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产品价格一般为成本的几倍
根据行业不同差异很大,根据产品附加值计算。
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通常可以到5倍左右;
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的,一般不超过2倍;
垄断企业的,如中国电信、中国石油,就没办法估算了。
⑵ 我国有没有规定商品售价超过进价的几倍或怎样的是违法的
我国没有规定商品售价超过进价的几倍销售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产品不得超过进阶的多少倍扩展阅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⑶ 电子产品可以卖到几倍价格不违法
您好,没有规定电子产品卖到几倍价格违法。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电子产品是以电能为工作基础的相关产品,主要包括:手表、智能手机、电话、电视机、影碟机(VCD、 SVCD、DVD)、录像机、摄录机、收音机、收录机、组合音箱、激光唱机(CD)、电脑、游戏机、移动通信产品等。因早期产品主要以电子管为基础原件故名电子产品。电子技术是欧洲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最早由美国人莫尔斯1837年发明电报开始,1875年美国人亚历山大贝尔发明电话,1902年英国物理学家弗莱明发明电子管。电子产品在二十世纪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成为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⑷ 化妆品价格如何定价超过多少违法
我国没有规定商品售价超过进价的几倍销售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产品定价行业不同差异很大,一般都是根据产品附加值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我国没有规定商品售价超过进价的几倍销售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产品定价行业不同差异很大,一般都是根据产品附加值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⑸ 商品售价不能超过成本多少倍
我国没有规定商品售价超过进价的几倍销售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⑹ 产品价格一般是原材料的几倍
那可说不好,每个产品的附加值是完全不同的。低端产品可能都不会超过一倍。而高端产品特别是品牌名牌产品,产品价格可能原材料价格的十倍甚至百倍。再有产品的形式也不一样,比如软件,看着就几个光盘,但价格体现的更多的是人力和智慧。
⑺ 国家规定金融理财产品合法的杠杆是多少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3款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金融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本文主要介绍了现行金融理财产品的分类,收益水平,发展趋势以及作者个人的想法和政策建议。
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将金融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产品包含两类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投资者买这类产品到期获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全由银行承担。但投资者并不是完全无条件地获得固定收益,监管层规定银行不能无条件地承诺固定收益,以防银行高息揽储。
因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合约中规定银行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拥有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而投资者并不享有。由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均由银行承担,而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而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把握两个比较:
第一,同类产品比较,同期限产品选年收益率高者,不同期限产品,在考虑流动性需要和利率政策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第二,与定期存款比较,投资者之所以选金融理财产品,特别是固定收益产品,重要因素是其收益水平高于存款利息。保证最低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支付投资者全额本金、最低固定收益以及其他或有投资收益的产品。这类产品主要特点为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这部分收益所产生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其他或有投资收益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投资者需承担这部分收益为零的风险。
⑻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法律分析:国家对超出市场价格几倍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超出市场价格买卖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⑼ 一件商品的售价是不是也有法律的规定,超过成本的百分之多少算是违法的
这个是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定。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