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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市场价格的怎么交税

发布时间: 2022-05-22 23:34:10

1.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计算。

2011年12月该公司的相关业务如下:
(1)12月3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4858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8580
贷:银行存款 48580
(2)12月3日,从宏达工厂购入甲材料,价款400000元,税款68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由银行支付。

借:材料采购-甲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3)12月4日,从红星批发市场购入乙材料100吨,每吨3 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0元,税款51000元,价税合计35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用支票支付,另由银行支付运费(现金支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借:材料采购-乙材料 3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61000
(4)12月6日,用支票直接向天宇农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已验收入库。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

农产品为免税商品,一般纳税人可以从总价款中剥离按13%分离出作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
借:材料采购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12月8日,向达鑫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包装材料一批计500个,单价为93.6元,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46800元,以现金支票支付全部价款。

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入材料成本

借:材料采购-包装材料 4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6)12月10日,收到中山百货公司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销售A产品10台,每台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对方按价款的10%收取手续费。收到支票一张存入银行。

借:应收账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营业费用 5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
收到支票后
借:银行存款 535000
贷:应收账款 53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知
贷:委托代销商品 不知
(在前面把库存给代销商如下)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7)12月11日,从无花果工厂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作为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价税款。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8)12月12日,向华人有限公司销售B产品20台,每台20000元,货款400000元,税款68000元;同时随同产品一起售出包装箱20个,不含税价每个100元,价款2000元,税款340元。款项470340元已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470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箱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6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B产品
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箱
贷:库存商品-B产品
-包装箱
(9)12月14日,向小规模纳税人天阳公司售出20吨甲材料,开出58500元的普通发票,取得支票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10)12月15日,将B产品2台转为本企业修建厂房专用,每台实际成本12000元,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每台为20000元,未开具发票。
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B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40000*17%
(11)12月18日,将外购的甲材料30吨用于修建本企业产品仓库工程使用,单位成本为2000元。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原材料
(12)12月20日,将单位成本为28000元的A产品2台(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价格为每台50000元)无偿捐赠给西部贫困地区,用以支援西部开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5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13)12月21日,委托江东加工厂加工配件,材料上月已发出,本月支付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往返运费1000元,装卸费200元,用支票支付。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100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14)12月22日,购入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20 000元,税款20 400元,运费600元,合计141 0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全部款项。
借:固定资产 12000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
贷:银行存款
(15)12月24日,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C产品500件,成本价200元/件(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按照成本价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 000元,收到价款存入银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 100000
(16)12月25日,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2辆(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每辆原值5 000元,每辆售价5 100元。(只要求做有关增值税业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银行存款/现金 10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17)12月31日,机修车间对外提供加工服务,收取劳务费11 700元(含税)存入银行,开具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12月31日,从新加坡进口丙材料一批共500件,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每件200元,进口关税为1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取得关税完税凭证,并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及税款。(只要求作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丙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9)12月31日,企业上月销售的B产品5台发生销售退回,价款100 000元,应退增值税17 000元(只要求作账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12月31日,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乙材料10吨被盗,金额30 465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元,上月均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经批准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我:有些金额自己可以算出来,没填写。问题我都没看,应该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

2. 生产环节视同销售,无同类市场价格,应按什么计税,公式

生产环节视同销售,无同类市场价格,应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3. 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以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征收: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是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是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4.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因为无同类价格,所以不能用销售价了,因为不公允。

5. 零对价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目前我们国家税收政策是依法收税,法无规定的一律不征税。
根据税收规定:
1、有价证券转让,应缴纳税种主要有:契税、营业税、所得税。
2、股权收益根据税法规定,按照收益额的20%收税,股权转让中没有收益的转让,不收税。
3、零对价转让股权,属于没有收益的管权转让,法定不收所得税。
4、根据税法规定,凡是转让都应缴纳契税和营业税,这是必须。

6. 如何缴纳卖房个人所得税

  •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持各税种计税依据一致;

  •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转让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 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在1%-3%幅度内确定;

  •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以上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20%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低于进价销售,如何交税

一:如果是正常销售处理,接当前市场情况下的低价处理。不作进项转出。(但必须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这是有规定的,否则还要按市场价核定)
二:如果因货物滞销报损的,则应做进项转出,随同成本一同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先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增值税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也就是说如果有正确理由,则不用进项转出,当然,这认定是否为正确理由,有一个税务机关认定的问题。
再说企业所得税,要按财产损失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低于成本的差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只有符合规定进行了财产损失申报才可以税前扣除。

8. 平价转让股权怎么交税

法律分析:企业股权平价转让,且不存在转让价格不合理的事由,就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交纳印花税。如果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会根据市场价给予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计征税款。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 视同销售的货物不知道销售价格只知道成本价,如何计算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法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0. 个人转让住房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10)无市场价格的怎么交税扩展阅读:

征税项目

1、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鼾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5、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差价部分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8、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作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9、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