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石油库输配电线路
第六章
油库配电设施和线路
油库输配电设施和线路的作用是输送电力,它把发电厂、变电所和用电户连接稿首在一起构成电力系统。分架空线路、室内外布线和电缆线路三大类。电力网中,从发电厂将电能输送到变电所的高压架空电力线叫做输电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6kV及以上;从变电所将电能送至配电用变压器的架空(或电缆)电力线,叫做高压配电线,电压等级一般为10、6kV;从配电变压器将电能送至各个用电点迅姿的低压电力线,称之为低压配电线,按我国标准其电压等级一般为0.38、0.22kV。
输电导线的选择是供电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对供电质量的要求,必须正确合理地选择输电导线的型号和截面。输配电线路的敷设则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的另一重要因素,特别是对键昌数于存在可燃性混合气体的爆炸危险场所,输配电线路的敷设更是影响石油库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一节 石油库变、配电所的布置与设计
石油库供电系统的特点是:一般情况下供电量不是很大,库内变配电所的配电设备不是很多,其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一般在10kV及以下。但是,石油库供电可靠性一般要求较高,其安全性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对石油库变配电所的建设,配电设备的安装和供电线路的敷设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对石油库供电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则和要求。
一、建筑位置
(1)变配电所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使电能损耗、电压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量尽量减少。但是,变配电所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室外变、配电所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见表6—1。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见表6—2。
第135页
(2)进出线方便。一般要求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应尽量选接在供电可靠、电压稳定的国家工业电网上。
(3)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2区内。日库内总变配电所及发电机厂房与爆炸危险环境水平距离应大于30m,在洞库爆炸危险环境内,不宜设置配电室。
(4)变电所的变压器间与1级场所建筑物的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大于10m;与2级场所应大于6m。变电室的变压器间必须满足上述距离要求,否则,配电室的门应安装自动关闭装置,窗应是固定密封的,但与l区的距离应大于6m,与2区应大于3m。
(5)石油库泵房配电间一般与泵房建在一起(用实墙隔开),隔墙上装有便于联系的密封玻璃窗,同时配电间要尽量建在泵房的上风位置。
(6)变、配电所的位置还要考虑不影响石油库今后的扩建。
二、建筑结构
位于1、2区附近的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电压为1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
② 石油库设计规范与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区别
石油库设计规范与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区别:
《石油库设计规灶仿察范》有较大变化及改进.通过比较研大旅究新旧两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在石油库总图设计方面规定的变化,分析新规范对大型石油库消防设防标准要求的改进,得出石油库内各建(构)筑物之间及石油库与库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类型的划分和数值变化的规律,总结石油库区道路、竖向布置、防护构造等方面规定的变化,同时剖析新规范在适应当代石油库变化发展的要求时进行修订的指导隐茄思想.为今后在石油库设计和石油库改造时,熟悉和掌握新规范的内容和要求提供参考.
③ 油库环保管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C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人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用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人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曰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曰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人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人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人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没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l22:;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lO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④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内容提要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码卖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段模郑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握颂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⑤ 石油库周围建筑的设置有何要求。多远范围内不应设居住建筑
根据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按照油库的大小,油库分成5级,分别对应容量为大于10万,3-10万,1-3万,1000-10000,1000以下。对应的不允许设置居住区的距离分别为100,90,80,70,,50米。
⑥ 贮油库为什么要设置集油坑哪位仓库专业人士解答下谢谢!
根据《石油库设好搏计规范》,石油库一定要设置应急集油池(机油坑)。友烂祥当油库发生警急历兆状况(油罐泄露、火灾等等)时,需要把防火堤内的油品通过污水管线收集起来。
⑦ 石油库设计规范库区围墙指哪个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库房不宜超过三层。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注: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⑧ 石油库设计防火规范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拿樱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余敏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竖谨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⑨ 石油产品储存注意事项有哪些
凡是用来接收、储存和发放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设施都称为石油库,简称油库。石油库收发和储存的油品均系易燃和可燃液体,一旦泄漏,遇明火、高热或电火花,极易起火爆炸。做好油库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国防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火灾危险性
1.石油及其产品主要由碳氢化合物组成,受热、遇火以及与氧化剂接触都有发生燃烧的危险。油品的闪点和自燃点越低,发生燃烧的危险性越大。
2.石油产品的蒸汽与空气的混合比达到一定浓度范围时,遇火花即能爆炸。
3.石油产品在装卸。灌装。泵送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容易积聚产生强电场,当静电放电时会导致石油产品燃烧爆炸。
4.粘度低的油品流动扩散性强,如有渗漏会很快向四周流散,油品的扩散、流淌性是导致火灾的危险因素。
5.石油产品受热后蒸气压升高,体积膨胀,若容器灌装过满或储存于密闭容器中,会导致容器膨胀,甚至爆裂引起火灾。有些储油的铁桶出现顶、底鼓凸现象,就是因为受热膨胀所致。
6.重质或含有水份的油品燃烧时,燃烧的油品有的大量外溢,有的从罐内猛烈喷出形成高达70~80米的巨大火柱,火柱顺风向喷射距离可达120米左右,这种“突沸”现象,容易直接延烧邻近油罐,严重扩大受灾面积。
二、防火措施
1.正确选择库址,合理布置库区
(1)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之间由于火灾事故时可能发生的互相影响,降低火灾损害程度,石油库区与周围建筑群之间应有适当的安全距离。建在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油库,必须依据国家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在地震基本烈度达9度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级石油库。
(2)为了保证油库安全和便于技术管理,油库的各项设施应按作业性质的不同,结合防火的要求,分区布置。
(3)油库内各设施的位置应合理布局,以保证油品有一个安全环境,使油品的储运顺利进行。铁路装卸区是油库重点要害部位,其铁路收发栈桥应为不燃烧体结构,并应尽可能地设在油库的边缘地区,避免与库的道路交叉,同时布置在辅助区的上风方向,与其他建。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汽车收发作业区属油库中火灾爆炸事故多发场所,故不宜设在纵深部位,而应设在油库出人口附近,以便与公路干线接近,有利于减少装油车辆的停留时间以及因此而带来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漏油人水,会造成下游的大面积燃烧,并影响下游码头和船只,故也应尽量设在各类码头和依江(河)建筑物的下游。
(4)储油罐区的油罐布置要合理,并需设置罐区防火堤,配备充足的灭火设施。应根据油气扩散、火焰辐射、油品性质、油罐类型、扑救条件、消防力量等因素来成组布置储油罐,一般在同一组内布置火灾危险相同或相近的油罐。但地上油罐勿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每组固定顶油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00 000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的容量不应大于2000立方米。每组油罐不得超过12座。山洞罐区的罐顶应设类似呼吸阀的透气管以便将油气引出洞外,引出洞口的透气管应布置在下风方向。水封油库可在洞罐油面充惰性气体、设置洞罐水封墙和竖井盖板。
(5)防火堤可以防止油罐爆炸时油品四处流淌所引起的火灾蔓延。防火堤应以不燃材料建造。堤高1.0~1.6米,土质防火堤顶宽不小于0.5米。立式油罐的外壁与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问距不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的不应小于3米。堤内空间容积应小于最大油罐的全部容量,对于浮顶油罐则不应小于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油罐组容量大于20 000米’且座数多于2座时,防火堤内应设隔堤,顶高应比防火围堤低0.2~0。3米。
(6)油库内道路尽可能布置成环形,双车道6米或单车道3.5米,尽量采用水泥路面,不得使用沥青辅料,距路边主防火堤基脚应不小于3米,两侧不宜栽植树木。
2.储油罐及其附件的设置
(1)油罐需设置机械呼吸阀、阻火器、液体、安全阀、泡沫发生器、液面液位检测显示、储油温度检测显示、油气浓度压力检测显示、泡沫发生器等附件。这些检测设备、仪表、附件的安装,能及时反映油罐的内外情况,以便及时处理险情。
(2)定期对油罐附件进行检修、维护。具体的维护保养方法见表3一18。
表 3-18 油库的维护保养方法
附件名称
检查周期
检查内容
养护内容
测量孔
每月不少于一次 盖与座间密封垫是否严密,硬化,导尺槽磨损情况,螺帽活动情况 密封胶垫换新每三年一次,蝶形螺母及压紧螺栓各活动连接处经常加润滑油
机械呼吸阀
每月不少于2次,气温低于0’C度时,每周不少于一次 阀盘和阀座接触面是否良好,阀杆上下灵活情况,阀壳网罩是否完好、有无冰冻,压盖衬垫是否严密 清除阀盘上灰尘、水珠,螺栓加油,必要时调换阀壳补垫
液压安全阀
每季一次 从外观检查保护网是否完好,有无雀窝,测量液面高度 清洁保护网,添加封液,每年秋未应放出封液,清洁阀壳内部一次,必要时更搀封液
阻火器
每季一次,冰冻季节每月一次 阻火网或波纹片有无破损,是否清洁畅通,有无水汽冰冻,垫片是否严密 清洁阻火网和散热片,螺栓加油保护
泡沫室
每季一次 玻璃是否破裂,有无油气泄出,吸人空气口是否畅涌无阻 换装已损玻璃,调换密封垫,螺栓加油防锈
(3)空气泡沫灭火室是油罐灭火时喷射泡沫的灭火装置,其类型及其设置数量必须根据油罐容量、储油品种、油面大小,以及泡沫剂类,分别计算确定,但每个罐至少安装两个,且各有一根单独的消防管来供应泡沫混合液,以备油罐火灾时喷射泡沫灭火。
(4)油罐在使用时,要严防油罐下沉和油罐变形。如果油罐出现均匀沉降超过50毫米、罐壁周围内任意10米周长范围内沉降差超过25毫米或内浮顶油罐因倾斜影响浮盘正常升降等情况时,必须腾空存油,对罐基进行技术处理。
3.桶装油品库房的防火要求
(1)桶装库房均应为地面建筑,不得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以免油气积聚。仓库用耐人材料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储存油品的闪点不同而分别定为一、二、三级,最低不能低于三级耐火标准。库内地面应是不渗漏油品和撞击不会发出火花的地面,并带有1%的坡度
(2)为加强通风,库房应开足够的窗户和门,门的宽度不小于2.O米,且离最近户外通道行间距不大于30米(轻油仓库)或50米(润滑油仓库),门坎(坡)高大于0.15米。
(3)库房照明应采用相应等级的整体防爆装置或室外布线及装在墙上壁龛里的反射灯照明。但汽油等易燃液体桶装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灯具装置照明。
(4)储油库房与其他建筑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5)储存在库房中的桶装油品应直立。采用机械作业时闪点在28C以下的,堆放不能超过二层, 28~45C之间的不能超过三层,闪点在45’C以上的堆放不能超过四层;采用人工作业时,容易发生碰撞坠落而产生火花或包装损坏,对闪点在28’C以下的,堆放不能超过一层。
(6)库内主要通道宽不小于1.8米,堆垛问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25~0.5米,以便于检查和疏散。
(7)桶装库房耐火等级和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
(8)露天堆放闪点低于45℃的桶装油品,应加盖不燃结构遮棚,并采取喷淋降温等措施。堆放场应远离铁路、公路干线,保持四面地形平缓,场地应平整并高出地面0.2米,四周以高0.5米的土堤、围墙保护。润滑油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上,堆高不超过三层。堆垛长不超过25米,宽不超过15米,堆间距不小于3米,堆与围堤间距大于5米,排与排间距大于1米。
(9)桶装油品容量一般应使桶内保持5~7%的气体空间。在不同季节,不同的油品,由于气温等的影响,其充装容量规定亦有所不同,所以在储存时也应采取相应措施。
(10)油桶应经常检查,发现渗漏时应立即换桶,防止油品漏在库房地上或进入排水沟里。
4.输油设备的防火要求
(1)石油库的灌油间一般应不低于二级耐火建筑要求,内部采用混凝土地坪,设坡向集油沟。灌油间一般长5~6米,高3.3~3.5米,室内通风良好,油气浓度不大于300毫克/米’。通风照明电器应符合《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装置》的规定要求。
(2)灌油间内每12米‘建筑面积安装一副灌油栓,口径不大于40毫米,相互灌油栓距离为2米以上,栓上阀门安装在1.5米高左右处;高架计量泊灌与灌油间无门窗。洞孔的外墙保持一定问距(甲。乙类油品为10米以上,丙类油品为8米以上),周围设置防火堤,间距不小于2米;润滑油灌油间与桶装仓库设在一起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分隔墙。
(3)进行灌油操作时,油灌车应做好接地保护装置。待灌装空桶与灌好的重桶应分别前后进出。为消除静电造成的火灾事故,灌油鹤管应插到油罐底部,油品灌装速度必须限制在安全流速范围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在灌装时流速一般应不大于4.5米/秒。
(4)油泵房的建筑结构应为耐火材料建筑,两端开门窗,向外开启,室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油蒸气含量不大于300毫克/米’。油泵及其他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不得安装临时性、不合要求的设备和管道,禁止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静电引起火灾。在泵房阀组场所应安装油品水封,引入井设施,集油井应加盖并有用泵抽除装置,泵间距。泵与墙间距均应为:米左右,真空泵房的真空罐应设在泵房外。油泵、阀门及各类通油仪器仪表不许有滴、漏、跑、冒现象,严禁油泵空转和导油管中出现间断性气囊的现象。油泵安装时必须保证轴线对正,轴承转动灵活,盘根安装适当,以防止由于安装性能不佳而引起运行时出现故障导致爆炸等事故。
(5)泊库内管路宜优先采用管沟敷设。管路材质一般用钢管,采用焊接或法兰盘连接,架设在不燃支架上,距地下电缆下方:米或下水道下方1.5米深处,各管路平行间距不小于10厘米。油管不宜敷设于建筑物的上、下方,与铁路等有轨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应力范围问距应大于0.3米。油库管路的管径与输油量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⑩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是一项新颁布的国家标准。
本规范共分14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择,库区布置,储运工艺及管道,油罐,消防设施,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电气,自动控制,电信,建、构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本规范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掘雹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本规范面向石油化工设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设计建设单位,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相关院庆岁校师生,资料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判差帆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