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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非法移动充装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9-08 09:56:07

⑴ 异地充装液化石油气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不允许的,液化气瓶属于爆炸性物质,需要专用车辆运输。具体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⑵ 自己家的液化气罐可以自己拿去充吗违法吗

自己家的液化气罐不可以自己拿去充是违法的,
因为液化石油气是可燃气体,
充装需要专门的资质,
个人充装非常危险。

⑶ 私自充装液化气违法行为

目前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改装气瓶和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等,对违反充装规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本单位自有且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以及托管气瓶除外)。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⑷ 异地充装液化石油气 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A燃气公司的分公司--供应站,因”非法充装液化气“被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之后, 供应站不服该处罚,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包括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供应站不服该行政处罚最主要的理由是,其认为“非法充气设备”根本不可能连接槽车进行充装液化气,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但最终,两审法院均认为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

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对于燃气企业而言,一定要养成证据意识。无论是遭受行政处罚、或者与用户之间产生纠纷,都要第一时间固定好相应证据。证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给我们第二个启示,就是供应站几乎采取了一切的行政救济途径,从积极申请听证到提起行政复议,然后提起行政诉讼。不管结果怎样,供应站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却非常强,值得肯定。
【拓展资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A燃气公司某区第一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系A燃气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李某,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供应及燃气器具零售。2016年12月1日前,供应站负责人系罗A某。
2016年3月3日A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罗B某与C市D公交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将D母公司下属液化气石油气钢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压缩天然气缠绕钢瓶检验检测机构发包给罗B某承包经营。2016年5月1日,供应站原负责人罗A某等人在该检测站利用自制设备充装液化气时被C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查获,现场查获运输、储存液化气槽罐车、自制充装液化气设备一套及充装好的液化气钢瓶多瓶。
2016年5月4日工贸园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E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E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因“存在认定充装液化气数量及违法所得的证据不充分,违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法定程序”,被E区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之后E区市场监管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供应站再次不服该行政处罚,因此经历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完整的救济程序。

二、供应站认为

罗A某等人的行为不是供应站单位行为,供应站不应成为被处罚主体。同时,槽车和充装设备根本无法连接,一是接口不对,槽车的出气口非专用接口无法连接,二是现场查获的“非法充气设备”的管道长度不够,在那个特定的场所根本够不着槽车的出气口,因此“非法充气设备”根本不可能连接槽车进行充装液化气。

三、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是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被告区市场监管局有职权对违反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区市场监管局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区政府是被告区市场监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原告 向其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区政府是适格被告。

⑸ 非法运输经营罐装液化气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⑹ 非法运输液化气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等,构成犯罪的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