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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被人开发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7-08 17:43:58

1. 水污染赔偿由什么具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 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 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内容:
1、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七、营养费;
八、残疾赔偿金;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十一、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2、财产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
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该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
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三、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3、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 挖隧道把我们水资源破坏了要不要赔偿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6

3. 我的承包地内的排水沟被村委会私自卖给了别人并造成内涝致桃树死亡,应该怎么

我的承包地内涝排水沟被村委会私自卖给了别人。并造成内涝,治樱桃树死亡应该怎么办?答,你可以找有关部门做调解工作。也可以起诉村委会。你会经过调理部门儿得到相应的赔偿。村委会要负完全的责任。要赔偿全部损失。这是处理此事的唯一办法。

4. 水资源赔偿法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这是环境保护法中的赔偿说明。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连接中中要环境保护法全文,可以参考一下。
参考资料:http://..com/question/1311261.html?si=1

5. 私自打井取水会怎么处罚

私自打井属于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会被责令停止不法行为;
2、依据情节严重罚款二万到十万元;
3、如果情节严重,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6. 为保护水资源,工厂关闭了,应该如何向政府赔偿,赔偿标准和依据是怎么样的

你是要赔给政府,还是索要政府赔偿。国家没有违法行为,不需要赔偿,你应为公共利益考虑,为社会多做贡献,不要光想着索取,为子孙后代想想吧,亲爱的同志!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村里的水资源被人开发怎么赔偿

如果水资源位于你们村所有的坑塘小水库里,那么开发者应该按照你们村的规定缴纳赔偿费;否则开发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要开发手续齐全,不需要向村里赔偿。

8. 农村自然饮用水被别人合伙强占属于什么性质

没什么性质,大自然水资源是国有资产,你用,他人也可以用。关键是需要确权。

9. 个人承包集体的水库 ,承包人有权不让村民用水吗

这要看当时承包水库时村委会和承包人是如何约定的,同时还要看承包的水库是否原本就是农田灌溉的基本水源,既使不是基本水源,如果发生严重的旱灾,为了大多数的公共利益,可能也要放弃自己小的利益,但是在承包方因供水造成的损失,发包应予以赔偿。

《水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9)水资源被人开发怎么赔偿扩展阅读

水库按其功能分为饮用水源地和非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源地是指提供给城镇民民生活口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相关规定,饮用水源地是不准承包养鱼的,因为鱼的粪便和饲料以及鱼药会污染水体。

大型水库属于非饮用水源地的话,它是可以被某个企业或个人承包用以养鱼或开发成旅游景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六条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在公司承包了水库后,为了保障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不能随便钓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