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业机械股票有哪些龙头股
1、吉峰科技(股票代码:300022)
吉峰科技国内农机连锁销售龙头企业。营业务是流通板块、制造板块两大业务板块。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免耕机系列产品、精播机系列产品、深松机及深松整地机系列产品等。
2、弘宇股份(股票代码:002890)
弘宇股份国内首批获得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零部件分会授予的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拖拉机液压提升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中、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器系列产品。
3、潍柴动力(股票代码:000338)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内燃机研发、制造、销售重点骨干企业,也是中国柴油机行业首家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公司。
4、全柴动力(股票代码:600218)
全柴动力是国内主要的中小功率柴油机研发与制造基地。主营业务为发动机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内燃机及其配件;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内燃机行业排头兵企业。
5、一拖股份(股份代码:601038)
一拖股份是国内领先的拖拉机产品技术和完善的产品系列。
主营业务为农业机械、动力机械及相关零部件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其中,农业机械业务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全系列轮式和履带式拖拉机产品及铸锻件、齿轮、变速箱、覆盖件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6、宗申动力(股票代码:001696)
宗申动力在摩托发动机、通机系列产品销量一直稳居国内市场前列。
主要从事小型热动力机械产品及部分终端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发动机及配件;通用汽油机、耕作机、割草机、水泵机组、汽油发电机组等整机及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
7、苏常柴A(股票代码:000570)
苏常柴A是国内具有百年历史的柴油机及配件制造企业,农机零部件龙头企业。
主营业务为从事“常柴”牌柴油机及“常柴罗宾”牌汽油机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常柴是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民族工业企业,是中国最早的内燃机专业制造商之一。
8、天鹅股份(股票代码:603029)
天鹅股份是中国提供机采棉采后加工全程机械化设备的主要厂商之一。主营业务是棉花采摘及棉花加工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轧花设备、剥绒设备、箱式采棉机、打包采棉机、智能配肥机、玉米收获机、秸秆打捆机、粮食烘干机。
② 目前中国农业机械行业,前十名的有那些厂家
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国农机行业也进入了转型升级的新常态。新常态下的中国农机工业呈现出如下新特征:一是局部保有量饱和。“三夏”跨区作业的锐减正是小麦机市场饱和的最好证明。局部类别市场饱和,中小马力拖拉机已经是行业公认的“红海”市场;二是行业产能过剩。部分低端同质化产品产能已经严重过剩,并且产能过剩领域在不断扩大,这些领域的企业经营日渐弥坚;三是产品快速迭代升级。农机企业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制造、研发能力,外资企业加快了中国市场的产品推出速度,倒逼国内企业积极响应。简言之:新常态、新机遇、新动力。
国内(非外资)农机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的目前有(排名不分先后):
1、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3、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联重科农业装备)
4、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5、沃得集团-沃得农机
6、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7、山东常林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8、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9、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10、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③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第二章科研推广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扶持、项目安排、成果转化、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关键技术攻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精准的农业机械新产品。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推进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第十条农业机械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
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经有资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
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布局,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实行连片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以及农作物播种和收获质量,降低作业成本,促进规模经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岗位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农业机械应用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技术、操作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三章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第十六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
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三)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许可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四)拖车未按装制动装置的;
(五)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二、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第十九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删去第二十二条。三、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
2.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开办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企业,须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畜牧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当将产品质量标准、配方、说明书等材料报省畜牧局审查。经检验合格并领取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
删去第三十五条。四、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五、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
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经查证属实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并公开检查更正,消除影响,并可处以1000元到50000元或者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
“对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及产品的包装,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责任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包装,并限期消除冒充的专利标记。”
3.删去第二十一条。六、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印、证或其他质量证明的;
(三)量值可变、示值虚假的。”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计量器具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限期改正。”
3.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七、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删去第四条、第十一条。
2.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五条(一)、(二)、(六)项规定之一的,第六条(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第七条(二)项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五条(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第六条(一)、(二)、(三)、(四)、(八)项规定之一的,第七条(一)、(三)项规定之一的,除按实际价值赔偿损失外,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经济赔偿交受损失的单位。”
⑤ 中国涉及农业机械的前十强的公司
2020年农业机械品牌排名第一名约翰迪尔农机、 第二名东方红(一拖)、第三名雷沃阿波斯、第四名沃得农机、第五名东风农机、第六名久保田农机、第七名中联重机、第八名常发、第九名天拖、第十名奔野。
拓展资料:
1.中国农业机械化现状
中国用占世界7%的耕地,却为世界22%的人口供给了基本充分的食品。农业的快速稳步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机械化。中国农业机械化经过多年的努力发展,已经获得 了必定的成就, 可是仍旧存在一些不足。
1.1中国农业机械化获得的成就
(1)农业机械化妆备水安稳步提高
1949年,全国农业机械化妆备总动力只有8101万千瓦,农用拖沓机只有117台,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如联合收割机、农用载重汽车基本上是空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农业机械拥有量增添了。上千倍有的品种其至数万倍。截止2003年末,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6亿kW以上,农机原值达3362亿美元。农用拖沓机保有量达1494万台,拖沓机配套农机具2292万部,联合收获机械36万台。
(2)农田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农田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机械耕地、播 种、收获水均分别达到46.8 %、26.7 %、19 %; 2004 年小麦机收比1995年提高了47%。
(3)农机服务领域不停拓展
农业机构服务领域由本来的农田作业,逐.渐向产前和产后延长,向其余领域扩展。一大量设备农业设备、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畜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植保机械、运输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快速增添。温室面积达到69亿平方米;田园管理机达到4万台。
(4)国际间的农机技术沟通与合作获得增强
最近几年来,国际上许多大型农机公司看准中国巨大的农机市场,与中国相关部门和公司合作,在中国开辟事业,获得了共赢的佳绩。国内一些大型公司,不停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力度,推动了国产农业机械化产质量量的提高。为鼓舞大型农业机械的入口,国家还拟订了优惠入口税收政策。
⑥ 农鼎机械主要产品设备有哪些
猪场刮粪机、猪场地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