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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7-18 19:44:25

‘壹’ 矿山三合一方案指什么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三合一方案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涉矿类《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个方案合并编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贰’ 请通俗的解释一下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尽量语言精炼 尽可能全面概括 ,不要复制粘贴百度百科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要件之一。是指导矿山生产的重要技术性文件,矿山在开采设计、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同时还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等的主要依据之一。方案必须由有矿山(井)工程设计资质和相应的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写。

‘叁’ 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划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编制区域凡可能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均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作专题说明,并在划分探矿权区块时,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管理规定.
(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五)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矿业权设置方案逐步调整和整合.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由负责组织编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意见.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对面积较大的整装勘查区,可以划分多个编制单元,分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依据编制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查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等,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划分方案,并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要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附表1 X 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区域类别
拐点坐标
区内主要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面积(km2)
编制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注: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 X省X X县X 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
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 X整装勘查区.
附表2 X 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探矿权
人名称
勘查主矿种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区块面积(km2)
勘查阶段
资源储量单位
预获资源储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3.项目名称是指所列探矿权对应的勘查项目名称;
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勘查阶段主要是指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地质工作阶段,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7.资源储量是指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矿区面积(km2)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资源储量
服务年限(年)
开采设计规模
实际产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
发证
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号;
3.矿山名称是指所列采矿权对应的矿山名称;
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开采矿种;
5.矿区范围填所列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6.占用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7.服务年限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拟开采的年限;
8.开采设计规模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的年度开采量;实际产能是指在矿山投入生产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生产情况,该矿山每年的实际开采量;固体矿产的开采设计规模和实际产能均按矿石量计,计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的标准;
9.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4 X X区拟设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图面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区块面积
(km2)
现有勘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备注
注:1 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勘查项目名称;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在编制方案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6.风险类别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各省调整并报部备案后的勘查风险分类,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的勘查风险,分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
7.设置类型包括: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探矿权由已设探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或整合前探矿权名称和证号;
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附表5 X X矿区拟设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图面号
矿区名称
开采
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矿区范围
(拐点坐标)
矿区面积(km2)
设置类型
资源储量单位
查明(占用)
资源储量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矿区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采矿权沿用已有矿山名称;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拟开采的主要矿种;
4.矿区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5.设置类型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已设采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采矿权由探矿权经申请转采矿权,或由已设采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转采,调整或整合前的矿业权名称和证号;
6.对拟设采矿权填查明资源储量,对已设保留采矿权填占用资源储量;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肆’ 什么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管理,采矿权申请人需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技术方案,是采矿权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按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编写内容编写,包括概述、矿产品需求分析、矿产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开发方案简要结论和附图等。

‘伍’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面的问题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理论准备不足,存在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认识不明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及矿区规划没有全国统一的编制规程规范;各级规划的重点与内容广度、深度没有统一的规范等规划理论的缺乏,造成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缺乏,影响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

1)规划编制时间长,影响规划的实施。由于对各地区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强制性政策缺乏,以及实际工作中经费、重视程度等问题,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周期过长,旧一轮规划刚编制完成发布实施,新一轮修编工作又启动了,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结束刚步入实施时,矿业形势及宏观经济背景均发生了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规划目标、规划准入条件等按规划的要求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部分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流于形式。

2)编制规划手段较为落后,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不够。由于缺乏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具体要求的政策措施,造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由于经费短缺等因素,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大部分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是本部门规划科编制的,规划指标的制定、规划方案的优选缺乏科学论证、缺少先进手段,图件制作手工完成的居多,并且不统一、不规范,导致规划编制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

3)规划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由于缺乏科学的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预测,矿产资源规划缺乏前瞻性,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甚至存在规划批准实施之日,就是规划修改之时。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时主要侧重对矿产资源利用前景的描述,忽视实施过程的变化,是一种静态的规划模式,缺乏灵活性、动态性,由于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长,市场经济影响下部门发展规模的许多因素难以在规划编制时确定,特别在经济快速发展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降低了规划预测的准确性和规划的可操作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战略部署的实施,以及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供给预测和可供性综合平衡分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其对前瞻性、战略性和可行性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矿产资源供需来源和途径也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例如,原来看似简单的保障程度,在今天议论起来,却有其内涵如何界定、其指标如何具体量化、其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如何更为科学可行等种种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因此,原有固有的、较为静态的、单一的预测分析方法已经不适应规划预测的科学性要求,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方可保障规划预测的科学性。

4)规划确定的目标难以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涉及面较广,但进行有效实施的重担几乎落在了国土资源部门,“一家管资源,多家用资源”的局面依然存在。由于地质调查管理体制不顺,地方财政困难,无法落实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经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费等原因,使得规划安排的公益性调查评价项目、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实施难度大,或者难以掌握实施状况。资源利用效率目标不易制定和考核。由于利益驱动,滥采乱挖现象依然存在,优势矿产开采总量难以有效控制等。

5)经济政策措施不够配套,增加了规划实施的难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考虑经济规律,但现行的政策却没有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矿产资源相关经济政策的缺乏,造成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总量控制、新增储量和新增矿产地等指标难以在实际的规划实施中落实,造成矿产资源规划对直接影响矿业经济,进而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的矿业活动调控乏力。

‘陆’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 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号公告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 ( 市、区)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和优势矿产,省专项规划应当作出保护性或者限制性开采的规定。

重要的矿泉水产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并做好专项规划。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同一矿床多家开采。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配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管理。

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得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

( 二) 地下开采和中型以上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及时测绘采掘工程进度图以及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

( 三) 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 四) 实际生产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 五) 建立健全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增减储量及保有储量台账制度;

( 六) 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 暂

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滞销矿石、粉矿、尾矿、废石、煤矸石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或者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需要闭坑的,大型矿山应当提前十二个月,中型矿山应当提前六个月,小型矿山应当提前三个月,由采矿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 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确已查明,并保证届时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

( 二) 地质、测量、采矿等相关资料整理完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三) 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 四) 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结报告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 五) 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提交的闭坑报告后,按照大型矿山在六个月内、中型矿山在三个月内、小型矿山在一个月内的时限,组织有关部门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在两年内,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按照设计工期进行开工建设; 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开工建设的,其采矿许可证失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单独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工商营业执照;

(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等条件;

( 三) 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矿工艺设计或者方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选矿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选矿回收率和尾矿品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选矿矿种、选矿方式、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理人、选矿场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也可以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 一) 、( 三) 、( 四) 、( 六) 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反 ( 一) 、( 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选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柒’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我国国情和矿产资源实际,密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可行;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③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水平;④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是指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利用国家投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其他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