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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有哪个颁发

发布时间: 2022-06-13 02:18:52

1.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图样: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三)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中的产品。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产品及其标准目录(简称目录)。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已有等同或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在目录中公布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其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
(二)对列入目录尚无采标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同一目录中列出推荐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编号,供企业在制订企业产品标准时选用。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季度将推荐列入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见格式1)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第六条对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第七条经企业自行审核确认本企业产品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并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到受理备案部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第八条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一式三份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编号、采用的国际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达标情况、产品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即采标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等。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见格式2。
(二)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
(三)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11规定的方法提供的采标认可证明(见格式3)。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附件12的要求。第九条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另发)。采标标志备案号编写方法见附件13。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单位存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保存。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其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采标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14。第十四条企业使用采标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他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第十五条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2.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采用国标标准,是指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执行由国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负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认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凡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都应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国际贸易需要的标准必须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第五条下列情形有相应国际标准的应当采用:
(一)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省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
(三)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
(四)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的(为保留地方风味和特色的除外)。
对依照前款规定应当采用国标标准而没有采用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产品列入相关的目录、计划,原则上不得批准引进和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使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用国标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执行了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
(三)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试验方法等)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和质量体系;
(六)产品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第八条企业自查产品具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条件后,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作企业标准的,应当提供国标标准原文文本及中文译本和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证明材料;
(三)法定检验机构年度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近期连续三次以上的出厂检验记录;
(五)采用国际标准自查报告。第九条对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1XX),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汉语拼音字母缩写(CR)和认可顺序号组成。

(XXXX)51XXCRXXX
──┬────┬──┬──┬─
││││
│││└─认可顺序号
│││
││└─────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字母缩写
││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年代号第十一条凡获得《采用国标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列入国家实施采用国标标准标志产品及相应标准目录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第十二条企业决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应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报表,办理使用采用国标标准标志备案手续。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用国标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告。企业可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印制采用国标标准标志图样。

3.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八条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负责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九条市、县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第十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可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由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允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第十二条下列标准必须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十三条生产者生产或总经销者经销的产品(含进口和出口转内销产品),其产品标识属强制性标准的,应将其标识报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并应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备案号。第十五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由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第十六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承建者(或施工单位)必须使用达到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零配件。第十八条安装、维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标明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禁止无标准生产。
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制度。企业应将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由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
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

4. TUV、 DIN 、EU 、 BS认证分别是什么

1、TUV认证(德国技术监督局),有了此认证,商品能够进入德国市场。在中国活跃的有几个TUV,莱茵是其中一个,TUV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产品认证、体系认证、验货、工业服务例如产品安全认证(GS)、质量体系认证、及ROHS检测等等。

TUV: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公司的简称,它的总部位于德国,是专门测试电子产品安全的研究机构,TUV的测试依据是按照IEC与VDE所订的安规测试规范条例测试,因其产品必须先取得TUV的安全认证后,才能在欧洲市场上销售。

TüV(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 Verein)是德语“技术监督协会”的缩写。而同我们中国每个省有一个技术监督局一样,德国的每个州都有一个TUV,而他们都是独立营运的,比如莱茵州的TUV,而最大的TUV是TUV南德意志集团,他们是巴伐利亚、慕尼黑等四个州合并起来的。

2、DIN安全认证是德国标准认证组织的。DIN认证是指德国国家标准认证,与出口德国或欧洲国家有关,是一种产品质量标准。

3、EU欧盟关于商品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认证,也就是说有此认证,欧盟认为此商品是绿色环保的商品。欧盟生态标签(EU Ecolabel)计划是一种志愿标签计划,用以奖励市场上最具环境友好性的产品。它使个人消费者和公共权力机构以相同的方式确定和购买更加绿色的产品。

4、B.S认证英国标准协会的,就是英国标准协会对商品的质量标准的认证,和德国那个有点像,只不过这个是英国的标准。


(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有哪个颁发扩展阅读:

EU欧洲生态认证有以下五个特点:

1、透明化

产品的环保标准经由独立机构EUEB制定,即透过产品及相关各领域对产品认定之环保标准,其制定过程透明度相当高,是值得消费者信赖的标识。

2、多重评估标准

分析产品或服务业之生命周期,需要了解所有可能的环境生态影响。

3、自愿性

厂商自由选择是否提出申请,该制度不具约束性,故不构成技术性贸易障碍。

4、整体性

获准环保标章后得以在欧盟境内广泛使用。

5、一致性

依据EC1980/2000号法规第十三条规定,执委会及会员国须确保欧盟环保标识与各会员国的环保计划相互合作,因此欧盟的生态标识认证与其它欧盟会员国各国之环保标章相辅相成,无相互抵触之处。

5. 如何理解企业采用国标标准标志的性质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采标标志作为一种专用证明标志,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企业的自我声明。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自我声明,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基于对自己产品的了解,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声明自己的产品符合相应质量、性能、标准等要求的行为。它是合格评定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典型的自愿性。例如: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中提出,“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对采标产品,企业可以自愿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采标标志的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生产中执行采用了国际标准后,是不是要使用该采标标志,是企业的选择自由。即企业的自我声明是企业的一种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企业自身。
其次,它要经过“事后备案”。对于企业的自我声明,国家为了使其更具规范化,有时会给其设定一定的格式要求。对于我国的采标标志,目前也有一定的要求——“事后备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中第6条第1款规定:“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可见其采取了一种“事后备案”的方式,即在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进行备案。
对于“事后备案”,笔者认为,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行政权介入行政管理的色彩微弱,因此,它主要针对于那些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或审批进行“事前控制”的事项。这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具有一致性。
最后,企业自我声明的产品责任承担方式具有特殊性。企业自我说明作为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先进性就在于“让政府、消费者、社会及时有效地了解产品质量的真实状况,实现对产品标准的知情权、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产品标准的良好局面”。因此,对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也完全是由企业自己承担。消费者一般会以产品质量不符合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向企业提出索赔。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充分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作用,而且也到达了适当削弱政府行政权力的目的。
我国采标标志的确立,是基于提高产品质量、市场信誉和社会知名度的目的,采用的是一种“正面积极鼓励”的方式。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实行以来,为企业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在商贸洽谈中,可增强外商对中方产品质量的信任,使洽谈容易成功。但是,采标标志并不同于质量标志。对于实践中将其按照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方式,是欠妥的,这无疑会使采标标志走向一种“反面禁止”的窘境,严重削弱企业使用该标志的积极性。

6.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第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讲求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四条 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以相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时,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应当以保障国际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等为正当目的。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标准水平,做到标准之间协调统一,相互配套。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由于气候、地理、技术等原因需要对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第六条 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的,生产产品可以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可以优先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可以优先评选为省名牌产品。
在技术引进中,应当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有关技术文件。第二章 转化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转化制定为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已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外。第九条 对准备采用的国际标准,应当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技术归口单位确认其先进性、可行性、译文的准确性,并出具证明标准水平的材料。第十条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编写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将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应当经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化标准应当出具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标准呈报审批、备案表;
(二)地方或企业标准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书;
(四)标准试验和论证报告;
(五)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对比分析;
(六)标准实施后经济效果预测;
(七)用户意见汇总;
(八)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参与审定人员的签名;
(九)国际标准的中译文本(非国家统一组织翻译的文本,应有原文、译文、审校和技术审查人的签名)。第三章 评定和验收第十二条 转化后的标准,必须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对标准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的内容应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品种规格、形式参数、技术等级、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安全卫生要求等。
评定标准水平的部门,应当出具标准综合评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第十三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是否具备按照转化后标准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
凡经国际认证机构或者外商按国际标准认可的产品,可不再验收。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验收:
(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转化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已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或者备案;
(二)转化后的标准,有国际一般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评定结论材料;
(三)具有按转化后标准组织生产相适应的技术文件、试验条件、工艺条件及设备;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五)具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
(六)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产品同步采用了国际标准;
(七)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测试结果,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
(八)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经试生产和用户使用,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得到实施。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验收程序:
(一)企业对采用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经自检具备验收条件后,填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对申请验收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产品和免验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并定期公布。

7.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
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我声明的原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对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备案报告表

备案号:

----------------------------------
|产品名||产品类||
|称型号||别代码||
|---|---------|----|-------------|
|备案||单位地|省(市)区(县)|
|单位||址、邮编||
|---|----------------------------|
|企业||联系人||电话||
|负责人||||||
|---|------|----------|----------|
|||采用标准编号|采用程度|
|||----------|----------|
||执行标准编号||国外先进|||
|产品||国际标准||等同|等效|
|采标|||标准|||
|情况|------|----------|----------|
|||||
|||||
|---|----------------------------|
||产品|文字说明:(附检测数据和证明材料)|
|产品|质量||
|按采|达标||
|标标|情况||
|准组|--|-------------------------|
|织生|产品|文字说明:(附检测数据或证明材料)|
|产情|批量||
|况|生产||
||情况||
|---|----------------------------|
|备||备案单位:(盖章)|
||||
|注|||
|||年月日|
----------------------------------

c28434--010213ccz

8. 什么叫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1.国家实行条标标志制度目的意义?
为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国家经贸委、计委、科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实行采标标志制度。这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引导、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有效措施。
实行这种标志制度,在欧洲共同体、德国也同样都有,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提高采标产品的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它和产品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一样,都是企业对市场、对顾客的一种声明形式,既能通过采标标志向用户声明自己执行的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质量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又能通过采标标志使用户购买放心。推行这项制度很有必要。也是十分有意义的。

2.什么是采标标志?
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说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标志图样(见图)。外圈表示“中国制造”用CHINA的第一个字母C表示、里面是地球和ISO、IEC图样,表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订的国际标准,下面“采用国际标准产品”8个字画龙点睛地表示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标水平。

3.使用采标标志有何好处?
使用采标标志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好处。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即向用户表明自己的产品是执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并且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依法受到保护,有利于提高产品信誉和社会知名度,扩大销路,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消费者看到有采标标志的商品,可放心购买。因为采标标志表明该商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有保证。

4.使用采标标志应具备什么条件?
使用采标标志条件比较严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是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2)产品质量必须是稳定达到采标标准且批量生产;
(3)属于国家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目录中的产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企业才可使用采标标志。
5.对“等同、等效”采标标志使用条件如何确定?
(1)标准文本封面注明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以标注为准,并且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可使用采标标志;
(2)标准文本前言、附录、编制说明中写明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可使用采标标志;
(3)标准封面、前言、附录、编制说明中没有写明等同、等效采用程度的,但性能指标与相应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指标一致(并附有指标对比表),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使用采标标志。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可以制订严于非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经市(地)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其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可以使用采标标志。
(5)产品相应的基础标准(如技术条件、总技术规范、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是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产品标准无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经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专家对其产品实物质量与国外同类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比较评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可以使用采标标志。
(6)企业所采用的国外标准不是属于国家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目录》中“采标标准”一栏所列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但其性能指标等于或严于列入《目录》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使用采标标志。

6.使用采标标志应办理那些手续?
国家对采标标志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和公布制度。当企业对于符合采标标志条件的产品,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先经过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直有关厅局审查,然后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来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达标情况及表中设置的其它内容。
(2)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一式二份)。若属采标的企业标准必须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或有关技术机构提供的采标水平认可证明。
(3)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中译本(各一式二份)。
(4)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a.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b.企业近期连续三批自检报告或采标注册证书(各一式一份)。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受理备案部门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企业即可在产品或其包装、标识、标签、产品说明书上使用采标标志。同时,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报纸和杂志定期向社会公布。

7.制作采标标志图样和颜色的要求?
当企业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即可使用采标标志。采标标志必须准确并严格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采标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但衬底颜色应与采标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

8.采标标志图样可印制的地方?
采标标志图样可印制在经采标标志备案的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说明书上。

9.企业对使用采标标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对使用采标标志应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应确保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志所声明的产品标准,即承担明示担保的法律责任。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志的我国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10.技术监督部门如何依法保护和对采标标志产品实施监督检查,以确保采标标志产品质量?
对使用采标标志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经查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使用采标标志单位,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将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的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 如何正确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从国情、行情、厂情的实际出发,制定标准。

10.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
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
(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
(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
(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
(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
(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
(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
(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报申请认可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
(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
(三)由省(部)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报告;
(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一条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并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一发布采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