分,防止任何人的独占和垄断,从而限制了剥削产生的可能。
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国家所有”为所有人实现人生计划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与生活必需品;然后通过建立使用权市场,让每一个有志于通过自然资源实现自己人生计划的人可以自由实现价值,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使用收费制度、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实际上是为每一个人买了一份保险,基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种保险当然是强制的,但它是正当的:它为每一个人都未雨绸缪,当你在自然资源市场上失败的时候,你还可以通过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而获得补偿,你还可以通过资源补偿制度仍然享受蓝天、白云——难道你的人生计划注定不会失败吗?——这实际上类似于罗尔斯的论证,将每一个人的思考都逼到对人生处境的极端预设——也就同时预设了一个政府对于个体人生最深切的关怀。而在今天的中国,只有国家以“所有”的形式对资源占有、使用予以规制,并基于“平等的自由观”对每一个国人的人生处境都抱有同样关切,才能遏制人性与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贪婪,才能让每一个人的人生梦、中国梦得以真正的实现。
3. 人类是如何破坏地球自然资源的,结果是
河流干涸,森林减少,动物灭绝,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等
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
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
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地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表现有: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一是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森林生态功能衰退,草地资源退化,水生态环境系统仍在恶化;二是农业和农村水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三是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形势不容乐观;四是由于我国人口规模庞大,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导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不断下降,资源危机显现;五是生态功能继续衰退,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大气污染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等。生态环境现状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而且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减缓了社会主义进程。首先,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就拿我国每年所发生的洪涝灾害来说,一场灾难过后,成千上万的人永远离开了我们,大批大批的人无家可归,不计其数的美好家园遭到破坏,无数的良田被洪水淹没,再加上因道路毁坏所造成的交通中断等等,我们仔细估算一下,我们是不是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呢?其次.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任意排放,导致大气.河流.土地遭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严重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再次,由于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致使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越来越严重,这样迫使许多农民远走他乡,而大部分又没有固定的栖身之地,这加重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其实,由于环境遭到破坏所带来的恶果还很多。
② 环境污染的原因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可以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动的结果,或是这两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火山喷发,往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同样也造成大气环境的污染。但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更多地是由人类活动,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我们平常所指的就是这类源于人类活动的环境污染。人类活动之所以会造成环境污染,是因
为人类跟其他生物有一个根本差别:人类除了进行自身的生产外,还进行更大规模的物质生产,而后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没有的。由于这一点,人类活动的强度远远大于其他生物。例如,对生态系统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仅取用满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类对水的利用则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态系统所有的水都不够用。污染物的排放源称为污染
源。各种污染源的情况将在第四节讲述。
对环境污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受污染的环境系统所属类型或其中的主导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等;按污染源所处的社会领域,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污染等等;按照污染物的形态或性质,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噪声污
染、辐射污染等。
4. 人类有哪些破坏大自然的行为
1.乱捕滥猎,过度采挖珍稀动植物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多地区不顾生态的良性循环和超载能力,盲目地甚至是粗暴地进行采挖、捕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和强度,对许多动植物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野人参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的人参产地已经很难找到成片的野人参了。我国许多中草药,一旦被证实对某种疾病有治疗作用,原料植物就会很快被采挖一空。物种的进化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物种不可能退化成过去的物种,物种一旦消失就不可再现。
据国际捕鲸协会报道,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6万头鲸被杀(平均每小时3头),其中俄罗斯和日本的捕鲸数占总捕鲸数的95%。例如蓝鲸,是从古至今世界上最大的哺乳动物,它在半个世纪前还有30万头之多,今天只剩下了大约2000头;
非洲的犀牛,是世界上极为珍稀的动物之一,由于犀牛角的价格大幅度上升,甚至比黄金还贵,捕杀犀牛的行为加剧,致使黑犀牛的数量已锐减了90%,处于灭绝的边缘。
据估计,世界平均每天有一个物种消失,到2000年,地球物种的15%-20%将会消失,人为因素造成的物种灭绝速度是自然灭绝速度的1000倍。近2000年来,已知有139种鸟类、110种哺乳动物绝灭了,其中近1/3的物种是在近几十年中消失的。
还有600多种大型动物面临绝灭的危险。在我国,大约有398种脊椎动物濒危,占中国脊椎动物总数的7.7%左右。
2.乱砍滥伐,过度放牧
在整个自然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森林起着重要的枢纽和核心作用,它的分布最广、组成最复杂、结构最完整、生物生产力也最高。森林和环境经过长时期的相互作用和适应,不但推动了自身的生长、繁衍,同时也对周围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
森林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增加湿度、净化空气、减弱噪音,与人类的生存发展、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稳态息息相关。
可是,人类在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思想的指引下,对森林进行收割式的采伐。据估计,原来地球上森林面积有76亿hm2,森林覆盖率为60%。
世界上共有林地38.26亿hm,占陆地总面积的28.5%。开发较晚的大陆如北荚,当第一批殖民地到达时,美国的大西洋沿岸至密西西比河之间约有17亿hm森林,只剩下0.1亿hm。
南美的亚马逊原始森林,是世界上最大的热带雨林,木材蓄积量占世界总量的45%。然而,自60年代开始,这片森林就被大规模砍伐。仅1966年-1975年,就毁掉森林1100多万hm。
这片森林大部分处于巴西境内,大肆毁坏亚马逊林区的后果,使巴西全国的森林覆盖率从80%迅速减少至40%。如果大规模的毁林不加制止,在30年后,亚马逊地区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沙漠地带之一。过度放牧是草原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
草原生态系统中,草作为生产者,为草原上动物的存活提供了物质和能量基础,也为草原生态系统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人类只顾眼前的利益,只求畜牧业的发展,不管草场的承载力,致使草的利用速度大大超过了更新速度,草原生态系统渐渐地衰弱、瓦解,变成了荒漠、沙地。
我国天然草场约50亿亩,其中,荒漠和荒漠化草原草场为9亿亩,高寒草场20亿亩,这些草场的产草量很低,需要60-70亩,甚至上百亩才能牧养一只羊。剩下的20多亿亩草场,由干放牧不合理,已有1/3退化和沙化,还约有10亿亩草场因缺水而难于利用。森林和草原是初级生产的承担者,森林、草原的破坏,不仅减少了固定太阳辐射的总能量,也使异养生物的栖息地受到损坏,以致它们大量逃亡,生命力弱的物种便会灭绝。
3.毁林造田,过度垦荒,围湖造田
人口的飞速增长,使粮食短缺成为日益显着的难题。因此,人类大规模地毁林、毁草造田。然而,不合理地开荒、耕作,引起大规模的水土流失、荒漠化、风沙肆虐。恩格斯说过:“荚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的不毛之地。”
我国的榆林地区解放前还是一片郁郁葱葱的森林和肥嫩的草场,但是由于毁林开荒,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结果没有多长时间,就由沙漠生态系统代替了森林生态系统,沙漠淹没了榆林,榆林只得向南搬迁,榆林已经是第三次南迁了。
4.不合理地引进物种
生物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通过选择、淘汰、竞争和适应,形成了与其周围环境及其他生物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生态系统。当一个生态系统中的物种侵入另一个生态系统之后,侵入者既有可能夭折,也有可能在没有天敌制约的环境里迅速繁殖,使被侵入的生态系统失去稳态而解体。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有沙漠、高山、大海的阻挡,生物很难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去。由于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生物迁移比过去要容易得多,由此酿成的生物灾害在地球上也屡见不鲜。
一个着名的例子是:1859年,有个好事者从英国带了24只家兔放到澳大利亚墨尔本动物园中。后来一场大火烧毁了兔笼,幸存的家兔窜入田野。
偏巧,澳洲温和干燥的气候和丰富的青草十分适合这些兔子生存,特别是澳洲没有高等食肉动物,家兔基本上没有天敌,于是这些幸存者便以惊人的速度繁殖起来。澳大利亚有野生兔子40亿只,它们与绵羊争饲料,严重地破坏了草原,给澳大利亚畜牧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述生物入侵的例子告诫我们:人类千万不要盲目地破坏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相互作用后形成的生态系统的稳态,因为一个物种无论是灭绝或是过量繁殖,都会危及与它相关的几十个物种的生存,进而造成生态系统稳态的破坏。
(4)如何认定破坏自然资源扩展阅读:
人类的许多活动都向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和人工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自然界的一些变化也影响环境的质量。
当前,我国是世界上惟一以煤炭为基本能源的大国。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75%以上 。各种预测都认为,这种能源结构至少将维持60年左右,原因是我国油气贮量有限,而水电 核电价格相对较昂贵。
能源对人类发展的巨大贡献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并不仅仅如此。它也已经和正在给人类带来 许多麻烦。这主要是由于能源(主要是占总量80%的化石能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环 境污染。
在人类利用能源的初期,能源的使用量及范围有限,加上当时科学技术和经济不发达,对环 境的损害较小。又由于环境的恶化是积累性的,只有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察觉到它的明显 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环境的改变并没有引起人类的特别注意,因此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然而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由于能源的不合理开 发和利用,致使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全世界每年向大气中排放几十亿吨甚至几百亿吨 的CO2粉尘及其他有害气体。这些排放物都主要与能源的利用有关。
它给人类 带来的后果是:由于CO?2等所产生的“温室效应”使地球变暖,全球性气候异常,海平面 上升,自然灾害增多;随着SO2等排放量增加,酸雨越来越严重,使生态遭破坏,农业减 产;氯氟烃类化合物的排放使大气臭氧层遭破坏,加之大量粉尘的排放,使癌症发病率增加 ,严重威胁人类健康。
必须指出,全球性的环境恶化,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其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利用当时世 界上廉价的资源(包括能源),不顾后果地向环境疯狂索取,并排放大量污染物积累的结果。
直到现在,发达国家仍然是世界上有限资源的主要消费者和CO?2等有害气体的主要排放者 ,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3/4,他们对世界环境的恶化应负主要责任。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使我国面临以下两个突出问题:首先是以煤为主的能源供应意味着 比较低的能源效率;另一个所面临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多,技术工艺落 后,大量烟尘及有害气体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有关研究报告指出,我国排入大气 的烟尘90%的SO2和85%的CO2均来自燃煤。因此,煤炭直接燃烧是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 因。
能源的利用,使人类的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但却逐渐恶化了自己的生存环境。人类在谋 求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这一矛盾。
5. 县级从严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工作制度
危害环境犯罪是人类发展至今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在实现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蒙受环境质量迅速恶化的后果。面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压力,我国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代替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这一策略的改变体现在司法上即是采用了极具进取性和威慑性的刑事手段,以加强打击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随着刑法控制手段逐渐成为环境管治的重要措施,对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也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危害环境犯罪在国内外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公害罪,但英国的公害罪除了危害环境犯罪之外,还包括打淫秽电话、卖淫等对人们思想有公害的犯罪。日本称之为公害犯罪。我国有些学者将1997年刑法的第6章第6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环境犯罪的称谓:有些学者主张借鉴日本“公害犯罪”的概念。各国对环境犯罪的称谓虽然有所不同,但究其内涵,并无太大差别,都能反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本质属性。
虽然我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概念有较多的分歧,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概念或观点,笔者认为都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危害环境犯罪的前提一般要违反特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规;二是危害环境犯罪的本质与他类犯罪的本质不同,是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即自然环境:三是危害环境犯罪的成立,需看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事法律有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从犯罪案件侦查的角度,本文将我国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定的危害环境犯罪大致分为污染类、破坏自然资源类和与危害环境犯罪相关的犯罪三大类,即污染类环境犯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环境犯罪,包括非法浦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与危害环境犯罪相关的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一、危害环境犯罪的特点
危害环境犯罪是一类新型的犯罪,它不同于自然犯自古就有,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时刑法所进行干预的一种犯罪,因而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危害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所谓危害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是指本罪成立依赖于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1]危害环境犯罪通常以未获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或违反行政法规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凡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标准的行为,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所以,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上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每一种危害环境犯罪的确立都涉及到行政从属性。一般来说,行政从属性对危害环境犯罪的成立所起的作用,一是违反环保行政法规及行政机关禁令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由于这种单纯违反环保行政法规而构成犯罪的情形,极有可能造成滥罚,因此,我国目前的环境刑事立法尚无此种规定,但西方国家如德国的刑法典里就有针对单纯违反环保行政命令或法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形。二是行政法规或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只是构成危害环境罪的条件之一。
(二)危害环境犯罪的潜伏性
危害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表现出来,其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向外排放废水、废尘、废气,或者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等等。这些行为实施以后,其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会马上表现出来,中间要经过一个潜伏期,有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要等几十年,甚至更长,涉及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如日本四大案件中的熊本水俣事件,从20世纪50年代初发现食鱼的猫“自杀”,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又发生周围居民神经中毒症状,死亡几十人,一直无法查清原因,直到熊本大学医学院作了大量猫的解剖化验,并检测了工厂的排污口,才发现是甲基汞在作怪,其间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2]
(三)危害环境犯罪的复杂性
危害环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像其他犯罪那样易于察觉,需要进行严格的价值判断才能揭示其危害性,并且常常涉及高科技的背景,一般人包括普通的司法人员难以具有这种知识,判断这一类型的犯罪难度通常巨大,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例如,环境犯罪的超标准排放废水、废尘、废气,或者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等都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测定,制定出符合人类生存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超标排放,又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予以测定。同时,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可能是由数个不同行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排放后,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种环境要素之间会发生诸如毒性与病理转化、扩散、生物降解和积累等化学、物理、生物的反应和作用,要去分析和鉴别这些问题,其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四)危害环境犯罪行为的间接性
传统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人的行为一般都直接针对受害人本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常明显。但环境犯罪却不同,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首先作用的是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作用于受害人,在惩治方面,人们对于危害环境犯罪行为的非难和谴责远没有其他刑事犯罪那么强烈,司法机关打击危害环境犯罪的积极性也不像打击其他犯罪行为高。
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调查
(一)证据调查中的策略
1、积极主动。危害环境犯罪中证据的隐蔽性和不易收集性决定了主动发现、收集证据的重要性。主动性是突破证据隐蔽性的思想意识基础。一般的环境资源犯罪没有具体、明确的直接被害人,这样,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侦查机关和社会民众中就没有强烈要求查清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愿望,这易使侦查人员缺乏压力感和责任心,进而就缺乏侦查破案的主动性。同时,由于犯罪人事前一般有周密的策划,行动也非常隐蔽,加之犯罪人在破坏环境的过程中即同时注意了尽量避免留下证据和销毁证据,导致了许多危害环境犯罪出现了只有犯罪结果可查,但证据不足的局面。
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主动性,来源于政策上、法律上以及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除了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创造有利于侦查人员发挥主动性的规定外,就侦查人员自身而言,不能因为案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就没有那种因被害人而产生的压力感和道德责任,而缺乏工作的责任心。实践中,许多犯罪危害环境案件没有进入到侦查的视野范围内,就是因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主动性不够。
2、加强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收集。相当一部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常常缺乏直接证据,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和重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一方面通过收集间接证据进而获取直接证据,特别是用证据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顽抗心理,获取其口供。另一方面通过收集充分的、能形成一个证据体系的间接证据破获案件。
在立案前的审查和侦查初期,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是普遍存在的,但没有间接证据的情况是没有的。即使一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全过程上竭尽全力去掩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行为总是占用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犯罪人也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同各个行业、有关人员来往,其言行总会为某些人所知晓,这就难免使犯罪人周围的人和事发生变化,从而可能由此溢生出大量的间接证据。危害环境犯罪通常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区域,这就更增加了犯罪人掩饰犯罪的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案件不难发现、收集间接证据。
3、提高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措施的科技含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收集证据是现代犯罪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危害环境犯罪行为涉及的技术手段很多,其造成的危害结果通常也需要科技手段去认定,如污染物鉴定、污染物机理鉴定、中毒者的法医鉴定、固体废物鉴定等等。其犯罪后果很多时候是不能直接用感官去发现和认定的,而必须依赖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对证据实现收集、固定和保全。
在实践中,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制作笔录、制作书面鉴定结论,扣押、调取、摄影、造型、制图、实验、装套、塑封、冷冻、药藏等。归纳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文字记录形式,二是实物收集固定形式,三是技术检验鉴定形式,四是审判判断形式。这四类除第一大类外,都涉及到有关科学技术的大量应用。[3]
4、注意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基础资料和信息,相当一部分本身严格来说不是证据,它是侦查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群众的举报、已经掌握的犯罪信息如破获案件的信息、阵地控制和秘密力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然人和单位的基本信息等收集、存贮、加工、系统化的结果,而基础资料和信息的共享,是指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侦查机关共同占有这些基础性资料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为环境资源管理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侦查服务的过程,实现环境犯罪信息工作网络化,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犯罪信息的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证据调查的范围
依刑法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危害环境犯罪同样由四要件构成,危害环境犯罪的证据调查需要发现、收集和保全的内容和范围,就是能够证明危害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但是相对于传统犯罪的犯罪行为本身的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无价值行为”性质,环境危害行为往往是社会经济活动所附随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如排放废水,倾倒垃圾等。因此,危害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外延和内涵必然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主体证据。环境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具有二元性。除了要有证明犯罪主体自身情况的证据,如有关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职业等的证据和单位名称、住所、性质、企业类型、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的证据外,证明犯罪主体事实的证据,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进入侦查视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实际犯罪人是同一的。
第二,证明犯罪主体具备承担刑事责任条件的证据,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来说,对于自然人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要求其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单位来说,要求其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活动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广义的环境犯罪来说,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也属于环境犯罪,而这三个罪名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具备特定身份或职务的人才能构成犯罪。
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证据调查要围绕以上两方面进行重点调查。
2、主观方面证据。在危害环境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因污染环境而构成的犯罪。环境污染形成机制非常复杂,它常常是透过广大空间并经过长时间孕育而形成;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对其危害后果一般缺乏明确、清醒的认识。因此,危害环境犯罪绝大多数是过失犯罪。当然也有故意犯罪,如破坏自然资源的环境犯罪,然而,这里的“故意”与严格意义上的故意犯罪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人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破坏自然资源,而在于非法获取自然资源背后的经济利益,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属于人内心活动的深层次范畴,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使得侦查过程中对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困难较大。因此,对犯罪入主观方面的认定,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但这种推定必须以与待证明的犯罪主观方面事实有必然联系的基础事实为前提,而这种基础事实大多数情况下是犯罪人的某些行为及结果,也均需要由证据来加以认定。
3、客体证据。从刑法分则的安排体例来看,将危害环境犯罪列入“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说明其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同类客体具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属性,由此可推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然而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秩序不足以全部概括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危害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危及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一方面直接危害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间接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因此,环境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应是人与自然之间生态关系受到破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
在实践中,对犯罪客体的证明,通常是通过对与犯罪客体有密切联系的犯罪对象以及犯罪结果的调查取证,进而推定犯罪客体事实存在的。危害环境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一般是以量化形式表现的,如通过采伐国家一级、二级珍贵树木的事实,推定为是对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通过对排放物对空气的污染严重程度,可以推定其是否破坏了生态平衡等。
4、客观方面证据。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是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要件。危害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通过各种活动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危害环境犯罪行为从犯罪手段上可以分为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指环境主体向环境输入大量物质或能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调节机能,引起环境质量下降,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指企业的作为或不作为。破坏环境的行为,是指环境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过程中,非法摄取资源,改变或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4]从表现形式上看,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作为负刑事责任应以承担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作为的义务可以由个人品德、职务、业务以及由自己对他人承担的义务。
(三)证据调查的具体内容
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调查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本文从物证和书证两个方面对其发现、收集的重点进行列举式阐述。当然,实践中个案之间有时会有非常大的差异,侦查人员在发现和收集证据时要根据案情灵活掌握,以敏锐的洞察力发现有力证据。
首先,从物证方面看,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行为和结果来进行勘查、检验。
污染环境类的犯罪,其勘查重点是污染物,而在各具体犯罪形式上来讲,其勘查对象又有所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勘查重点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勘查重点是固体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运输工具、设施;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勘查重点是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等。
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类的犯罪,其勘查重点是犯罪活动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具体到各个罪名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勘查重点是非法猎捕物和非法杀害物的数量,非法杀害所使用的猎枪、麻醉枪、药物等猎捕、杀害工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勘查重点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方式,如开工厂、建造住宅、建坟、筑路、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破坏性采矿案件,勘查重点是不合理的开采顺序、不合理的选矿工艺等,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的矿石数量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勘查重点是非法采伐、毁坏的珍贵树木的等级和数量,电锯、板斧、砍刀、拖拉机、汽车等工具;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勘查重点是与犯罪有关的工具以及林木的数量。
另外,危害环境犯罪通常的表现形式为未获得某些行政许可或违法了行政禁令,或者伪造行政许可而擅自进行危害环境的行为或工作,因此,实践中查获证据的重点一是其许可证书或证明文明是否真实,二是其许可的有效性和其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另外,由于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可能会隐藏相关证件及数据的准确性,犯罪主体的日常活动流程所表现出来的工作和数据单据、凭证、合同等也需要侦查人员特别注意。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要注意收集废物检验、处理单,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书,排污费收据,环境污染罚款收据,排放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表,账簿,票据,记账凭证等。又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要注意收集排污申报单,排放、临时排放许可证,废物入境检疫证、运单,排污处理通知书,账簿,记账凭证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要注意收集占用耕地审批表,占用耕地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审批手续),计划用地报告,规划用地文件,破坏土地资源收费收据(卖土、卖沙、卖石等),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支票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要注意收集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树种、株数、期限的证明文件,销售合同,账簿,记账凭证,支票,汇票,发票,银行帐,占用林地计划任务设计书,木材运输证,林木更新验收证明,林木更新措施文件及其他: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要注意收集真假采伐许可证,真假采伐文件,真假木材运输证明,真假林木更新验收证明,真假林木更新措施文件,占用林地计划任务设计书,记账凭证,账簿,发票,支票,汇票等。[5]
(四)证据调查的具体措施
在证据调查过程中,主要使用到的取证措施主要有调查访问、讯问、勘查、检查、搜查、查询、辨认和鉴定等,有关这些措施的实施程序与实施重点已经有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人员做过了相当多的阐述,而这对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取证工作同样适用,这里限于篇幅,仅做一个简单总结。
调查访问。调查访问是指为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查清犯罪嫌疑事实、取得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而进行的取证措施,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污染物大多来自企业的工业生产和建设过程,因此就要对污染地区的居民以广泛走访和个别询问等方式了解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有犯罪嫌疑的企业、单位,了解其排放方式和排放地点,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等,从而对污染事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此当中,有一些甚至还可以作为证据来用。
勘查现场。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多有犯罪现场可查,犯罪行为或多或少会留下痕迹,这就为我们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除对大气的污染外,对土地和水体的污染大多有现场可查,危险废物也通常保留在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大致确定污染物质及危险废物、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发生以及持续的时间等:又如盗伐林木案件中根据树桩可以确定盗伐数量,还要查明其实施犯罪活动所使用的手段、工具等。当然,有些现场还可以发现与犯罪人相关的其它痕迹物证。
检查、查询。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中的书证大多是从检查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会计资料、合同以及其它文字性资料和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物品、资金流向中获取的,因此,检查、查询等措施在危害环境犯罪这类书证较多的犯罪类型的侦查过程中有重要地位。
鉴定,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主要分为对危险废物及其含量、具体的污染程度及致害程度、对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等方面的鉴定,对相关文书的制作时间、来源、真伪等的鉴定,以及对受环境污染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进行的法医学鉴定。由于侦查机关缺乏相关方面特别是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对所提取的污染物质的鉴定应注意与环保部门配合或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
6. 自然资源部的农业项目破坏耕地是啥标准和结果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18
7. 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表现有哪些
一、森林资源的枯竭
我国野生动植物种类丰富,其中不少属于稀有品种。由于森林、草原 等自然资源不断地受到人为的破坏,致使许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生长环境遭到破坏,再加上乱捕滥猎,不仅表现在数量减少方面,而且质量也明显下降。
8. 人类是怎样破坏自然资源
一是资源破坏。人类过渡消耗各种矿产资源。按照传统的消耗量计算,世界石油仅够维持50年,煤、天然气仅够开采200-300年。
二是生态破坏。上世纪50年以来,全球森林资源已失去了一半。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每分钟有2000平方米森林别毁掉。
三是土地沙化。世界沙漠化土地已经达3600万平方公里,几乎是中国、美国和俄罗斯国土的总和。
四是物种减少。地球上平均每天就有一个物种消灭,预计在未来的30-40年中,将有6000种植物在地球上消灭。
五是环境恶化。环境恶化是工业文明造成给人类造成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5天内有4000人死亡。
其它如水体污染、酸雨、光化学污染等都是破坏自然的表现
9.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有哪些
1、乱砍乱伐,导致森林面积减少。
2、过度开采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
3、围湖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