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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源利用退税如何不能退款

发布时间: 2022-07-21 21:56:15

A. 前段时间 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事 为啥有的人可以退 有的人不能退

退税是因为经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平时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有的人能退,是因为平时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有的人不能退,是平时预缴税额等于或小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业务。主要包括:

(1)误收退税。由于计征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需要办理的退税。

(2)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所涉及原已征税款需要办理的退税。

(3)其他退税。由于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的退税。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规定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1)综合资源利用退税如何不能退款扩展阅读:

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大于应交税款的,汇算清缴时是退税的,如果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少于应交税款的,不但不能申请退税,还有可能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须按照国家有关退税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呈送申请退税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B.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时的废品收入能否退税

不行。 目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国家给予编订好的目录范围内的才可以,你的下脚料收入走的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虽然正常缴纳了税款,但不属于你的主业收入,也不是优惠政策囊括的范围,所以,他享受不了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给你退税。

C. 如何看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政策调整

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联合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对整合和调整要有一个完整的理解,不应只注意到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税比例的数值变化,还必须注意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某种意义上,后者更为重要。
《优惠目录》明确,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五项条件,其中:
第二项条件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按此规定,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以及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类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该说,这条规定只对极少数水泥企业有作用,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面并不大。
第三项条件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这就问题来了,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下简称《综合名录》)规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4 年版)第728号产品特性为GHW(高污染),产品名称为水泥产品。在这里,水泥没有像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产品一样,虽产品特性也列在GHW,但分别标明了浮法工艺除外、池窑拉丝工艺除外。对此,去年12月29日,本网专门发表文章“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水泥似乎疏漏了些什么”。文章指出,《综合名录》将水泥产品一鞭子没有“除外”,全打进了GHW圈内,似有疏漏之处,应考虑给予补正。按《综合名录》下发通知中称,《综合名录》是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有关单位是否也应对在编制工作中有否工作相对粗放进行必要的回顾。可是到目前为止,似未见补正文件出台。如果较真的话,该怎么解释。文章还指出,如果在《综合名录》中对构建环境友好的成为循环经济中一链和处置废弃物水泥在GHW中除外的话,水泥岂不是白忙活了一场。而且对水泥构建环境友好产业的影响还会持续发酵。这不刚在几天前(此处指2014年12月的日子),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指南第十五条提出的在企业不宜采购四类产品中,第二类为“被列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产品”。按《综合名录》,20多亿吨水泥产品全归入在“不宜采购”,即有所限制。虽从此次《优惠目录》附件看,将水泥、水泥熟料列在综合利用废渣资源的利用产品和劳务中,但按正文规定,属于《综合名录》中GHW。按条文要如何解释,或说圆了。这正说明其影响确实还在持续发酵,真可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行业协会难道不应有所反思。
第五项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明确了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优惠目录》明确,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附件中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明确为: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对现有水泥企业从现在起,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过渡期也已结束,现已开始执行新标准。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在《优惠目录》中对处罚门槛又设得较低,稍有不慎,就会越红线。这恐怕也是这次《优惠目录》的亮点之一,不要只盯在20%、40%、70%这些百分数上。
去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提出,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次在《优惠目录》中充分体现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的精神。
《优惠目录》还有一大亮点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项目予以公示。将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及享受到的优惠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全面吃透《优惠目录》的精神,促进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更上一层楼。

D.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如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 房贷退税加入了综合年度汇算里怎么就不能退钱了

往年我们关注退税,只是在看个人所得税,但很多人还不知道,有房贷和房租的各位也可以申请退税了。分别是“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赶快学起来,白给的钱多香。那么,怎样申请退税呢?
流程:
1、将“个人所得税”App升级到最新版本,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特别是实名认证、任职受雇信息,信息不全将无法进行汇算;
2、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3、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界面,点击“开始申报”。
申报之后,如果符合退税条件的话,那么就会获得退税。但是,如果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话,就没有退款的。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没有符合这两个条件:
1、去年缴税为0元。由于没达到扣税标准,去年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自然就不存在退税一说;
2、去年没有多扣税。如果在个税汇缴清算时,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与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一致,也是不用退税的。

F.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G. 我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能退

1.首要条件就是在2021年度纳过税,且应纳税额已经预收预缴的税款金额。

2.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登陆账号。个人所得税APP非常智能,注册好之后,在个人中心完善个人信息,并添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就是税款将要退回的地方。

3.查询2020年度的纳税明细。可以在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一栏中查询,里面有你2021年度和每个月的的收入金额和已申报税额。

4.在办税界面-税费申报-综合所得汇算申报处进行申报。默认的是简易申报,系统已经自动计算出退税金额。如果需要调整申报数额,可以切换到“标准申报”进行办理。确认提交后就可以申请退税啦。

5.等待。在服务界面-申报信息查询中,点击申报查询可以查看退税的进度。

按照目前的规定,汇算清缴退税的时间为从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账,特殊情况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H.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退不了

首先需要先了解退税的七大方面:
1、通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年度汇算办理费用税前扣除的。
2、未办理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预缴税款的。
3、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但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总额不足6万元的。
4、预缴税款时,个人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5、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6、“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等等。
其二便是有了以上退税的条件,退税额却为零,这要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退税额为0的话,一方面可能是计税方式不对,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启了个人税收的信息平台,在个人税收平台里查询时,当界面跳转到0的时候,返回上一步,选择工资薪金可以修改一下计税方式,然后重新计算一下。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完善退税的信息,租房、房贷等。第二点就是绑定好银行卡,好方便退税打款。
个人可以查查自己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照我刚才提出的七个方面,查看自己的条件,如果符合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就可以在平台申请退税。
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就可以看到,自己有没有税可退,能退多少。
退税为0怎么办?
第一步,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第二步,使用己申报数据填写
这里可以看到应补税额为0,可以返回上一步,选择工资薪金
第三步,奖金计税方式选择
第四步,选择另外一种计税方式
新个税法规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过渡期内年终奖可以在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
(1)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依法单独计算纳税;
(2)年终奖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第五步,继续可以看到应退税额产生了变化,然后提交申报即可
就可以发现个人的所得税的退税额的变化,另外,退税与个人缴纳税收有关,多退少补的原则下,一定要学会利用资源,增加自己的幸福指数。个人所得税因为关联综合年度汇算,也是要按期办理,办理年度汇算是你的义务。
综上,个人税收退税额为0,不必慌张,利用个人所得税的官方app进行注册,查询,按照步骤来,就可以发现自己的税额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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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