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产资源类
一、矿产资源勘察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100元/证收取费用。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
二、采矿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1、向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征收:
A、大型矿山500元/次
B、中型矿山300元/次
C、小型矿山200元/次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详见文件)。
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据:云政发[2006]102号文件
按照矿山储量及相关费率计算收取。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占有资源储量×单位储量使用费率标准。
1、使用费应缴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首次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2、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前两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3、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前三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4、使用费应缴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前四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5、使用费应缴额高于5000万元的,经批准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年度缴纳,但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依据:财建[2003]530号、云政发[2004]211号、云财建[2005]175号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前1-3年),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出让方式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标拍卖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原则上为一次性缴纳,经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缴纳,但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B. 矿产资源税是什么征收标准又是怎样的
矿产资源税
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
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在资源税开征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已经把矿产资源基本纳入资源税费管理体系中,但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等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更坦言,大多数资源品目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做法,早就不适应市场的需求。原来按照总量定额征收,比如一吨固定多少钱,现在全面推广从价计征,按照企业销售收入,规定比例税率范围,能够在税率和矿产品价格之间建立一个自动调节机制。
以铝土矿为例,去年末受到国内氧化铝价格跌入历史低位的影响,国产矿石价格每吨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资源税从量计征原则,不论市场价格涨跌矿山都得负担每吨20元左右的费用。这种情况,导致价格上涨时矿产被大量无序开发,价格下跌时企业又不堪重负。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铁矿、金矿、铜矿等21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都会纳入从价计征范围,税率幅度范围为1%到15%。各地可在此税率幅度范围,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用税率。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为适应市场变化,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共同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明确“十三五”时期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业发展目标,及未来工作重点。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需求增速放缓,但需求总量仍维持高位运行。国土部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0亿吨标准煤,铁矿石7.5亿吨标矿,精炼铜1350万吨,原铝3500万吨。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国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风险。
另一方面,受世界经济低迷、需求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全球矿产品供应总体过剩,价格急剧下跌,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国内矿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同时,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我国相关矿产资源产业发展层次低,资源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C.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及意义
一、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沿革
198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权人、投资者和使用人三位一体,这与当时的客观形势是相符合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特别是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制度后,使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法人和公民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都要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获得自身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客观要求。1984年,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个行政法规,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一起,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要求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鉴于资源税属于税制管理体系,故不在此赘述。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与采矿权人(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
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Royalty)。权利金的性质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矿业法规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或王室)所有。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负责向采矿权人征收权利金。澳大利亚的南澳洲《矿业法》,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权利金的关系。该法第3章“矿产所有权与权利金”第18条规定,“一旦缴纳了权利金,……矿产所有权即为依法开采该矿产的人所有。”
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义和作用
补偿费征收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是把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重大举措。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地矿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观要求。
(2)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
(3)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正式列为国家预算内收入。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包括国有土地、矿产等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均列入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征收补偿费是保全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
(4)其征管制度还充分考虑了矿产资源采后不可再生的特点,将资源的耗竭补偿纳入其中,有利于增加地勘投入,有利于开采—耗竭—补偿(找矿)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总之,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其经济和法律意义就是在财政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专业领域协助财政部门参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这是新中国地矿行政管理有史以来首次为国家理财。
D.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 ,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E. 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用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乘补偿费费率乘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F. 矿产资源费及评估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3、采矿登记费:申请登记: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延续、变更登记: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G.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H. 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有何意义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程序图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程序图[1]
1994年2月27是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 ,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3]
缴纳程序
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
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
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提交资料
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
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
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征收单位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它各类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区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收费标准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计算公式计征应征矿补费的额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
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费率
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天然沥青、油页岩的费率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稀散元素矿产、气体矿产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及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盐的费率为0.5%。<详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
使用管理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由纳费人按月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各区县所负责征收的矿补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等规定,填写《市财政缴款书》和《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分2次上缴国库,每年7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5:5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市局监督。[4]
2比例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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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3]
3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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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
其计算公式为: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3]
4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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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3]
5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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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实施《矿产资源法》有关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规定而由矿山企业缴纳的一种费用,是在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式中:开采回收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6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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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3]
7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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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3]
8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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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9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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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12.5%。[3]
I.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法律分析】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