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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后标的物价格如何折算

发布时间: 2022-07-15 18:38:06

A. 法拍房流拍价格下调多少

法律分析:第一次流拍后可以降价20%再次拍卖,仍流拍可以按保留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韧拒绝的 法院应在流拍后60日内再降价20%进行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可以按保留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拒绝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B. 法院房产三次流拍后的变卖是怎样定价的

法院房产三次流拍后的变卖是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底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2)流拍后标的物价格如何折算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C. 如何确定民事执行中标的物流拍再拍卖时的保留价

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中,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时流拍的情况时有出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拍卖标的物自身价值的影响、公告范围小、对竞买人资格限制严、被执行人不配合、保留价过高等原因。其中,保留价过高作为拍卖中的技术性问题是造成流拍的重要原因。所谓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如果拍卖时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时,不能确认拍卖成交。由于保留价过低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过高则容易导致流拍,损害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所以,保留价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公平。但归根结底应以最终实现拍卖变现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应首先选择具有公开、公平特点的拍卖的方法对执行标的变现,而且对财产的拍卖次数作了限制:动产拍卖次数不超过2次,不动产拍卖不超过3次。依《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降低流拍后再拍卖的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对于具体如何确定再拍卖时的保留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酌情”降低再拍卖的保留价时,脱离实际,随意性较强,这样不免会损害当事人利益,不符合保留价的设置目的。河南舞阳法院一起拍卖房地产案件前两次拍卖连一位竞买的人报名都没有,法院第三次拍卖时自由裁量降低幅度为第二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结果可想而知。
面对目前流拍率较高的现状,为平衡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法院确定再拍卖保留价时,应充分发挥具有技术操作性又能为己“裁量”的保留价的调控作用。
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在再拍卖时应科学、合理的在前次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降低保留价,而且应“酌情”考虑以下因素。
1、拍卖标的物自身特点。拍卖物本身的特点直接决定其价值的稳定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等价值稳定性较强,而一些高速损耗、不易久存或不合时令的物品则极易贬损。所以,执行法院应考虑拍卖物本身的特点,对于价值易贬损的物品应及时变现,以免物品价值随时间推移而再度降低。
2、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行情。在当今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下,国家政策、经济形势都会直接影响某些物品的供求关系、市场价值。由于第一次拍卖时的保留价通常根据评估价确定,而再拍卖保留价与前次保留价直接挂钩,所以,再拍卖保留价相对于评估价更具滞后性,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在确定再拍卖保留价时应注意流拍后到再拍卖期间拍卖标的物市场行情的变化,以确定降价幅度。
3、当事人的意愿。如前所述,被执行人不配合拍卖也是造成流拍的原因之一,执行法院及时听取被执行人的意愿,便于找出症结,为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推动拍卖顺利进行。另外,实践中,不乏一些当事人经过长时间审判、执行、拍卖、流拍、再拍卖,已疲于应对,这时双方都愿意作适当让步以便早日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如执行申请人愿意免除对方部分债务、被执行人愿意以较低价格拍卖执行标的等。执行法院在拍卖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寻找一个权益平衡点。
4、竞买者的购买力、心理。社会经济形势、国家政策、社会文化等外在因素直接影响竞买者的购买力以及购买者的心理预期。另外,目前仍有一些人认为被法院拍卖的财物不吉利,竞买者需承担一些精神上的压力。法院在确定再拍卖保留价时亦应对此予以考虑。
5、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域有不同的风俗,执行法院应总结前次拍卖流拍的原因,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不同案件量身定制再拍卖保留价。
总之,执行法院确定再拍卖保留价时,应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利用好法律赋予的“降幅裁量权”,以寻求当事人双方权益的最佳平衡点,对于滥用执权的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同时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规范执行法院确定再拍卖保留价的行为,更好地为缓解执行难提供法律保障。

D. 司法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法院流拍后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1、接受拍卖物:以扣押拍卖的标的物来清偿债务

2、二次拍卖:60天内组织二次拍卖,这个时候的保留价比第一次可以在20%以内下降。

3、第三次拍卖:60天之内组织第三次拍卖。这次的保留价格可以比第二次再下降20%。

4、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7天内,法院将向社会公告,变卖拍卖标的,价格就是第三次拍卖时的保留价。

5、以物抵债:执行标的只能拍卖三次。

6、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 法拍二拍流拍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流拍是商业用语,特指没有人竞拍的拍卖标的物。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使得买卖行为无法成功进行,就对其拍卖的标的得不到想要成交的数额。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