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第四条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第七条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管道设施的保护第十条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一条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第十二条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三条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第十四条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㈡ 从油井井口和输油管道泄露的“落地油”会造成哪些污染
石油从井底采出,一般是在井口经过简单的油水分离后进入石油天然气集输管线,凡是在采油生产过程中没有进入集输管线而散落在采油区地面的石油或从石油管线中泄漏出的石油(如不法分子从正在输油的管线上凿孔偷盗石油而引起的石油泄漏),通常叫做“落地油”。落地油通常是指在油井中的石油由于地下油层的压力过大而汹涌地喷出地面(这种现象叫“井喷”)。以前,在某些油井开始生产前(通常是新发现油区的第一口井),有意识地使石油从井口向外喷出,这种生产工艺叫做“放喷”,目的是为了“求产”,即观测记录这口井在一定时间(几小时或一天)究竟能生产多少石油?在井喷和放喷后总有一些石油无法回收(现在已经不采用这种方法了),这就形成了落地油。另外,在油井中总有一些设备,例如使石油从井底油层流向井口设备的油管、抽油泵的泵杆等,在将这些设备从井下取出时总有一些石油会散落在地面;石油管线和采油井的井口设备如果发生跑、冒、滴、漏,也有一些石油泄漏到地面。还要说明,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偷盗石油,私自在井口将控制石油流出的阀门打开或在石油集输管线上凿孔,都会形成大量的落地油。2002年10月23日,在胜利油田阳1井,不法分子偷盗石油,打开井口控制阀门造成井喷和井喷后的事故现场。据估计,我国每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落地油约10万吨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
胜利油田阳1井因不法分子盗油造成井喷后的现场落地油和地面的土壤形成混合物,其中石油的挥发成分进入大气会污染空气,随雨水或水流进入水体则污染水体。石油渗透进入土壤后,如果植物吸收了石油,会破坏植物的新陈代谢过程,或阻断植物需要的水分和养料,从而使植物死亡,植被破坏。而且被落地油污染的土壤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内都丧失农耕和畜牧的功能。
为了减少落地油,在石油开采和各种井下作业中采取一系列技术和设备防止石油的跑、冒、滴、漏。同时在管理上也有及时清理和回收落地油的制度和措施,已经将石油正常生产过程中的落地油减少到最少。但是不法分子偷盗石油的犯罪活动还是屡禁不止,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警惕,因为损失的不仅是石油资源,而且还包括局部生态环境的恶化。
㈢ 高层建筑从上到底一个空井是什么
排烟井,事故井,风井,管道井,电梯井,采光井。好多哦
㈣ 对一次井空正确的理解是什么
平衡地压,阻止流入。
一次井控是指利用钻井液柱压力平衡地层压力,阻止地层流体进入井内。
井队应做好的五项工作是:先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执行设计和技术措施。储备足够的重钻井液、加重材料和钻井液处理剂,起钻时钻井液密度达到设计上限。在起钻时连续灌满钻井液,缩短空井时间,空井时专人观察井口,负责灌钻井液。还有每天检查落实注水井停注、泄压情况。保持井眼畅通,做到起钻不拔活塞。然后有浅气层的井要配浆开钻,打开气层时不中断循环,循环观察正常后再接单根继续钻进。
㈤ 建筑物的管道井是什么
给管道竖向敷设用的井就是管道井了。通常广义的就是机电安装竖向敷设管线的井道,细分还有给水井、排水井、空调井、强电井、弱电井等。
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第三章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致使本地区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二)向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㈦ 建筑工艺管道安装工程中放空井、阀门井是什么意思
1、工艺管道安装工程中放空井是指排放管道系统中空气或凝结水时用的井,比如蒸汽管道中间要设排放凝结水的井。
2、阀门井,一般用于室内外地坪内安装阀门处用的井。便于保护阀门及方便维修。
㈧ 每天产那么多石油,抽空的空隙怎么办会影响整个地球结构吗
原油被大家称之为“工业生产的血夜”,是大家人们目前的文明行为发展趋势必不可少的动能来源于,时时刻刻,都是有原油被人们从地球上的最深处采掘出去供大家应用。但原油终归是比较有限的,这禁不住令人担忧一个难题,人们每日都是会从地底吸走很多原油,会危害全部地球结构吗?
实际上大家如今压根无须担忧这个问题,这是由于人们采掘原油的个人行为针对地球上自身的危害能够说成无足轻重的,为何那么说呢?大家用一个简易的数据对比就可以表明,地球的半径足有6371千米,而人们的石油钻井都一般都仅有多少公里,目前为止人们在地球上打得深刻的油气井——坐落于库页岛的“OdoptuOP-11”油气井,也就仅有12千米多一点。
我们可以见到,运用以上的方法来采掘原油,由于地质构造中的液体压根就没什么损害(对地质构造来讲,管它是原油或是水,只需是液体就可以了),因此也不会对地质构造的构造造成哪些危害。
不可再生资源对促进人类发展史发展趋势起着十分关键的功效,但不开心的事是,当人们在应用不可再生资源时,会向地球大气层里排出出很多的二氧化碳,这被觉得是全球气候变暖的“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