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岛石油管道全程多长哪里通往哪里
目前据报道公开的有以下几条:
“东黄线”输油管道联通东营至黄岛,1973年建设,1974年7日投产,原长248.93公里,由胜利油田设计院设计,胜利油田建设公司施工。管道局接管后,1984年对全线进行了技术改造。管线全长245.32公里,年输油能力1000万吨。
东黄复线,1985年开工,1986年7月17日投产。全长248.52公里,设计压力6.5兆帕,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11;22爆炸的就是这条管道
1986年7月,东黄复线建成后,东黄线随即扫线停输。1998年8月23日恢复输油,其中,东黄线输胜利油,东黄复线改输进口油。
黄潍管道全长176公里,今年8月投入使用。黄潍输油管道年输送能力为1500万吨,首站为青岛黄岛港,末站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长176公里,途经青岛的胶南市、胶州市和潍坊的高密市、昌邑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寒亭区。
‘贰’ 石油天然气管线安全距离为多少
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规定有效间距是5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所写: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广饶石油管道新建多少公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叁’ 我国主要天然气管道有哪几条
我国已建成的天然气管道,主要有川渝地区输气管网、陕京线(陕西靖边-北京)、靖西线(靖边-西安)、陕宁线(靖边-宁夏)、涩宁兰线(青海涩北-西宁-兰州)、塔轮线(新疆塔中-轮南)、轮库线(轮南-库尔勒)、鄯乌线(鄯善-乌鲁木齐)、中济线(河南中原油田-山东济南)、中沧线(中原油田-河北沧州)、沧淄线(河北沧州-山东淄博)、海南线(海南东方-洋浦-海口)等。其中,1996年开工、1997年建成的陕京线,全长918公里,是我国第一条长距离、大口径和高度自动化的输气管道。2000年开工、2001年建成的涩宁兰线,全长953公里,是我国在青藏高原上建设的第一条长距离、大口径输气管道。除天然气管道外,我国还建设了一些煤气管道,其中1993年建成投产的哈依煤气管道(哈尔滨-依兰),全长249公里,是我国和亚洲最长的煤气管道。
我国目前在建的天然气管道,主要是全长900公里的陕京二线、干线全长719公里的忠武线(重庆忠县-湖北武汉)和西气东输线(新疆轮南-上海),它们均为中国石油投资建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西气东输线。这条管线全长4000多公里,横贯了我国从西到东的9个省份,于2001年底开工建设,预计将于2004年底实现全线贯通,建成后将是我国和亚洲最长的天然气管线。
‘肆’ 请问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总长度是多少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各为多少
评论 ┆ 举报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网络知道知识人的观点
回答:机缘巧合
学弟
4月21日 15:58 待遇很好
不过不好进
祝你成功
揪错 ┆ 评论 ┆ 举报
‘伍’ 我国现有油气长输管道多少公里
截止至2015年8月,中国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
包括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其中原油管道约2.3万公里,成品油管道约2.1万公里,天然气管道约7.6万公里。
给你找了些,供参考:
第一条长距离原油管道:
1958年建设的克拉玛依至独山子炼油厂的输油管道。
第一条长距离天然气管道:
1961年建设的巴县石油沟至重庆化工厂的供气管道。
第一条长距离成品油管道:
1976年建设的格尔木至拉萨的成品油管道。
第一条海底石油管道:
1985年与日本石油公司合作设计建设的渤海埕北油田海底油气登陆管道。
第一次油气管道建设高峰
国务院于I970年8月3日决定展开东北 “八三工程”会战,掀起了中国第一次建设油气管道的高潮。
作为东北输油管道建设一期工程,大庆至抚顺输油管道正式开工。从此,拉开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的序幕。
从 1970 年 8 月到 1975 年 9 月,“八三工程”建设历时 5 年,共铺设原油管道 2471 公里,其中主干线 2181 公里。原油管网以铁岭站为枢纽,形成了大庆至抚顺,大庆至秦皇岛和大庆至大连三个方向的输油大动脉, 建成了庆抚线、庆铁线、铁大线、铁秦线、抚辽线、抚鞍线、盘锦线、 中朝线8条管线,率先在东北地区建成了输油管网。
第二次油气管道建设高峰
1976年,胜利油田、辽河油田、华北油田、中原油田相继进人快速开发期,中国掀起了第二次建设油气管道的高潮。
由原石油工业部牵头,到1986年,先后建成了秦京线、鲁宁线、东临线、东黄线、东黄复线、任沧线、任京线、沧临线、濮临线、中开线、中沧线、马惠线I2条油气管道,总长度3400公里,形成了中国东部油气管网。
第三次油气管道建设高峰
1987年,塔里木盆地、陕甘宁盆地、四川盆地、柴达木盆地和沿海石油勘探获得重大突破,中国石油工业按照 “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方针,掀起了第三次建设油气管道的高潮。
至2004年,在西部地区先后建成56条管道,长度达到39905公里,形成了中国西部和南部油气管网。其中由中石油牵头,先后建成了西气东输、陕京线、陕京二线、涩宁兰线、兰成渝线、忠武线、鄯乌线、轮库线、安延线等油气管道24条33908公里。
由中石化牵头,在中国南方先后建成了甬沪宁线、茂贵昆线、常杭线、青安线、镇莫线、镇杭线、上潜线等油气管道18条4069公里。
由中海油牵头,先后建成了海底油田登陆油气管道14条1929公里。
第三次管道建设高潮中建成的西气东输管道、陕京二线、忠武线 、 涩宁兰等管线,实现了我国东西部地区和中南部地区的资源调整,为资源匮乏地区利用天然气铺平了道路,带动了沿线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
在这次建设高潮中,建成了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能源输送大动脉。至此,我国天然气输送网络初具规模,“西油东送”网络框架基本形成,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经济的腾飞提供了能源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开辟了中亚能源通道,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的能源安全。
第四次管道建设高峰
经过近1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建成长输油气管道总长度近6万公里,其中天然气管道约3万公里,原油管道约1.7万公里,成品油管道约1.2万公里,形成了初具规模的跨区域油气管网,中国管道工业的发展速度和技术水平已跨入了世界先进行列。
2007年8月,伴随着兰郑长成品油管线和川气东送天然气管线的正式开工,我国迎来了以西气东输二线和中俄管线为标志的第四个管道建设高峰期。
2014年中国石油管道投产里程达到6196公里,这标志着中国油气骨干管网保障格局基本形成。
2014年中国石油完成管道焊接里程2000公里,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和呼包鄂成品油管道等33个重大项目建成投产。至此,中国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超过12万公里,覆盖中国31个省区市和特别行政区,近10亿人受益,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陆’ 石油输送管道与居民房的安全距离
在200米以上。
站外天然气管道与房屋的安全距离,《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已建管道的两侧五米内不得新建房屋等构筑物。新建管道规划设计时,是要分地区等级(房屋人员密集程度分级)计算加厚管道强度保证安全,一般与原有的房屋距离在200米以上。
根据《GB50183-2004》规范要求,天然气站内的工艺管道与值班房屋安全距离22.5米。《GB50183-2004》规范是指:建设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批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183 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广饶石油管道新建多少公里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利用传统的交通工具运输石油容易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管是自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都会影响到石油的传输,但是利用管道运输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因为管道铺设在地下,因此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会小很多,石油和天然气也能够被持续不断的输送。这样连贯的传输过程大大提高了能源运输效率,其一年的传送量也不是传统运输方法可以达到的。
能源通过管道运输所造成的损耗很小,经过专业测试表明,管道运输原油1千米所造成的损耗是铁路运输1千米造成损耗的七分之一。
‘柒’ 天然石油管道两侧是距离多少米不允许住宅地
5m。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捌’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中哈石油管道路线哈
概况:中哈石油管道将西起哈萨克斯坦西部的里海港口城市阿特劳,途经中石油在哈购买的阿克纠宾油区,横穿哈全境至中哈边境阿拉山口,再从阿拉山口至中国新疆的独山子,总长3088公里,工程分三期完工。其中哈萨克斯坦境内2818公里,中国境内270公里。预计管道总造价为30亿美元,其初步设计年输油量2000万吨。
中哈石油管线西进:在去年8月18日签署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联合公报》中称:“双方将协助各自的经济实体实施中哈石油管道二期工程、中哈天然气管道工程、石油化工联合体等项目以及在油气深加工领域开展合作”。公报中提及的中哈管线正是通往里海石油的“铺路石”。去年,中哈之间建成了第一条跨境石油管道,它将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中部的油田和中国新疆连在一起。而中哈石油管道二期工程计划于2011年完成,年输油能力达2000万吨。
素有“第二个波斯湾”美誉的里海开始向石油消费大国中国招手,里海石油入华路径有望打通。
‘玖’ 中国石油管道总长度是多少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材质是什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在一份刊登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声明中说,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2015年前建造横贯全国的总长度达到2.1万公里的天然气管道,该公司迄今已建成2.2万公里的天然气管道。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已把其拥有的天然气管道的长度增加了一倍。
据声明所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拥有的天然气管道长度已占到全国天然气管道总长度的大约80%。
‘拾’ 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这条规定哪个网站有具体说明,谢谢
有两个:一个是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这个网络上有。
一个是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下面部分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
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60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
(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
(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管道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
(二)架空、埋设电力线路或者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
第二十九条管道企业进行事故抢修,可以优先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事故抢修完成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管道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在管道企业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在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违法运输的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有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涉及管道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