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限
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没有期限?
三个地理标志规定不太一样,我们一一来看各自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逗斗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期限没有做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退出机制,可以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是没有期限规定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是商标的一种,注册商标十年一续展,没有续展就不再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因为没有续展而无效的实例很多。地理标志商标是有保护期限的,但是可以无限续展。
三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说得最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而且规定了退出机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尘孙办法》规定可以注销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总结一下
总体来讲,地理标志保护是长期的。
但是:地理标志派指链商标一定记得去续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可能会被注销。
2021年6月
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
随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胡虚广坦做塌使用,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的积极在提高,有个问题就出来了:专用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怎么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怎么许可使用当然是以官方的规定为准。
1、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也就是说农产品地理标让圆志与地理标志名称要一起使用。怎么申请使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使用人直接向证书持有人申请即可。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许可使用的期限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2、“红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原质检和原工商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废除,推出了自己的新标,业内称为“红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就专用标志的许可使用期限作为规定,只是沿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一些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形。
那么,没有规定时间是不是可以认为随意约定许可使用期限呢?
NO、NO,现在这个问题也在困扰审核机关,企业在申请使用“红标”的时候,会遇到这种困扰,影响“红标”的审批时间,所以企业要有心理准备。我们一起期望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绿标”没有这个问题,依然由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协商约定即可。
2021年6月
㈢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 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1、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称谓由 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 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 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 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 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 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㈣ 地理标志产品申请需要多少时间
需要6-10个月。
1、地理举薯轿标志产品申报: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
(2)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3)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正肆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手州审查结论;
4、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农产品地理标志受理之日是多久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非主要农作物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贯彻放管服新理念的重要举措和促进育种创新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基础。
此次列入登记目录的大部分作物是之前由国家和省级审定的作物,由审定管理调整皮缺大为登记管理后,不再设品种准入门槛,登记申请者只需要自行开展品种测试和试验,自行确定种植扮裤区域就可以登记推广,品种进入市场的权力完全交给申请者。
㈥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期限
对于商标的保护我们国家是比较重视的,而上面的种类是相对比较多的,地理商标是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主要来源于某个地区,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是有期限规定的。那么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期限是多久?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一、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期限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商标法如何保护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芹轿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名 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 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巧搭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三、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自1994年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年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到已经注册地理标志903个(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除香梨、芦柑、蜜桔、柚、橙、茶叶等农产品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艺品和矿产品,此外还有在水晶、玉石等矿产品上要求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申请处在审查之中。
我国通过或申请通过地理标志方式保护的商品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欧盟国家和美国。因此,什么商品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什么商品不应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尚需深入研究,充分嫌宽肆论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原则上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
以上就是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期限的相关介绍,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尤其是了解一下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申请和注册。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㈦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一、正文回答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1、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世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睁返知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产品典型特悉消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3、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4、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5、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6、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㈧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㈨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申请步骤是什么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拍模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1.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绝并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_。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5。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并贺迹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㈩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规定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数迟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穗罩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薯族李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云南深沟鸡等3个农产品获地理标志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