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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产品归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5-11 12:56:53

① 销售进口海鲜产品归哪些部门管

进口阶段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国内销售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局。

② 内陆省份海产品的管理属于哪个部门

内陆省份归水产厅(局)管理、还有称水利水产局的、还有的归农业局设水产技术推广站等管理

③ 水产养殖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水产属于农业范畴,统归农业部管,行政上和水利部门无关;

在一些水产养殖欠发达的地方,有农林局,或是海洋与渔业局监管;

在水产相对成熟的地方则为:渔业局或是水产局。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④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渔业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海产品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海参、鲍鱼、扇贝、海胆、香螺、魁蚶等地方名贵海产品。第三条大连市特种海产品的资源保护及增养殖、采捕、收购、销售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及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特种海产品的生产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扩大增养殖规模,鼓励增养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市及县水产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特种海产品的管理,严格查处破坏特种海产品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六条从事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护渔组织,在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第七条从事特种海产品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区域性专项许可证》,在限定的海区、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进行采捕,并按规定汪悉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八条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
海参,黄海区内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渤海区内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鲍鱼,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扇贝,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海胆,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香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魁蚶,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第九条采捕特种海产品,不得小于下列规格:
海参,鲜品全长十七厘米,一次加工品七厘米,骨参五厘米;
鲍鱼,壳长八厘米(增养殖七厘米);
扇贝,壳长六厘米;
海胆,壳径五厘米;
香螺,壳高八厘米银银;
魁蚶,壳长六厘米。第十条经营特种海产品中的海参、鲍鱼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水产品营业执照和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收购证》。第十一条经营特种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证采捕者、无证收购者收购海参、鲍鱼;不得收购、销售小于可捕规格的特种海产品;不得在禁渔期内收购、销售特种海产品鲜品。
确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采捕特种海产品的,需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海区、时限、品种和数量采捕。第十二条无《区域性专项许可证》或《专项收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端口发运海参、鲍鱼。
机场、码头、车站等货运部门,应协助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海参、鲍鱼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为无《区域性专项许可证》或《专项收购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海参、鲍鱼。第十三条《区域性专项许可证》、《专项收购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三章特种海产品的增养殖管理第十四条大连市沿海海域水产品增养殖功能区,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大连市总体规划进行划定。
从事特种海产品增养殖海区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海区使用权,实行划区分级审批。大连市城市南部海域、县与县交界的海域经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后,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公用渔场的海域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海域由所在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海区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增养殖海区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增养殖生产。锋陵宴第十七条从事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增养殖使用证》,在审批的海区内按规定的品种进行增养殖。第十八条特种海产品的增养殖生产,应坚持管养采相结合,不得只采捕不管养,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增养殖区的荒芜。

⑤ 运输海鲜归哪个部门管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交通运老知告输局。交通运输局是专门侍明管理各种物品的运输和交猛困通情况的,运输海鲜属于交通运输局所管理的食品运输中的一种。

⑥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海产品,是指大连沿海海域特有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刺参、皱纹盘鲍、栉孔扇贝、光棘球海胆(紫海胆)、海刺猬(黄海胆)、香螺、脉红螺(红里子)、魁蚶 (赤贝)、栉江珧(簸萁蛤)等地方名贵海产品。第三条大连市辖区内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增养殖及采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增养殖是指在自然海域已有特种海产品资源的基础上,放养特种海产品苗种进行人工增殖,以补充或增加特种海产品自然资源的一种生产模式。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特种海产品的生产和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扩大增养殖规模,鼓励增养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特种海产品质量和增养殖技术水平。第五条市及区(市)县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调查处理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特种海产品的行为。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查处破坏特种海产品资源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特种海产品资源的保护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种海产品种质资源的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已划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严禁在特种海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投放外来同类苗种。第七条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特种海产品的禁渔期:
刺参,黄海区内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渤海区内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皱纹盘鲍,七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栉孔扇贝,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光棘球海胆,八月十六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刺猬,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香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脉红螺,七月一日至九月十日;
魁蚶,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栉江珧,五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第八条采捕特种海产品,不得小于下列规格:
刺参,鲜品全长十七厘米或重量为150克;
皱纹盘鲍,壳长七厘米;
栉孔扇贝,壳长六厘米;
光棘球海胆,壳径五厘米;
海刺猬,壳径五厘米;
香螺,壳高八厘米;
脉红螺,壳高态野八厘米;
魁蚶,壳长六厘米;
栉江珧,壳长十七厘米。第九条采捕特种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按专项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捕捞,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采捕栉孔扇贝、香螺、脉红螺、魁蚶、栉江珧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区(市)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采捕刺参、皱纹盘鲍、光棘球海胆、海刺猬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特种海产品专项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条在特种海产品禁渔期内,因科研、教学、繁育苗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特种海产品苗种及怀卵亲体的,应当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海区、时限、品种、数量和采捕方式捕捞。第三章特种海产品的增养殖管理第十一条大连市特种海产品增养殖功能区,依据大连市海域功能区划进行划定,并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海域使用权,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权限批准。大连市城市南部海域(小平岛至大李家正明寺之间的沿海海域)、区(市)县交界的海域帆型喊经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公用渔场的海域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从事特种海产品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特种海产品养殖证,在审批的海域内按规定的品种进行增养殖。
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特种海产品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租肢渔业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