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环境保护举报电话是多少
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是12369
中国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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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⑵ CCEP环保产品认证怎么申请
CCEP环保产品认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它是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开展的一项产品认证工作。
认证范围为用于污染治理工程的产品、药剂:
1.水污染治理产品
2.空气污染治理产品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
4.噪声及振动控制产品
5.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6.环境保护材料和药剂。
⑶ 办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即国家官方认可的环保认证),应该找哪一个单位,电话是多少。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唯一授权给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或其华东分中心办理申请受理工作,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地理位置,选择材料提交地点。华东分中心的联系方式,请查看我的详细信息,任何一位工作人员均可以为您提供服务。
⑷ 如何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先了解欲申请的产品,有无认证标准。若没有,可找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索取《环境标志种类建议表》,秘书处将与公司直接联系,为公司开通认证道路。 若该项产品已有认证标准,公司可向所在省级环保局或秘书处领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填写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省级环保局初审。 秘书处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会尽快发出文件审查通知单和收费通知单(执行国家计委[1999]1610号文),与公司签定正式认证合同。 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公司应完成的现场检查前期准备工作,派审核人员赴现场检查、抽样,并负责编写综合评价报告和报批工作。 在公司的认证申请获得批准后,秘书处将通知公司领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
1.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2.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产品部检查室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⑸ 环保部门电话号码多少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通环保举报热线“12369”客服电话。
(5)贵州洗涤环保产品认证电话多少扩展阅读:
受理范围:环保热线将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在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一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一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人到现场,而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如果遇到环保投诉,根据实际情况,先做了解,如果有必要,环保部门则会到现场进行处置。
网络-12369
⑹ 洗涤企业如何办理环保认证手续
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环境标志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 认证程序申请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若申请环境标志,首先应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 环境标志认证证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咨询有关认证事宜,主要有:企业欲申请产品是否在国家已公布的标志产品种类范围内,若不在,则须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待秘书处提出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技术要求,认证委员会审批,国家环保局批准发布之后,企业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企业及其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1、申请认证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国家公布可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 ②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④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2 申请认真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照》 ,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2.2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2.3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企业若认为可以达到以上要求,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2.3 认证程序 2.3.1 申请认证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一式4份)。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一份留底、一份转企业、二份报秘书处。 2.3.2 对初审合格的产品,秘书处组织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作,保证检查顺利完成。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状况检查;企业排污检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检查和末次会议。在末次会议上,检查组将检查结果通报企业。 2.3.3 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产品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抽样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在现场检验。 2.3.4 秘书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评价意见,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认证材料、批准认证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公告。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秘书处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 3.1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3.1.1 认证证书式样为浅墨绿色封面,中间镶嵌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环境特性、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1.2 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3.1.3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3.1.4 当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3.2 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 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底色为绿色、环境标志图形为金色(特殊颜色需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3.2.1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环境标志的制作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3.2.2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并申报认证产品的规格和环境标志使用数量,秘书处根据上报产品规格(大小)统一确定环境标志规格(大小)。 3.2.3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包装物上使用认证委员会规定的环境标志。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在签订专项合同的条件下,亦可在认证产品的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自行印刷环境标志图形,并可在认证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环境标志图形。 3.2.4 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必须向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年度计划申请,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备案后,由秘书处向使用企业发放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 3.2.5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秘书处发放环境标志的情况。 3.2.6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将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通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环境标志使用情况。 4、认证费用 4.1 申请认证费用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企业收取认证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计算标准》。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和年金等五项。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型号、产品复杂系数等因素的不同,各种产品的认证费用也不相同,一般来讲,企业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费用约为1—3万元。 4.2 认证费用的使用 申请费、现场检查费、产品检测费用由认证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付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检查组和检测机构,年金用于每年的监督性检查。 5、认证时间 从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到认证审查合格,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约需2—3个月时间。 6、认证后的监督 6.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 6.2 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跟踪检验。检验的榈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 跟踪检验工作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6.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6.3.1 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6.3.2 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6.4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审批后由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企业暂停使用环境标志和认证证书。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整乞讨报告进行审查并实地考查,并将达到整改目标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报认证委员会。 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通知。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⑺ 习水县环保局的电话和地址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
电话:(0852)2524332
局办公室 0852-2524332
自然生态股 0852-2527228
开发建设股 0852-2527228
污染控制股 0852-2527228
环境监察大队 0852-2525131
环境监测站 0852-2525131
不知道现在还对不对了 。有没有搬家。呵呵 你试试吧。
⑻ 环保局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环保投诉举报电话 12369
信息产业部已于2001年6月4日核配 12369 为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以受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投诉和举报。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全国各地即将陆续开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电话号码表(2006年9月6日更新)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办公厅 秘 书 66556235 环监二处 66556461
秘 书 66556004 综合处 66556240 国际合作司
总值班室 66556006/07 城市处 66556243 秘 书 66556495
传真:6556010
研究室 66556019 水环境管理处 66556260 综合外管处 66556497/99
政务督查室 66556016 流域处 66556262 国际处 66556520
信访办公室 66556034 饮用水源处 66556266 双边处 66556522
信息化办公室 66556036 海洋处 66556273 核安全国际处 66556505
文秘档案处 66556021 大气处 66556247-51 区域处 66556534
综合会议处 66556019 固体处 66556254 国合会秘书处 66556540
传真:6556020
接待保卫处 66556012 自然生态保护司 宣教司
规划与财务司 秘 书 66556305 秘 书 66556052
秘 书 66556104 综合处 66556311 新闻处 66556054
综合处 66556108 生态处 66556306 综合处 66556057
规划处 66556117 保护区处 66556313 机关党委
统计处 66556110 农村处 66556322 党 办 66556553
预算处 66556122 生物安全办 66556331 工 会 66556556
投资处 66556124 核安全司(辐射安全司) 监察局
财务处 66556130/6135 秘 书 66556345 办公室 66556565/66
宣教办 66556052 综合处 66556350 综合室 66556569
政策法规司 核电一处 66556353 举报电话 66556568
秘 书 66556154 核电二处 66556357 审计室 66556570
环境政策处 66556159 核反应堆处 66556361 科顾委
法规处 66556165 核燃料处 66556380 秘书处 66556601
行政复议处 66556167 放废处 66556373 信息中心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放射源处 66556371 应用室 66556069
秘 书 66556175 核设备处 66556368 网站室 66556068
体改处 66556178 环境影响评价司 网络室 66556071
干部一处 66556183 秘 书 66556406 对外合作中心
干部二处 66556187 综合处 66556407 秘 书 66532323/6
人才处 66556192 环评一处 66556413 项目一处 66535615/6
离退休办 66556193 环评二处 66556419 项目二处 66532376
科技标准司 环评三处 66556426 项目三处 66532337/8
秘 书 66556205 验收处 66556410 项目四处 66532358/9
科技处 66556206 环境监察局 项目五处 66532399/2432
标准处 66556214 秘 书 66556435 综合处 66532355/6
产业处 66556222 综合处 66556443 采购处 66532328/9
健康处 66556225 稽查处 66556444 财务处 66532318/9
污染控制司 环监一处 66556454
⑼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证书在哪里能够查的到
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这个链接可以查到。
1、输入网址,进入网站
(9)贵州洗涤环保产品认证电话多少扩展阅读:
认证特点
1、公开透明:主要指环境标志计划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I型环境标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各个阶段都应具有透明度,所有满足给定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其他计划要求的申请者都必须有资格能被授予环境标志许可证并授权使用标志。
2、第三方认证:经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严格履行ISO14024国际标准,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独立第三方制定标准和进行审核,消费者可以确信生产商的产品/服务真正有利于环境改善。
3、产品的规模效应:所有认证企业均应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以及较大的生产规模,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稳定性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其它国际通行标准:对于在国际标准框架下的通行标准,可被直接借鉴引用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计划,以避免重复劳动并提高产品认证的效率。
5、明确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I型环境标志须预先制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作为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已经上升到国家环保标准的高度,更加体现其权威性。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流程
一、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给我们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我们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会对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发放《受理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材料提交不全,就取得不了受理的资格,更谈不上签合同缴费了。
2、我们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全额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3、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的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5、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6、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7、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8、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二、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证书发放时间,制订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管理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三、复评认证
3年到期的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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