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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2022-07-12 13:33:07

㈠ 禽畜遗传资源保护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
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第三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

农业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第五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牛、羊、家禽、猪、蜜蜂和其他动物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初审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七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该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

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育种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代理。第八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第九条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二)遗传资源介绍;

(三)遗传资源标准;

(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第十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审定、鉴定与公告第十一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第十二条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

(三)答辩;

(四)会议讨论。第十三条初审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第十四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第十五条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颁发证书并报农业部公告。第十六条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对畜禽品种资源普查、鉴定和保护、新品种培育、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良种推广工作给予扶持。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保护品种名录和具体保护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重要的畜禽品种实行保护。第七条进出口种畜禽须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八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组织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育畜禽新品种的指导和管理。

从事培育畜禽新品种研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品种选育方案,并报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畜禽新品种的区域性试验或者中间试验,应当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科研、教学、生产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指导畜禽品种的区域性试验或者中间试验等职责。第十一条申报畜禽新品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报品种申请书;

(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三)申报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

(四)申报品种的必要实物;

(五)与品种培育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未经评审通过的畜禽品种,不得推广。

经评审通过的畜禽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的,由自治区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停止生产、推广,并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畜禽品种经命名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名称。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评审程序经评审通过。第十四条未经评审通过,不得进行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第十五条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六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包括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下同)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专门从事种畜禽购销业务、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熟悉种畜禽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经营的种畜禽(含种蛋)由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生产,使用的种公畜等级评定为一级以上,并且由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生产。第十九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畜禽原种场、一级纯繁场、祖代场(含祖代)以上种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由设区的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㈣ 畜牧法的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法可依
蜂、蚕列入调整范围
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动物福利”等内容有所体现
初次提请审议时,畜牧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常委会二次审议畜牧法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同时也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
鉴于“动物福利”表述的含义不清,畜牧法没有使用“动物福利”一词,但是在总则中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都要在养殖档案中载明。这样一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还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规定。
让动物疫病远离人类
当前,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在农村,混放混养等落后的养殖方式还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高,管理困难,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发病则很少。这充分说明,养殖条件对防控疫病极为重要。
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规范畜禽养殖过程,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养殖,对防控动物疫病意义重大。畜牧法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
同时,对于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严格监督种畜禽质量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了技术性要求。

㈤ 在农业部的组织下,于多少年展开了第二次全国畜禽种质资源大调查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7

㈥ 种畜禽遗传资源指什么

各种良种,比如:适应性强,抗病力强,食物范围广,生长力旺盛,繁殖力强,各种良种的遗传品质都算遗传资源;除此外,还有多样性,比如自然形成的地域特色的种质资源。
因为性状背后都是一些特定的基因在起作用,所以叫做遗传资源。

㈦ 动物资源的畜禽资源

畜禽包括牲畜与家禽等。畜禽按驯化时间和程度分为三类,即较早期驯化物种(24种)、较晚期驯化物种(16种)、近缘野生种(14种)。物种内具有丰富遗传变异和不同经济性状的品种或类群,构成畜禽种质资源。畜禽种质资源是生物种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所需食物的最直接来源。畜禽为人类提供必需的肉、蛋、奶、蜜、毛、皮、丝等优质产品。据测算,在畜禽生产过程中,种质资源贡献占40%以上的份额。
中国畜牧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主要畜禽品种和产品已成为人们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于中国多样化的地理、生态、气候条件、众多的民族及不同的生活习惯,加之长期以来经过广大劳动者的驯养和精心选育,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畜禽品种资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就着手畜禽品种资源调查。1976年农业部组织全国农、科、教部门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畜禽品种资源调查,历时九载,基本摸清了全国大部地区的品种资源状况。编纂出版了《中国猪品种志》、《中国牛品种志》、《中国羊品种志》、《中国家禽品种志》、《中国马驴品种志》。1995年又对中国西南、西北部的偏远地区进行了一次为期4年的畜禽资源补充调查,发现了79个新遗传资源群体。根据品种资源调查及2001年“中国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主要有猪、鸡、鸭、鹅、特禽、黄牛、水牛、牦牛、独龙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等20个物种,共计574个品种,其中地方品种437个(占76.13%),培育品种62个(占10.80%),引进品种有75个(占13.06%)。畜禽资源调查为制定有关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政策及畜牧业整体发展规划,开展国际畜牧科技合作交流提供了必要的科学依据。近20年来,中国加强了对畜禽品种资源的基础研究,开展了部分畜禽品种的种质特性和遗传距离测定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并在畜禽系统保种理论和保种方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中国开展畜禽品种资源的保存工作提供了科技支撑。
1983年已确认灭绝的资源有九斤黄鸡、塘脚牛、阳坝牛、深县猪、高台牛、枣北大尾羊、项城猪、太平鸡、临桃鸡、武威斗鸡等。
1999年濒临灭绝的资源为:豪杆嘴型内江猪、大普吉猪、草海鹅、文山鹅、思茅鹅、萧山鸡、舟山火鸡、五指山猪、龙游乌猪、潘郎猪、通城猪、八眉猪、樟木黄牛、兰州大尾羊、鄂伦春马、铁岭挽马、金州马、北京油鸡、浦东鸡、灵昆鸡、宁静鸡、樟木鸡等。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随后农业部出台了实施细则,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农业部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并为这些品种确认了一批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场(区)。
在收集的456个畜禽品种(类群)中,有191个群体数量处于不同程度下降,灭绝的有9个。在数量下降品种(类群)中,受到严重威胁的有47个,需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受到较大威胁的有36个,受到威胁有14个;58个受到潜在威胁。 对国家级畜禽保护名录的品种,以保护场或保护区的方式进行活体保护。对《中国猪品种志》记载的地方品种进行了遗传距离评估。建立了中国畜禽网络信息系统。

㈧ 有哪些畜禽品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根据《畜牧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第2061号公告,修订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将159个畜禽地方品种列入名录重点保护,各省(区、市)也先后制(修)订了一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㈨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宣传片解说词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