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呢为什么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销售食用农产品记录保存多少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⑵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法律分析: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⑶ 农产品生产为第几产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几年
农产品生产属于第一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属于第二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同时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一、农产品生产为第几产业
1、农产品生产属于第一产业,而农产品加工业属于第二产业。
2、第一产业指的是利用自然,生产不需要经过深度加工即可消费的产品或工业原料的部门,主要包括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
3、农产品加工业指的是对粮棉油薯、果蔬茶菌、肉禽蛋奶、水产品、林产品和特色农产品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总称。在国际上,农产业加工业通常分为5类,分别为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木材和木材产品包括家具制造,纸张和纸产品加工、印刷和出版,橡胶产品加工。在我国,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的主要有12个行业,分别为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和橡胶制品业。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几年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同时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⑷ 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几年
回答1、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初级农产品标签上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2、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一、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
1、初级农产品标签上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几年
1、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农产品生产记录,指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依法将记录进行保存的制度。生产记录主体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