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在中石油工作
要看你进的什么中石油的什么单位了,如果像我是销售企业,本科刚毕业80%的可能性是去加油站,白天晚上的自然要倒班了。为什么辞职的问题很简单了,因为工资低工作量大干部下去了所以辞职
Ⅱ 中石油和中石化,在哪个地方工作薪水更高
每个油田的待遇都不一样。主要按产量划分,胜利油田作为中石化的老大哥待遇最高。2009年在四川的时候,我的岗位是钻井队技术员,一年只休息两个月,一年能拿到。6-7万,我胜利油田的朋友是射孔队,一年13万左右。现在我在国外井队,这种现象还是存在的。平均每个职位都会差5-6万。我不太了解中石油的情况。我是大庆石油学院的毕业生,属于中石油。和同学聊天的时候,我会了解一些收入。中石油平时月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但年底奖金分红很厉害,一个入职的员工可以拿到2-3万。以上只是我和朋友聊天得到的信息。如有不同意见,请一起讨论。
国际油价波动较大,油田板块利润较少,工资自然下降,随着国内大型民营企业炼油厂的快速发展,导致国有企业炼油厂人员流失率较高,中石化总部也看到了这一影响因素,逐步提高炼油板块的总工资。目前,根据板块排名,应为炼油板>=油田板块>销售板块。也就是说,一些炼油厂已经超过了油田板块的工作工资。那么,如何划分炼油和化工行业呢。顾名思义,炼油和化工行业分为炼油和化工行业。炼油主要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化工以乙烯为龙头,制造和生产许多与人密切相关的化工原料。目前,中石化已经看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对炼油市场的影响正逐渐向以化工为主、以炼油为辅的炼油和化工一体化转型发展。就工资而言,以乙烯为龙头的化工行业自然更高。
Ⅲ 中石油和中石化,在哪个地方工作薪水很高呢
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都是我国的长子,薪水方面也不会有太大的差距。
因此,要想哪的工作薪水高,就是尽可能的走上领导岗位,在企业里面,级别越高,待遇越好,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另外,据说海外的工作薪水也非常高,甚至出现几倍的翻番,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考虑趁年轻出国去海外多挣点钱再回来。
Ⅳ 中石油和中石化,在哪个地方工作薪水高
中石化不知道。中石油工人工资不高。我是一个参加工作三十五年的采油一线工人。除各种扣完拿到手四千三。七。八年没涨工资了。要是你能当领导那就反过来了。
我是石化的油服的一名员工,这么说吧,只要是前线干活的工人普遍都不高,所谓高的都是正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而且目前企业重组后,一线干活的工人更少了,劳务工走了不少,正式工又有好多人不愿意呆在前线,都觉得没前途,所以这是现在的客观事实
但是我查了一下。
中石油:
普通技术员5000以上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也差不多
高级工程师8000以上
正科级8000以上
其他过年过节福利不算
中石化:
比中石油福利稍差一点,工资差不多
我是中石油一般干部,工龄33年,政工师,为油田做过各种贡献。现在月工资3300元,加上奖金、兑现,每年到手工资不到6万。8年没涨工资,等于收入一降再降。还不如一线城市90后收入的三分之一,试问这公平吗?
整体来说,中石油比中石化高,这几年中石油薪酬整体一线倾斜,大家相对而言还是有获得感的。
管理人员工资高,真正做贡献的一线员工收培哪入低。
我是中石化员工,基层员工也分三六九等,最下面二线工人一般都在配枣码3-4千左右,像一线操作工有倒班费能拿到5千左右。你所为高收入的一般都领导主任什么的,副主任一般8千左右,正主任I万左右。副总差不多1一2万左右。一把手差不多3万左右。
给大家摆三个对比,就一目了然:
他俩都是央企巨无霸,只是中石油比中石化更保守,中石化比中石油更折腾。
第一个,总部比地方公司高。这个道理很简单,一方面总部都在首都,收入的起点就高,另外,福利待遇也是地方公司不能比的。别的不说,就看两个总部的食堂伙食,就会让员工很有成就感。地方就不行了,而且越是地方条件越差。特别是反“四风”后岩纳,审计、巡视非常严格,地方的小动作稍多了,也不敢多发!
第二个,海外比国内高。两大公司在海外都有巨额的投资和海量项目,不可能都聘用当地员工。派出的员工不仅国内的薪酬不变,还有非常乐观的海外补贴。据说全是按国外石油公司的标准,以美元计算。按照职级从每天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据说比工资要高好几倍!
第三,偏远比城区高。当然,作为石油企业,开发环境差,可以叫艰苦一点都不为过。不是大沙漠就是大荒原。派员工到这些地方工作,自然要支付高一点的野外津贴。不然,谁会爬山头,进戈壁,趟草地呀!
至于南北方差异、东西部差距,和地域的差距基本相符!
直接说:石油、电力、铁路,驴粪蛋子表面光!
Ⅳ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需要去野外吗,需不需要经常出差
不一定,这个太宽泛了
不过大多情况是去野外的,出不出差看情况
Ⅵ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有哪些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有哪些
油天然气技术员是指能源行业中负责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管理和监测事宜的工作人员。那么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的内容,欢迎阅读,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论坛。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
1、估算成本,以及预估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能力与经济效益,以评估预定钻井地点的经济可行性;
2、监控生产效率,以及策划重工程序以提升产量;
3、分析数据,推荐水井地点和增加程序提升产量;
4、指定井田整修并监督刺激方案,以最大限度提升石油和天然气回收;
5、指导并检测水井竣工于评鉴、水井测试、水井测量等工作;
6、协助工程师及其他人员解决操作问题;
7、制定石油和天然气油田钻井计划与产品回收处理计划;
8、维护钻探与运作记录;
9、与科学、工程、技术人员协商以解决设计、研究和测试问题;
10、撰写工程与管理人员所需的技术报告。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要求:
1、机械或电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一定的机械与电气设计工作经验,熟悉常用加工设备与工艺;
3、熟练掌握AUTOCAD,SOLIDWORK,PRO/E等二,三维设计软件;
4、了解相关行业标准,能独立完成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5、通晓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法规;
6、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问题解决能力;
7、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合作意识;
8、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电气事业的发展,石油天然气技术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这一岗位从业人员来说,掌握专业技能和积累工作经验对职位的提升起到很大的作用,优秀者可以晋升为石油天然气技术工程师,从而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另外,技术员也可以积极储备自身管理能力,努力向高级管理层人员发展。
延伸阅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Ⅶ 中石油管道公司待遇 马上石油大学毕业 与中国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签了三方。。 求告知 待遇
中石油管道公司,前身是廊坊管道局,后分为管道局(主要负责天然气、原油管道建设)和中国石油管道公司(也叫廊坊管道,主要负责天然气管输)总体而言公司待遇不如西气东输,但是各方面比西部管道强太多。一楼回答纯属搞笑,不要采纳。
管道公司基本以劳务化用工和市场化用工为主,签进去的不是很多,所以你提干的机会就大很多,刚进去前几个月到1年一般会在基层站队学习,主要是管输工艺包括站队材料,实习期过了就比较美好了,进机关就不用说了,朝九晚五的工作环境,这个就不介绍了。到基层干技术员甚至副科长那就爽歪歪了,基本没有什么体力工作,一个小领导,主要负责站队的资料及突发状况处理,还是很悠闲的
工资的话科员(技术员)一般在3200-4000之间吧,福利待遇很不错,只要你在单位吃住不用操心,而且还不错,基层站长(科长)只要不是很变态基本可以使用公车,每年购物卡、奖金、劳保都有,穿的也时常发,也就是说你在那赚的钱基本都是存款,当然买房买车买烟买酒另算喽·····基层主要是采取轮休制度,一般是上两个月班休息一个月,基本和8小时工作制是一样的,这样就没有年休和节假日一说,当然节假日基层一般也没事。由于基层站队一般很少要女的,野外嘛必定不怎么方便,再一个管输要远离市区和人口聚集的地方,所以周围环境有点可怜,找对象稍微有点麻烦,这就要利用休假的时候去奋斗了,呵呵,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追问。顺便说下,我就在管道公司基层工作!望采纳!
Ⅷ 中石油炼油厂普通工人一般都做什么呀
我本人就是中石油炼厂的,因为中石油炼油厂这种大型生产企业工种特别多,不知道你说的普通工人包括什么,我就以签订正式合同的车间技术工人举例说说。
车间技术工人最常见的有工艺员,设备员,操作员以及分管仪表、电气、给排水等技术员工,刚毕业的大学生通常会根据所学专业不同分配到个工作岗位,通常都是倒班工作制。
工艺员只要负责炼油装置的工艺流程、参数的监测和控制,现在通常都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
设备员主要负责炼油厂各类工艺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维修等。
操作员主要负责工艺装置的现场操作,目前大型装置都是自动化控制,操作员一般造作都在操作室里的DCS上完成。
其他几种技工都是顾名思义,分管工艺装置的不同专业内容。
目前中石油炼油厂正式合同的技术工人至少也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还得走后门托关系,工资待遇也是比较高,沿海地区的炼油厂普通技术工人一年工资奖金加各种福利8-10万应该不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