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里面生产制造出的产品,是通过什么单位部门审核批准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进行生产!否则属于无证生产,是违法行为。
⑵ 食用油的产品标签应该送给哪个部门审核
这个不需要送审,产品标签上的内容符合相关条例即可。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
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6、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7、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8、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875px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50px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等。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二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⒈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卫新食进准字” +“(××××)”年+“第××号”。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⒉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标识的标注方法:
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②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③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有三种:
一是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
二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制或另符加标识、说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1)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2)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3)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4)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5)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⒌转基因食品标注不得有治疗疾病等虚假内容。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⑶ 产品说明书一般由哪个部门制作、书写哪个岗位负责呢
产品说明书一般是由公司的研发和技术部门制作和书写的。另外你问的哪个岗位负责是指的什么?这个有具体的编写员吗?一般我了解到的都是技术部门的领导起草后有下属去完成的。
⑷ 产品名称受哪个部门管理
产品的范围比较大,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产品,一般的产品好像核名吧,药品的话到药监局,不知道你说的商品核名是只给产品上商标?好像要去商标局吧?!如果是上条形码,那肯定是到质量监督局,建议你要质监局问问看。
拓展: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职能部门之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可能采取分级管理。
⑸ 生产企业一般有哪些部门
看你的规模和生产的产品,主要有:研发部;物控部(含货仓);采购部;生产部(可细分,比如塑胶产品分为注塑部,喷油部,装配部等);品质部;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总经办。
一个公司除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等高层,下设财务部、市场部、采购部、技术部、生产部、质检部、工程部、项目部、办公室或者是综合管理部,这是最基本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是商业的则没有生产、技术、质检等部门。每个公司每个行业不同其下设的部门也不尽相同,但上述为基本部门。 我认为财务部门的重要性不单纯是对钱的掌握,财务部应该是指导我们公司各部门工作的部门,市场部、采购部及生产的库房都要定期与财务部对帐,使企业的各个与钱有关系的部门都应该与财务部的账目没有出入。 如果有生产,则各部门除了要服务市场部(因为市场部是替公司挣钱的部门)还要服务于生产,市场部和生产部的矛盾是每个企业领导要重视的。否则扯皮的现象会很棘手。 如果没有生产,则市场部是公司各部门扶持的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 其他部门都是服务部门,但是每个部门都很重要,公司高层的在管理时不应体现出厚此薄彼的行为,会使部门有情绪的。 部门之间的协作是个很难完成的工作,因为每个人都有私心,因此各自为战的情况多有发生,但是只要老板一碗水端平,只要老板不被混淆视听则会好些。
总的来说,小的公司,以销售为主导,比较灵活,员工一人担当多个角色,管理类的职能通常外包给事务所;发展到中期,产品研发,市场研究更加重要,企业管理也渐渐被重视;公司发展成熟,达到一定规模之后,转而会加强对管理层的控制,因为管理层的一次错误的决定就可能导致公司的兴衰,当然也不是说销售研发等最初的活动不重要了。
⑹ 企业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哪个部门主导是体系还是行政、技术、品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是在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是省级质监局协调安排,具体是食品处或者是许可处或是认证处!而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是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不是什么体系还是行政、技术、品质!
拓展资料:
如何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1、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
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我的用户名即是我的联系方式。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
(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20、整个工作最快在60日内完成,但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个月左右。
⑺ 一般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要在哪个部门出
我们国家一般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归质量监督局,合并后统一到市场监督局。
⑻ 企业自己产品的标签、唛头,应该哪个部门负责印刷制作
公关部 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咨询销售部。因为销售部是直接和客人接触的。 当然制作稿件是文员的事了。
销售部门定型后,就是采购部的工作了啊,如果是自己印刷或打印的话。一般来说 谁用谁负责。 比如标签 生产打印 唛头物流或者发货部打印。 或者你们公司有跟单员的话叫他负责就OK 了。
⑼ 一般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要在哪个部门出啊
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含省级、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级产品质检所)的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省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受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验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报认监委领导批准。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收费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程序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审批等,具体如下:
一、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国家认监委受理部门(认监委实验室部)。
二、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在5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验收“三合一”评审,确定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相关要求,并提出报告。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进行验收,确定申请单位符合验收条件。
评审和验收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四、审查批准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复查
省级产品质检所验收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复查的申请,复查合格的继续批准验收。复查也按上述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