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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资源税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8-17 03:03:02

⑴ 石油类资源税税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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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三、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以下简称附表)执行。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附表中未列举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控股陆上油气田企业,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区域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比照附表中邻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

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

四、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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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资源税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征税范围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
(2)天然气;
(3)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4)黑色金属矿原矿;
(5)有色金属矿原矿;
(6)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区别
1、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即课税征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不列入征税范围的不征税。征税范围一般是指征税对象的范围;
2、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比如消费税对一些奢侈品征税;
3、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如消费税的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税目。

⑶ 每升汽油含多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起,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升至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提升至1.2元/升。这已经是2014年11月底以来第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前成品油税负比例已增至45%左右。

成品油消费税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2012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透露,消费税改革中或将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将这种消费税从向企业征收改为向居民个人征收。

中国国家财政部2015年1月12日宣布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再次上调汽柴油消费税。汽油、石脑油等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

(3)石油资源税是多少扩展阅读:

关于试点向居民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情况,可能会从加油站先试点征收消费税。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将会加强征收管理效果。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但这种征收方式也有着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为价外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税金将不再包含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而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另行征收。如此一来,油企和消费者都将会受益。

该政策一旦实施,短期内消费者或会产生逆反心理,将会导致社会购买行为减少,能源相关行业将经历一段动荡期。此外,终端缴费过于零散,给税务部门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验。

⑷ 原油加工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⑸ 甘肃庆阳石油资源税税率

税率百分之六。
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⑹ 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

以前是从量计征,以产量计算,石油是8-30元/吨,新疆资源税改革后,从价计征的,例如以石油价格的5%-10%计算。

⑺ 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政策对比分析

总体上,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与国外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都是由油气资源特有税费和一般税费两部分构成,这是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的共同之处。但是我国与国外油气资源税费在税(费)目设置和税(费)率计算方面存在着差异,本部分主要针对国内外油气资源特有税费,从税(费)种设置和税(费)率计算两方面进行对比,如表2.8,2.9所示及参见附录二、附录三。

表2.8 中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油气资源税费对比

表2.9 部分发展中国家石油资源财税制度主要特征比较

续表

2.3.1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目的、调整对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及其内涵等比较,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外的权利金性质大体一致或接近。与国外的权利金对比,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费率不同。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10%~20%,依据油气资源条件等级和资源品质等级而定,同时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能够反映级差收益,也比较灵活。而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补偿费率固定且费率低,仅为1%。

2)用途不同。在国外,权利金没有严格的支出范围限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兼有资源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油气资源保护和油气资源管理工作经费。

2.3.2矿区使用费与权利金

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国外石油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政府通过征收矿区使用费来获得收入并达到调控石油工业的目的。我国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形式和功能更接近国际流行的权利金(矿区使用费),但是我国的矿区使用费只针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征收,征收范围较小,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

2.3.3资源税与资源租金税

我国的资源税按“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进行征收,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油气企业因地质条件、自然丰度等的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益,以保证企业之间平等竞争,这与国外征收的资源租金税相当。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与国外的资源租金税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基不同。国外资源租金税是对采矿权人在开采油气资源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征税,即税基是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来源于矿床内在的质量、品位或市场,且必须是扣除掉为吸引矿业新项目的投资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润。而我国的资源税是对油气企业销售油气产品数量征税,税基是销售油气产品数量,与资源条件、油气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油气企业的盈利没有关系。无论油气企业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征收同样数量的税,不仅不能反映所有者的权益变化,不能体现“优征多,劣征少”的原则,也会挫伤油气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善油气产业投资环境。

2)税率不同。国外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资源租金税,且这种超额利润税的收入远远低于权利金收入。而我国原油资源税只有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也只有7~15元/千立方米不等,不足以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异,并且高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料显示,中石油集团公司2005年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约16.77亿元,资源税约22.21亿元,是资源补偿费的1.3倍多,占税费总额的11.5%。

3)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国外资源租金税属财产性收益,在有的油气资源国,由代表资源所有者利益的矿政管理部门征收,纳入中央财政。而我国将资源税定义为国家财产性收入,作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征费的界限,在理论上混淆了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导致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的重复。而在实际上,除海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划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划归地方,忽略了所有者应有的财产收益,一定程度上表明资源税不是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征收依据。

2.3.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矿业权租金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矿业权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这一费用的作用类似于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权租金。不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较低。目前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约为国外平均标准的1/2~2/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则仅为1/7左右[32]

2.3.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红利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一般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其实质是一种投资形成的产权转让收益。而红利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的一次性缴纳的形式,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收益之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红利性质不同,其收益大小都取决于招标拍卖的结果。

2.3.6国内外低品位油气资源优惠政策对比

我国低品位油气资源优惠政策,考虑了不同品质资源的级差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油气开发企业的负担。但是,我国的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种类少,减免幅度小,不足以有效刺激企业开发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积极性。在实践过程中,还有着更多的优惠需求,需要在更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鼓励低品位油气资源开发。而国外的油气资源优惠政策相对来说比较多,不仅包括油气资源特有税费,还包括一般性的税费,如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

2.3.7小结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征收目的差异。国外油气资源税费中,权利金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油气资源支付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收益权的体现,一般按照普遍征收的原则计征。而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有着类似权利金的征收目的,只是征收对象不同。此外,我国将资源税定义为国家财产性收入,作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征费的界限,在理论上混淆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导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复。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与资源税存在着征收目的混淆,重复征收的弊端。

2)税(费)目设置差异。为了调整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与采矿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外一般通过设置权利金来补偿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所丧失的油气资源使用权利。与权利金作用类似,我国则设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矿区使用费两项费目。

国外通过设立资源租金税来调节油气企业的超额利润,而我国则设立了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其中资源税主要调节因自然条件差异形成的油气企业超额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因油气资源稀缺性造成垄断价格形成的油气企业超额利润。

此外,国外还设置了资源耗竭补贴金补偿给矿权人,以鼓励其积极从事油气勘查,而我国油气资源税费中未有类似的税费。

3)税(费)率差异。总体来说,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税(费)率比国外偏低。如: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10%~20%,而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补偿费率固定且费率低,仅为1%。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约为国外平均水平的1/2~2/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