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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采需要多少资料

发布时间: 2023-06-14 20:41:13

① 石油工业部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资料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资料所有权
一、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过程中,凡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记录、凭证和其它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中方)。
二、外国合同者在合同区内所获得的岩芯、岩样、油样以及其它样品,其所有权属于中方。
三、在石油合同有效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包括合同者转让其权利和义务后),除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另有规定外,外国合同者不得将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资料和样品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者; 未经中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和公开发表。第二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一、外国合同者在实施石油作业期间,应负责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资料和样品,妥善地保管在中国境内,及时地提供给中方使用,并分期分批向中方移交。
二、外国合同者可在中国境内及中国境外使用、复制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资料和使用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样品,并有义务及时向中方报送研究、解释成果和分析、化验成果。外国合同者不得将上述资料、样品用于与执行石油合同无关的用途。
三、凡需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原始资料(如原始磁带、原始记录等)及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样品运往国外使用时,须经中方书面同意。除非中方另有同意,运往国外的岩芯、岩样不得超过样品数量或体积的二分之一;运往国外的原始资料,在复制或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运回中国境内保存。
四、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需向第三者,如银行及其它信贷机构、承包者、咨询公司以及合同权益的可能受让者提供资料时,须经中方同意,同时外国合同者应取得上述第三者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的书面保证。
五、外国合同者可以向其上级公司和与执行石油合同有关的关联公司、证券交易机构、本国政府提供所需的资料,但事先应向中方报告。外国合同者应通知上述接受资料的上级公司、关联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通知证券交易机构及合同者的本国政府对其所提供的资料按国际惯例予以保密。
六、向新闻界公布和提供资料,必须经石油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第三条非合同区资料的交换和提供
一、在同一海上盆地作业的各外国合同者,经中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互相交换该盆地的有关资料。这种交换后的资料,仍受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约束。
二、外国合同者为执行合同,需要中国其它海上盆地或沿海陆地的有关资料、样品以及其它中方所拥有的资料时,可向中方提出申请,由中方视情况免费或收费提供。外国合同者得到的这种资料亦受本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约束。第四条应向中方提供的资料
外国合同者在实施石油作业时,必须向中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一、各类总体方案和单项作业计划、设计资料和文件:
1.合同区总体及阶段勘探规划;
2.年度勘探施工计划;
3.油(气)田早期开发方案、总体开发方案及开发调整方案;
4.年度及单项地球物理勘探施工设计;
5.钻井及勘探井试油的单井作业设计;
6.油(气)田(井)的生产和试采计划;
7.工程项目的内容及总进度计划;
8.工程项目基本设计(如导管架,甲板,油、气、水处理设备,组装件,管道,海运等);
9.工程项目分年、月进度实施计划;
10.工程项目采购计划和进度;
11.工程项目试运转和投产进度。
二、各项作业施工情况的资料和文件:
1.地球物理勘探作业的日(周)、月、年报;
2.钻井及试油的日、月、年报;
3.油(气)田(井)的试采和生产的日、月、年报;
4.工程项目施工月、年报;
5.其它作业情况报告;
6.各类石油作业的操作规程和非专利性的技术手册。
三、各项石油作业原始资料:
1.地球物理勘探作业的原始磁带、原始记录、数据、地震剖面、图件和其它有关资料;
2.地球化学勘探作业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3.钻井、泥浆、测井、固井、完井、试油、修井等作业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样品及其它有关资料;
4.油(气)田(井)的试采、生产、注入和增产措施的原始记录、数据、图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5.原油、天然气计量的原始记录、数据和自动记录卡片;
6.原油和天燃气输送、贮运和销售的原始数据和记录卡片;
7.各种样品(包括岩芯,岩屑,海底底土,油、气、水、泥浆等样品)及其分析化验结果;
8.油层物理性质资料;
9.海况、水文、气象资料。
四、工程项目基础资料:
1.工程项目设计计算说明及详细设计图纸;
2.设计、制造和安装技术规范、安全规范、环保规范和操作规程;
3.单项工程施工记录和设计施工变更单;
4.竣工图纸、竣工手册及工程质量验收的原始记录或报告。
五、各项石油作业的最终成果报告、各类专题研究及综合研究报告:
1.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钻井及其它作业的定位成果报告;
2.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作业资料处理、解释成果报告;
3.海底工程地质勘测成果报告;
4.钻井地质总结报告;
5.试油总结报告;
6.油(气)藏物性研究及模拟分析报告;
7.构造钻探结果、油(气)储量计算及油(气)田地质、开发、工程、经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
8.油(气)田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项专题和综合研究报告;
9.为海上工程设计提供的有关试验研究报告。
六、经济、计划资料:
1.油(气)田开发基本计划总预算及计算依据;
2.油(气)田的油、气产量、产值、生产能力;
3.油(气)田的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作量、费用预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指标;
4.油(气)田的产品、销售、分配和输送;
5.工程项目投资、财务费用编制依据;
6.石油合同会计程序中规定的其它财务资料。

② 矿山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依据

③ 石油开采用原材料

你问的哪些厂,石油开采工序非常之多,难以想象____________
比如勘探工序,需要电线电缆,车辆配件,柴油
钻井工序:用到柴油、汽油、煤炭,钢材等,
井下作业工序:硫酸、盐酸,钢材、柴油
油建:管材、柴油。
总的来说吧,石油开采用的材料多达上万种,不外乎就是柴油、汽油、钢材、管材、动力设备几个大类。

④ 石油开采提炼需要多少什么资质

可以偷采石油顺便提炼石油

⑤ 石油开采需要什么资质资质是哪里颁发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下列各项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石油;
二、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
三、油砂、沥青。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元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是准予进行勘查、开采的凭证,持证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分为勘查登记、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和采矿登记。登记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申请者应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石油工业部门做好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争议的,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计划主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标有经纬度或者全国座标系统的工作区和工区范围图;
三、勘查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
三、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或部、省级储量机构认可的不同级别的储量报告;
四、主管部门对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油气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报告;
三、油气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油气田开发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采矿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者调整该项目的建议,并说明原由。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按照盆地(区域,下同)评价勘查和区带工业勘探两个阶段进行登记。
一个地区的盆地评价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但工作区不得重复。
一个地区的区带工业勘探或滚动勘探开发只允许一个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盆地评价勘查过程中的某个地区获得工业油气流,或者已进入区带工业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资料证实该地区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缝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
三、在该地区已获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气基本探明和控制储量。

第十五条 在勘查活动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一般试采期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高产井试采期不得超过半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应当凭勘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证单位每三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验证一次,储量已探明的区块,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滚动勘探开发区域视同矿区范围,其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核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油、气田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必须无条件撤出。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开采同一地区不同埋深油气藏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和各自开采的不同油气藏属性及范围分别核(划)定矿区范围。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持有石油、天然气开采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划分一部分采区工作承包给其它单位,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签订并批准后,由中方国家石油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前款实施中的特殊性问题,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制订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者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及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商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印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比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盆地评价勘查,是指对一个盆地进行整体或大范围的调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以及少量的基准井或参数井钻探,并相应地开展综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气基本的地质条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气生成、储集土区,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早期油气资源评价和估算。
二、区带工业勘探,是指在盆地评价时发现工业油气流后,对盆地评价过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物探详查、精查以及各类工程钻探等。其目的是发现和探明油气田,获得控制储量、探明储量,为油气田开发建设提供资源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⑥ 油田开采都需要什么设备

简单的工艺过程:

石油开采方式有自喷采油和机械采油,自喷采油是由于地下含油层压力较高,凭其自身压力就可以使原油从井口喷出的采油方式。机械采油则是利用各种类型的泵把原油从井中抽出,目前我国石油开采以机械采油为主。不同的地质情况不同的油品性质采用不同的机械开采方式。

对粘度小于50毫帕斯卡.秒,密度小于0.934的原油(称为稀油),一般用常规开采。对粘度大于50毫帕斯卡.秒,密度大于0.934的原油(称为稠油),一般用热力采油,即采用热蒸汽吞吐、掺稀油及伴热的采油方式。

以辽河油田为例,气候寒冷是北方冬季的特征。油质除一部分稀油外,大部分油质为稠油和特稠油,由于原油重质成份多,粘度大,相对密度大,在油藏条件下原油几乎不能流动。

(6)石油开采需要多少资料扩展阅读:

海上油气开发海上油气开发与陆地上的没有很大的不同,只是建造采油平台的工程耗资要大得多,因而对油气田范围的评价工作要更加慎重。要进行风险分析,准确选定平台位置和建设规模。避免由于对地下油藏认识不清或推断错误,造成损失。

60年代开始,前瞻中国油田服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海上石油开发有了极大的发展。海上油田的采油量已达到世界总采油量的20%左右。形成了整套的海上开采和集输的专用设备和技术。平台的建设已经可以抗风、浪、冰流及地震等各种灾害,油、气田开采的水深已经超过200米。

当今世界上还有不少地区尚未勘探或充分勘探,深部地层及海洋深水部分的油气勘探刚刚开始不久,还会发现更多的油气藏,已开发的油气藏中应用提高石油采收率技术可以开采出的原油数量也是相当大的;这些都预示着油、气开采的科学技术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⑦ 矿山开采需要什么手续

矿山开采需要的证件有:矿山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煤炭生产许可证、矿山开采的营业执照、矿山矿长资格证以及矿山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⑧ 开采石油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或者个人公司是不可能的,至少在国内是不可能。国外就简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