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控制的资源量
指在详查范围内基本查明了矿床的主要地质特征、矿床的形态、产状、规模、矿石质量,晶级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体的连续性基本确定,估算矿产资源量所依据的数据较多,可信度较高。
㈡ 什么是矿产资源总量调控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国家或地区资源特点、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产业政策等要求,主要对矿产资源开采量和矿业权设置(投放)实行控制管理。通过规划中长期调控指标、年度调控指标和调控措施进行管理。矿产资源总量调控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㈢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调研报告
2005年7月11~16日,课题组一行3人对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有色地勘局、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伊泰集团,与政府主管部门、国有地勘单位、基层矿政管理部门和民营矿业主就商业性地勘工作进行了广泛研讨。现就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基本态势
随着国家能源开发战略西移,在新一轮资源开发过程中,资源丰富的内蒙古成为全国最重要的矿产资源开发地区之一。与以前的开发不同,新一轮开发适逢我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旺盛,一方面国家、政府对资源勘查的资金有限,另一方面大量社会“热钱”急切地涌入资源勘查开采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内蒙古自治区为强化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探索建立一种激活勘查资金的投入机制,政府投资勘查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适应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寻找政府意志与社会需求的最佳结合点,以引导汹涌而至的“矿产资源热”。
(一)政府大量资金投入,社会资金积极进入
在2004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基本上是靠国家划拨地勘费和资源补偿费。
全自治区在2000~2001年,商业性地勘工作中,国家划拨地勘费和资源补偿费占勘查项目资金的70%。2001~2004年社会资金投入占勘查资金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30%上升到60%,相应的国家划拨地勘费和地方财政投入商业性勘查的比例在逐步下降。随着社会投资规模的扩大,2005年勘查项目投资资金来源70%是社会资金来源。
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国内外地勘队伍在内蒙古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外省地勘队伍和有投资实力的投资者来内蒙古进行商业性风险勘查投资。
2004年,为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政府投资3亿元进行地质勘查。其中,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拿出1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将国土资源部在自治区河套地区进行的农业化探调查项目所需匹配的400万元资金也考虑在内;盟市旗县从出让矿业权收益和地方财政共拿出1亿元;国土资源厅筹集1亿元。这3个多亿的资金主要用于已经确定的93个勘查项目。
治自区政府注入3亿元的引导资金及出资者拥有矿业权的决定,带来强烈社会反响。各盟市政府也积极想办法筹措二级引导资金,纷纷采取了本级财政挤一点、通过矿业权运作收一点等措施,力争在自己辖区内多上一些地质勘查项目,摸清资源家底,为矿业权出让奠定基础。2004年全自治区商业性勘查资金投入达到16.9亿元,其中,2004年自治区对4个成矿带,8个资源集中区投资2.3亿元进行矿产勘查工作;2004年企业及个人等社会资金申请项目达800项,投入勘查资金达到约10亿元,是上年的5倍(见表1),2005年自治区还将筹集3.3亿元用于地勘工作。
(二)2000~2002年,全自治区每年勘查登记项目约保持在350项左右,从2003年开始,勘查项目大幅度增长
2003年全自治区共批准勘查项目827项,勘查面积1.87万平方千米。从勘查的矿种来看,金矿勘查项目为186项,铜矿勘查项目为107项,煤矿勘查项目为94项,铅矿勘查项目为96项,铁矿勘查项目为76项。
2004年全自治区共批准勘查项目1700多项,勘查面积为3.8万平方千米,均为2003年的2倍多,见表1。
表1 内蒙古自治区2000~2005年地质矿产勘查资金投入
从上表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内蒙古自治区资金投入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增长成正比关系。
(三)勘查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2002~2005年商业性矿产勘查取得成果增多,但多数是中小型矿产资源,共圈定异常845个,共发现中小矿及矿化点246处。发现特大型矿2处:克旗拜仁大坝银多金属矿、乌中旗浩尧尔忽洞金矿,其他主要矿种为铁及有色金属,煤矿主要是提高勘查程度。
二、探矿权出让转让及管理情况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探矿权67个,收取探矿权出让价款2.2亿元;出让采矿权238个,实现价款1.19亿元。
2000年至2004年,探矿权转让数目较少,仅有几个中外合作形式的探矿权转让,多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行转让,金额相对较小。一般在10~13万美元,较多的探矿权转让在2004年,转让探矿权达到47个,矿种多以煤、铁为主,兼有有色金属。铁及有色金属探矿权,一次出售形式的,转让价格多数一般在100万元以下,合作勘查形式转让的,转让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煤的探矿权转让价格一般在300~500万元之间,大项目在3000万元左右。2004年全年转让价款总额80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矿业权实施全面掌控与配置,鼓励地勘单位与企业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出资委托地勘单位施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属政府所有,地勘单位不能自己处置,地勘单位是“打工者”,当矿业权出让后实现的价款,地勘单位可获得一定比例经济利益一般为10%。地勘单位若有实力,可以把矿业权买下来。政府掌控资源已向下延伸,现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规定,业主申请矿业权时,需项目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否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一)队伍总体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勘队伍主要有3支: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有色地质局,现均已属地化,队伍规模约26000余人(分别为15849人、7200人、3600人)含离退人员在内,在职与离退人员比例基本为1∶1。队伍结构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格局基本上延续属地化前的状况,仅是经营、工作规模变化而已,属地化后至2003年前各单位均处于比较困难时期。从2003年起,自治区开始筹资投入基础性、公益性及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在市场需求旺盛形势下,社会、企业投资激增,特别是煤矿的勘查开发,以及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国内外地勘队伍在我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引导下,地勘单位承揽项目(包括国家财政和市场项目)开始急速增长,工作规模扩大,以煤田地质局为例,2004年开动钻机达400余台,施工队伍来自全国各地,经济规模大,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得到很大的提高,也增强了地勘队伍实施改革发展的信心。
3个局的基本情况:
1.内蒙古地勘局
1999年属地化,共有20多个二级单位,局机关掌握矿业权32个,全局掌握300多个矿业权。2.07亿地勘费,1.6万职工,离退休人员用掉1.3亿元,遗孀用掉1000万,下岗4000人,用掉4000万元,只剩2700万元供在职人员,人均不足3000元。因此,自己掌握的矿业权没有资金进行进一步勘查工作,程度低,不足以在矿业权市场中运作。
2.内蒙古有色地勘局
全局3600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395人,在职人员中离岗和富余人员1233人。2000年属地化,12个下属单位,其中,有2个企业单位,两个找矿单位,直接从事找矿的人只有150人。每年5600万元地质事业费,离退安排3500万元,离岗、富余人员安排1200万元,剩下的920万元用于基地管理、社保等方面,基本上没有经费用于找矿。
掌握60多个矿业权,一些新的矿业权正在登记,包括政府在改制中给予的矿业权匹配优惠政策,估计2005年可以达到80多个矿业权。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的矿业权属于政府,地勘单位有部分利益。
3.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全局职工7200人,其中,在职3700人,退休3500人。14个二级单位,8个地质队,此外还设1个石油勘查处,1个基建公司,属地化时地勘费基数9000万元。2003年市场项目及政府委托项目大增,收入激增,但无自主矿业权。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
3个局商业性矿产勘查由于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自己出资投入从总体上看规模都很小,而承接政府委托项目和市场项目均为主要资金来源。
地矿局属地化后仍十分重视矿产勘查工作,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属地化起至2003年全局累计投入地质矿产勘查资金达4000万元,年均约1000万元。从2004年开始有了较大发展,2004年承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地质勘查项目两个,自治区资源补偿费项目3个,国家资补项目4个,自治区本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79个,累计资金达1.55亿元,其中,当年投入6000多万元启动了3项,2005年还将继续启动一大批项目。2005年已新承揽自治区煤矿勘查项目9个,共资金3350万元,还有社会及企业投资项目,地勘单位有“春天来临”之感。目前,地勘局共拥有矿业权300个左右。
煤田地质局,基本是全部承接自治区委托项目,没有自主矿业权在手,该局在2002年以前各类来源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及社会投资极少,同样也是2003年后开始快速好转。2003年各类勘查资金达到1亿元,2004年达到3亿元,2005年各类经费达到4亿元,开动钻机达400台左右,但预计投资高峰期将会很快过去,因为,煤炭市场需求将发生变动,同时勘查程度稍高的工作区基本被业主占完,其他工作区勘查程度低、风险大。
有色冶金地质局,自己投资勘查资金同样比较少,局的资金用来保证69个矿业权的最低投入,其他主要是中央及地方资源补偿费项目及财政补助项目。2002~2004年共累计为2301万元。
(三)地勘队伍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改革是在政府主导推动下,开始深入发展。根据地勘单位现状、区资源优势和市场发展趋势,区政府认为必须从加速深化地勘单位改革入手,在政策及解决实际困难上给予地勘单位有力支持,使其健康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指导思想是把地勘单位视为财富而不是包袱;改革要坚持企业化方向;坚持尊重历史,重视现实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促使地勘单位在稳定中实施改革与发展。
改革要点内容:
1.将地勘单位办社会的职能移交地方
根据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改革方向,将3个局管理的中小学、技校,包括人员(含离退休)、资产、经费,下划到所在地管理。经费划转以2004年上级单位拨款为基数,现有差额部分(指地勘单位学校人员现行工资、补贴标准与所在地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和3个局各按50%的比例拨付地方,时间为3年,以后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责。
2.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经费分开管理
将地勘单位2004年底在册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从各地勘单位财政应拨款基数中划出,单列管理。以2004年的离退休费(工资、补贴、福利应发数)和医疗保险费用(离休人员按人均8000元,退休人员按当年实际支出数计算)为基数,由原单位管理发放,以后国家政策性调资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应政策性补贴等增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解决,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改革后原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符合条件退休的,按上述办法执行,并从地勘经费中核减退休费(按地勘单位经费基数切除离退休人员费用后的在职职工人均经费数核减);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按自治区政府有关社保退休政策执行。
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后,各地勘局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仍由各局承担,不再新增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机构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地勘单位离退休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3.在职人员经费包干,自负盈亏
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在职人员以2005年内蒙古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地勘事业费预算为基数,分别扣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划转出的学校经费拨款补助后,剩余部分作为经费基数,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各单位创收部分,全部留归各个单位使用。新进人员所需经费,包括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不再增加拨款。
4.扩大用人自主权
实行财政补助方式改革后,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地勘单位的原有的事业编制以在编在册的实有人数为基数实行注册管理,建立档案。减少一人相应减少一名编制。新进人员单位自主聘用,同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养老保险。3个地勘局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自行调整。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现有领导实行注册管理,新聘人的领导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5.地勘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
6.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
7.对改革的相应政策支持
(1)过去和现在由国家、自治区出资并由地勘单位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有偿出让时,按评估价款的10%提取勘查基金,统筹用于支持地勘工作,并随着企业化改革的深入逐步提高比例。所提取的勘查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列收列支,专款专用。
(2)在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地勘单位申请出让或转让已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3)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今后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属地化地勘单位的政策性补贴,继续用于地勘单位。
(4)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地勘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治区地勘单位。
(5)将从2005年地勘经费预算中切出1600万元专项资金分别归还原渠道,纳入经费基数。
(6)地勘单位改革前在编在册正式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改革支出,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同步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山西省有相同性,在“山西省商业性地勘工作调研”报告中已对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本文不再赘述。现就以下几个问题提出认识与建议。
(一)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权责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实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实施全面掌控和配置,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中规定了盟(市)政府未签字的项目,厅不受理申请;矿业权出让价款地方留70%,厅收取30%;以及政府对资源的配置规定等。这就产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如何体现?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权、责界限在哪里?国家对矿产资源如何实现统一管理?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及管理会出现混乱。因此,必须尽快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分规模、分级管理相结合。
(二)“维权式保地”和“跑马式圈地”现象应引起重视
由于历史原因及自身工作特点,中央各部门所属地勘单位属地化后,延续勘查项目仍然较多。由于勘查工作周期较长,地勘单位底子薄,实际地质勘查工作资金投入不足,仅能够按照法规要求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有的按法规严格要求还达不到,存在“维权式保地”现象,这将影响地勘工作找矿成果和市场建设。
另一方面,在矿业权投资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民营资本“跑马式圈地”现象。例如,在内蒙古就有一位民营投资者以1万元/平方公里的价格,买下了面积达125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地,而实际上并不进行正规的地质勘查。
(三)勘查工作亟待规范管理
调研过程中,许多矿政管理者认为,在探矿权准入方面,应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门槛条件,不应该只看谁出的价高,什么人都能拿到矿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有着较高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时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一旦矿业权人不按规范进行工作,将给国家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和破坏,而且这种浪费和破坏已经在很多地方发生了。例如,有的私人投资者,取得矿业权后,竟然雇佣很多羊倌,利用简单的磁力装备,漫山遍野的挖露头,寻找异常点采铁矿等现象。然而,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是因为不同身份投资人投资矿业权引起的,主要原因还是没有规范矿业权人准入的标准、条件以及对其勘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供应的隐患
目前,被掌握的矿业权或勘查靶区,大部分都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现的矿产地异常点或矿点,而目前的绝大部分勘查资金也都是投向这些地方,而用于空白地进行风险勘查或是普查的非常少,基本上都是在吃过去留下的家底。因此,目前商业性矿产勘查“火暴”之势,不会一直持续。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看,对资源的强劲需求还将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因此,资源开发的步伐也将越来越快,仅靠过去留下的家底是难以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的。因此,如何鼓励、促进适当规模资金投向新矿产地的勘查、发现是关系到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难以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
(五)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惟一的一家煤炭类民营上市公司——伊泰集团,是一家现在年产1560万吨,全国规划建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骨干企业之一。伊泰集团目前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列为年产5000万吨煤炭的重点企业之一。以这个产量及企业存续100年为标准,公司至少须拥有50亿~80亿吨的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但现在,伊泰集团掌握的资源量仅22亿吨。
在国家的13个煤炭基地规划中,诸如神华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后备资源已经得到保障,但作为骨干企业的民营企业,如伊泰集团,却面临着企业发展与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
(六)地勘行业管理亟待加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监督、指导服务。这次调研中反映对行业管理意见主要是:
(1)加强地质勘查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计议,合理规划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并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使前者为后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地勘工作规划、计划应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通过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为综合规划、计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发展地勘工作提供依据,引导探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理顺国家预算资金投资渠道,统一管理,加强监督。目前投入的渠道有国家大调查经费、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财政补贴、危机矿山勘查经费、国务院有关部门投入经费、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的市县也有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省矿业权“价款”收益,国有地勘单位事业费中的勘查经费及扶贫经费等。由于事出多门,政出多门,资金多渠道,立项管理混乱,一个项目可以重复申请多种勘查资金,产权不明晰、管理分散粗放,监督不力,成本加大,勘查质量低下,容易出现“漏洞”。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使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用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好的勘查成果。
还有预算资金投资到位晚,又要当年交成果,不符合地质工作的规律,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制定或明确商业性地勘工作的规范、技术标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地质勘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中介机构或直属研究机构,研究制订不同地区勘查市场价格的标准,定期发布,供各地参考。目前,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参考标准,出现同类项目经费差距大,影响勘查质量。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按国家地调局几年前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预算标准,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激烈的竞争中相互压价,竞得了项目也无利可图。
(4)要争取改善勘查工作的外部环境。目前勘查工作与土地管理部门、矿山企业、林业、农业及环保部门都会发生矛盾。合法探矿权范围内乱挖滥采现象比较严重。
(5)加强信息交流。为地勘单位,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包括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的发布和提供使用、矿业权市场信息、地质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工艺等。
(6)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地勘工作质量。反到之处一致认为:人才缺乏,已不能适应地勘工作发展,特别是技术骨干缺乏,地勘工作质量下降。目前院校培养情况不得而知,地勘单位进不了人,进了人也难以留住。民营矿业企业的地质技术人员多是从地质队高薪挖来的,也有少部分是请的退休地质人员临时工作,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加以考虑。
㈣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
㈤ 有关资源量估算的概念和原则
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的规定含义,煤炭资源划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具体项目中估算的资源究竟属哪一类,不仅取决于它的地质可靠程度,还要取决于它的可行性评价程度。只有在地质可靠程度达到控制的、探明的,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的以上(含边际经济的),煤炭才能划为基础储量。经济的基础储量在扣除设计、采矿损失后就得到储量。未进行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时,只能定为资源量。由于在预查、普查阶段获得的地质信息和基础资料较少,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经济意义只能进行概略研究,因此,新规范规定的资源量估算指标界定在预查和普查阶段使用。
矿产资源是埋藏在地下的,难以直观衡量,因此,原规范的“储量计算”,新规范改为“资源量估算”,“估算”一词是国外表示储量计算的名词,对于以点、线的观察和采样测试,推断块体的地质特征和矿产质、量的勘查工作来说,用“估算”去表述取得具有相当误差的资源储量数据的数学过程可能更为贴切,同时在国际上也易于交流。但要说明的是:“估算”不代表勘查过程的低质量、高误差,不代表取得资源储量数据的数学过程的粗糙和低精度。估算的方法、参数的确定、运算过程与过去的储量计算一样,仍然是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估算”一词更多的体现了资源的统计性、不确定性及风险性等含义。
出于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新规范在资源量估算指标中,增加了煤层的最低发热量和最高硫分的指标。因为,燃烧高硫煤带来的对生态环境、工业设备的危害,使我们正为此付出代价。近年来,国务院对开采高硫煤作出了规定,“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已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洗选设施。”加快洁净煤生产步伐,据此,新规范已将最高硫分3%列入了工业指标。
昭通地区的硬煤(主要是无烟煤)大部分为高硫煤和中高硫煤,全部估算了资源量,因为正针对性地开展“煤中硫成因及脱硫可能性”方面的课题研究,煤矿配套建相应能力的洗选厂,对燃用含硫大于1.5%的电厂提出安装脱硫除尘装置的建议。并且利用洗出的硫铁矿和回收的硫发展硫化工工业。
调查评价估算的资源量,相当于预查阶段的资源量。由于以往勘查程度很低,难以掌握矿区全部可采煤层的确切情况,尤其是大部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的情况,因此,估算以掌握较好的主要煤层为主,如镇雄煤田洛旺向斜以东以估算C5、C6煤层为主,以西包括C5及其以上长兴组中出现的可采煤层,使资源量“宁稳莫滥”,供规划决策使用,使主要矿区将来进一步勘查时获得的资源量,不致低于现在估算的资源量。
㈥ 什么叫探明储量,控制储量和预测资源量
其实就是矿产储量根据勘查的程度进行的分类。
探明的。就是勘查程度很高,情况很清楚。
控制的,就是基本清楚,
预测的。说白了就是根据地质情况,按以往的经验估计的。
大概是这个意思。
GBT 17766-2020(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2.8-2.11 有明确的解释。
㈦ 资源量分类
本次资源量估算不同于传统的“地质块段法”和“断面法”,它是基于品位模型进行的,具体原理可描述为:首先把矿体划分成无数个大小相同的块,每个块都有代表其空间位置的三维坐标,此模型即为空块模型;然后根据模型中已知的采样点品位,利用特定的数学方法对其进行空间插值,从而使每个块都具有一个品位值,最终生成矿体的品位模型,从而对矿体进行储量估算。当前BeO、Li2O的工业指标如表8—2所示。
表8—2 BeO、Li2O的工业指标
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即331类型:是指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勘探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探明的,但未作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仅作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资源量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可信度低。
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即332类型:是指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计算资源量可信度较高,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即333类型:是指勘查工作程度只达到普查阶段要求的地段,地质可靠程度为推断的,资源量只根据有限的数据计算的,其可信度低。可行性评价仅做了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可行性评价可信度低。
本次资源量估算主要对模型区内单元块中大于工业品位的BeO、Li2O的含量进行了统计,根据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3—2002)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可可托海矿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其统称为331—333资源量。
㈧ 什么是资源量,储量基础,储量
我用数学公式描述帮助理解:
公式一:基础储量(reserve base)+资源量=查明资源量(identified resources)
公式二:储量+损失(设计、采矿)=基础储量
公式三:可采储量+预可采储量=储量
储量: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当时,经过了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修改,结果表明在当时是经济可采或已经开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表述,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不同,又可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末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资源量: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包括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为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勘查而末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的内蕴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预查后预测的矿产资源。
㈨ 基础储量,储量,资源量,资源储量是什么意思,其中四者之间有什么关联
资源总量:可开发的资源总量,包括二级边界品位;
保有储量:可开发的工业品位的总量;
基础储量:可开发的工业品位和一级边界品位;
资源量:包括矿区外围附近的边界品位。
通俗得说:基础储量表示地质勘探程度较高,可供企业近期或中期开采的资源量;
保有储量是基础储量中可以立即经济开采利用的;
而资源量则是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主要是预测和推断的资源量;资源总量=资源量+基础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