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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你劣产品一般多久拿奖励

发布时间: 2022-04-16 12:58:03

1. 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有奖吗举报电话是多少

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去当地质监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65。流通领域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去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项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拓展资料

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销售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或翻新、销售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

2. 工商局举报有奖吗

举报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实施相关奖励的情况,如果相关举报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不涉及奖励的,就没有奖励,例如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商标法,没有规定奖励内容,所以举报该种行为,没有奖励。奖励的情况还涉及情况的真实度,和举报的准确度,和处理的相关幅度问题。请事先跟有关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说明,应该有更详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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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举报有举报奖励?
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不予奖励情形: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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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奖励标准 :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3. 想问下举报做假酒怎么举报,执法部门会透漏你的身份吗举报有奖吗

举报做假酒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执法部门不会透漏身份信息,举报有奖励。

根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2、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4、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6、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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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1、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4、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

2、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 —5%,2 —3%,1一2%,0 —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第八条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4.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介绍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5. 举报洗发水沐浴露伪劣产品有没有奖金了

有的,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案值大小确定奖金数额。
举报方式你只需要提供线索,不需要提供证据,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有关造假详细情况在有打假职责的行政部门(质监、工商、药监等)网站留言即可,比如造假地点地址、造假活动规律、起始时间、造假当事人姓名、造假产品名称、假冒产品销售途径、范围,最好还有你的联系方式。相关线索受理打假的部门会去核实、处理,包括收集证据。有些证据不是一个普通公民能够收集到的。你提供线索已经完成了一个公民应尽义务。
1、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65。
2、流通领域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15。
3、关于奖励,依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6.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内容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范全国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 —5%,2 —3%,1一2%,0 —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第八条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案件举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举报人到多少天拿奖励

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依据《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指定银行账号,各州(市)公安局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反恐部门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一、北京市涉恐涉暴线索举报途径: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通过“平安北京”微博私信功能举报。

3、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4、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二、北京市涉恐涉暴线索举报奖励标准:

1、原则上不低于4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2、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不高于3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3、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8. 举报造假案件有奖励吗 能有多少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是有奖励的。具体奖励幅度还分等级。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六条对每个等级具体规定了奖励的标准: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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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