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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5-02 10:51:00

① 影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有哪些

1、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该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同的结果进行调整。
2、外部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2)物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施工图预算模式下的物价的调整方法已经越来越不再适用,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调价方法来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争议。FIDIC合同条件是目前国际工程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合同文本,其处理原则、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因而,在此建议对于物价风险的调整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其主要需要确定的有固定系数及各调整因子权重的确定、调价指数的选择和调价基数的确定等。

② 核算价格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企业定价应考虑的因素:

1、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费用、利润。

2、产品需求供给关系。

3、产品质量、特点。

4、产品的服务。

5、计量单位、产品包装等。

6、产品的生命周期、季节性。

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价格

是指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价格时一般按市场交易价(现价)核算。为了进行历史对比,也按固定价(不变价)核箅。市场交易价格内容列示如下:工业产品的增加值,一般按出厂价格计箅。

农业产品的增加值,按市场销货价格(议价)计算,合同定购部分按合同定购价,农民自产自用的按国家合同定购价计算;建筑业按工程决算价格计算。

③ 影响商品期货合约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您好银芝麻给您回答:商品期货合约价格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猛地发展,有较多的海外资金流入了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开始表现出了更强的金融属性。
1、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决定商品期货的真实价格。如果期货市场非常大,独立的交易个体不具主动权都是被迫接受合约价格的,商品期货市场中商品价格的变化既不会受到单个操纵者的控制也不会受制于非理性因素;另外,如果商品期货市场规模足够大且商品期货市场内充斥着足够多的交易者时,大宗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将会充分反映市场信息,我们得到的商品期货合约价格才是最真实的价格。
2、商品期货标的资产的供求关系
商品期货与现货标的紧密相关。由于现货价格受市场中现货商品实际供求关系影响,而现货价格又会影响期货合约价格,因此期货合约价格也受到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外部市场因素等影响。
3、投机与套期保值比例
在商品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者以及投机者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充分分散市场风险,他们更喜欢看到商品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标的价格一致。市场中的投机者,他们渴望获得更高的利益,在投机中搞活了市场,这也预示着其在获得可能高额回报率的同时也要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
因此,只有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之间具有恰当的比例时,市场才可能健康的运转,否则,如果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套期保值者,他们厌恶风险,市场流动性较差,期货合约价格不能对信息作出及时反映;反之,若市场中充溢着大量的投机者,风险较大,很可能导致整个期货市场濒危。因此,只有保证市场内的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比例一致,期货市场才能发挥其价值并稳健运行。

④ 合同价格条款包含哪些

价格条款是指国际贸易合同中表明价格条件的款项。是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一般包括单价、交货机动幅度(品质和数量)的怍价和总值。
单价包括:
1.计量单位,即计算商品数量的单位。不同国家或地区度量衡制度往往不同,合同中必须订明采用何种计量单位。
2.单位价格金额。
3.计价货币,即计算商品价格使用的货币名称。
4.价格条件,用价格术语表示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与风险承担上的区别。

⑤ 可调单价合同什么情况下单价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调单价合同可作单价调整。可调单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⑥ 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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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专题研究”丛书中的第三部。书中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以合同发展过程为线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纠纷产生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并设计相关的防范措施。全书结构合理,强调理论性,着重实践性,突出新颖性。

⑦ 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变动因素有哪些呢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格的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调整;
3、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不准确;

⑧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⑨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有哪些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变更

变更是合同价格调整的重要原因,但工程总承包下,变更的定义与确定,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有了较大变化。

工程总承包作为新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具有本质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是,传统施工总承包,设计与施工分离,施工单位任务是具体负责按图施工。而工程总承包,设计与施工融合,承包单位是具体负责按约施工,达到发包人要求。故而,工程总承包的变更,主要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是否存在变更,而非指传统施工总承包下的施工图设计变更。

对国家2020示范文本等文本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7、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如何分担,实践中仍有争议。不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也略有差异。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承担,承发包双方应注意不同文本的不同规定,并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但应不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

⑩ 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确定合同价款有2种方式。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包括:
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
2、分期付款;其他方式付款,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