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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水资源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7-14 04:32:46

Ⅰ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的保护、管理、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阿哈水库水资源是贵阳市的饮用水水源。阿哈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及小河区、云岩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水资源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确保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的需要。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负责实施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阿哈水库保护区范围内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环境质量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损害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在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的下列行政许可,由管理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经批准后五年未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二)取水许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前款规定事项,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程序报批。第九条在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建设、城管、农业、水利、林业绿化、卫生、旅游、交通方面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编制阿哈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阿哈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设立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评价,监测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第十二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和防汛安全的需要,加强阿哈水库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增强水库水资源调蓄能力。第十四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受理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诉举报。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保护和治理第十五条按照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阿哈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禁止改变、破坏保护区设立的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第十七条阿哈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准保护区执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在阿哈水库流域内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对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削减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第十八条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二)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
(三)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利用渗坑、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储存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六)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七)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Ⅱ 贵阳市的水资源①贵阳市的河流水系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水系和珠江流域的红水河水系。与红水河水系相比较,


小题1:不能。“一般”说明大多数情况是如此,但不排除特殊情况,如果删掉就过于绝对化,这样的表述就欠准确了。
小题2:A
小题3: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
小题4:列数字、作比较。
小题5:望洋兴叹,感叹、惋惜之情。

Ⅲ 贵阳水资源的状况及利用情况

丰富,利用率中等偏高

Ⅳ 谁能说一下关于贵州的水资源缺乏问题急急急

贵州本不缺水,但由于喀斯特地貌比较多,地表蓄水能力比较差,在雨水充沛的时候这个问题暴露不明显。但现在人为因素比较多,例如黄果树瀑布上游地带水土保护奇差,所以造成现在枯水季节断流严重。同时各地兴建太多大大小小水库,各地都在截留水源,你不截留就被别人截留了,形成恶性循环,同时各地为了发展,想尽一切办法搞水库水坝电站项目,只有引进项目才能有GDP啊。打个比方,是大盆装水容易蒸发还是将这个大盆子分散到很多小盆子蒸发快呢?旱情已来临,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1.第八条中的“应当”后增加“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

2.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后统一增加“和消耗强度控制指标”。

3.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管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4.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二、贵州省河道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确权”。

2.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删除第三款。

3.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三、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四、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中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吊销证照”统一修改为“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贵州省工会条例

第二十八条中的“采取对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六、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删除第四十八条中的“予以通报批评”。七、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八、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中的“罚款收据”修改为“专用票据”。九、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规定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述9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Ⅵ (2)贵州水资源总量少的原因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后,工业和人口的用水增加。与之成对比的是,改革开放以后,贵阳没有任何的大型水利工程。现有水库都是在毛泽东年代人民群众建造的。你的嘴角微微扬起 你用微笑剪接我的微电影偶尔饶了我自己偶尔难免还想你偶尔晴时多云偶尔有阵雨

Ⅶ 贵阳市的水资源求全文包括问题及答案

1,(1)空中水资源的发展仍然有相当大的潜力。 (2)在该地区,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吗?人工降雨。 (3)中国最初跨人工增雨障碍和具有一定的优势。 (4)成熟的摇杆,检测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中国实现大规模人工增雨作业。
2,突出水资源开发需要。

3,(1)约每八天的循环空气,水蒸汽。 (2)土地累计约2000万吨,其中约60,000吨,降水的水汽。

4,不能被删除。如果你不能“回声”一定的优势,但还缺乏比较的对象背后。 “

解决生活笔记低,成本高,小规模的降水。方法:找到空气,水蒸汽的形成,演变,运动,生长和衰退的确切位置捕捉的临界状态云和降水和停留时间。

Ⅷ 如何正确认识解决贵州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

一、贵州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煤炭管理体制不顺,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混乱.


1、煤炭资源管理弱化。


国家进行的机构改革,撤销了原工业部委,各省也都撤销了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煤炭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我国对煤炭工业的管理不但没有加强,反而被弱化了。此期间国家没有形成统一的煤炭发展战略,各省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煤炭产业政策。具体表现为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不一,统计数据失真,造成了“九五”末期煤炭严重过剩,“十五”中期煤炭严重紧张.影响了整个行业市场机制的形成.贵州省“九五”期间规划和建设的大矿井几乎没有,到“九五”末期的2000年只生产煤炭3677万吨,占当年全国总产量的2.8%。


2、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混乱。


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行为市场化、企业化是矿业权市场、矿业秩序混乱的最主要原因.矿业权即产权,政府矿管部门既是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矿业权转让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又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还是产权市场交易的参与者(登记管理机关招标:拍卖矿业权并收取矿业权价款)。当矿管部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是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其行为是公正的;当其作为交易市场上的甲方时,它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并不关心外部环境和公共利益。


3、有的煤炭矿权没有依法转让.出现低价出让资浑的现象。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不依法办理的情况,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不依法有偿取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砂石矿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具备审批权。我省有的地、县为了出具矿业权区块内有无矿业权重叠的证明.需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矿权设置证明变成了矿权审批.有的地方矿权登记甚至需要乡、村领导审批.这些都有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规不符。在“西电东送”工程实施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由政府指定办矿业主、由政府指导矿权转让价款的情况,无视采矿权有偿取得这一制度,不以市场论价,矿业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不可避免存在资源低价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煤炭资源的低效率使用造成了煤炭资源的浪费严重。


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体,这种地位由于我国能源矿产赋存的特点而长期不会改变。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7年能源蓝皮书—《2007年中国能源发展报告》称,我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一直十分低下,目前中国煤矿平均资源回收率为30%,不足世界先进水平的一半.而小煤矿的资源回收率更低,平均只有15%,与国际上产煤国家一般都在60%以上相比,浪费十分严重,权威数据表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我国累计产煤约370亿吨.煤炭资源的消耗量却超过1000亿吨。


5、矿山环境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竣。


由于其急功近利不但导致可开采煤炭资源浪费严重,大大缩短了大型矿区、矿井的服务年限,而且安全事故频发,2006年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2.04,是发展中国家煤炭生产大国如印度、南非、波兰等国的4倍,是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40^-50倍.贵州省去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453起,死亡698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5.9%,但事故总量仍居全国前列,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从2000年开始的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问题,个别地区非法生产和死灰复嫩现象严重,一些小煤窑在利益驱动下,开足马力生产,严重威胁国有大型矿井的生产安全。


二、贵州水资源现状分析


贵州省水资源总量丰富,地表水的总量大概超过了 1200×108m3,每年的降水量就有
1200mm左右。并且具有落差大、水位较高等特点,所以蕴藏着巨大的发电潜能,每年约有 1800×104kW电能产生,贵州省总储水量在全国排在第 6
位。单位平方米所拥有的水资源位居全国第三,总之贵州省从各个指标来说都有着很大的开采和利用价值。


贵州水资源相对丰富,但山高谷深,工程性缺水严重。贵州水利建设始于 20 世纪 30
年代,当时的贵州省建设厅主持对全省水利资源进行了初步普查,编制了《贵州全省水利计划》。1944
年,贵州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相应的规划,设计安龙、贵阳和贵定等地域,对小区域和局部地区进行了水利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


解放后,贵州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和小水电工程的选点查勘,1958年进行了猫跳河、舞阳河、锦江、北盘江等河流水利资源开发的建设工作。


贵州省的地域较为特殊,喀斯特高原山地是其典型的特征,即使形成了河流,也常常是两岸高山,位于中间的是极低的山谷,这会形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时难度较大,成本昂贵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似乎已经成为制约贵州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因此,加快加强贵州省水利工程的建设,对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贵州水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水资源的利用率较低


贵州省水利工程的基础工程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水库是为小型的水库,大型或者中型以上的水库很少。贵州省是农业大省,水利工程对农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然而贵州省却没有大型水利工程来支撑着省农业的发展,中型水库的数量也少的令人担忧,这必然会照成储水能力的下降,所以如何发展大中型水库,提高水的储藏能力,提高利用率迫在眉睫。


2、水资源的调动分配能力差


贵州省水的总量较大,但是许多水资源无法调配到需要的地方,这是由于缺乏水利工程的支撑和保障,无法做到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随时的到达需求方,全省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和乡镇受到缺水的威胁。


3、 是农村饮水不安全的面还很大


虽然贵州省的水资源相对来说较为丰富,但是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严峻,许多地方的饮用水并没有经过处理或者科学的处理,水质是否达标难以保证,所以农村饮用水的安全还需要进一步的重视起来。


4 、水库安全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贵州省小型水库多,但是很多水库的质量却难以保证,这就使得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显得较为突出,为了避免由于水库问题而照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危害,有必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进行维修和安全监察。

5、 水资源的生态平衡建设


全省坡耕地比重大,这会导致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高达 9
万多平方公里,占了全省领土的半壁江山,所以贵州省还有大量的水土需要治理。


贵州水资源相关开发策略分析


1 、统筹目标


要开发和利用好水资源,对水资源的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努力做好居民的引水的安全和农业发展所需水分的建设,把水利建设作为发展的宗旨。另外,除了政府要加强建设的扶持力度外,全省的地方政府和人民也要加强相关的意思和见解,做到实事求是的解决当地用水问题,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推进水利工程的建设。


2 、水利工程的建设


贵州的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门大的学问和工程,需要调动各方面的人才和力量,并且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抗洪救灾工程、水源供应工程等许多专项工程的建设。以前,水利工程的建设几乎都是从某一个方面进行考虑,从而难以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而现在贵州更加重视各种水利工程之间的衔接配套,围绕解决饮水、灌溉等问题进行系统考虑,充分挖掘水利工程的利用潜力,使之发挥更大综合效益。


3 、开发地下水资源


贵州拥有着丰富的地下水资源,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具有着重要的意义。贵州省政府有必要加大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开发力度,把把这项措施作为水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方面。在地下水开发过程中,贵州坚持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切实摸清地质状况,科学进行论证,避免在可能产生岩溶塌陷的地方抽用地下水;同时,防止过度抽采,避免造成对地下水资源的破坏。


4、 防止水资源的污染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水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剧,水资源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做好水资源保护、城镇供水、水库及大型灌区的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切断有关污染的途径,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举措。

Ⅸ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采矿;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六)设置油库;
(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
(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第十三条鼓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非机动船和非燃油机动船。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机动船必须经海事航务机构批准。第十四条在两湖流域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
禁止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外排废水含磷、氨氮、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标准排放。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Ⅹ 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管理应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采、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市水利电力局(以下简称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分工,协同市水电局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市地矿局对地下水进行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环保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城管委应根据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市水电局、市地矿局编制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取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并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行。第六条需开采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应持有关文件向市水电局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委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由市水电局批准后方可开采。第七条承担深井勘探、开凿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深井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开采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单位;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五)其他不宜取水地区。第九条供水管井施工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向市城管委报送有关资料,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向市水电局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的,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淘汰报废水井和停止取水必须向市城管委、市水电局报告。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探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搞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第十二条市城管委应当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水电、地矿、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管理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
对城区内的天然泉井,规划时应予保留,加强保护,防止水质受到污染,建筑施工中不得损坏、填没。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定用水计划,重新申请办理取水登记和取水许可证。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取用地下水必须装表计量,按核定的用水计划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水量必须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收缴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五条对在保护城市地下水和节约使用城市地下水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使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资源费。逾期不交的,按照应交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电局或市城管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取水。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非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限制或核减用水计划,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