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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如何进行价格鉴定

发布时间: 2022-11-27 10:11:06

1. 天津市《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是买卖、互换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不分大小(包括残畜),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第二条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互换牲畜者,双方均为纳税义务人)。第三条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第四条牲畜交易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了方便群众纳税和利于征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牲畜交易税代征、代缴的义务人。对代征、代缴义务人,可按代征税款的百分之二以内酌情付给手续费。代征、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另行规定。第五条牲畜交易税按照牲畜每头(匹)的成交金额计算;互换牲畜者,按互换双方各自所做价款计算应纳税额;未做价互换的牲畜,由征税单位按当地市场同类牲畜评定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第六条对下列牲畜交易给予免税: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我市灾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持有乡一级人民政府(政、社未分开的可持公社证明,以下同)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
二、经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为灾区的社、队和社员个人来我市,并持有当地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
三、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种畜,经畜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从当地选购的优良公畜和从国外或国内其他产区引进的优良公畜、母畜;生产队和社员经乡一级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为繁殖良种购买的牲畜。
四、科学研究机关、技术推广部门和教学单位,取得有关部门证明,购买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
五、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将集体牲畜卖给本队社员自用;在大队范围内社员之间互换(不论是否找价)的牲畜。
六、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的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牲畜。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购买和纳税情况,对代征、代缴义务人的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刁难或隐瞒。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税务征管业务时,应出示证件。第八条纳税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纳税,税务部门除限期追缴税款外,并从其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纳税义务人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在罚款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对于没有罚款收入的,可在补交税款的百分之十范围内,对检举、揭发人酌情予以奖励。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以外地区购买牲畜,有偷、漏税行为的,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侵吞税款的,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授予天津市税务局。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牲畜交易税的规定,凡与《条例》及本细则有抵触的,均按《条例》及本细则执行。

2. 高分 价格评估和资产评估的区别

价格评估是发改委审批的,资产评估是财政部或者财政局审批的,资产评估的范围比较广。

资产评估业务范围: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
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情形
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根据《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3.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依据的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时,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第七条对赃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核。
委托方提请复核时,应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应附有原《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写明认为原价格评估结论不当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第九条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将《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及附件副本于3日内交达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交原评估工作笔录,作出评估鉴定结论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积极配合搞好复核工作。
重新评估鉴定和复核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结论书》。第十条《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书》,须有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的复核申请。第十二条《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人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和《价格评估鉴定复核结论书》,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三条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四条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运用科学的价格评估鉴定方法,考虑影响鉴定物品价格的有关因素,准确测算,及时作出结论;
(二)委托方应向价格评估鉴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应认真查阅与评估鉴定物品有关的档案、资料,对所调查的资料应当保密;
(三)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查验实物,对照委托书逐个查明鉴定物的品名、产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损耗程度、使用时间等,认真做好工作笔录,必要时照相、录相存查;
(四)对已被销赃、挥霍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物品,需价格评估鉴定的,委托方应在委托书上写明实物不在的原因,提供有关凭证、证人陈述、证言讯问笔录及案卷。第十五条价格评估鉴定的基本方法:
(一)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鉴定;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物品,根据物品的具体情况,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进行评估鉴定;
(三)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实际价值评估鉴定。第十六条对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案发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流通领域的商品,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当时、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二)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应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三)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四)农副产品,如粮食、家畜、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六)外币按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八)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应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等一并计算。
(九)已销赃的赃物,销赃价高于案发时价格的,按销赃价格计算;销赃价低于案发时价格的,按案发时的价格计算。
(十)对需要折旧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折旧,并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价格水平评估鉴定。

4. 家禽和家畜质量鉴别都是用什么方法

家畜与家禽比较
一.相同处:
1.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
2.都要人工饲养即都是家养的;
3.都为人类提供动物性产品如蛋、肉、毛、奶等,即都为人类经济服务。
二.不同处:
1.在动物学上的分类地位不同.家畜为哺乳纲,家禽为鸟纲;
2.外貌特征、生理、解剖、生长发育规律不同;
3.繁殖方式方法不同(畜为胎生、禽为卵生并通过孵化才能孵出小禽);繁殖速度不同,禽比畜快;
4.遗传规律不同,因而育种方法不同;
5.营养需要与饲养菅理方法不同;
6.用途与产品种类不同。.家畜除可提供肉、奶、毛、皮张等动物产品外,还可提供田间劳役、乘骑运动和比赛、交通运输、放牧(犬)、守家等,家禽是没有这些功能的;(家禽主要提供蛋、肉,其次是毛,再次是观尝)。同时产品的形态、用途(如家畜的毛类和家禽的羽毛)不同;家畜与家禽的肉类成份不同,因而营养价值各异.
7.经济效益不同。

5. 怎样鉴别所要购买畜禽肉是否新鲜

消费者可以参考以下方法来鉴别所要购买畜禽肉是否新鲜: 一、猪肉的鉴别: 1、外观鉴别: 新鲜猪肉表面有一层微干或微湿润的外膜,呈淡红色,有光泽、切断面稍湿,不沾手,肉汁透明; 变质猪肉表面外膜极度干燥或粘手,呈灰色或淡绿色,发粘或有霉变现象,切断面也呈灰色或绿色,很粘,肉汁严重混浊。 2、气味鉴别: 新鲜猪肉气味正常; 变质猪肉不论在表层还是在深层均有腐臭气味。 3、弹性鉴别: 新鲜猪肉质地紧密且富有弹性,用手指按压凹陷后会立即复原; 变质猪肉组织失去原有弹性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腐烂,用指头按压后凹陷不但不能复原,而且手指还可以把肉刺穿。 4、病死猪肉鉴别: 有两种鉴别方法:一种是眼看,一种是手摸。 看:病猪肉脂肪呈粉红色,肉的切面为暗紫色,平切面有淡黄色或粉红色液体,淋巴结肿大或萎缩,呈紫灰色。有血腥味、尿臊味、腐臭味或异香味。 触:猪肉没有弹性。 5、公、母猪肉的鉴别: 公母猪肉皮厚、毛囊粗、肌间结缔组织较多,肉色呈暗红或深红色、肉丝粗。公母猪肉皮下脂肪较薄,有时出现淡黄色,肉膘非常松弛,呈灰白色,膘面没有油的光泽感,猪肉含激素较高,有腥臊味。 二、牛肉和马属性牲畜肉的鉴别: 投放市场的大牲畜肉,一般都是去皮、去骨、不带头蹄的肉,只能靠观察其肉半,肌肉脂肪的形态、结构及气味等的特征进行鉴别。 1、从整个肉半子看: 牛肉只有13个肋条沟,且肋条沟较宽阔,肋间隙的肉柱较小,并具有牛肉固有腥膻气味; 马属牲畜肉有18个肋条沟,肋条沟窄小圆,肋间隙的肉柱较大,并具有马肉固有气味。 2、从脂肪看: 牛肉脂肪呈淡黄色或白色,较坚硬,有点呈腊样,肌间脂肪明显可见,分布较均匀,切面呈大理石斑纹; 马属牲畜肉脂肪呈黄色或暗黄色,柔软而粘稠,肌间脂肪很少见。 3、从肌肉看: 牛肉淡红色,红色或深红色(老龄牛),切面有光泽,肌纤维较细,切面颗粒感差,肉质韧性强; 马属牲畜肉呈深红色、棕红色或苍红色,肌纤维较粗,间隙大,切面颗粒非常明显,质地坚实、韧性差。 三、病死白条鸡的鉴别: 1、看皮肤: 健康鸡宰后,皮肤颜色新鲜,白色微带粉红色; 病死鸡皮肤松弛,颜色呈暗红色或淡紫蓝色,特别是鸡冠处最明显。 2、看眼睛: 健康鸡宰后眼睑睁开或半睁开,眼球饱满而明亮; 病死鸡眼睑紧闭,眼球灰暗塌陷,眼体混浊。 3、看口鼻: 健康鸡宰后喙干有光泽,口腔粘膜淡红色,口鼻均无黏液; 病死鸡的色泽发暗,口鼻有分泌物。 4、看颈部: 健康鸡宰后,颈部无血污或只在刀口附近少有红色; 病死鸡屠宰颈部有血污是洗不净的,严重的甚至整个脖子全是红色。 5、看爪形: 健康鸡宰后鸡爪呈分张形状; 病死鸡的鸡爪为卷曲状或收缩状。 除了以上这此特征外,消费者还需察所购买的畜禽产品是否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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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什么有些农村牲畜交易要用手遮住谈价格

在我的农村老家,有一个奇怪的习俗,在卖家里的牲畜时候,和那些收购商人议价,需要用手遮掩,而且交流的声音还不能太大。据家里的老人讲,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习俗出现,都是为了让牲畜交易更加顺利;还有一点便是家人对于牲畜也有些不舍,不希望它们听到主人讨价还价的言语。对于这些即将被买卖的牲畜来讲,也十分的有灵性,好像都知道会被卖一样,在被牵走时候,也会流露出不舍的表情。

所以在农村里有种说法,都说家里的牲畜有灵性,能够知道自己的命运。所以主人在卖它们时候,都会轻声的交谈,好像怕它们听见了会伤心一样。除此之外也因为主人心中的不舍之情,使得我们不愿意让牲畜看到我们无情的一面。

7. 资产评估与价格评估的区别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价格评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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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牲畜死亡由哪个部门来鉴定,费用是多少

各地都有畜牧局,各乡镇都有兽医站,如需要做鉴定可联系当地的畜牧部门,费用酌情。

9. 法律上如何评定羊的价格

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10. 团伙盗窃罪如何判罪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律师辩护情况由法院决定具体参考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