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让传统文化融入日常生活
“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退隐到博物馆里,而是应让它融入到每个普通市民的生活点滴中。”6月11日,恰逢我国第十一个“文化遗产日”,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系列非遗主题活动即将拉开帷幕,青岛市文化馆相关负责人在阐述这项活动的初衷时如是说。由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办,青岛市文化馆、青岛市非遗保护中心等承办的系列活动,将开展包括演出、展览、座谈会等三大板块7项活动,让传统文化走近市民身边,让其听见那些古老文化的鲜活呼吸。
创新性+产业化 让古老非遗“活”在当下
目前,青岛拥有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12项、省级47项、市级97项,数量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城市中都位居前列;今年4月初,省文化厅确定了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我市18个代表性名录名列其中,入选数量居全省各地市之首。
但非遗并非只是名录册上的一笔痕迹,“让每个市民都切身感受到传统文化中的璀璨魅力,并从中汲取无穷的文化营养,是新时代赋予每个非遗工作者的使命。”青岛文化馆相关负责人表示,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让这些传统文化活在当下,火在民间。
“让非遗‘活’起来,最关键的还是需要意识上的创新以及产业化的支持。”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在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晚会上,曾将鸳鸯螳螂拳和即墨祭海仪式九狮图结合起来,上演了场面气派的武术舞蹈;取材“非遗”项目泥老虎,让数十名虎头娃娃表演了富有童趣的舞蹈《泥老虎》,“从而在保留非遗项目精髓的前提下,为其注入新的血液,这就是一种意识上的创新。”
而在非遗产业化上,青岛的非遗保护工作者们也在不断摸索。青岛市非遗保护中心的负责人介绍说,4月公布的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即墨市申报的指墨画、春宝发制品传统制作工艺,目前都已经进入到产业化的序列,传承人不再仅仅依靠非遗项目保护经费这支拐杖前行,而是在市场化道路上走出了自己的生存、传承之路;而今年10个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青岛项目中,城阳区申报的周氏流亭猪蹄制作技艺、市南区申报的香酥鸡烹饪技艺和市北区申报的万和春排骨砂锅制作工艺赫然在列,“实际上,这些技艺已经产生了不错的经济价值,我们不妨再往前推一推,让他们去探索产业化的可能性。”
微演艺+展览培训 让传统艺术“火”在民间
“非遗其实离每个市民很近,只是缺少有意识的关注而已。而我们希望通过一种不期而遇的形式,唤起大家的非遗记忆。”青岛文化馆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在青岛兴起的“微演艺”六进公益演出活动无疑与这种非遗文化普及思路相得益彰。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端午节当天(6月9日),在青岛万象城东门(2号门),将有一场集传统戏曲、武术表演、木偶戏于一体的互动民俗文艺秀与市民“不见不散”。而每逢节庆必推新的广场演出与进校园活动也将如约而至——2016“乡音乡韵”青岛市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专场文艺演出,将于6月11日上午10点在五四广场中心舞台举行。
除了丰富多彩的演出之外,展览活动分量也足够,“剪纸艺术与生活对话”——2016青岛民间剪纸艺术优秀传承人作品展将于6月9日至6月底在青岛市文化馆群星展厅展出;“文化遗产日”期间,青岛市文化馆的“非遗”展厅,将以图文和实物陈列的形式,向广大市民介绍我市国家、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6月16日,青岛市文化馆还将邀请“非遗”十大门类专家以“加强文化非遗保护、振兴传统工艺”为主题探讨我市“非遗”保护的新途径、新方法。6月17日,青岛文化馆将邀请国家级“非遗”专家举行2016“我们的工匠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讲座,讲述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应怎样与百姓日常生活相融合。
“从演出到展览、讲座,我们希望这些活动能够常态化,让市民不仅仅在非遗日才能看到非遗的魅力,真正感受到 ‘天天都是非遗日’。”
㈡ 玩物得志是如何通过自身能力带领非遗产业走向更大市场
玩物得志是通过挖掘文化与产业带优势资源,玩物得志APP因地制宜的量身定制脱贫攻坚实验样本,将数字化技术创新应用于公益扶贫实践,为当下脱贫攻坚领域创新的应用探索新模式。作为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玩物得志APP在赋能非遗文化产业转型,构建文化消费多场景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玩物得志也将持续赋能非遗文化破圈,为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解锁新方式,让传统非遗产业走向更大的市场。
㈢ 非遗产业园未来有什么新的规划
“未来,游客可以两三天不出园区。”成都国际非遗创意产业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里将成为集吃、住、游、购、娱于一体的一站式跨界度假区;以文化品牌跨界和场景体验式消费为主导的多业态复合功能的城市旅游目的地。据介绍,目前园区已启动新一轮载体空间建设,未来空间规模将从目前的30万平方米扩展到100万平方米,打造城市文化旅游目的地。
㈣ 如何与旅游结合结合打造"非遗特色小镇
1、非遗产业与特色小镇的联姻
特色小镇在国内缘起于浙江,浙江把建设特色小镇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路径,为企业搭建新平台,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样板。所以,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的发展空间平台,产业是其核心要素。如此,依托于特色产业而造就的特色小镇,关键在于“特色”与“产业”。
譬如,杭州市特色小镇产业定位为浙江省重点发展的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七大产业,并结合杭州市“一基地四中心”的城市定位,增加了文化创意产业,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以及地域特色产业。
非遗作为一个区域或族群的名片,天然具备成为特色小镇的“特”字来源,而且以非遗为核心打造一个文化产业链条也完全有可能。例如浙江的黄酒小镇、贵州的茅台小镇,其实都是以酿酒技艺类的非遗作为核心,进而将产业链条延伸至旅游、文创等范畴。
2、非遗小镇的营造逻辑
2016年7月20日,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
特色小镇的培育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的过程,在方塘智库看来,但凡空间营造,基础或深厚,或较薄弱。非遗特色小镇的营造也不外如是,一是在原有建制镇或产业园区的基础之上的升级,二为以非遗为内容的重新营造。
其一,原有小镇的升级。在2016年住建部发布的第一批特色小镇名单中,127个特色小镇均为建制镇。国家发改委城市与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总规划师、规划院院长沈迟此前表示,培育特色小镇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有条件的镇更好地发展。
其二,打造新的非遗特色小镇。在当下的国内外文旅产业中,影视IP主题型的文旅小镇遍地开花,依托影视拍摄地、影视人物、影视场景、动漫等IP元素,结合旅游产业,从而形成特定效应的主题小镇。以非遗为内容的空间重新营造,依托于特色小镇这样的平台,其实质是整合在地的文旅资源,从而构建一个综合性服务型平台,这也是非遗空间化的中国模式。如此,就牵涉到特色小镇选址的问题,以及如何再造的问题。
3、非遗小镇的启示与国际化表达
特色小镇是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有益探索,在国内属于新的实践,生长于中国本土市场,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产物。以非遗为内容的特色小镇的营造无论是在建制镇的基础之上,还是启用闲置土地资产以非遗产业充实这方面,以及在特色小镇营造中非遗产业的单一与多源,其实都没有离开“特色”二字,这是对于非遗多重价值的信任,优质内容从来不缺市场,否则非遗的产业化无从谈起。
作为非遗小镇,本身的特性既包含“无产业不小镇”的营造逻辑,这使得规模化的非遗产业成为必然前提,又包含宜居的特性,这就要吸纳非遗全产业链从业者的参与,包括非遗传承人、设计人员以及各类相关机构、企业等。
作为配置全球资源的平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合、升级与对外表达,才是非遗小镇的价值所在。那么,在大文旅时代,非遗作为嵌合在社会文化当中的重要符号元素,其文化价值自不待言,当其见证产业化并以特色小镇为载体,何以与国际文旅产业对话?
非遗中国的逻辑
中国之美,非遗发现。方塘智库“非遗中国的逻辑”系列,致力于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散布于中国大地上“最安静的风景,最沉默的文明”的寻访和思辨,寻找中国文化的基因,表达中国故事的灵魂。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特色小镇“产业研究+规划+落地”机构。
㈤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传承与发展
1、制定“非遗”产业化发展规划。
对于需要进行市场化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产业聚集化发展,谋求“非遗”项目规模经济效应的产生,避免分散、零散、封闭式布局以及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规模不经济。
要建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文化产业基地,选择“非遗”项目聚集能力较强、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良好营销环境的地区,作为“非遗”项目产业发展基地。
2、在法律框架内定位“非遗”产业化。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各有特色,对其实施产业化经营需要法律调整的重点和手段各不相同。就整体而言,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大量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失传的境地。保存这些承载着我们祖先高超智慧和辛勤汗水的独特的文化技能,就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工作。因此,政府应在规划、立法、政策、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非遗”这种弱势文化形态的扶持,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使命。
4、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生命力,是其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我国应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充分利用全球化和数字技术带来的优势,以强有力的数字化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中华文化在国际交往中的话语权。
例如,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让其经济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
5、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平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企业。为保障“非遗”产业化的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企业改革,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要大力扶持能够深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增强文化吸引力的项目,通过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逐步将文化产品推向国际市场,从根本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㈥ 想问一下非遗,衍生等等到底是什么意思
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新阶段。近年来,我国非遗保律体系不断完善,年发布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活动进行管理规范。本文对该送审稿中立法目的及其表述、非遗调查的审批权规定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并提出意见与建议,以期对该送审稿的完善有所裨益。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下称《暂行办法(送审稿)》)目前正在向各界征求意见。该《暂行办法(送审稿)》对境外人员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设计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但笔者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在立法目的及其表述,以及非遗调查过程中境内合作者的地位与义务、责任,非遗调查的审批权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因此在本文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以供立法者参考。
调整立法目的及其表述
笔者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对立法目的所作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措辞不够准确,二是对立法目的的排列不太合乎逻辑。在措辞方面,该条款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措辞含义不够清晰,其所表达的含义应该是“促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因所有非遗学术交流和合作,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在内容方面,笔者认为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逻辑顺序的排列不甚妥当。根据《暂行办法(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其应确定如下3个目的:加强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遗调查的管理、增进非遗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非遗保护。这3个目的是层层递进的,依次服务于后者。同时,是否需要把促进非遗的利用确定为该规章的立法目的之一?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涉及非遗的利用,第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遗利用的规则。实际上,中外合作在我国境内进行相关非遗调研,也为下一步对非遗利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可以把促进非遗利用确定为该规章的目的。
鼓励个人寻求合作伙伴
《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三条规定,境外组织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应与非遗学术机构合作,对境外个人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没有同样要求。笔者认为,应鼓励境外个人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时寻求我国学者或者有关人员进行合作。原因在于:第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鼓励非遗所在国国民等非遗权利主体参与非遗调查、利用的过程,以增强其能力建设。鼓励境外人员在我国进行非遗调查时邀请我国有关学者参与,有利于我国非遗学术研究的能力建设,提高我国非遗学界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化水平。第二,有利于文化交流。第三,有利于境外个人在我国更好地进行相关非遗调查。建议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境外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合作。境外个人可以提请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个人相关信息,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予以提供和协助。”
明晰合作者义务与责任
《关于<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说明》(下称《送审稿说明》)规定,“作为合作机构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有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维护我国文化安全和文化,并积极督促境外组织遵守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但是,《暂行办法(送审稿)》本身并没有规定境内合作机构有此职权、义务和责任,而且这些机构也缺乏足够的能力。如果强制要求他们承担这种义务和责任,他们只能退出,不利于开展中外合作在我国开展非遗调查。如果要对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赋予这种职权和职责,或者委托境内合作机构承担这种职责,则需要在《暂行办法(送审稿)》作出明确的规定。
另外,关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非遗调查应准备和提交的材料,笔者认为,主要存在3个问题:一是调查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应当增加“调查方式”一项。二是《暂行办法(送审稿)》第八、九条,均没有规定“调查方案”,但第十一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遗调研要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第十七条规定变更经批准的调查方案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前后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第三,申请表和调查方案应当由各方共同签署。
重视非遗权利人的权利
非遗调查的审批权(即同意权),是非遗保护中的核心问题。这涉及非遗权利主体(调查对象)对其非遗享有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对非遗权利主体的权利重视不够。《暂行办法(送审稿)》只是规定了比较狭窄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其关于立法思路的说明,也只提及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非遗调查活动“进行规范”,没有对非遗权利主体关于非遗调查的事先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利益分享等相关权利予以适当确认与保护,故应予以适当调整。非遗调查的审批权及相关权利或者权益,应当由主管部门和非遗权益主体共同享有和行使。
非遗权利主体对其非遗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为知情权。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成果的形式要求,调查成果是否公开,公开的方式与范围,调查成果是否进行商业化利用,利用的方式与范围,调查成果的公开与商业化利用对非遗的预期影响等。调查者应当就上述内容向非遗权利主体进行口头解释,并提供书面版本。为了便于知情权的行使,境外组织的境内合作方或者境外个人应当向调查对象提供申请非遗调查提交的材料及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并留存件。第二为商谈权。其为非遗权利主体就其同意调查的条件与调查者进行谈判的权利。第三为拒绝权。调查者在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如果未能与非遗权利对象就非遗调查相关事项协商一致,非遗权利主体可以拒绝非遗调查,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四为参与权。如果非遗权利主体有能力和意愿参与非遗调查,调查者应当邀请其作为参加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及后续相关工作,享受作为参加人的相关待遇。第五为获取报酬权。如果非遗权利主体不作为参加人参与非遗调查,因为付出了时间和劳动,调查者应当比照场行情向其支付适当的劳务费等报酬。第六为签约权。其为非遗权利主体在与调查者就非遗调查事项商谈妥当后,签订非遗调查协议的权利。
细化调查结果相关事项
笔者认为,非遗调查结束后的相关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非遗调查结束后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非遗后续研究和商业性利用后续研究,包括调查成果的初步整理、调查报告的撰写、调查成果的进一步提炼、形成衍生性成果等。非遗的商业性利用,即对具有场前景的非遗进行产业化的问题。目前,国际倡导在资源所在国进行相关后续研究及利用。实践中,英国与澳大利亚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合作实施的相关项目有较多内容在资源国实施,使资源国直接或者间接受益。非遗调查完成后,在我国进行相关后续研究和商业化利用,在增进我国相关能力建设及产业发展等方面,对我国有好处,同时也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精神和要求。我国所有非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应对此有所应对,应支持、鼓励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与我国合作者进行相关后续研究及商业性利用。
其次,非遗调查结束后调查者提交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应当向非遗权益主体提交。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增加关于调查成果预期处理的内容,包括是否公开出版、是否进行商业化利用及其利用方式和方案等。调查报告应当由各方共同签署。同时,调查者应当向非遗权益主体提供调查报告,一方面表示对非遗权益主体的尊重,一方面也有利于确保非遗调查内容的真实性。
再次,如果调查成果公开出版,调查者应当承诺在出版后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赠送5册,向非遗权益主体赠送2册。非遗权益主体收到的2册调查成果出版物,一册自存,一册可以存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等。
最后,如果对调查成果进行商业化利用,应考虑在中国境内特别是中国境内之非遗所在地区进行商业化利用,还要与非遗权益主体商量签订利益分享的合同,给非遗权益主体适当的利益回报。
而对于调查者的相关民事责任,笔者建议,非遗调查实施过程中,如果调查者违反非遗调查合同或者违反非遗所在社区的风俗习惯引起非遗权益主体及相关民众反感,非遗权益主体可以终止调查。调查者的上述行为对非遗权益主体造成损害的,调查者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非遗权益主体可以依法追究调查者的法律责任,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㈦ 传世非遗文交所是真的吗
传世非遗文交所只不过是一场骗局,你要小心谨慎,这并不是真实信息。
一、传世非遗文交所是一个骗局。
传世非遗文交所没有任何的工商资质,同时也不接受监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用户如果想进行交易的话,用户需要选择正规资质的大型交易平台,而不要去选择这种小型的网络平台。在这种小型的网络平台上,用户的资金安根本没有办法得到保障,甚至很有可能会直接亏损本金。
二、传世非遗文交所的创始人已经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9月12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海龙、颜志忠等15人集资诈骗、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系列案, 被告人家属、投资人代表等共计500余人旁听了宣判。王瑞芳等4名资产评估人员将价值 2,900多万的资产、虚假评估为 58亿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通张海龙等非法集资110亿元、造成1万多名投资人损失40多亿元,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传世非遗文交所的几类行为。
1、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资产包在国艺所发售, 诱骗投资人在国艺所交易资产包产权份额。
2、 勾结评估人员将价值仅人民币2,900余万元资产包虚假评估为58亿余元。
3、 对倒交易操纵价格。
4、集资金额巨大,给投资人造成 40余亿元的投资损失。
张某龙等人的诈骗之路可谓是一帆风顺。在售卖资产包份额外,颜某忠等还指使操盘手利用张某龙提供的免佣金账户以对倒交易等方式控制资产包份额的交易量和价格。在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清理整顿之时,各类虚假平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频繁出现。券商中国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近年来已有“海峡文化产权交易所”、“华夏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等多个产交所被查,且相关负责人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论处。
㈧ 非遗文化传承有何特点该如何保护保护的原因是什么
非遗文化传承有何特点?该如何保护?保护的原因是什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助于增强民族文化自信,有助于形成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李津积累了黎族人民源远流长的智慧。它在海南抒情中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和遗传价值,这使我们迫切需要继承、保护和发展景泰蓝技术。因此,我们应该以继承和保护为借口,继续建设民族住区,这是保护和继承的支撑点。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
也就是说,促进常规文化传承,积极构建以黎族传统纺织、染织、刺绣技艺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新模式。加强系统保护,坚持全球保护理念。海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需要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缺乏继承人,脱节现象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危机的另一个原因是传承人的缺乏,脱节现象严重。例如,太白小歌在合水和陇南的羊皮鼓。
㈨ 如何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充分利用节庆日、学校、民间艺术馆或专题展示馆、电影院、媒体等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小学、职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培养青少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情感,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二是建立完善制度,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文化部门主抓、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重点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使用与开发等制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细则。市县两级依托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全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明确专人开展普查保护工作,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开展普查工作,带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近年来,全市加大对业余普查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普查知识,建立了一支覆盖全市每个村落和社区的业余普查队伍,并发动街道、社区、乡村积极开展普查工作,了解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情况,深度挖掘、整理民间民俗文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是加强文化培植,积极拓展文化空间。充分利用现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各种文化场馆的文化空间,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通过举办庙会、庆祝传统节日、宣传民间民俗文化等各种文化活动,扩大其对广大群众的凝聚力、感染力,以此带动文化发展的制度化、产业化、市场化。
五是以名录申报为载体,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加大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或申报工作力度,使更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和省级名录。
㈩ 旅游产业生产的非物质化特征的表现是什么
旅游生产的非物质化第一表现为生产的结果不是物质化的物品,而是非物质化的劳务;第二表现为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上,旅游劳务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旅游消费的过程。
第三表现为旅游产品的无库存性,其劳务产品价仇的实现与劳务产品生产和消费同时完成;第四表现为旅游生产的结果具有无转移性和后效性。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10)非遗资源小而美产业化该如何破题扩展阅读
旅游产业的组成要素: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要素。旅游资源,包括自然风光、历史古迹、革命遗址、建设成就、民族习俗等,是经营旅游业的吸引能力。
旅游设施,包括旅游交通设施、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饮设施、旅游游乐设施等;旅游服务,是包括各种劳务和管理行为相结合是经营旅游业的接待能力。
旅游业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向旅游者提供旅行游览服务的行业。又称无烟工业、无形贸易。狭义的旅游业,在中国主要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以及专门从事旅游商品买卖的旅游商业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