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资源税改革后还有什么现存问题~怎么解决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例如2004~2006年,国家分五次调整了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另外,如果要对某些资源税进行减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会影响地方收入,阻力较大。而如果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则需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因此,一些调整决策往往举棋难下。
二、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矿山企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办法来取得各类资源的采矿权和经营权,除了缴纳少量的资源税费以外,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尽管从2002年即开始试行采矿权的拍卖,但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矿业开采权。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属于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导致的大量浪费将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实际上已经奠定了今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煤炭资源企业,而且应该适用于各种矿产资源企业。这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缴。
(二)税费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
税、费性质不同,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其要点如下:
其一,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其二,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我国开征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远远高于当年征收的全部资源税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对遏制暴利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
其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
其四,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在上述资源税费并存的思路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的收入体制。资源税原则上依然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因为海洋石油开采很难按省域划分),以促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的管理和保护。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满足宏观调控和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需要。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矿业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1.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
一是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目前,大多数人都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确实,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税收与价格脱钩,中断了价税的联动作用,国家无法分享涨价收益,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因为资源产品涨价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并非资源生产企业努力的结果,且资源涨价由全社会负担,涨价收入理应归公。而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从量定额征收的缺陷,可以维护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利益。但是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上下波动的,当资源产品价格下降时,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1986年之所以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与当时煤炭积压、价格下降不无关系。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采用单一的计征办法,“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
二是以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以资源的探明储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对其用意笔者能够理解,但对此种主张却不能苟同。首先,以储量为税基,必然导致大矿的税负重于小矿,无形中会鼓励小矿“死灰复燃”,或刺激一个大矿分割为若干小矿,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其次,以储量为税基,也难以设计合理的税率或税额。特别是对从价定率征收来说,储量如何定价是个巨大的难题;再次,以储量为税基,割裂了税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联系,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7因此,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资源税征收的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对实行从价法的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实行从量法的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为计税依据。
对于是否应将回采率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要素,笔者认为,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操作不易。而回采率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征收依据,还是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手段来促进矿业企业提高回采率为好。
三是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税额。国家自2004年起,分批调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煤炭税额的调整幅度虽然高达1~5倍,具体金额只是每吨提高了1~3元,与每吨数百元的煤炭价格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很难对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产生什么影响。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又调整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资源税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业反映如何7据江西铜业反映,企业将为此多缴资源税税款约7 1 25万元,但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43%.可见,此次资源税的大幅度上调,仍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据有关人士统计,白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因此,即便资源税税额同幅度调整也不足以理顺价税关系。对于一些涨价幅度较大的资源产品,资源税税额或税率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其价格的上涨幅度。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关资源税体系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随时对重点矿山和重点品目的资源变化进行监测,为及时、准确地制定和调整资源税税率或税额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资源税税率税额制定的科学化。
四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的资源税只是对七大类矿产品征收,而资源的概念远不止这些矿产品。因此,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是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应有之意。其一,应把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正名为资源税,健全资源税制度;其二,对是否将水、森林、草场、湿地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负担能力及价税关系,待条件成熟后有选择地扩大征收范围;其三,由于我国各地的资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未统一调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前,可允许地方根据本地资源的具体情况适度增加资源税的征收品目。
2.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总之,理想的资源税费改革应是三赢,既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保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必要权益,又有利于矿业资源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应该在此前提下进行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
② 关于加强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的建议
为落实地委刘颂东副书记关于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费征管工作指示,2008年11月6~7日,地委副秘书长陈祺、张照志与地方税务局、地委财经办的同志赴富蕴县,对蒙库八钢、金宝、千鑫和喀拉通克等5家矿山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专门召开座谈会,与富蕴县主管领导,地税局、国税局及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进行了座谈,就加强矿山企业资源税监控征管等工作达成了共识。现将调研情况及有关建议汇报如下:
一、阿勒泰地区资源税征收现状
资源税属地方税种,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由于采取“从量计征”,资源税没有发挥随矿产品价格的变动而调节的作用,矿山企业资源税负过低。以2007年度数据为计算基数,地区矿山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中除铁矿石缴纳资源税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3%以外,其他矿产品所占比例相对较低,大部分矿产品所占比例在1%以下,部分矿产品甚至只占0.17%或0.2%,高利润与低税收形成鲜明反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8]29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除油、气资源外的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这项政策的出台,结束了多年来自治区与资源产地按75:25分成共享的历史,使得资源税成为我地区财政收入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据初步测算,2008年资源税全额返还我地区后,其占全年税收收入(地方口径)计划的比重将达到11%以上,较上年提高8.65个百分点。
地委财经办今年6月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开展了财税调研。调研报告分析了当前我地区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矿山资源等级普遍过低、资源税单位税额14年未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始终实行减征等问题。结合地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矿山资源等级、提高单位税额、取消减征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监管等建议。行署已于10月6日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矿山资源等级及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阿行署报[2008]48号文),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征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意见。在调整矿山资源等级等政策付诸实施后,资源税每年对地区财政的贡献将超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自用原矿量准确计量的措施不到位。调研发现,由于矿产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矿山企业的资源税课税以矿石量为依据,但该矿石量均由矿山企业自行上报,税务等部门对自用原矿量准确计量的措施不到位,加之矿山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其自律性普遍不强,存在资源税费漏报、瞒报现象,导致资源税流失。客观准确地统计矿石量成为矿产资源资源税等应收尽收的关键所在。因此,寻找符合地区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源税监控手段,可以有效解决堵塞漏报、瞒报矿量的现象,实现资源税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艰巨。实地调研矿山中发现,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特别是蒙库、金宝露天矿山,地表植被、自然景观等造成严重破坏,喀拉通克铜镍矿尾矿造成的地下水资源破坏也应引起重视。
三、哈密安装税控装置的成功经验
为切实加强对矿产开发的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哈密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与移动、联通以及供货厂家于2008年5月份开始,对市域内确定需要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设备的第一批24家企业,共计28套监控设备以及电子监控中心设备进行了安装和调试,现正式运行。哈密安装的这套监控系统,是全疆目前为止已安装的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项目中功能齐全,并结合视频图像监控的先进的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之一。此次安装的监控设备是传送带式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能够自动采集称重数据,具有智能防作弊、自动报警、语音对讲、视频监控等功能。对矿产品产量依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起到了精确计量、准确核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的重要作用。
通过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可以真正发挥对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有效监管,提高核定税额的准确性,从源头上抑制税费流失,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增加税收收入。据了解,在税控系统装置完成后,哈密地区资源税较上年增长30%以上。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由于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对矿石处理量的精准计算显得尤为重要。本着加强监管,应收尽收的原则,当前加强资源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已迫在眉睫。
1.考察哈密地区及省外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实践经验,全面推广矿山企业税控装置。经过调研组与县有关部门的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安装税控装置,可准确核算原矿产量,防止企业少计原矿数量,弄虚作假、偷逃税款。主要措施是严格控制矿山企业处理原矿石的源头在初碎工序的运输皮带上安装电子秤,皮带上方装置摄像头,24小时全程监控,从源头上准确计量矿产品原矿量,是当前切实可行的做法。监控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由政府、税务、企业共享,以此作为资源税征收等方面的依据。建议组织地、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赴哈密考察调研资源税征管的先进经验,对税控装置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考察,同时掌握其功能、型号、价格信息,并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加强阿勒泰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监控征管的具体办法。
2.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治区于2008年5月8日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5号),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保证金实施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我地区作为自治区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地区,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意义重大,也将会有力地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目前,地区国土资源局正按照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积极做好实施前期相关工作。建议做好此项工作的调研,加快工作进度。
3.加强领导,行署牵头,部门协调,强化实施。政府和税务部门在推动此项工作中各有其优势,在征收管理中需要国土资源、财政、税务部门联手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行署发文组织实施,加强领导,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资源税收征管工作。
调研组成员:陈祺 张照志 隋桂华 王军
2008年11月9日
③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赴辽宁河北考察报告
张照志 王军
摘要:调研组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的主要特点和做法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新疆阿勒泰地区实际,提出了对地区实施推广电子税控装置的若干建议:一是统一思想,宣传引导;二是政府支持,部门联动;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五是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调研组认为:尽快在阿勒泰地区推广电子税控装置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税费等的应收尽收,大幅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 征收 电子税控装置 考察报告
为切实加强我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遵照地委副书记刘颂东11月17日在财经办《关于加强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的建议》上的批示精神,地委财经办会同地区地税局、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及富蕴县、哈巴河县相关领导及其部门共11人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组由地委副秘书长张照志同志带队,于11月29日至12月12日赴辽宁、河北考察。先后对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特别是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进行了学习考察。考察期间,共召开6次座谈会,参观考察矿山企业6个、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生产企业1家,对方参会人员总计多达50余人次,共收集资料近60份,每到一处都与当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交流,了解情况。通过学习考察,开阔了眼界,找到了差距,学到了经验,收获颇丰。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基本情况和主要收获
通过考察,可以看出,辽宁、河北两省四市都对加强资源税费监控的必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两省四市在矿产资源方面共同的特征是所属资源型产业除几个国有统配大矿外,其余均为个人投资或合伙企业。资源型产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矿产品相对单一,开采方式雷同、采掘业税收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等特点。同时,小型矿山企业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多,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企业应税产量等问题,中小企业资源税费的流失现象普遍存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两省都采取了有关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辽宁两市主要通过“以电控税”、“以药(炸药)控税”的方式计算资源原矿量,作为征收资源税的依据。而河北两市自2005年以来逐步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已普及到所有矿山企业,效果十分显着。总体看,辽宁两市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方面做的十分扎实有效,但对资源税费监管方面仍然存有漏洞。河北两市采用的先进计税方法使资源税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资源税成倍增长,同时提高了征管效率,值得阿勒泰地区借鉴推广。
总体来看,这次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开阔了眼界,看到了差距。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的考察,感受到了他们矿业迅猛发展的势头和科学治税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鞍山、本溪作为以钢铁为龙头的重工业基地,都表现出了发展的超常规和大气魄。邢台、邯郸在资源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成效显着。相比之下,我们在矿山企业管理和资源税征收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启发了思维,增强了科学治税的信心。综观辽宁、河北在资源税征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都取得的明显成效,对于我们下一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资源税费监管树立了信心。三是统一了思想,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此次考察收获很多、启发很大,开阔了眼界、启发了思维,使考察组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资源税征管工作的责任感。四是学到了方法,具备了推广应用的现实操作性。通过河北省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实践表明,当前监控系统技术已趋于成熟,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二、河北辽宁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的主要特点和做法
(一)河北邢台、邯郸两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7月30日颁布《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地下采矿(不包括露天开采和原油、天然气开采)和洗选矿企业,都要安装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铁矿石和煤炭采洗选矿企业应列入重点推广安装范围。全省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建立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矿产企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方案审定及设备的选型、招标、安装,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具体做法:河北邢台市确定了“政府领导,税务牵头,部门联动,积极推广”的基本思路。以内丘县为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在安装系统后,4个月征收资源税的增长比例为61%。在对内丘县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其他5个有资源的县(市)进行全面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各资源县(市)均成立了以常务副县(市)长任组长,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煤炭局、矿管局、安检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政府名义出台了《电子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符合安装条件的采掘业在生产前必须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经检验合格后,安检部门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再提供炸药。此举较好地解决了推广过程中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技术支持、措施配套等问题。
截至2006年底,邢台市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型采掘企业全部安装了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共安装立井式、轨道式、传送带式监控系统155个。税务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在网络服务器上浏览、查询和掌握各个企业产量情况,实现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头控管的目的。此举对地税系统的“四税两费”,即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科学化、精细化征收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创新源头控管手段,全力推行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显着成效。实践证明,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解决矿点管理的一个有效武器。
(二)辽宁鞍山、本溪两市
1.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矿产品销售数量的企业,采取查实征收的办法。
2.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小矿山,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①“以电控税”。即根据纳税人耗用电费的数量,推算其生产铁矿粉的产量折算成原矿,据以征收资源税。如,耗用80度电量应缴纳地方税费67.2元,其中资源税31.5元(具体核算时区分铁矿粉的含量有所不同)。鞍山市税务部门以加工生产一吨铁矿粉耗用电量80度,耗用铁矿石3.5吨作为评估指标,对生产铁矿粉和耗用矿石进行核查。②“以药(炸药)控税”。根据纳税人耗用炸药的数量推算其开采铁矿石的产量,据以征收资源税。如,纳税人每耗用一公斤炸药,缴纳地方税费64.56元,其中资源税36元。以上两种方式对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资源税同比增长幅度有所提升,在未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现状下,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仍然是以估算的方式计算,还未能做到准确计征,依据也不是很充分。
三、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基本原理及取得的成效
对矿产品产量进行监控,是指在矿井或铁矿选场传输轨道上安装重量传感器,应用压力和拉力传感原则,精确称重矿产品产量,并借助光纤网络视频监控,将矿产品产量信息实时传输到监控系统后台服务器,从而实现矿产品产量的全面、实时监控的自动化监控系统。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对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监控,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
图1 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关键部件
1.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组成。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税控黑匣子(信息处理系统)、公网IP服务器接收端三部分组成(图1)。重量传感器分为三种类型:①立井式传感器,适合垂直提升的矿井,安装在井架天轮的轴承座下;②轨道式传感器,适合平巷或斜巷轨道运输生产矿产品的矿井,安装在运输矿产品的出口附近的轨道座上;③传送带式传感器,适合以皮带运输生产矿产品的矿井,采用的是核子称重技术,安装在出井口的皮带支架上。三种传感器的称量原理不同,应用范围不同,但称量效果是相同的,都能对矿产品进行准确称重。
2.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通过压力传感、自动称重、自动统计,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将每次提升的重量,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发送到税务机关监控系统,对提升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具有智能化、集成化、无人值守、免维护、自动报警等特点,称重准确率达到99%以上。该系统安装后,税务管理人员只要打开计算机,进入“电子信息监控系统”,就能对矿产品的出矿时间、重量、次数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二)河北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的成效
1.夯实了税基,增加了税收收入。通过对矿产品的出矿时间、重量、次数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提高了采掘业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实现了大幅增长。邢台县2005年7月安装系统后,仅四个月内就征收煤矿企业各种税款126.8万元,同比增长15倍。2007年,安装税控装置的5个县(市),采掘业实现税收10.8亿元,剔除新增产能等因素,同比增长3倍多,其中资源税同比增长85.89%。2008年上半年5个县(市)采掘业实现税收7.2亿元,同比增长67.4%,申报率、入库率都达到了100%。
邯郸武安市2007年监控系统监控矿石产量为230万吨,申报入库税款2211万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1542万元,税款净增230.49%。
2.公平了税负,提高了征管效率。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真正实现了依率计征,核实征收,建立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征管模式,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管成本。
3.减少了征纳矛盾,和谐了征纳关系。某企业在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后,缴纳税款增长了10倍多,但企业心服口报。企业之间不再为缴税的多少而相互攀比,和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
4.促进了廉政建设,实现了科学治税。依据监控数据来确定税收的各个要素,每个企业每月应缴纳的税款公开透明,数据翔实,管理科学,有效杜绝了关系税和人情税的发生,在河北省地税系统进行了推广,达到了科学化、精细化的征税目的。
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考察情况
1.郑州泰科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掌握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规格、型号、价格等情况,考察组赴河南郑州泰科思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该企业主要开展税控产品的研发生成和销售,截至2008年,该公司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涉及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个地方县市,共计8000多家矿业企业,但目前还未进入新疆市场。此次考察的河北邢台市安装的就是郑州泰科思公司的产品。
2.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电话联系,掌握了国内另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致力于测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与控制的技术开发,为工业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高精度、高可靠性的测控产品及解决方案。从2005年至今,为全国14个省70余个市(县)安装了7000余套,其中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哈密市、伊宁市、和布克赛尔等15个市(县)安装了矿产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新疆已经形成了业务和售后服务网络。此次考察的邯郸市安装的是重庆大唐公司的产品。
五、在阿勒泰地区实施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思考及建议
(一)考察形成的几点共识
1.阿勒泰地区的资源税计征方式急需改进。当前,阿勒泰地区矿山企业采掘的矿石量均由矿山企业自行上报,存在资源税漏报、瞒报现象,导致资源税流失。目前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的部分县(市)推广应用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并取得显着成效。作为一种被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科技手段,具备在阿勒泰地区推广应用的条件。
2.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的成效远大于投入成本。通过考察了解到,一套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区分种类、规格的不同,投入的资金在3万~6万元之间,附加其他如监控中心、摄像头等设备,价格还会更高。目前泰科思、大唐等厂家的市场报价较高,但通过招投标购买,价格会有一定的下降。通过河北两市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后的实际效果显示,一次投入带来长期收益,加强税控带来的税收收入远远超过实际投入的成本,效果显着。
3.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宜的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组合。河北两市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矿山企业,采、选矿分开,大都是以中、小型煤矿为主,其他矿产品为辅,且以立井提升方式居多。阿勒泰地区则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为主,采选一体居多,选矿多采用皮带式运输。因此,在我地区宜采取传送带传感器称重为主,立井式、轨道式称重为辅的装置。由于在选矿进料口安装称重装置,准确计量矿石产量,将会达到预期的控管目的。
4.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可以达到多种税费监控的目的。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不仅仅可以对资源税进行监控,同时对于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都会起到加强监管的作用,对实现地方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提供了保障。另外,资源路补偿费的征收也可以监控系统的数据作为参照依据,以印证铁精粉的实际数量。
5.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可以实现多个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料,不仅对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实际效果,同时对国土资源储量核量、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公安部门炸药监管等方面都会起到科学管理的作用。
6.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对经调查后确实不具备安装监控设备条件的企业,可采取辽宁两市“以电控税”、“以炸药控税”、“以工资控税”、“储量动态监测”等模式,作为特殊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多管齐下,公平税负,减少管理漏洞。
(二)具体建议
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我们认为,在阿勒泰地区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对加强矿山企业管理、实现财政应收尽收等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下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统一思想,宣传引导,加强沟通。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优发展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地委、行署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论证分析,以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推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宣传和引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讲策略,讲方法,把推行的基础工作做深入,做细致。
2.政府支持,部门联动,积极推广。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单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取得政府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齐抓共管,这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建议由行署组织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成立领导小组,行署副专员任组长,国土资源、经贸、财政、税务、发改、安监、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监控系统的领导。各县(市)对应成立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理顺关系,实现综合治税。
3.建章立制,认真组织,科学实施。由行署牵头,下发《关于在全地区矿山企业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已草拟一份),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等(见附件),从制度上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前期工作由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和税务部门对需要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安装监控系统的数量和规格,邀请重庆大唐、郑州泰科思公司等三家以上厂商赴现场实地考察,确定技术方案。在中期选购装置设备环节,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供应商。在后期安装过程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跟踪检查,参与验收。
4.加强监控,规范管理,预防作弊。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不配合,人为破坏监控设施的情况。例如:加设辅助轨道,改变运输线路;私自增设支撑物体,减轻提箕斗重量,干扰压力感应器正常测量;故意人为破坏数据传输线路,阻断信号传输;利用无线信号屏蔽设施,对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信号发射进行干扰,造成地税部门不能正常接收监控信号。对于以上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要完善后续管理办法。对阻挠、破坏监控设备的种种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罚、切断双供(供电、供火工品)、吊销证照措施,并且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经营企业。
切实加强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一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县(市)政府成立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企业在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同时,向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税控设备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由企业承担重装或修复的全部费用,并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二是加强与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的协调,要求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在进行税控系统安装、维修时,必须有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人员在场,做好现场记录,由生产企业代表、售后服务人员和税务、质监部门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检查。
总之,借鉴河北等省推广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先进经验,对于准确计量矿产品产量,推进矿山企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征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下一步地区加强矿山企业税费管理,实现财政增收的亮点,值得阿勒泰地区推广应用。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考察组
2008年12月22日
附:推广应用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拟起草的文件
1.《关于在全地区矿山企业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行署发文
2.《矿产企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发文
3.《加强矿产企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若干规定》——县(市)发文
4.《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县(市)发文
5.《维护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规定》——县(市)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
④ 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年底出台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调整力度相对较大 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年底出台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新的资源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新方案拟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征税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把矿泉水等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随着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资源税改革迫在眉睫,一方面能够更加节约有效的利用资源,另一方面能够保护政府利用,同时促进可能的替代产业的发展。而新方案的可能涉及扩大税基、提高税额标准、改变征收方式和减免税政策等,这也使资源税税收体制更加科学合理。
“从价”有利合理利用资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此前在某论坛上曾表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资源税的问题。“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更加节约有效的利用资源,此次要加大力度进行改革。”他在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应该利用好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尽管资源税改革会对相关行业、企业产生影响,但是长期来看能够促进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技术创新。”
业内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税制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一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不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因此,扩大征税范围是必然选择。另外,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而“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对国家资源的开采成本很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近年来资源价格上涨很快,“从价计征”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另外,除了海洋、石油外,大部分资源存量在中西部地区,而资源的利用主要在东部地区,资源税的改革能够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财富转移,从而缩小地区差异。
国税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资源税共完成134亿元,同比增长31.8%。其中,有些省份资源税增势强劲,增幅达50%以上。而2006年,我国资源税完成200多亿元,同比增长45.3%。目前,资源税已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一大亮点。
调整力度或相对较大
近年来,我国的资源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从2004年起,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2月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上调了全国主焦煤资源税的计征标准,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8月1日起,又大幅上调了我国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业内专家认为,这一系列政策调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加速了资源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但因为是小幅、局部调整,其作用有局限性。
那么,此次的资源税改革可谓是全面的大改。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方案的内容可能涉及扩大税基、提高税额标准、改变征收方式和减免税政策等。他认为,税收的核心是税率,提高税率是加大改革深度,而扩大税基则是提高改革的广度。“此次改革应该是自1994年资源税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调整,调整力度相对大一些。”张文春说。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于近日对资源税改革新方案进行了内部讨论,认为考虑到国际、国内资源价差的问题,资源税应该“从价计征”、按比例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刘桓认为,“从价计征”是改革方向,而具体税率可能是固定比例也可能是超率累进,即根据资源的优劣分级计征。
至于税率提高的幅度,张文春说:“具体幅度不了解,但是太低了没有意义。”而刘桓则认为,税率不会大幅提高,因为要考虑对整个经济的影响,不能让要素价格加速上涨。
据了解,“从价计征”是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在目前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累进增加资源价格上涨的幅度。
对于征收范围的扩大,安体富认为,征收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水、森林、滩涂等资源也应逐步列入征税范围。
新方案或年底出台
资源税改革是大势所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此前在十七大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将择机出台资源价格改革方案。
对于有媒体报道的“新方案已经上报到国务院”的消息,安体富表示确有此事,“由于现行的资源税对应的法律属于暂行条例,其修改只需国务院批准通过即可实行,无需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他说。
刘桓透露,资源税改革的方案已经上报好几个月了,对于资源税改革的说法已有半年了,最终方案还不确定。
据了解,资源税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就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目前,一整套方案已上报有关部门,各地在改革资源税制上已基本达成共识,理论界观点也趋于一致,方案设计层面也基本没有什么障碍,因此,新方案正式推出的时间不会太远。
但是,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则认为,即使新方案已经上报到国务院了,国务院何时批复也不好说,“希望越快越好。”
⑤ 资源税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
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
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
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
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
(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
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
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
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
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
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
⑥ 资源税的税制改革怎么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分析人士指出,暂行条例的修改意味资源税改革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对于完善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节能减排、扩大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积极意义。
分析人士表示,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成本,相关板块估值将受到冲击,这一影响将较为长远;煤炭未明确表示列入计价征收资源税行列,暂时免于不利影响;新能源板块或将受益;未来如果稀土、水资源、铁矿石等资源品也纳入计价征收行列,影响面将进一步扩大。
资源税改革时间窗打开
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此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中那样将资源税改革推广到更多地区或全国,从价征收的品种也用了“原油、天然气等品目”的表述,没有明确将煤炭纳入,但无疑仍是资源品价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后从价征收就有了法规政策依据,而不仅是几个地区的试点。”分析人士表示,从地域和品种上进一步推广从价征收无疑
2010年,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西部相关省市负责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中所新增的税收,都将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将有效促进当地资源、能源的合理开采与可持续利用。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已落实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库资源税19.37亿元,同比增收14.70亿元,增长314.6%。而12个省、区、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对推广资源税呼声很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上曾表示,会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同时也能够相应地增加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市场动荡导致的国际资源品价格下跌,输入型通胀趋缓,这些都为资源税价格改革提供了契机。同时,国内8月份物价涨幅出现回落也为资源税改革打开了时间窗口。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资源税改革的宝贵时间窗口就已临近,应该把资源税的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
石油天然气板块受冲击
从价计征即按照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随着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相关行业的资源税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资源税改革向全国范围内推广,石油天然气板块将受到负面冲击。在资源税改革向西部12省推广时,中金公司曾预测,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减少2.5%。
不过,在此次暂行条例修改中,此前市场关注的煤炭和稀土行业的资源税改革并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对石油股有负面影响,对煤炭股影响有限。同时,由于传统能源成本的提高,对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等行业或有有利影响。
从长期来看,未来随着资源税的改革到位,资源品的价格将理顺。同时,上游勘探开采行业的暴利现象也有望得到缓解。
资源税改革有望成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从全局的资源配置来看,在一般商品价值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当前资源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基础能源仍然存在严重的价格形成机制扭曲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形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2世界华商转型发展论坛上表示。
贾康认为,当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们国家在国民经济命脉层面从煤到电的体制,有严重的扭曲。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电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
我国煤电矛盾由来已久,每当用电高峰期,煤电之间的不顺机制就凸显。同时,电价仍由国家控制,煤价也没有完全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对破解电力体制改革,贾康表示,我国资源税方面的改革有望成为我国基础品价格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不过,随着眼下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价格处于下行通道的情况下,备受关注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又到了两难的境地。按照中央有关资源税改革说法,煤炭最终纳入从价计征范围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关键是何时推出。
⑦ 矿产资源税的全球趋势
近几年,快速增长的国际铁矿石价格使企业获得了不正常的高利润,因此提高矿产资源税成为一个全球化的趋势。
在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从2012年起征收30%的资源超额利润税后,智利政府正计划将矿区使用税从目前的4%上调至9%,秘鲁政府亦正在考虑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建议一些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超额利润税,以确保当地能够最大程度的受益于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
由于矿产资源税率的变化,世界三大矿石生产国巴西、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矿商的成本将上升,加上一些项目的延迟,从长远来看,矿商们的投资回报存在一定风险。
澳大利亚政府可能继续推进矿产资源税。澳大利亚总理朱莉娅·吉拉德领导的工党继续执政,意味着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矿产资源租赁税将继续推进,澳主要矿企难逃加税的命运。根据吉拉德提出的30%的资源税税率,必和必拓、力拓及其它铁矿石与煤炭生产商将在新矿产资源税实施的前两年支付共计105亿澳元的税款。吉拉德提出的资源租赁税定于2012年7月开始执行。有分析人士称,目前资源税征收对象仅包括煤炭及铁矿石生产商,但不能肯定征收范围及税率不会发生改变,政府将可能上调税率,这会给采矿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不确定性。
巴西或在2012年上调铁矿石特许开采税。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资深矿业分析师FelipeReis称,巴西很可能在2012年将铁矿石特许开采税从目前的2%上调至5%-10%,以符合国际趋势。FelipeReis表示,巴西总统选举主要候选人支持上调铁矿石特许开采税,因此多数人认为这一税率将上调。巴西的矿业公司需要进行规划,以应对更高的铁矿石开采税。
2011年俄罗斯矿产资源将提税。俄罗斯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天然气的矿产开采税提高61%以及提高原油开采税,并提高铜、镍和石油制品的出口关税。从2013年起,石油制品出口关税设置为原油出口关税的60%,今后3年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提高一卢布。俄财政部同时提议,恢复对铜征收10%的出口关税,同时按市场价格将镍出口关税设定为5%-30%。根据财政部的方案,2011年天然气采矿税增长61%,2012年及2013年将小幅增长6%和4.5%。俄相关部委都支持提高税收议案,这些税收的增加将为国库增收数十亿美元。
印度拟向铁矿石企业征收暴利税。印度政府亦在考虑向铁矿石企业征收暴利税,这是继铁矿石出口税率从10%提高到15%之后政府考虑的又一问题。国际铁矿石巨头力拓和必和必拓将铁矿石长协期限从一年缩短为按季度定价,导致国际铁矿石价格骤升,另外中国更加灵活的汇率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印度铁矿石企业的利润空间,再有印度钢铁企业正在积极扩张,铁矿石价格的不断上涨使其利润大为缩水。
越南将大幅调高矿产资源税并提高矿石出口税。越南财政部将大幅上调各种矿产的资源税税率,根据新的税率表,在金属矿类中,金矿与稀土矿的资源税税率最高达到15%;其次是铝和钒土矿税率为12%;第三是锰矿和钛矿税率为11%。其余矿产如铜、镍、汞、镁、银、锡、铅、锌、钨等矿种的资源税税率为10%。而铁、锰、钛、银、锡、钨、铅、锌、铝等矿种的现行资源税税率只有7%。越南财政部还规定,将铁矿石和精铁矿石税目下的三种铁矿石出口关税由原来的0%调高至30%。
⑧ 资源税的推广进程
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分析人士指出,暂行条例的修改意味资源税改革向全国推广的进程有望加快,对于完善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节能减排、扩大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积极意义。 分析人士表示,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成本,相关板块估值将受到冲击,这一影响将较为长远;煤炭未明确表示列入计价征收资源税行列,暂时免于不利影响;新能源板块或将受益;未来如果稀土、水资源、铁矿石等资源品也纳入计价征收行列,影响面将进一步扩大。
资源税改革时间窗打开
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此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中那样将资源税改革推广到更多地区或全国,从价征收的品种也用了“原油、天然气等品目”的表述,没有明确将煤炭纳入,但无疑仍是资源品价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后从价征收就有了法规政策依据,而不仅是几个地区的试点。”分析人士表示,从地域和品种上进一步推广从价征收无疑已经提上日程。
2010年,为了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西部相关省市负责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实行资源税改革中所新增的税收,都将主要用于资源产地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这将有效促进当地资源、能源的合理开采与可持续利用。
在油气资源税改革已落实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库资源税19.37亿元,同比增收14.70亿元,增长314.6%。而12个省、区、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对推广资源税呼声很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上曾表示,会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有利于促进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同时也能够相应地增加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市场动荡导致的国际资源品价格下跌,输入型通胀趋缓,这些都为资源税价格改革提供了契机。同时,国内8月份物价涨幅出现回落也为资源税改革打开了时间窗口。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价能够趋于平稳,资源税改革的宝贵时间窗口就已临近,应该把资源税的覆盖面扩大,包括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
石油天然气板块受冲击
从价计征即按照征税对象的销售金额来计征。随着资源价格的持续飙升,实施从价计征将大幅提高相关行业的资源税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资源税改革向全国范围内推广,石油天然气板块将受到负面冲击。在资源税改革向西部12省推广时,中金公司曾预测,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减少2.5%。
不过,在此次暂行条例修改中,此前市场关注的煤炭和稀土行业的资源税改革并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条例修改对石油股有负面影响,对煤炭股影响有限。同时,由于传统能源成本的提高,对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等行业或有有利影响。
从长期来看,未来随着资源税的改革到位,资源品的价格将理顺。同时,上游勘探开采行业的暴利现象也有望得到缓解。
资源税改革有望成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从全局的资源配置来看,在一般商品价值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当前资源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基础能源仍然存在严重的价格形成机制扭曲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形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2012世界华商转型发展论坛上表示。
贾康认为,当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们国家在国民经济命脉层面从煤到电的体制,有严重的扭曲。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电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
我国煤电矛盾由来已久,每当用电高峰期,煤电之间的不顺机制就凸显。同时,电价仍由国家控制,煤价也没有完全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对破解电力体制改革,贾康表示,我国资源税方面的改革有望成为我国基础品价格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切入点。
不过,随着眼下经济增速放缓、煤炭价格处于下行通道的情况下,备受关注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又到了两难的境地。按照中央有关资源税改革说法,煤炭最终纳入从价计征范围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关键是何时推出。
⑨ 我国的资源税的调整和改革过程中有哪些变化
一 、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演进轨迹 资源税,在我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 至周朝的“山泽之赋”,此后历朝历代在不同程 度上都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课税。但我国现 代资源税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盐 税,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和调整,逐步走 向成熟并形成了现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阶段(1949—1983年) 1949年 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 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 务会议 ,决定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新型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路径设计与战略选择”(批准号:12&ZD10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批准号:13BJY14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研究” (批准号: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项目“中国环境税改革路径研究——基于OECD国家经验”(批准号: swul409126)和“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机制研究”(批准号:Swu1509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3 宏巩锂济研完2015年第9期 国范围内征收。国务院于 1950年 1月 20 El颁布 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 决定》,统一全国盐政 ,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 税税额和管理办法。
1950年 1月31 El,政务院 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将盐税单独列 为一个税种;3月8号,中国盐务总局正式成立 , 负责全国范围内盐的生产和盐税征管。从 1958 年7月 1 El起,盐税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移交给 税务部门。
此后 ,盐税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大 的一次调整是 1973年将盐税作为一个税 目并人 工商税。
这一时期的盐税具有三大特点 :
一是 由实 物形式的税收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的税收。最 初的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 区等差核定 ,之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货币。
二是盐税完全作为中央税,由财政部统一调度 使用 ,且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
三是在计 划经济体制下 ,盐的产 、供 、销都 由政府指令性 计划确定 ,因而盐税的规模可以通过政府人为 地控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利改税”以前的盐税主 要是为解决战后财政资金困难而设立的。总体而 言,这一时期的盐税筹集了大量 比较稳定的收 入,为社会经济的快速恢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实 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 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 他矿产类资源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 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源税的盐税,其 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 和促进盐业资源节约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阶段(1984—1993年) 2O世纪8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 之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匮乏。 同时,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 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利改税”的探索。在财政 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 ,资源税应运而生。 1984年9月 18日,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 案)》,决定从当年10月1 El起开征资源税,以调 节开发 自然资源的企业和单位因资源结构、开 发条件等禀赋差异造成的资源级差收入 ,妥善 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不 过,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 铁矿石,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征收基数 是销售利润率超过 12%的部分,征收方式为超 率累进,表1为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 自1984年至分税制改革这段时期 ,资源税 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调整是 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 征。
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 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资源税,计税依 据为资源企业和单位开采资源获得 的超额利 润。二是税收功能定位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特 别强调税收公平 ,销售利润越高其资源税税率 也就越高。 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 ,实际上是当时财政 缺钱的产物,但在客观上也发挥了经济和社会 功能,这属于资源税制度设计的“意外收获”。在 经济层面上,由于实行多级超率累进税率,资源 税能够充分发挥“经济 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 表 1 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 销售利润 适用税率 12%(含)以下 不缴纳资源税 超过12%至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5%累进计算 超过20%至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6%累进计算 超过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7%累进计算 4 宏观饪济研 2015年第9期 资源行业发展形势好的时期,资源企业利润较 高,适用较高的税率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 源行业过热的趋势 ;在资源行业不景气的时期, 资源企业的利润相应下降,适用较低的税率,可 以起到减税的作用,促进资源行业复苏。在社会 层面上,超率累进的资源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 促进行业利润平均化,实现税收公平目标 ;另一 方面,对于抑制过度开采行为、促进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资 源税制度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一是征税范 围较窄,仅对原油、天然气 、煤炭和铁矿石征税, 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税负横向不公平的问 题 ,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环境政策目标的达成。二 是多级次的超率累进税率虽然有利于纵向公 平 ,但计算 比较复杂 ,税收成本较高 ,这也是 1986年煤炭资源税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的重要原 因之一。三是纳税地点为资源企业所在地,可能 造成税源和税收的背离问题。
(三)成型阶段(1994—2009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财政收入 比重持续下降,而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为提高中 央财政比重并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 问题 ,我国启动了一次影响深远的税收制度改 革,即分税制改革,资源税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 加完善。1993年 12月25 13,国务院发布《资源税 暂行条例》,于1994年 1月 1 13起正式施行。此次 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框架,此后 一 直保持相对稳定。当然,政府在这期间(主要 是2000年以后)也在资源税税额标准、减免税优 惠等方面进行过一些微调,如表2所示。 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资源税制度主要 实现了两大转变。一是由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 为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权的“侵占”,中 央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 归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润型资源税转变为产出 型资源税 。1994年以前 ,除煤炭外,原油、天然 气、铁矿石都按照超额利润累进征收资源税 ; 1994年改革后对所有资源税 目实行从量征收。 总体而言,1994年的资源税改革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决了国 家的身份问题 ,明确划分了租和税的关系。④改 革明确界定了资源税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 资源产品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形式,区分了国 家基于资源所有权而取得的资源补偿收入或资 源利润收入,将征税范围扩大至盐、黑色金属矿 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 表 2 2003--2009年我国资源税制度调整情况 年份 调整内容 2003 石灰石、大理石的单位税额分别调至0.5—3元/吨、3一l0元/立方米 2004 煤炭:陕西、青海、内蒙古、山西调高税额
2005年
1、煤炭:安徽、宁夏、重庆、贵州、福建、山东 、云南、河南调高税额
2、石油:幅度税率调高为14—30元,吨
3、天然气:幅度税率调高为7—15元/千立方米
2006年
1、煤炭:江苏、湖南、四川、江西、吉林、辽宁、甘肃、湖北、河北、广西、陕西、内蒙古、广东调高税额
2、矿原矿:取消有色金属矿原矿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冶金矿山铁矿石减征40%税额,调高锰、钒矿石税额
3、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
2007年
1、煤炭:焦煤调为8元/吨
2、矿原矿:提高三类矿石(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的单位税额
3、盐 :实施减税的优惠政策
2008年
矿原矿: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矿石、膨润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单位税额
2009年
煤炭:新疆调高税额
此次改革更加有利于税收征管。将资源税改 为从量计征,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又 减少了企业的计算困难,有效降低了税收征管 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 ,1994年资源税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
一 是从量定额征税不能反映资源产品的价格变 化 。自1994年以来 ,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上 涨 ,但资源税税额标准并未相应提高,政府不但 未能分享资源市场繁荣带来的收益 ,反而由于 其他税种的快速增收弱化了资源税的地位。
二 是税率过低使得资源产品价格偏低 ,导致企业 在使用生产要素时产生了替代效应和收入效 应 :一方面,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产品价 格低激励 了企业用资源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 入;另一方面,低价格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购买 力,增加了对资源产品的购买。这导致了严重的 资源浪费,使得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资源开 发和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鉴于 这些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改革现行资源 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改革阶段(2010年至今) 早在2007年,资源税改革的方案就已经提 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当时通货膨胀压力较大、 宏观经济过热,改革被暂时搁置。直到2010年6 月 1日,新疆率先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 计征试点 ,标志着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 同年 12月 1 El,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 革试点由新疆扩大至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 宁夏等西部 12个省区。2011年 l0月 10 Et,国务 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暂行条例)的决定》,要求从 11月 1 El起将原油、 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推向全国。与此同时,资源 价格机制改革也正式启动。2012年,在两广地区 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2013年,在 部分地区实施了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 价计征改革试点。2014年,作为改革重头戏的煤 炭资源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12月1 El起 , 煤炭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一 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与此同时,国家 还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调整,主 要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将资源税 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改革内容 :
1、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为5%,并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稠油和高凝油实施 2010 综合减征率政策
2、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西部 12省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产品的税率 20l1 2、石油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对中外合作企业的矿区使用费改为征收资源税 1、铁矿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012 2、天然气: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2013 自2013年1月1 Et起,在部分地区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1、自2014年1月1日起,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调高:(1)岩金矿石:一等至七等矿山每吨税额分别调整为10元、8元、 7元、6元、5元、4元、3元;(2)磷铁矿:税额调整为每吨4元 2、自2014年 12月 1日起 ,煤炭资源税改革:(1)改革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2)实行2%一 10%的浮动比例税率,由各省市自行确定适用税率;(3)取消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部分各地方政府收费基金项目 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调整:(1)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2)资源税适用税 率由5%提高至6%;(3)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 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4)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作出调整 6 宏巩锃济研 2015年第9期 年间我国资源税制度的调整情况。 这一阶段的资源税制度在改革试点中发 展 ,并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较明 确的,即改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扩 大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但是 ,这一阶段 的资源税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 深刻的利益调整 ,遭遇来 自各方的阻力 ,存在 “政府俘获”现象。例如,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 价计征改革的同时,“两桶油”成功地说服政府 调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使得资源税增加 的同时,石油特别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 是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选择在我国经济进入中 低速增长的“新常态”时期实施,政府需要考量 经济 、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临诸多 压力 困境
二、资源税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
1994年分税制改革搭建了我国现代资源税 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经历了原油、天然气和煤 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等重大调整,但很多问 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让当前资源税改革面临四 大现实困境。
(一)限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一,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有悖于市场经 济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 ,仅对原油、天然气、煤 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 、盐等列举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而 将水、珍稀动植物、土地、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 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这种制度安排存在两种 效应 :一是替代效应 ,即选择性的征税政策人为 地造成资源产品税负不公 ,在客观上鼓励了用 不征税资源替代征税资源,扭曲了企业的经济 决策;二是收入效应,即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让国 家放弃了部分资源产品的税收权利 ,还鼓励 了 对不征税产品的过度使用 ,造成比较严重的资 源浪费问题。 第二 ,资源税多数税 目实行从量计征,难以 反映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除原油、天然气和煤 炭资源税陆续实现从价计征改革外 ,其余税 目 仍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实际上,各类资 源产品的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一般较大,征 收从量税难以发挥资源税“经济 自动稳定器”的 功能。在经济繁荣高涨、资源投入增加、资源价 格攀升的时期 ,国家既不能因经济增长、资源产 品价格上涨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也不能对过 度膨胀的资源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达 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在经济疲软下 行、资源投人减少、资源价格低迷的时期 ,资源 税又无法对要素成本进行有效调节 ,从而促进 经济恢复。 第三,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人为扭曲了资 源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长期以来,国家采取人 为压低资源产品和农产品价格的方式推进工业 化进程,对资源产品的价格进行诸多管制,使得 资源价格长期低于其社会成本,同时对资源产 品征收很低的资源税 ,让生态环境承担部分发 展成本。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加速了经济发 展,但也存在诸多后遗症。一是 自然资源被过度 开采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经济的 发展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二是经济增 长对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径依赖 ,在一定程度 上阻碍了技术创新,不利于经济转型和结构升 级。但最深层次的影响则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羁绊。如果资源产品的价 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体系都不是市场化导向 的,微观市场主体的资源要素投入决策就不能 反映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整个经济也就缺乏 市场化的微观基础。
(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税种定位不能体 现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差别 不论是 1984年正式建立资源税制度 ,抑或 7 宏观谨济研 2015年第9期 是 1994年分税制改革 ,再到后来的原油、天然气 和煤炭资源税改革,都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作 为资源税的一个重要 目标。现代公共财政理论 认为,税收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 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体现的是作为国家代理 人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 系,收费(租金)则是国家基于经济权利取得的 收入。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采 矿权使用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的资源收费 项 目等都属于资源收费(租金),是基于国家经 济权利、让渡资源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在调节 资源级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很强的作 用。 资源级差收入是资源租的一种 ,资源租又 有绝对资源租与级差资源租两种形式 ,前者因 国家对资源的垄断而产生,后者由资源禀赋各 异而形成 ,两者都源于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是 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资源开采使用者 之间平等交易的结果 ,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权 利。因此,用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在理论 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国家政治权力所有者和 自 然资源所有者的两种不同身份。
(三)资源税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中的定位存 在偏差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 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资源税被划人地方税, 其收入由地方政府享有。
在完善地方税体系的 宏观背景下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种流行甚 广的观点,认为在推进“营改增”的同时,可以全 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扩大征税范围、 适当提高税率 ,将资源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 在资源私有化或者资源丰富的国家 ,这种制度 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如果“营改增”以后 不对增值税分成比例进行调整,资源税作为地 方主体税种缺乏可行性。第一,资源税作为地方 税种与资源全民所有制在理论上有冲突。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作为国家 代表的中央政府理应享有 自然资源税收的收益 权。第二 ,我国自然资源分布极不均衡 ,资源税 作为地方税种会造成省际横向税收分配失衡。 以煤炭为例 ,其探明储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 方 ,其中,华北地区则集中了64%的储量;而石 油探明储量的98%左右分布于北方地区。将资 源税作为地方收入,使得资源丰富的省市获得 了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税收收入,而作为资源 主要消费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担资源税税负的同 时却无法分享资源税收人。以2013年为例,甘肃 省资源税收入 l9.5亿元 ,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 4.9%,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21.7%;而 重庆市资源税收人仅为8.4亿元 ,占地方税收的 比重为0.82%,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 1%左右。第三,将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会 造成资源节约利用的“负激励”。地方政府为了 追求短期税收收益,可能纵容破坏性开采自然 资源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产业结构。第四,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 整体偏窄,收入规模太小,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 收入 。以 2014年为例 ,全 国资源税收入共计 1083.66亿元 ,占全 国地税 收入 的 比重仅 为 2.1l%。除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少数资源 大省外 ,资源税整体规模难对地方政府税收收 入造成明显影响,即便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 将整体税负提高1倍,资源税也难以成长为地方 主体税种。表 4为201l一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 资源税收人情况。
(四)改革过程中存在“政府俘获”现象 我 国的资源税改革从一开始就未能摆脱 “政府俘获”的魔咒,部分决策包含了对各利益 集团的妥协,未能真正体现资源税改革的初衷 , 影响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的实 现。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以不提高国 宏观锃济研 2015年第9期 表4 2011—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资源税收入情况 2011 20l2 2013 2014 资源税收入 占地税比重 资源税收入 占地税比重 资源税收人 占地税比重 资源税收入 占地税比重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全国 598.96 1.8O 904.3 2.14 1005.72 2.13 1083.66 2.11 北京 O.3 0.01 0.80 0.03 0.82 0.O3 0.78 0.02 天津 2.64 3.13 31.55 3.39 29.44 2.76 28-35 2-3O 重庆 8.01 O.98 8.69 0.96 8.39 0.82 9.7 0.84 广东 12.21 0.3l 31_35 0.97 33.15 0.65 33.9 0.59 湖北 10.13 1.25 12.43 1.O6 16.23 l。15 18.83 1.14 辽宁 68.83 4.64 86.67 5.45 89.62 3.85 73.92 3.55 内蒙古 56.81 6.86 68.1O 6.71 70.64 6.45 72.7O 6.38 山西 38.76 5.18 43.78 4.57 51.65 4.85 58.9O 5.99 l 陕西 49.44 6.47 61.59 6.22 78.77 7.32 84.90 7.72 l 新疆 65.01 12.28 69.35 10.58 71.74 9.29 78.17 9.75 注:①资源税收入包含海洋石油资源税数据;②2014年资源税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可能与最终 核算数据存在少许差别。 资料来源:2012--2014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 有垄断资源企业整体税费负担为前提。一方面, 在油气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的同时 ,国家提 高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2006年3月 25 日,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 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 油特别收益金 ,但为配合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 价计征改革,财政部决定 自2011年 11月 1日起 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由40美元每桶调高 至55美元每桶 ,基本抵消了资源税税负上升的 影响。另一面,在提高资源税税负的同时又保留 了诸多税费减免优惠。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 一 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显着降低了企业的实际 资源税负水平。油气田企业资源税按5%的税率 征收@,但随着综合减征率逐年提高,其实际资 源税负率远低于5%。@综合考虑石油特别收益 金起征点提高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影响,油气田 企业的实际税费总负担还略有下降。 第二 ,煤炭资源税改革@考虑了过多的政治 因素。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 互妥协的结果,“政府俘获”的成分较重。一方 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税率体现了地方政府对 中央政府的“俘获”,过大的税率幅度是中央向 地方妥协的结果。全国煤炭资源分布极不均衡 , 各省市从煤炭资源中获取的财政收入规模和比 例差别很大。对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等产煤 大省而言,煤炭税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 要来源@,而对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市 而言,很少有来 自煤炭行业的税费收入。为了减 少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地方政府层面的阻力,中 央政府通过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税率默认 了部分省市的资源依赖型财政利益,原有的煤 炭收费项目的收益可以通过“换名”和提高税率 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轮煤炭资源税改 革方案体现了煤炭行业对政府的“俘获”,削弱 了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资源税改革的一个 重要 目标就是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但煤炭资源税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 业宏观税费负担为前提 ,资源税实际上沦为政 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无法通过 市场机制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更难以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经济转型和 结构升级方面有大的作为。
⑩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为遏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采,促进资源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调整:
一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研究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方式的调整。同时,还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8 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重点解决资源型企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
“十一五”期间,全国资源税收入年均增长 23.97%,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0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为 417.6 亿元,同比增长 23.5%,增速较前两年大幅提高(表 8-1)。
表8-1 资源税收入及增长情况
2010 年 6 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6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按照 5% 的统一税率从价计征,这标志着中国资源税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内蒙古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 5%。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专栏8-1 资源税改革试点
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将计征方法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的试点范围被扩大到了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进一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资源税收入大幅增加,增加地方财力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以新疆为例,2010年6月1日至年末,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累计达到21.64亿元,每月增幅基本均衡稳定,且同比增幅较大,平均每月征收3.61亿元,平均同比增长450.89%,平均增收2.95亿元。2010年全年全区共征收油气资源税25.35亿元,较2009年的7.66亿元增长了230.94%,占全区资源税总收入32.32亿元的78.4%,比2009年提高15.9个百分点。
二是相关企业税负增加,但增幅有限。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率约在0.8%左右,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率是4.5%。油田企业资源税应纳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企业所得税却相应减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导致油田企业的总体税负增加的并不多,与企业的利润率相比仍然较轻。
三是完善资源收益分配。将收益进一步向资源原产地倾斜。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 号)、《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794 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收益分配的管理,从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照 2∶8 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矿产资源中央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外风险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和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方面;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治理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五”期间,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国土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持续稳定增长。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 233.68 亿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294.74 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21.8%、39.9%(表 8-2,图 8-1)。
表8-2 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中央收入情况
图8-1 矿业权价款中央收入情况
“十一五”期间,除 2009 年受价格影响比上年略有下降外,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整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图 8-2)。
图8-2 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收入情况
四是加强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2010年,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通知》一方面维护了矿业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单位找矿的积极性,稳定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