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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检出不合格样留样多久

发布时间: 2022-05-08 17:39:26

❶ 如何实行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

(一)强化责任,加快推进监管网络体系建设
1.加强责任体系建设。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主体责任为着力点,全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坚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状(书)的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2.健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推进镇街道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增强基层监管力量,确保专职专用、履职到位。落实好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充实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网格化管理。
3.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农产品检测中心)要配备好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扩大认证产品和项目,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努力建成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省内领先的综合性检测机构。镇街道检测室要规范运作,切实承担起辖区内日常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农产品快速检测免费对公众开放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检。对已建设完成的基地检测室要加大监管力度和考核管理,确保规范有效运作。
4.强化监管检测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市、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和标准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以法律法规宣贯、政策文件解读和监管机构建设等为重点内容,全面开展专题培训,使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识,在行政管理能力、执法监管能力、检验检测能力、标准实施能力四方面得以提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大力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
1.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为指导,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针对蘑菇、芦笋、小番茄、西甜瓜、南美白对虾等主导产业,加快制定一批实用性强的能够保证农产品规范生产和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制作一批操作性强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农经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药安全间隔期管理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的标准研究,加大农业地方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及时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集成转化成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明白纸等,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指导农民生产。
2.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强标准化推进示范工作,优化、简化标准生产、全程管控、质量追溯标准体系,创建“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一体化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强化农业标准化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宣贯,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严格落实农药间隔期和生产档案记录制度。以果蔬、食用菌为实施重点,选择符合“五有”标准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实施主体,深入推进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积极鼓励各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的申报,以标准化示范建设为载体,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全面实施。
3.深化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个产业标准、一张模式图、一套讲解光盘、一本操作手册、一个示范园”的“五个一”农业标准化工作机制,继续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的考核,健全考核与项目建设联动机制。进一步集聚要素,理顺机制,把农业标准化纳入到各类农业项目建设重要内容,落实到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落实标准化的全员责任制,努力提高农业“两区”、规范化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主体标准化载体入户率和生产采标率。
4.推进“三品一标”建设。按照“稳定总量、优进劣汰、支持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严把环境检测、产品检验“两道闸门”和现场检查、材料审查“两个门槛”,着力优化认证产品结构,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生产主体申报绿色食品,支持规模化生产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提升标准化质量控制能力。强化“三品一标”证后监管,督促规范使用认证产品标识,实行不合格产品淘汰和曝光机制。加大对“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执法监督和抽检力度,维护好“三品一标”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农产品的隐患排查工作,农经、市场监管、卫生、质监和公安等部门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农兽药隐形添加、高毒禁限用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等为重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
2.突出重点产品整治。针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重点整治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使用及滥用行为;针对生猪、生鲜乳等畜牧产品,继续开展“瘦肉精”、滥用违禁物质以及病死畜禽处置等专项整治;针对甲鱼等水产品,重点治理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养殖生产环节的使用行为。
3.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在农业投入品环节,抓住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时节,以规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畜禽屠宰环节,以加快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规范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和家禽交易定期清洗消毒休市制度落实,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备案、证章管理、进场检查登记、“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
(四)严控源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产地准出,实现全程追溯。围绕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三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规范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生产记录、质量检测和产品标识使用。在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健全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加大产品检测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平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按照“五有一追溯”的要求,推进规模生产主体的追溯建设,提高规模生产主体的可追溯率。农经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的对接,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
2.深化检验检测,强化监督抽检。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三级网络体系作用,以主要农产品为重点,深化日常监管和例行监测,扩大农兽药残留、水产品药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监控范围。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加大农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协调配合,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追究生产者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围绕我市农产品重点品种,针对瘦肉精、禁限用农药、非法使用添加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完善机制,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专家队伍,全面加强风险评估监测和风险预警,推进质量安全科学监管。针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隐患和产生环节,加强风险评估,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舆情监控,通过质量普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信息。对发现的可疑信息,立即开展核查和处置,及时公布结果。要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主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报告制度,规范信息发布,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祝您生活愉快,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谢谢!

❷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
(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
(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
第二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检验合格的,准许销售;
(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三)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经营者进场交易资格。绿色农产品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门制定。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二十四条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并附贴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❸ 市场监管局抽检几天出结果

2020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387366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147721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1%。其中,第四季度抽检不合格率为2.46%。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2.23%、1.18%、1.55%、1.26%、0.29%、0.13%。与上年相比,方便食品、蔬菜制品等25类食品不合格率有所降低,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5.31%、23.03%、16.17%;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7.02%;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88%;重金属等元素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62%。

针对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严格控制检出批次不合格产品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

特此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县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第2号)。本次发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用农产品共计679批次,经检验671批次合格、8批次不合格。

曲周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拓展资料】
序号

抽样单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类别

样品名称

生产/购进日期

(标称)生产者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抽样日期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报告日期

检验机构

1

XC0435916731178

曲周县孙栋食品门市

曲周县南里岳乡大连寨村

食用农产品

香芹

2021-8-22

/

/

2021-8-24

毒死蜱

不合格

2021-9-15

奥迈检测有限公司

2

XC0435916731124

曲周县乾元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曲周县凤城路与光明街交叉口西北角

食用农产品

❹ 进行食品留样应将样品在什么条件下存放几个小时以上

进行食品留样应将样品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2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7.9.3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7.9.4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4)农产品检出不合格样留样多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❺ 供货商提供的农产品不合格怎么处罚一个月前为超市提供的鸡蛋,现在被告知检测出来不合格!

当前政府为了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不合格的食品进入消费者的菜篮子。对于生产不合格的商品有工商,药监,食品卫生单位联合处罚。作为营销拒绝不合格的商品进入超市,一旦进入超市,没权处罚生产商,如果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被查出,可要受到处罚。

❻ 食用农产品抽检后不合格 怎么办

很荣幸能为你解答!
这不是你的错,这是产品生产商的责任,你需要到供货商那里找生产商处理,生产商都有专门负责处理客诉的人员;如果处罚也不会处罚你的,归根到底还是生产商的产品不合格,他们付完全的责任,生厂商会要求对产品复检,再不合格就会接受处罚。
你没事的,但是会给你带来麻烦!
热衷于为网友服务的我为你解答!

❼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选C

❽ 检测农产品不合格未过复检期可以立案吗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❾ 如何处理检测出来的不合格农产品

专家表示,对问题产品,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存在问题较多、合格率较低的省份进行重点督办,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禁止入市销售、监督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农业农村部将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在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上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大绿色标准体系的建设,把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作为质量兴农的重要措施,抓紧构建完善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努力实现农产品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同时,为高质量农业、品牌化农业提供技术支撑。

❿ 疏菜检测不合格,罚款太重。交不起怎么办

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环节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一旦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则受《食品安全法》规范。为了更为直观地说明这一问题,下面就以一颗经抽检农药残留超标的大白菜为例,对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做一探讨。

从市场(超市)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假设这棵不合格的白菜来自商场(超市)或者批发市场,笔者认为对其处置要分两种情形:

一是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场(超市),如果认真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场(超市)如果没有认真履行或全部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则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话,还要结合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从餐饮单位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假设这棵不合格的白菜是从餐饮单位(食堂)抽检的,也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如果认真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同样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和内容不同,所以进货查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二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如果没有认真履行或全部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同样一棵抽检不合格的白菜,如果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作为食品原料最高只能处罚5万元;而在销售环节同样的货值金额则最低处罚5万元,最高则达10万元。可见,同样一棵白菜因“身份”不同,处罚则天壤之别。

从食品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首先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次,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第三,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果这棵抽检不合格的白菜来自某食品生产企业,那么该食品生产企业就构成了“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并不适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的有关规定,因此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以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用完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通过上述对一棵农药残留超标大白菜的处罚(置)过程,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不同环节不同情形的处理结果肯定不同;二是不同环节相同情形的处理结果也可能不同(有的罚款重,有的罚款轻);三是相同环节不同情形的处理结果可能也不同(有的免责,有的处罚)。这充分说明了法律适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提醒监管人员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可挂一漏万,也不可以偏概全。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为推动该法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充分理解立法精神。徒法不能自行。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才能达到“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的立法目的,才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