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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过程中债转股价格如何制定

发布时间: 2022-07-10 19:18:52

A. 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最初是为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所设定的一种政策性制度。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例如,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这些法规、规章对金融机构债转股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实施债转股视作党中央、国务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此类债转股常被称为“政策性债转股”。而在实践中,债转股已不限于“政策性债转股”的范围,而出现在企业的一般性增资扩股活动之中,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的过程中屡见不鲜。比如,已经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科达机电”、“星马汽车”、“航天动力”等公司在改制重组中都存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形。由于有明文规定的主要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且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债权可以用作出资,理论界对于债转股问题颇存争议。本文试就债转股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并求教于同仁。

一、债权、股权的可转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债权即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他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故,股权是股东因其向公司投资而产生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在内的综合权利。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两种基本权利。自益权就是投资者或股东自己可以自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有关股东个人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利,此外,还有出让股权的权利、对其他股东所出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等。共益权是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等涉及对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决策和监督的权利,还有知情权,如查阅公司会计记录、报告等。股东共益权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来行使。

债权和股权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所蕴涵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有区别,但债权与股权之间亦存在着相当的联系。

(一)债权和股权所存有的共性使债转股成为可能。

1、债权和股权的权利主体条件基本相同。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债权人或股东。

2、债权和股权的权利内容均包涵了财产权,而且股权中诸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票交付权、公司解散权等权利内容与债权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样,同属请求权范畴。

3、债权、股权的可约定性。债权、股权均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债权和股权都可由契约的原因而发生或消灭。根据民事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改变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从法律效果来看,债权转化为股权有利于交易安全。

衡量债转股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标准,应该是这种行为是否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否有利于交易安全。

1、债转股只涉及到债权人法律角色的转换以及债权人与公司(债务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并不改变公司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来讲,债转股的发生更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有利于市场的交易安全。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债转股直接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从而提高了公司的偿债能力;第二,债权人同股东相比,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公司解散的场合,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清偿完毕债务之后才可实现。债权人自债转股完成之后,即转变成公司的股东,从而丧失了作为债权人的优先于股东受偿的权利,这样,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当然,这里债转股的额度应该是有所限制的,否则会“损及公司设立目的之实现”①。

二、债转股的合法性。

(一)除本文前面所提及的专门针对“政策性债转股”的法律依据之外,其他一般性企业债转股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

1、以债权作为出资的做法并未被《公司法》所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条款是授权性规定,非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并没有排斥以债权作为出资的做法。

2、我国《公司法》中不乏对债转股的做法予以确认的条款。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已经为《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确认。《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而“公司净资产额”即包含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债权、债务等。

《公司法》第137条对“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作了规定。可分配利润实际上仍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债权(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利润分配权转为对公司持有的股份,实际上就是一种债转股行为。

3、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直接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本文所称的“债转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这一规定是对公司法进行补漏的一种立法体现。

4、根据财政部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的财会字[1998]24号《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3条、第4条第(2)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用债务转为资本。《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第二条第3点:“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第20条规定:“发起人或股东以股权出资或以债权转股权的,应办妥股权和债权的划转手续。”

6、现有司法解释对债转股的确认。

对于债权转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中作了专节规定: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二)尚需完善有关“债转股”方面的法律制度。

1、虽然债转股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出现以及被认可,而且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股东出资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商事行为,应该首先源于《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关于发起人或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可以作为出资。当然,应该制定出相关细则,对虚假债权出资行为进行界定,并明确债权出资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2、制定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建立“债权交易市场”制度,形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债转股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转股的最大功效应该在于解决企业债务危机,而不应停留在解决一般性企业债转股的操作层面。因此,应该深化对债转股制度的改革,形成一种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良性机制。

对于陷于债务危机的企业,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

而如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与破产法相配套,形成债权的市场定价流通机制,通过这种方式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将战略投资者的可能范围扩大到原债权人之外的所有投资者,使债转股更为可能和便利。这种机制将可以吸引各投资主体将债转股作为一项投资活动来进行,并使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或者有特殊资源的人脱颖而出,通过购买债权并转为股权而取得企业经营权,从而达到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救活企业,又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多赢效果。

三、债转股的模式。

(一)“参与转制式”。即债务人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对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二)“股东增资式”。即债务人自身属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股东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作为其增加的投资,从而相应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吸收新股式”。即债务人自身属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债务人股东以外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公司的投资,从而成为债务人公司的一名新股东,并相应增加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律师对债转股的尽职调查。

公司改制重组中常常要求律师对“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对此,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在审查债转股的合法性时,须注意法律对于股份制企业转股条件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第二,要调查债权的形成过程。如果该债权是双方在经济交往中产生,则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关注和核查。

第三,应核查增资扩股的有关协议、合同、决议等文件是否完整、真实,公司各股东是否同意本次债权转为股权,该次增资扩股是否已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是否已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等。

第四,律师不应仅凭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就作出判断。律师还应当关注公司财务报表的延续性,查验各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均能真实反映有该对外债务的存在。

第五,应审查转股价格的合法性。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我国采取的是实收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只要债权的实际金额不小于转股的股权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就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取得当事人就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所出具的承诺和声明,以强化出资人的责任。

B. 并购重组股票开盘价怎么定,有44%的限制吗

没有44%限制,如果停牌时间不长,几个月,则还是10%涨停限制。如果停牌时间很长,一年甚至几年,则开盘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
股市之中,常见的事就有公司重组,不得不说部分投资者特别喜欢买重组的股票,那么今天我会把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告诉大家。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重组是什么
重组其实就是企业制定和控制的,能够将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显着改变。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那么再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一下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二、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
1、合并: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建立一个新的公司。
2、兼并:意思是将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不过其中一个企业仍然保留原有名称。
3、收购: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的方式得到了另一企业的所有权。
4、接管:也就是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况。
5、破产: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情况,不能转变亏损为盈利,最终因为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失败了。不管重组形式究竟会如何呈现,对股价来说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重组消息一定要及时获取,推荐给你这个股市播报系统,及时获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情况下,公司重组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一个公司发展得较差甚至亏损进行重组,经过实力更强的公司的优质资产置入,并将不良资产都置换掉,或通过注入资本来改进公司的资产结构,使公司的竞争力不断的加强。重组成功一般意味着公司将脱胎换骨,能够把亏损或经营不善的公司拯救回来,成为一家优秀的公司。
中国的股票市场,对于重组题材股的炒作其实也就是炒预期,赌它能不能够成功,只要公司重组的消息传播出来,市场上一般都会炒的特别猛。如果在原股票资产重组后再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进来,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又有新的说法了,重组之后,股票涨停的情况会不断发生。相反,假若在重新组合之后缺少大量新资金的投入,又或者是没有使公司拥有更完善的经营措施,那么就是利空,股价就会有所下落。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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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债转股是按每张100元计还是按实际价转股数

债转股是按实际价转股数,有可转债转股数量=可转债数量* 100 /最新转股价格,即我们可以转股的数量。公式中的100是每个可转换债券的面值。比如一只股票的转股价格是10元,投资者持有一手可转债和10手可转债,那么总面值就是1000元,那么转股数量就是1000 / 10 = 100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转债一般对转股价格有调整条款。例如,如果正股价连续10-15天低于转股价格的85%,公司有权降低转股价格。当派发股息或增发股票时,转股价格也会自动降低。
拓展资料: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将银行与企业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股权和产权关系。债转股的真正目的之一是“重组”,以债转股为契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通过金融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对企业的债务进行“监管”,化解金融风险。
债转股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其作用和意义不可否认。但在实践中,如果各方没有相应的约束和激励形成相应的动力和压力,就可能诱发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甚至道德失败,导致债转股的企业目标错位,使其效果无法实现。
要实现债转股的战略目标,根本途径是提高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可以优化其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还可以为债转股各方利益的保护培育丰富的“利润源泉”,从而保持和增加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的价值,真正实现债转股的战略目标。

D. 可转债如何转股,转股价格,转股过程是怎样的

一、可转债转股步骤

可转债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转股步骤是不一致的。以上海市场为例,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账户、券商柜台以及电话等三种方式进行转股,具体操作流程都相似。

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页面,选择委托卖出,然后输入转股代码、转股数量即可。因为可转债也可以直接作为债券交易,因此投资者需要注意区分转股代码和转债代码,操作转股时如果输入的是转债代码,那么就成可转债直接交易了。

二、可转债转股注意事项

1、可转债只有在转股期内才可操作转股,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可转债实行T+0交易,如果在转股期内买入可转债,那么买入当天即可在收市前申报转股。

2、可转债可转换为股票,但股票不可再转回为可转债,转股后投资者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也不再有利息期限。

3、投资者可选择将可转债转为股票,但不是必须转股,也可一直持有债券到期。

4、可转债计算可转股数量时,按照整数进行计算,不足转换一股的债券面额,会以现金形式兑付给投资者。

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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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上市公司重组,股票价格如何确定

上市公司重组,股票价格通过重新开盘竞价确定后股东们为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实施的各种商事行为。
确定股票价格,申请公司重组的法定程序 :
1、 申请公司重组:一般可由债务企业向法院主动提出,同样可以由债权人提出;
2、 如果由债权人提出,应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召开债权人会议;
3、 由债权人会议制定出重组计划,重组计划通常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债务人对公司财产的保留; (2)财产向其他主体的转移; (3)债务人与其他主体的合并; (4)财产的出售或分配; (5)发行有价证券以取得现金或更换现有证券。
每一个企业都希望自身可以不断壮大盈利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强,既然是企业肯定需要盈利,实力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不少,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新四板并不是企业的终极目标.大多数企业的目标是成功上市,企业只是把新四板当成了上市的一个过渡和跳板.那么,企业在新四板挂牌后需要多久才能上市呢?其实,这个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时间.主要是看企业自身原来的实力和发展状况,有的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成功上市,而有的企业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成功上市具体的过程是先由新四板转板新三板再到主板市场这个过程需要企业不断的努力,提高自身的实力,一步步使企业变得强大.随着企业自身实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会越来越强,企业离上市的目标也就不远了。 只有企业懂得如何资本运营,不断提升自己的实力,企业的上市目标就能达到从挂牌新四板到上市的时间就会缩短。

拓展资料:
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重组大多意味着是好事,重组一般来说就是一个公司发展得较差甚至亏损,能力更强的公司把优质资产注入该公司,并使不良资产得以置换,或者通过资本注入使公司的资产结构得到改善,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如果公司能够顺利进行重组的话,那么公司一般都会脱胎换骨,能够从亏损或经营不善的困境中走出来,成为成一家优质公司。

F. 债转股股价如何计算

可转债股股价=100乘以转债张球/转股价格
例如投资者持有10张(1手)可转债,转股价格为20元,那么可转股数=10*100/20=50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是指一张可转换证券按面额兑换成标的股票所依据的每股价格,一般有上市公司在转债上市前对外公布。转股价公布后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如果正股价格的持续下滑、长时间大幅低于其可转债的转股价格,那么发行人可以修正转股价格。
拓展资料
债转股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把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换句话来说,就是把债务资金转化为权益资金的过程。债转股的真正目的:借助债转股,使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财政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银行对企业的债务,化解公司的金融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转债转股注意事项
1、可转债转换股数的最小单位为1股,不足1股的可转债余额会在T+3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2.新上市的可转换债券要到6个月后才能进入股票转换期。在股票转换期间,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购买当天进行转换,也可以在同一交易日进行多次股票转换申报。转换后的股票可以在转t换后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市和交易。
3.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可转换债券应在转换后提交不可缩回表格,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可转换债券应提交。一些经纪公司在委托转换后可以继续出售可转换债券,而那些在市场收盘时未出售的可转换债券将自动转换为股票。
4、深市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沪市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手。1手=10张=1000元面值。

G. 债转股如何定价

债权无需定价,根据债权债务协议或其他凭证即可确定其标的额。你所问的应该是,在债权一定的情况下,若想将债权转变成债务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如何确定价格。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定价是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换言之,只要各方均接受,怎么定价都无不可,这是核心。

其次,如果各方想要通过一个公允的评估方式得到一个各方认为相对公平的价格的话,那程序会有些复杂。首先,你得请评估机构对债务公司现在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现在公司全部股份的实际价值;全部股份价值确定后,再依据你的债权额计算公司股东应当让渡的股份数,这个让与股份数所对应的价值应当与你的债权价值相当,或者你认为是相当的即可。

这个过程中,需要各方签署一些书面协议,建议你聘请律师协助你完成各个阶段的各项事务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H. 债转股要怎么操作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第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