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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如何管

发布时间: 2022-07-03 17:26:45

‘壹’ 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汤河水库、葠窝水库库区的渔政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渔业违法案件查处。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公共水域(望水大桥-辽东路大桥)的渔业管理工作由文圣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公共水域为禁渔区,全年禁捕。在禁渔区内,禁止进行一切渔业捕捞活动(休闲垂钓外),禁止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第七条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下建设、勘探、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第九条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含垂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7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第十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二)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三)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密网、手推网、小倒帘网、坡网、人拉小网、旋网、小边网、冷布网、麻布网、漂网(赶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

前款所称密网,是指网目尺寸小于67毫米的网具。第十二条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因随意投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渔船的并处200元罚款;使用机动渔船的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下建设、勘探、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第十六条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贰’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有力措施有什么

一、加大禁渔期和禁渔区巡查力度,坚决打击顶峰而上的不法分子。
二、加大渔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引进新的鱼类或藻类的优良品种,同时改善鱼虾贝类的生存环境,加大增殖放流的工作力度。
三、加大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严格审查涉海工程项目,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加大社会保护蓝色海洋的宣传力度。
五、大力发展远洋捕捞,到国外找资源。

‘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公布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近年来,针对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大量占用、破坏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传统渔业水域,严重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严峻形势,我国在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休渔禁渔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同时,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自2007年起积极推进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已审定公布四批共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可保护上百种国家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及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关键栖息场所10多万平方公里,初步构建了覆盖各海区和内陆主要江河湖泊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网络。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协调经济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对于减少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缓解渔业资源衰退和水域生态恶化趋势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增加,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并强化保护区管理,解决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法律规定评估、补偿渔业资源损失,部分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不依法征求或采纳渔业主管部门意见等问题。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办法》明确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条件、报批程序、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规定了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从事的活动,进一步完善了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肆’ 捕鱼属于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非法电捕鱼的,原则上归渔政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伍’ 如何管理海洋资源

当务之急,应加大执法力度,理顺海洋管理体制。近20年来,我国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二十几项,为加强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打下了基础。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上显得滞后。应根据海洋经济的发展,切实执行《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岛屿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等海洋法律。同时,还要加快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尽快完善我国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律体系。此外,应加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面对我国300万平方千米的海域面积,我国应加大投资,组建一支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的、综合一体化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优化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治化机制,真正做到依法治海。

为了全面掌握中国海域海洋资源、环境状况,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省开展了全国海岸带和海洋资源综合调查和多次海洋环境污染基线调查。同时,建立起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海区环境监测中心和海洋环境监测站为主体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及其业务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并领导了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监测机构组成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沿海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业部门按照法律分工,加强了对陆源污染、海洋倾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排污的控制与管理,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遏制环境恶化势头,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建立并实施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防止了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我国不断完善倾废管理制度,积极履行《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38个海洋倾倒区,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控制了海上倾废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我国重视海洋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专门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建立了休渔区、休渔期和限量捕捞制度,重点对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场进行了保护。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海洋局颁布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目前已建立各种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59个、海洋特别保护区2个,为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做出了贡献。

为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扭转海洋环境恶化趋势,我国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新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完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较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为依法管海、护海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渤海资源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状况,国家海洋局从1996年开始,开展了对渤海综合整治的研究,现正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力争用20年左右的时间使渤海的资源与环境功能得到恢复。

所谓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指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及能力,力求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体系;通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来维护海洋资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海洋资源与海洋经济、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

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含3个特征:1.持续性。体现在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两个方面。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建立在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基础之上,要求海洋生态系统构造完整和功能齐全。只有维持生态构造的完整性,才能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动态过程的正常进行,使海洋生态系统保持平衡。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是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强大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海洋资源的多用途引发的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以及人类利用海洋资源的理念、方式和方法,都直接关系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正确解决资源质量、可利用量及其潜在影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利用资源的同时更要注意保护资源种群多样性、资源遗传基因多样性,并要在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整合资源方式,减少资源利用中的冲突和矛盾,提高资源的产出率。2.协调性。首先是海洋资源的利用应与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保持协调与和谐,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陆地系统与海洋系统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协调,以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公平性。即当代人之间与世代人之间对海洋环境资源选择机会的公平性。当代人之间的公平性要求任何一种海洋开发活动不应带来或造成环境资源破坏,即在同一区域内一些人的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在资源环境方面,对没有参与这些活动的人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在不同区域之间,则是一个区域的生产、消费以及与其他区域的交往等活动在环境资源方面,对其他区域的环境资源产生削弱或危害。世代的公平性要求当代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应对后代人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利用造成不良影响。

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达到以下目标:1.在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强化开发深度和广度,提高开发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海洋开发和海洋服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海洋经济增加值;综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发现新资源,利用新技术,形成和发展海洋新产业,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对海洋可再生资源而言,要改善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既要尽可能多地对其进行利用,又要保持生态系统有较强的恢复能力和维持其可持续再生产能力;对海洋不可再生资源要有计划地适度开发,不要影响后代人的利益。3.优化配置海洋资源,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4.海陆一体化开发,统筹制定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逐步形成临海经济带和海洋经济区,推动沿海地区的进一步繁荣发展。5.开发与保护协调。制定海洋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管理;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防止破坏海洋环境。6.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制定统一协调的海洋开发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协调管理。

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既有典型的红树林生态系、珊瑚礁生态系、河口生态系,也有数量庞大的港湾,成为中国近海生物繁衍、生长的摇篮,也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较高的生态系统。我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和环境是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海洋经济以及整个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由于中国人均海洋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又日益增多,使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和教育等手段,对海洋开发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合理利用海区的各种资源,促进各行业协调有序发展,提高整个海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要重点强化海洋生物资源管理,最终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建立大海洋生态系监测与保护体系和环境预报服务体系;建立布局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并加入国际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在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提高沿海居民生活水准,开展大洋、极地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公海生物资源。为防止海洋生态系的退化,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加强生物物种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计划地建立相当规模和数量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保留区,形成区域性、国际性海洋自然保护区网,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改善及完善各种有效的开发利用技术措施,合理利用经济鱼类;完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国际合作和区域合作,维护海洋生态系的良好状态,形成养护、研究和管理的国际合作机制。

海洋和海洋资源具有一定的公有性,因此许多海域和海洋资源各国都可以利用。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以领海大陆架的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的形式划归沿海国家管辖,其他64.2%(约合2.3亿平方千米)的区域仍为世界公有。在划归沿海国家管辖的水域内,船舶航行仍是自由的,因此也具有公有性质。即使是各国的领海,其他国家的船舶也有无害通过的自由。公海和国际海底的资源是世界共有的,各国都有权开发利用。各国通过交纳一定的养护费可以获得别国管辖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权,内陆国可以在沿海国管辖海域内获得一定数量的剩余捕捞量,这些规定与陆地资源利用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必须树立全球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一贯主张沿海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海洋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但经济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加强国际合作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处理海洋环境问题应当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中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沿海和海洋环境的同时,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海洋环境这一人类共同事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国已缔结和参加了多项国际环境条约,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主要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197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陆’ 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白洋淀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促进淀区水产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白洋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白洋淀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水产生产活劫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白洋淀水产生产的最低水位为七点五米,低于七点五米时,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水出淀。第四条 凡向淀区排放污水,应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积极治理,减少污染,以保证淀区水质符合功能区的要求。第五条 白洋淀禁渔期为每年五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淀区县对重点资源的产卵场、育幼场,还可划定禁渔区。第六条 主要经济水产动、植物的最低采捕标准为:草鱼体长三十五厘米,鲢鱼体长三十三厘米,鳙鱼体长三十三厘米,鲤鱼体长二十五厘米,鲫鱼体长十三厘米,鲂鱼叉长二十五厘米,元鱼体重三百五十克,河蟹背甲长七厘米;水生植物必须成熟后方可采收。第七条 取缔鱼鹰、密网、围埝、卷箔、布袋网等损害水产资源的鱼具和捕捞方法。第八条 凡在淀区经营养殖业、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水面使用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水产资源进行掠夺性经营。第九条 白洋淀水产只限淀区内和沿淀村渔民从事捕捞作业。渔民从事捕捞作业,必须逐级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向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统一核发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不准转让、出租或买卖。第十条 白洋淀水产资源的增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第十一条 凡在淀区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只,在领取或每年审核捕捞许可证时,暂定每只船缴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以后随捕获量增加而提高。第十二条 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赔偿资源损失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实行财政专设帐户储存,取之于渔,用之于渔,主要用于淀区的增殖事业,不得挪用。具体数额和使用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赔偿资源损失费以及罚没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渔政部门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无捕捞许可证及持无效许可证捕捞者,违反禁渔区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和用具外,罚款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一百五十至五百元。
(二)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和被取缔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及渔获物幼鱼比例大于同品种20%的,在淀区猎捕水禽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用具,罚款二十至四百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三十至六百元。
(三)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除没收渔获物外,罚款十至四十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三十至六十元。
(四)买卖出租、转让以及涂改、伪造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五)收购、贩卖违反本办法捕捞的渔获物,除全部没收渔获物外,按渔获物折款的20%罚款。
(六)使用渔鹰捕捞者,每只罚款一百至二百元,重犯者加倍罚款和赔偿资源损失费。
(七)毒鱼、电鱼、炸鱼者,没收用具和渔获物,罚款二十至一千元,赔偿资源损失费五百至二千元。
(八)偷捕养殖水产品和破坏养殖设施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九)在淀区经营养殖业、种殖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掠夺性经营的,发证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吊销养殖使用证。第十五条 拒绝管理、阻碍渔政人员执行公务的,偷窃、哄抢或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他人养殖产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处罚条款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而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淡水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淡水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水库渔业生产,按水库归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洼淀、坑塘发展养殖业。第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等渔业水域,确定给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情况和单位申请,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洼淀、坑塘,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业。第七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承包者,要合理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闲置不用。第八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淡水渔业水域时,应征得当地渔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兼顾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第九条 正确处理农渔用水矛盾,养鱼水域要保持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养鱼水库的水位最低不得小于死库容。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渔业水域,损害淡水渔业资源。第三章 捕捞管理第十一条 淡水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的方针。
凡在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从事捕捞业,均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持外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捕捞许可证的,必须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方可进行捕捞作业,否则按无证处理。第十二条 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数量和捕捞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生动物生长规律和可捕量确定。可优先发给历史上曾以渔业捕捞为生活主要来源、有一定技术和设备的群众,对水库移民及水库周围群众,可适当照顾。
对非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不予颁发捕捞许可证。第十三条 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准买卖、租借和私自转让。第十四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生动物生长繁衍情况,规定本地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箔目尺寸及其它保护资源的措施。跨行政区域淡水渔业水域的上述措施,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间,不得颁发捕捞许可证。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渔政管理第十六条 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重点淡水域管理机构,可设渔政检察人员。
淡水渔政检察干部着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渔政部门,维护好渔区社会治安工作,保护水产资源。第十七条 各级渔政检察人员的任务是:
一、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渔业生产中的纠纷。
二、负责渔业许可证的审核。
三、向当地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淡水渔业资源状况和与其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产品市场。
五、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渔业法规,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实行经济制裁。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十八条 对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吊销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没收渔具和非法所获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赔偿资源损失费二十至二千元。
一、擅自进入禁渔区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者;
二、持无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或不按许可捕捞作业内容进行捕捞作业者:
三、毒鱼、电鱼、炸鱼、偷鱼和损坏养殖设施者;
四、污染淡水渔业水域,严重损害淡水渔业资源者;
五、阻挠渔政检察人员和护渔人员执行任务者;
六、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进行养殖生产,使渔业水域闲置一年或一年以上者。

‘捌’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中国的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规定:在中国的海洋、江湖、水库水域中,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 物(农药、麻醉物)、电力进行捕鱼,禁止制造危害渔业资源的捕 捞工具,禁止传授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不得在禁渔区、禁渔 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网 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生产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幼鱼比例。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可能带来严重影 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确认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未采取措施、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 当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禁止在通江河口、闸口敷设网具捕捞水 生生物,以便保护水生动物的幼体和产卵洄游体,通江河闸的 开启要兼顾鱼类的洄游和灌江纳苗。水爆、勘探、水下作业等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的县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 资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