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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用怎么收钱

发布时间: 2022-06-14 15:14:24

Ⅰ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1、生活用水户每月固定收取垃圾费15元,当月用水6吨以下(不含6吨)的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2、混合用水户按照生活用水户标准收取;
3、小区居民用户,公司直抄的按照生活用水户收费,收取后每户每月回拨3.5元给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保洁费用;
4、特困用户不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Ⅱ 2021年垃圾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对配套设施完备,已经具备条件的用户,应该实施垃圾计量收费,并对垃圾进行分类,与制定垃圾差别收费等政策。如果属于可以进行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是对于从来不分类投放垃圾,产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费标准。企业排出的污水,可以通过各地不同的标准来制定收费的种类,以及收费标准。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以及价格标准。 2021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各地并不相同,如果只是普通农村居民,每月只需负担1-3元/户的垃圾处理费,具体以当地收费标准为准。
互助县2021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2021年1月19日印发的《互助县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互政〔2021〕5号),互助县2021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1)农村居民(含暂住人口):2元/户/月。
(2)机关企事业单位:2元/人/月。
(3)餐饮门店、洗车场点、休闲娱乐场所:0.4元/_/月。
(4)商业经营、住宿业、诊所、村医务室:0.2元/_/月。
(5)摊点(无门店):各类经营摊点0.6元/_/天,临时经营点1.5元/_/天。
二、兰坪县2021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2021年2月20日印发的《兰坪县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兰改发〔2021〕23号),兰坪县2021年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1)农村村民:2-3元/户/月。
(2)各村委会驻地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10元/户/月。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第三条 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贩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Ⅲ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各地不同,不同的地点和类型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攀枝花:(一)生活垃圾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月;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月;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过200㎡的0.30元/㎡·月;⑦洗车场、站、点1.00元/㎡·月;⑧生产企业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的按10㎡计算征收。4.自收自运生活垃圾的45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二)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环保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二、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含100㎡)以下的0.9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

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月;

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月;

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含200㎡)以下的0.9元/㎡·月,超过200㎡的0.30元/㎡·月;

⑦洗车场、站、点1.00元/㎡·月;

⑧生产企业100㎡(含100㎡)以下的0.60元/㎡·月,超过100㎡的0.30元/㎡·月。

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的按10㎡计算征收。

4.自收自运生活垃圾的45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二)建筑垃圾和渣土

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Ⅳ 商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商铺垃圾费的收取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一般会直接由物价局来进行确定,每一个地方的收费标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每一个商铺不能私自制定商铺垃圾收费的标准,私自定制那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有的城市制定的商户垃圾费的收取标准就是每个月10元,规定面积在10平米以内,那就按照这个标准来收据,但如果超过10平米,那每平米就会按照每个月1.5元来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Ⅳ 宁国厂区垃圾费怎么收的

一、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垃圾处理费的种类有哪些
垃圾处理费主要包含两种费用,分别是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
1.垃圾代运费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垃圾及居民装修住宅产生的垃圾,但自己无力运除,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运所发生的费用。门前代扫费是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负责门前的清扫保洁责任,在自己无力清扫保洁,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扫所发生的费用。
2.也就是说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业主可以自己清理的话,是可以不用交这笔钱的。但是这笔收费确实是存在的。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开始收取了。
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开始全面征收。当年,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4.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三、与垃圾处理费有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
综上可知,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户或者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而且已经开始垃圾处理费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主要包含两种费用,分别是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Ⅵ 建筑垃圾处理收费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建筑垃圾清运费可按面积或户型来计收,具体标准为: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3元。 按户型计收10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每户一般不超过200元;101—150平方米的中户型,每户一般不超过300元;15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一般不超过500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Ⅶ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定价主体)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发改、财政、住建、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并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第六条(收费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组织收取。第七条(收费原则)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收费基数)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也可以据实核量计收;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以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书面告知缴费单位。第九条(收费证件)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全市统一制式标准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用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财政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第十条(收支管理)
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自收代收)
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也可以委托代收单位实施收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第十二条(不缴费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